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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捏本來不想提的~但咱們菜總統虧她也是讀法律的~還有點誤導民眾誤解法律 法律還是有提及~ 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三款所指也是指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才通知雇主 雖然這法律規定的通常是最低標準 (如同勞基法第1條所指: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但也不能因此而~喪失政府該受理處理勞資雙方爭議之責~ ※ 引述《dwm90305 (科技殺死浪漫)》之銘言: : 中華民國總統 : 你自己要跟老闆說啊 : 勞工 : 老闆你好,請問妳可以守法嗎? : 老闆: 喔喔!我犯法了喔,抱歉抱歉! : 從此勞資雙方過著幸福美滿的生活。 -- 孫子曰:「今以君之下駟與彼上駟,取君上駟與彼中駟,取君中駟與彼下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4.77.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8073333.A.921.html
Whitening: 哩共蝦??表達能力這麼差還想要打臉蔡英文(笑) 02/26 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