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ong7775: 照這兩篇的論述來看不管開羅宣言有沒有效力都沒差了 04/10 21:43
那必須先確定開羅宣言的安排被取代了
開羅宣言是說台澎"將要(shall)"給中華民國
舊金山和約是說台澎地位未定
事實上台澎將要給中華民國
但是實現需要時間
所以台灣地位現在是未定
不正是為將來實現開羅宣言作準備
說是取代太過牽強
不如說"等待"實現開羅宣言的時機來臨
這個時機就是兩岸對台灣的地位達成共識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0/2015 21:54:56
→ song7775: 應該是你要提出開羅宣言裡關於台澎主權的部份沒有被取代 04/10 21:59
→ song7775: 的邏輯或證明 04/10 21:59
→ song7775: 關於台澎主權的說明 我貼的第一篇不是已經有論述了嗎 04/10 22:00
→ song7775: 英美同意了在舊金山和約裡關於台澎主權的新規定 04/10 22:03
→ song7775: ROC同意了在台北合約裡繼承於舊金山的台澎主權的部份 04/10 22:04
→ song7775: 也就是當初開羅宣言的三國都同意了新的台澎主權處理方式 04/10 22:05
你的解讀是和平條約優於戰時條約
而且兩條約對台澎的安排矛盾
我的解讀是兩條約同時有效
而且條約對台澎的安排有一致性
即先未定而等待時機歸還中華民國
就條約的解讀來說
這樣的解讀方式不是比較直覺合理?
為什麼要選擇把條約解釋成互相矛盾呢?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舊金山和約第八條第一款
也都跟這個解讀方式比較符合
再者想要取代"將要"的安排
應該是"將要"獨立或是給別的國家
不處理維持未定
我不認為可以取代"將要"的安排
因為兩者的時態並不相同
這種英語寫成的條約怎麼解讀的話語權
其實還是掌握在美國的手上
只能僅就最合理的解釋去猜測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0/2015 22:20:46
→ song7775: 所謂的先未定等待時機的說法有寫在哪個條約上? 04/10 22:21
噓 frogha1: 開羅宣言是什麼東西啊? 根本沒影法律效力! 04/10 22:28
→ frogha1: 有 04/10 22:28
http://tw01.org/group/rockchin/forum/topics/1970702:Topic:1885981
美國承認開羅宣言的效力,實際上承認開羅宣言得到了部分履行。
但美國不承認開羅宣言已經得到完全的履行。在1952年4月28日三藩市和約生效前,
臺灣的法律主權名義上屬於日本,在這以後,美國、英國、日本都堅持,
臺灣的法律主權沒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臺灣的中華民國移交。
波茨坦公告或日本投降書並沒有關於條款履行的時間限制,
這在理論上是一個無限期的國際條約。臺灣的主權歸屬可以無限期地拖延下去。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0/2015 22:43:47
噓 david190: 還在開羅宣言? 去年就討論過的東西 去翻一下文章吧 04/10 22:42
→ david190: 是美國的開羅公報呢 還是老蔣加工過的公報 還是邱吉爾不 04/10 22:43
→ david190: 承認的開羅公報呢? 你到底要哪張公報阿? 04/10 22:44
噓 bbclearn: 美國早就說清楚開羅宣言 沒法律約束力 04/10 22:45
噓 bbclearn: 另外 在美國官方資料中早就否決了你的看法 04/10 22:47
日本投降書是貨真價實的條約。而開羅宣言即使是新聞公報,
它一旦成為日本投降書的一部分,它就具有效力。
這與下列做法是一樣的效果:將開羅宣言的內容文字寫進日本投降書、
把開羅宣言作為日本投降書的附件。
和平條約與停戰條約一樣,都屬於戰爭法的範疇。很明顯,在日本簽署“日本投降書”
時,日本雖然受到了強迫,但仍然是主權國家,有自主性。但在簽署“三藩市和約”時,
日本是一個主權嚴重受損的國家,日本在簽署“三藩市和約”時沒有自主性。
因為類似這方面的原因,實際上,戰爭法對和平條約的效力評價並不高。
關於戰後被佔領領土的安排,和平條約的確認不是必要的。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0/2015 22:52:16
噓 bbclearn: 錯 降書 重點是停戰 04/10 22:53
美國承認對日停戰條約(開羅宣言)的有效性,涉及到臺灣的條款,
美國認為開羅宣言還沒有履行。如果不能在法律上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
在臺灣方面的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臺灣最終地位的安排上就有發言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關係正常化談判(1972年)和建交談判(1978年)時,
有“臺灣問題”的談判,美國實際上確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這個問題上的發言權。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0/2015 22:55:52
→ bbclearn: 沒有被約束的語句 你先讀讀條約的要件吧 04/10 22:54
噓 bbclearn: 【意向不等於實現】 04/10 22:57
→ bbclearn: 不要說謊了啦 你這見解根本不是官方的 04/10 22:58
所以開羅宣言沒有完全實現
台灣主權未定這些大家都同意
爭點只有有沒有效而已
→ bbclearn: 降書 只是停火 根本不是約束性的文件 04/10 22:59
噓 bbclearn: 對了 麻煩你找官網資料 我知道你現在在找喔 04/10 23:03
→ bbclearn: 意向不等於實現 你快找官方說法 別都你講的 04/10 23:05
→ bbclearn: 現在要扯 條約不重要的喔 04/10 23:05
