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at (L.)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爆卦] 中華郵政為規避加班費罔顧員工權益
時間Thu Dec 22 22:01:11 2016
※ 引述《PythonScript (Python)》之銘言:
: 拍謝 小魯有點疑問
: 一例一休有規定一定要六日嗎
: 如果真的全台灣都六日的話
: 挖 那六日什麼店都沒開 公車 台鐵 高鐵 也都不開
: 那不變成死城 ...
: 其實有不少人不喜歡放六日
: 只要每周都有休兩天 那不是就滿好的 QQ
: ※ 引述《MacchaPonde (抹茶波堤)》之銘言:
: : 但剩餘周六營業的支局,周六營業時間9:00~16:00,
: : 出來上班的人隔週一到五強迫擇一天休假(也就是當休息日的意思)。
: : 就有達到一例一休,不違反勞基法了喔!
勞基法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並沒有規定是六日,
但是休息日跟例假必須明確跟勞工約定。
例如:餐飲業A可以跟勞工約定星期一為例假、星期四為休息日。如此一來餐飲業A的
工作日則為星期二、三、五、六及日。
題外話,不知道大家對2017/1/1生效的特休假修改規定了不了解?來舉個例說明一下。
某甲2012/1/6就職,他的特休假計算年度為 N年1月6日~N+1年1月5日 ,在舊制勞基法
的規定下,他在2016/1/5年資滿四年,可以在 2016/1/6~2017/1/5 請10天特休假。假設
他在2016年年底前就將10天特休假請完了。
但在2017/1/1新修訂法條生效的同時,年資
滿四年的他的特休假變成14天,也就是瞬間多4天。
不過問題來了,他的特休假年度到2017/1/5為止截止,2017/1/1元旦碰上星期日,所以
2017/1/2星期一補假,那他只剩2017/1/3~5這三天可以休,再假設他2017/1/3~5都請休
假好了,但還多1天該怎麼辦?
勞基法
第三十八條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因為年度終結的關係,他沒休到的那1天資方必須換算單日日薪折現給他。
接著,因為他2017/1/5滿五年,所以依照新修訂法條規定,他在 2017/1/6~2018/1/5 的
特休假日數變成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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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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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eat (42.79.148.72), 12/22/2016 22:07:53
推 ToToRoTW: 這不重要拉,打資進黨才是重點,誰管他幾天 12/22 22:16
推 spider2: 怎樣做都會有人不滿意的,其實只要滿意的比不滿意的多就 12/22 22:51
→ spider2: 可以了 12/22 22:51
推 ter2788: 不管啦 不是休六日就不滿意 12/22 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