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790628 (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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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FB] 李晶玉 指名宣戰囉
時間Thu Mar 31 09:35:00 2016
本魯不知洪醫師『2007年』才開始施行的說法是從何而來?
但健保國外緊急事故、分娩核退制度,
是從民國84年全民健保實施啟,就開使試辦了好不好?
2007年起,只是把原有的住院6000元/日 → 提高到8000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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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zdfva2k
廢: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公布日期】101.10.30 【公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84)衛署健保字第84005437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1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衛生署(84)衛署健保字第84060545號令修正發
布第6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85)衛署健保字第84076219號令修正
發布第7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行政院衛生署(85)衛署健保字第85059125號令修正發布
第7、11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87)衛署健保字第87060169號令修正
發布第5、6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健保字第0890013062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82660227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條文
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57號令
修正發布
名稱(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及全文9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一、本保險施行區域內,因緊急傷病不克前往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須於附近非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急救者。
二、本保險施行區域內,因情況緊急不克前往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分娩,必須於非保險
醫事服務機構分娩,或延請合格醫師或助產士接生者。
三、本保險施行
區域外(包括國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不可預期之傷病或緊急分娩,必須
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或
分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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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找一篇新聞
http://www.tcoc.org.tw/articles/20050725-3e8a2d7c
大陸或是
國外就醫,日後可向健保局申請自墊醫療
費用核退
2005年07月25日 08:00
報載
林志玲小姐將於傷勢穩定後,近日內回國就醫,有關林小姐在大陸住院期間的醫療費
用,在回國後將可依
「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相關規定向健保局
申請自墊費用核退。
依據該辦法第二條規定:
保險對象於本保險施行
區域外(包括國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不可
預期之傷病或
緊急分娩,必須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或分娩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退醫
療費用。申請有效期間自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核退
;但遠洋漁船船員得自出海作業返國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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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比較麻煩的是
病歷依我國醫療法規定,得保存7年,
本案例是10年前所發生,
健保署也不見得還保留當時核退的資料
檢調、警方又有甚麼證據可以舉證李晶玉詐保?
亂放消息真得很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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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cott790628 (219.84.87.253), 03/31/2016 09:37:31
推 wsad66: 為了蓋掉黨產風暴阿 03/31 09:37
推 tomdeng: 保存七年後 就跟白色恐怖資料一樣流出去啦 03/31 09:37
→ taimu: 先抹 之後再道歉 不就是某方一貫作法嗎 03/31 09:38
→ taimu: 記得要錄音喔 03/31 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