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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oysky (Troy)》之銘言: : 針對這一段問一下懂勞基法的大大: : "再來,所謂「加倍」是什麼意思呢?過去「假日工資」的「加倍」計算是這樣的,勞動部 : 會說,每月的月薪都已經給你一倍了,所以加倍的意思是:「只要再給你一倍即可」。過 : 去許多勞工都覺得這種解釋很荒謬,因為比起平常日加班要多給1.33(加班前兩個鐘頭) : ,1.66(加班兩小後以後)還少,後來在假日皆不願意出勤(得經勞工同意嘛!),逼得 : 雇主只得給高一點的假日工資才有勞工願意工作。 : 但是請注意,目前這個休息日不是假,它是可以隨時被拿來加班的。於是,這會產生一個 : 現象,就是所謂的「加倍」工資,將會比起平常日加班的工資還少(1:1.33或1:1.66), : 而且還是根據時數來計算的,不用給一整天的工資呢!如果我是雇主,在平常日晚上加班 : 要給1.33或1.66,那我何不選擇在休息日給個1,不是更省錢嘛?相同的,雇主若用相同 : 的錢,在休息日比平常日還可多用勞工幾個鐘頭呢!" : 但勞基法中規定: : "第 24 條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 上。 :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 以上。 :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 倍發給之。" : 這邊字面上意思不就是前兩個小時給1.33倍薪資,其中1是本薪、0.33是加給。 : 所以平常日加班應該是多給0.33吧? : 怎麼會解釋成平常日加班多給1.33倍呢?? : 這真的好複雜阿,謝謝各位大大。 因為月薪工資是每天都有算的 所以每日薪資是月薪/30 時薪是月薪/30/8 好,所以假日你不用上班就有一倍薪水,來上班再拿一倍。這樣叫兩倍 平日晚上,你本來是沒薪水的,但是上班就可以拿1.33倍/1.66倍 大概就是這樣 : : 引述《LisivoNCTU (創業家)》之銘言: :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5601 : : 2016/06/06公共論壇陳政亮勞動部是這樣宣傳最近的《勞基法》修正重點: : : 每七天會有兩天「放假」,其中一天叫做「例假日」(這是本來就有的),一天叫做「休息日」(這是新增的)。這樣叫「週休二日」,新增了一天的假! : : 但如果你真的這樣想,就被勞動部騙了,因為休息日並不是一種「假」!讓我們仔細討論 : : 一下「假日」與「休息日」的差別吧! : : 首先,我們的假有三種,「例假」(七天中有一天)、「休假」(紀念日、節日、勞動節 : : 等)與「特休」(跟勞工年資相關的)。從法令上來看,這些假基本上是一定要放的,雇 : : 主要求上班只能是「例外」。所以,《勞基法》規定這些日子若要勞工出勤,得(一)經 : : 由勞工同意、(二)工資要加倍計算、(三)即便出勤時數少於一日,其工資都得以一日 : : 計、(四)(天災等突發狀況出勤)事後還要補假休息、(五)(天災等突發狀況出勤) : : 雇主還得在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跟主管機關核備。(請參考《勞基法》第36~40條) : : 就法令的精神上來說,這三種假就是得放,上班乃是「例外」。換言之,這三種假的出勤 : : 時間,絕對跟所謂「延長工時」無關,因為「延長工時」不是例外,而是一般企業常見的 : : 現象。這樣說來,我們就能理解為什麼《勞基法》關於這三種假的規定全部都寫在一起( : : 請參考《勞基法》第36~40條),與「延長工時」的工資計算規定(第24條)、「變形工 : : 時」(第30條、30-1條)的規定徹底分開來的原因。說到底,「假」就是跟「延長工時」 : : 與「變形工時」毫無關係的東西。 : : 那麼,現在草案中的「休息日」又是怎麼規定的呢?勞動部採用了很高明的騙術,把它放 : : 在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 乍看之下,你還以為是一種「假」呢!但仔細一看,原來不是。草案36條增加了第2項到 : : 第4項,說:「休息日是可以在二週、四週、八週範圍內來移動的」,另外第5項則說:「 : : 休息日的工作時數是可以當成延長工時的」。 : : 這是什麼意思呢?意思是說,休息日不是「假」的概念,它是「正常工作時間」(無論變 : : 不變形)與「假日」之間的「殘餘時間」而已。這個殘餘時間可以拿來跟正常工作時間互 : : 相交換,也可以隨時用來加班;因此,在「休息日上班」完全跟「假日上班」不一樣,後 : : 者是「例外」,前者可以是「常態」。 : : 所以請讀者千萬不要想太多,誤以為勞動部會讓全國勞工增加假期,以便降低工時;實際 : : 狀況是,勞動部把「週休二日」中的「休息日」偽裝成為一種「假」,騙我們說,週工時 : : 只剩四十小時後,就週休二日啦,全年勞工就多出104小時,除以一天8小時,就等於多出 : : 13天「假」啦,所以國定假日就算砍7天,勞工還賺到6天啊! : : 這是勞動部的騙術。休息日明明就不是「假」的概念,本來就無法這樣換算的。如果要當 : : 作「假」來算,就請勞動部先把休息日上班當成是一種例外,這樣的換算才有可能成立。 : : 但這還不是最猛的,勞動部最厲害的其實藏在此草案第24條。前面說過了,24條乃是「延 : : 長工時」的工資計算規定。