日本投降書也是日本跟其他國家簽的條約
在不與舊金山和約矛盾的狀況下
它的效力不需質疑
再者我也不認為兩者有矛盾
不過是有心人士刻意的解釋而已
→ bbclearn: 另外 意向不代表以後就要實現 別再扯 04/10 23:07
日本跟所有在投降書簽約的國家都承諾未來要實現了
只是沒有壓日期所以還有運作空間而已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0/2015 23:11:04
噓 bbclearn: 這ㄧ定你個人解釋而已 叫你指出美國官網見解 還拿不出 04/10 23:11
→ bbclearn: 前面有人就貼出來了 你的見解只是你刻意扭曲而已 04/10 23:12
→ bbclearn: 意向不代表必定實現 04/10 23:12
在開羅宣言中,用“shall”(將要)而不是用“will”(將會),
不只是表達了三國的意願,還強調了三國實現這個結果的決心。
“波茨坦公告”引用開羅宣言:開羅宣言的條款將要履行(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也是用“shall”(將要)而不是用“will”
(將會)。對於“shall”與“will”的區別,曾任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亞太事務小組
委員會顧問的理查·布希這樣舉例說明:“在美國的立法實踐中,國會要求行政當局時,
使用十分明確的動詞時態“shall”而不是“will”。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0/2015 23:20:18
噓 bbclearn: 主權移轉的拘束語句呢 你先自己查查吧 04/10 23:20
→ bbclearn: 你先去多看看條約的文字用法吧 04/10 23:21
主權沒有轉移阿
感覺你誤會我的立場
是未來"將要"轉移中華民國(或中國)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0/2015 23:25:07
噓 bbclearn: 建議你找美國官網見解 而不是自己冒充美國的想法 04/10 23:24
"開羅宣言一直到現在還具有誘惑和制約中國的作用。
保持美國在臺灣地位安排的主導權,
承認開羅宣言具有約束力對美國仍然有利。"
你說美國會不會承認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0/2015 23:26:08
噓 bbclearn: 的確給了中國發言權 但最後並沒有在法律上實現 04/10 23:30
→ bbclearn: 笑死 你始終拿不出美國的官網見解 一直扯 04/10 23:31
→ bbclearn: 美國用舊金山和約維持法律上的發言權的 04/10 23:32
推 orzmaster: 中國整天在硬凹啊,你看除了台灣之外南海跟釣魚台... 04/10 23:38
噓 TheRock: 開羅宣言不是條約。掰掰。 04/10 23:47
開羅宣言不是條約不妨礙它有效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1/2015 01:00:01
噓 bbclearn: 沒約束意思 04/11 01:05
除了日本,對日停戰條約的簽字國只是中、美、英、蘇九個國家,而對日和平和約的
簽字國是48個國家,48個國家中卻沒有蘇聯與中華民國這兩個停戰條約的簽字國。
如果《波茨坦公告》和《三藩市和約》發生衝突,而這種衝突又實際上牽涉到臺灣的
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聯。這時,不應該是《三藩市和約》有效,
而應該是《波茨坦公告》有效。在《波茨坦公告》中,已經明確了的蘇聯和中華民國
(1949年前的中華民國)的權益是合法的,而這種合法性不會因為它們沒有簽署
三藩市和約而廢除。任何條約不能給第三國增加義務或減少權益。
三藩市和約關於臺灣的條款即使對臺灣的中華民國具有優先效力,仍不妨礙波茨坦公告
的效力。在三藩市和約中,日本放棄臺灣、澎湖,沒有指定接受國,這至少履行了
波茨坦公告的一部分,這不妨礙波茨坦公告的全部履行。
在三藩市和約草擬期間,美國承認對日停戰條約(包括開羅宣言)的有效性,
涉及到臺灣的條款,美國認為《開羅宣言》還沒有履行完畢。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開羅宣言提及的中華民國已經消亡,
美國軍事政府只能將臺灣的法律主權向中華民國的繼承者移交。
美國不是法官,不決定誰是繼承者。1972年,在“上海公報”中,
美國暗示,這由兩岸人民“和平解決”。所以,三藩市和約是履行開羅宣言
關於臺灣的安排的一個環節,與開羅宣言一點也不衝突。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1/2015 01:30:54
噓 bbclearn: 錯誤的理解 台灣的地位下面有很多人說了 你還是找不到 04/11 07:57
→ bbclearn: 果然 要胡扯 和約沒有效了阿? 04/11 07:58
→ bbclearn: 就說你 根本不懂 和約用字的重要性 04/11 07:59
→ bbclearn: 你講的 還沒在美國官網找到呢 04/11 08:00
→ bbclearn: 不要ㄧ直胡扯 快拿出美國見解最重要 別拿你見解當美國 04/11 08:01
噓 bbclearn: 另外 你果然又在扭曲 公報 想扯成有法律效果的東西喔 04/11 08:08
噓 bbclearn: 呵 你對shall的理解是錯的 多查查應該用甚麼字吧 04/11 08:21
美國始終主張台灣問題應由中國人自己設法和平地解決
重點是中國人跟和平
暗示其他國家跟台灣問題無關,其中包含美日
以及兩岸和平談判取得共識
主張台獨無法得到美國支持
美國正是基於開羅宣言才會給予大陸中國人發表意見的權利
台灣人如果不想加入中華民國
那就只好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
沒有其他選項
台灣人想脫離中國人的控制自行獨立
首先就過不了美國這一關
美國態度都這麼明白了
究竟還在期待美國什麼?
※ 編輯: victor77 (218.173.103.58), 04/11/2015 1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