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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跳針了好嗎? 法條讀熟一點好嗎? 誰跟你當然續約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22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 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 批准。 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 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 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土地管理法 第5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 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 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 當給予適當補償。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有人說不能徵收不能都更????? : 重點不是70年老房好嗎? : 重點是"70年土地" : 房子是私人的未到期就要徵收,土地是國家的使用權是人民的未到期要補償 : 房子蓋了一百年沒滅失都還是人民的 : 但是土地不是土地只有使用權,那呢土地期滿以後房子怎麼辦? : 在PRC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 規定 使用權到期"應該"回歸國有 國家 : 第40條 :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 : 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 第41條 :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 : 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 但是之後在物權法裡明定了 : 第149條 :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 如果依你所說的70年就必須歸還....政府是可以"無償取得" : 還補償個屁啊....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不要跳針啦! : : 以下就是你說的70年老房啦 : : 結果哩? : : 上海市政府直接就給你強制拆遷改建了 : : 還給你續約? : : 到底誰沒搞清楚狀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37.2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8121467.A.E32.html
babyMclaren: 這算是法盲互嗆還是法匠互嗆? 02/09 04:31
urgrandpa: 兩個在那辯支那法律,笑死,支那法律根本就屁 02/09 0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