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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u04ul4 (拒絕)》之銘言: : ※ 引述《bbuda (與神尾觀鈴一起玩)》之銘言: : 地 : : 其實臺灣政府一直都有允許大陸人在臺灣買地啊 : : 只是要先經過選拔 : : 因為台灣人只接受精英 絕不接受......... : : 扯遠了 以下認真講 : : 內政部在99年發布了一條行政命令: :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 : 這辦法的第二條: :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 : : 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 : : 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 :    一、 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土地。 : :    二、 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 :    三、 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 :    四、 各港口地帶,由港口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 : : 府所劃定一定範圍之土地。 : :    五、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應予禁止取得之土地。 : : 第三條: :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 : : 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 :   一、 影響國家重大建設者。 : :    二、 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者。 : :    三、 影響國土整體發展者。 : :    四、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 : : 也就是說,只要強國人或強國法人不要違反上面兩條法令裡面所列的情形 : : ,是可以在本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 : : 然而相比其他國家的人來說,強國人要在臺灣取得土地其實是比較麻煩的。 : : 第六條: : :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 : : 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 :   一、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    二、 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 :    三、 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 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為前項之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 : : 動產權利案件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 : : 也就是說,強國人要取得土地、設定或移轉不動產,必須要先通過直轄或 : : 縣市政府的審核,然後再經過內政部的許可才能達成他的目標。而就標題 : : 的內容來說,行政院並未省去這個過程,所以強國人要在本國買地,其實 : : 還是頗麻煩的。 : : 所以,就原PO的問題來說,這問題是不存在的。因為本來就有開放可以讓 : : 強國人在本國買地了,原PO可以不用擔心。 : : 要擔心的是,強國人在本國買地基本上都會用人頭,誰要傻傻地等政府還 : : 有內政部核可啊! : 請問1其他國家的人民可以在台灣購置不動產嗎 : 2其他國家是否允許他國人民購置不動產 : 理性討論 謝謝~ 土地法於民國19年訂立,當時就已經規範了外國人如何於本國購置土地。 土地法第18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 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也就是外國人要在本國購買土地,得要他國與我國有平等互惠的約定,如 果我們在他國只能設定而不能買,那他國人在我國也就只能設定而不能買 。反之如果我們在他國買賣設定移轉之類的都沒有什麼禁止,那他國人在 我國也不會有什麼禁止,也就是說,他能讓我們怎樣,我們就能讓他怎樣 。 至於哪些國家跟我國有平等互惠的約定呢?這在內政部地政司的網站有, 基本上還蠻多的,龜龜毛毛的國家不多,不過離我們很近的菲律賓與越南 跟我國就沒有完全平等互惠。 如果該國人符合土地法第18條的規範,那他們可以在我國買哪些土地呢? 這個規範在土地法第17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也就是說,只要不是上列那些土地,外國人都是可以購買的。如果是因繼 承取得,那就再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繼續處理。 那麼,外國人買了土地之後,他可以在土地上面做什麼呢?這個規範在土 第地法19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最後,還有個例外,就第17條來說,外國人在臺灣是可以購買農地的,但 後來內政部有下個解釋,要求外國人要在臺灣買農地,必須經過土地法第 19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因為還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的核准 ,所以很少外國人會在臺灣買農地。 希望以上有解答到您的疑慮。 -- 一堆人在酒後玩著123木頭人的遊戲 那個最坦白的人說:我要趁這個時候 作些平常不敢做的事~~~! 說完就開始動手去解那名穿著黑色緊身衣女孩的上衣釦子.... 因為那女孩沒反應 大夥也就同意似地等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142.1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7202231.A.7E9.html
wind0083: 這時候就不是他國事務了,吱吱會說大陸是特例不是外國人 03/24 22:41
lalazizi: 非洲大陸可以 03/25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