現在草案新增了第一項第四款:「休息日工作者,按平日每小 : : 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眾所皆知,假日上班不管上幾個鐘頭都是要給「一天」工資的加 : : 倍;但是休息日上班不是,是依照「時數」給的,即便你一整天大好時光都因為兩個鐘頭 : : 的加班而全毀了,但因為休息日不是假,所以雇主只要合法地給你兩個鐘頭工資就可以了 : : 。 : : 再來,所謂「加倍」是什麼意思呢?過去「假日工資」的「加倍」計算是這樣的,勞動部 : : 會說,每月的月薪都已經給你一倍了,所以加倍的意思是:「只要再給你一倍即可」。過 : : 去許多勞工都覺得這種解釋很荒謬,因為比起平常日加班要多給1.33(加班前兩個鐘頭) : : ,1.66(加班兩小後以後)還少,後來在假日皆不願意出勤(得經勞工同意嘛!),逼得 : : 雇主只得給高一點的假日工資才有勞工願意工作。 : : 但是請注意,目前這個休息日不是假,它是可以隨時被拿來加班的。於是,這會產生一個 : : 現象,就是所謂的「加倍」工資,將會比起平常日加班的工資還少(1:1.33或1:1.66), : : 而且還是根據時數來計算的,不用給一整天的工資呢!如果我是雇主,在平常日晚上加班 : : 要給1.33或1.66,那我何不選擇在休息日給個1,不是更省錢嘛?相同的,雇主若用相同 : : 的錢,在休息日比平常日還可多用勞工幾個鐘頭呢! : : 於是我們這裡就看到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勞動部把一個在「正常工作時間」與「假日」 : : 之間的殘餘時間,偽裝成為一種「假」,說勞工會有很多的好處,但其實是方便雇主彈性 : : 的挪移工作日,並給更低的延長工時的工資。這樣做,不可能降低台灣已經過高的工時, : : 反而給了雇主誘因(比平常日加班還便宜),讓勞工在休息日加班,總體而言會誘發更長 : : 工時! : : 那國定假日砍7天呢?更不用說了,經過上述聰明的設計,勞動部所謂「降工時」根本不 : : 是降成「假日」,而是降成「便宜加班的、方便挪移工作日的休息日」,結果不僅沒有降 : : 到工時,反而誘發出長工時;在這種狀態下,勞動部再砍掉7天假,全國勞工貨真價實的 : : 增加了56小時的工時啊! : : 那從頭到尾,這個《勞基法》修改,到底是在幹什麼呢?我看根本不是為了「降工時」, : : 而是為了讓雇主「彈性運用工時、調降加班費、砍假以增加勞工上班時數」的策略罷了! : : 勞動部官員就別再裝了,一些工運出身的官員們也別再打迷糊仗了,要降工時就堂堂正正 : : 的降,別繞個彎砍了假、增加了工時,還要欺騙社會大眾說給了勞工多少好處,這可真是 : : 典型的得了便宜還賣乖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104.1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5363496.A.D39.html
playoff0113: 補一下 所以休息日加班只有多 0.33的薪水 06/08 13:30
playoff0113: 因為 1已經給了 06/08 13:30
troysky: 謝謝 06/08 13:31
補充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5616 過去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費計算,勞委會台83勞動一字第102498號函解釋「加倍發給」 是「加發一日工資」,因為「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 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 但現在修法版本將「休息日加班」併入一般「延長工時」計算, 改採「按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亦即若休息日要勞工加班兩小時,雇主也只要發兩小時加班費! 休息日的原意旨已經完全喪失,只是更方便雇主呼之即來、揮之即去, 還可以少付加班費!這根本是拿增加休息日騙勞工,卻用降低加班費安撫雇主, 民進黨這是明目張膽的偷勞工工資! ※ 編輯: floz (111.240.104.187), 06/08/2016 13:35:35
troysky: 推 06/08 13:37
rit: 休息日以前就有,不是這次修法才出現,以前休息日錢更少 06/08 13:40
t95912: 所以以前是假日不管做多少都是領一天薪水? 06/08 13:47
turechirex: 有人還在崩潰?現在修下去,就是假休息日真上班好嗎? 06/08 13:48
魔鬼藏在細節裡:修掉兩個字,含意大不同! 外界以為本次《勞基法》修法,是為了消彌7天國定假日爭議,以及落實週休二日,故將 《勞基法》第36條修正為『每七天有一例假、一休息日』。但配套修法的勞基法第30條及 30-1條(俗稱變形工時條款),卻把原來條文所列「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 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改為「『二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看起來只少了兩個字,但實際意義大不同!過去雇主只能拿每二週的16小時去分配,修法 後雇主可以把二週的全部80小時,透過班表變形調移後,增加勞工每日工時,且不用付加 班費!勞基法的變形工時條款,已經從「畸零工時彙整」,偷渡變成「彈性工時」,未來 更變成「工時銀行」,這難道不是工時制度的整體崩壞?! ※ 編輯: floz (111.240.104.187), 06/08/2016 13:4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