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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onny (冷月如刀)》之銘言: [略刪] : 目前教師這方主要的立論"沒有交通指揮權之法源依據"非常薄弱 : 因為主管機關依照現行法令規定要解套很簡單 : 只要讓教師 志工與替代役定期接受半個月1次「常年訓練」 : 取得義交資格 就能讓教師擁有交通指揮權之法源依據 : 反正現在縣市教育處不都這樣搞 : 辦個36小時研習丟張證書 受訓人員就變成OOXX專業人員超屌的 : 地方政府要把所有教師都變成義交也不是不可能 : 我相信如果仲裁對教育局不利 : 教育局的下一步就會這麼搞 : 至於取得交通指揮權之法源依據後 : 是否就可以不用為指揮不當負責任 : 教師是否願意接受訓練成為義交 : 增加工作負擔以及擔負更重的責任 : 那是另一個層面 而且更嚴重的問題 以下是法院判例 93年5月27日的判決,台中縣內有一名導師因要執行導護工作,離開教室, 結果一名學生不慎遭熱水燙傷腿部,家長怒告老師擅離工作崗位, 這名老師被以業務過失起訴,一審並判決有罪。 其判決理由是:「教師職責主要在照顧班級學生以確保其安全。」 -------------------------------------------- 除了(1)交通指揮權, 法律明定 (2)教師職責主要在照顧班級學生以確保其安全 即便教師取得交通指揮權,政府仍應編列預算加派人力, 讓教師在導護執勤時,教室的學生仍然有人照顧。 否則問題仍然存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205.1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7240531.A.671.html
queenp: 推你 這才是問題所在 03/06 13:08
petts: 反正法官都將公務人員的責任範圍擴大,權利減少,反正法官 03/06 13:09
petts: 沒有監督的單位 03/06 13:09
queenp: 早自習開會的時候、我們通常是請班上的義工媽媽幫忙在班上 03/06 13:17
queenp: 看小孩、只是導護時間太早、只能請隔壁班老師幫忙留意 03/06 13:17
blue1610: 多做了一個愛心工作,讓自己工作不保,是會絕望的! 03/06 13:25
open2005: 愛計較的 03/06 16:51
open2005: 老師應該鑲金被保存吧!ㄎㄎ 03/06 16:54
sTelcontars: 樓上不計較 可以來志願當導護喔! 感謝您~ 03/06 19:03
uocini: 樓上開玩笑!open2005這樣講怎會計較?有需志工請站內信 03/07 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