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ski1023 (唉唷唉唷?)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爆卦] 瓦城員工的自白
時間Thu Apr 16 15:08:27 2015
※ 引述《asdf1006 (在嘉義)》之銘言:
: ※註:有電視或媒體有報導者,請勿使用爆卦! 違者視為新聞篇數 超貼新聞劣退
: 向勞工局提出七點勞動檢查的事項:
: 1. 未符合每七天至少休息一天
: 2. 過年期間未發給雙倍薪資
: 3. 每天上班皆超過12小時
: 4. 未符合上班4小時必須休息30分鐘以上
: 5. 單月加班總數超過46小時
: 6. 請檢查公司103年11月至今年2月底的同仁加班時數
: 7. 若以上違反規定,請在一個月內補足不足之薪資
: 起初勞工局告訴我最晚14個工作天會給我回應,結果還是拖到4/9,整整延宕一個月。出
: 來的結果更讓我感到相當憤怒又無言!
: 勞工局最終調查結果,瓦城只違反了我所提出的第3條。
: 回應如下:
: 第一條不違法的原因為民國75年的時候內政部有函釋,只要沒有連續上足12天,皆不會構
: 成「每七天至少要休息一天」的違法事項。
: 第二條以勞基法來算,業者每個月只要讓勞工放到5.9天的休假即不違法,而瓦城一個月
: 的月休假為7天,採「全年調移」制,當時已將勞基法內規定之國定應休假日休完,因此
: 沒有發放雙倍薪資的問題。
: 如果是這樣依照瓦城勞動契約上所註明「調移之月休假應由甲方以及乙方排定」,代表年
: 節期間勞工也有排休的權益, 但過年期間,公司同仁只有片面接到「過年期間正職同仁
: 禁止排休」的指示…
: 第四條,勞工局表示有發現其他同事在午餐時間已開始休息用餐,卻還沒打卡的情形,因
: 此他們認定「公司沒有強制要休息時就必須打卡」而無違法。
: 荒謬的地方在於,我們檢舉的是過年期間的血汗跟不法待遇,勞工局卻以事後的抽查成立
: 結論,一面向資方靠攏,漠視勞方所提供的所有證據。
: 結語
: 台灣有太多惡性的企業主在糟蹋我們,當我們尋求政府單位的管道替自己發聲,卻得到這
: 樣的結果。
: 又為何要制定那些模糊不清,含有其他解釋空間的法條?就好比【雙週不得超過84小時】
: ,許多勞工以為自己能掙口氣,但解釋卻說只要補足超時的薪資即不違法。
: 不禁讓我懷疑,勞基法究竟是保障勞工,還是保障這些惡質的企業?
: 「法律絕對不能辜負人民對”正義”的期待」事實究竟是如何呢?
首先可以請勞工局這位跟您解釋的人去吃屎了。
第一項:未符合每七天至少休息一天
很明顯是針對勞基法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也就是說根據此法條,只要連續工作七天就不行,但是有特例
依據勞基法第 30-1條第三項: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而勞資會議必須有紀錄留存。
勞工局就是根據這點來敷衍你,但請問瓦城是這四大行業嗎?
瓦城有跟您們開過勞資會議嗎?有紀錄留存嗎?
沒有嘛!! 所以這位勞工局人員是根據哪一項來跟你解釋的? 請他去吃屎!!!
第二項:過年未發加班費:
勞工局給您的說法是:業者每個月只要讓勞工放到5.9天的休假即不違法,
而瓦城一個月的月休假為7天,有達到標準,因此不違法。
勞工局的說法是根據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但是請看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瓦城月休七天,一年共放84天,很明顯未包含國定假日,勞工局人員是眼睛瞎了嗎?
沒看到第37條嗎?? 叫他把剛剛吃進去又拉出來的屎再吃一次!!!!
第三項:已認定違法,不講。
第四項:若勞工局講法屬實,的確沒問題。
第五項:單月加班總數超過46小時
至於您所提到的加班超過46小時,是依據勞基法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坦白講,這一條有模糊的空間,就我詢問過的勞工局員工,一共有兩種版本
1.平日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假日加班不列入計算
2.平日加班以及假日加班每日第八小時後累計不得超過46小時。
以第二點來看,只要不違反第36條,而且假日只工作8小時,
資方需付加班費,但不列入加班工時計算...。
可否請教是高雄勞工局的哪位承辦人,我要去投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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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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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goodser456: 推專業 04/16 15:10
推 vn509942: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若上班必須兩倍薪資或補假 04/16 15:11
→ vn509942: 這個承辦人 明顯有問題 04/16 15:13
推 YPing: 推專業 幫高調 04/16 15:14
→ Daski1023: 還有,甚麼叫做全年調移制,先把勞資會議拿出來再說 04/16 15:14
→ vn509942: 那些過去紅字未放的日期 可以去要求補償 絕對可以的 04/16 15:15
推 shin30: 後臺硬啊 管你什麼法 遇到資方就轉彎 04/16 15:15
推 mmes: 強 04/16 15:19
※ 編輯: Daski1023 (219.85.5.28), 04/16/2015 15:27:20
推 wolver: 可是瑞凡 勞基法=垃圾 04/16 15:33
推 VirgilAeneid: 如果連勞基法這樣垃圾等級的資方法律都無法做到, 04/16 15:36
→ VirgilAeneid: 無法依法行事,還便宜資方,這叫做垃圾中的垃圾. 04/16 15:37
→ VirgilAeneid: 這就是高雄市勞工局,垃圾中的垃圾. 04/16 15:37
推 owts99: 推專業,資動局已經生根很久了 04/16 15:37
推 pigofwind: 給個推 04/16 15:39
推 jejeyu: 很多公司都很xx,就算是大公司也是一樣,我手上就有兩家 04/16 15:55
推 VirgilAeneid: 還有洩漏投訴人資料給被投訴者也是該追究的事. 04/16 15:56
推 gida1113: 餐飲業真的不適用勞基法。 04/16 15:57
→ VirgilAeneid: 這種垃圾勞工局不鞭,高雄瓦城會毫無忌憚的囂張下去 04/16 15:58
推 qw75393: 別忘了 還有台北的阿!!!! 台北也不少公司這樣搞 04/16 16:00
推 VirgilAeneid: 大家都把違法的廠商投訴到地方勞工局吧. 04/16 16:01
→ VirgilAeneid: 那個勞工局不好好辦事,就鞭死他... 04/16 16:02
推 g8429310: 推 這個公務員耍廢 04/16 16:03
推 g8429310: 加班應該也可從超過雙週84小時去看吧 這就不分假日平日 04/16 16:06
→ g8429310: 有無超過八小時了 04/16 16:06
推 vchin266: 請原作者公布承辦 我也先打市民專線投訴他 04/16 16:30
推 isalin: 不是"大家都這樣"就是對的 落實法治應該是最基本要求 04/16 17:38
推 drawingbook: 專業! 04/16 17:49
推 KIRIN6300: 可以投訴到阿菊信箱嗎 不知有沒用 04/16 17:51
→ misu2718: 勞偽會,一堆官腔的資方打手, 04/16 17:54
推 tsubakiten: 投訴了啦 04/16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