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idd0: 推ROCK大,整理地十分詳細清楚。但我有一個疑問,1952年的 06/08 10:52
→ kidd0: 日台合約宣布廢止馬關條約,但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的補充說06/08 10:57
→ kidd0: 明日本又宣布中止日台合約,那這樣一來馬關條約又回復效力?06/08 10:59
→ kidd0: 根據我所知的國際法,有關兩國之間簽訂的條約,只要其中一 06/08 11:01
→ kidd0: 方宣布中止,該條約即告無效,相關主權就回復條約前狀況囉? 06/08 11:02
→ jason748: 1972日本可以單方廢除中日和約 1941年ROC就不能單方廢 06/08 11:03
→ jason748: 除馬關條約 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 06/08 11:04
打個比方吧
你把一台車賣/送/讓給我
在過戶的法律程序完成之後
車子在法理上是我的
之後我把車子辦理報廢
同時你我雙方都同意之前那份買賣契約作廢
這台車在法理上怎麼可能會是你的?
國際上單方面廢止條約
那叫異議あり!
在接下來的"互動"結果
用後來的新約蓋掉舊約的框架
舊的條約才算完全失效啊
所以二戰最後的最後
像是舊金山和約把辛丑條約斬掉
或是中日和約把1941-12-09以前中日之間所有條約全部斬掉
這才有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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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emuel: push 06/08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