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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屬於ROC或者PRC 因為開羅宣言有效 目前主權未定是因為兩岸未達成共識 除此以外的國家(美日)都與臺灣主權無關 節錄自http://tw01.org/group/rockchin/forum/topics/1970702:Topic:1885981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是一種系列關聯的檔, 它們按時間排列,後者引用了前者,是中、美、英、蘇九國與日本達成的一種停戰協定。 下文把它們的組合稱為對日停戰條約。這時的日本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中、美、英、蘇等九個國家是日本投降書的簽字國,確立了這九個國家的戰勝國身份。 這樣的條約具有合法性基礎。 國際法上並沒有戰時條約與和平條約在效力上優先的排序。 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根本就沒有區別戰時條約與和平條約。 三藩市和約在效力上優先開羅宣言,這種看法缺乏國際法上的依據。 實際上,三藩市和約在臺灣的安排上與開羅宣言根本就沒有矛盾(這在下文詳細論述), 而且三藩市和約不僅沒有終止包含開羅宣言的日本投降書的效力, 反而強調這些條約繼續有效。三藩市和約第8條第1款(article8a)提出: “日本將承認現在或將來由盟國為結束1939年9月1日起始的戰爭而制定的條約完全有效, 日本也將承認盟國為恢復和平或與恢復和平有關的一切安排完全有效。” 這其中,明顯包括日本投降書這些盟國制定的結束戰爭、恢復和平的法律檔。 對於臺灣主權問題,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僅僅意味著日本承諾: 開羅宣言的條款將要履行(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履行開羅宣言也只是:將要把臺灣和澎湖列島的主權歸還中華民國。而且, 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不是日本與中國之間的協議,“波茨坦公告” 是日本投降書的一部分,日本投降書是日本與盟軍最高統帥的雙邊協議 或者是日本與最高統帥、九個盟國的多邊條約。 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只體現了中、美、英三國的共同要求, 日本投降書只是表示日本將要實現這些要求,而實現這些要求需要時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5.205.2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8671866.A.BD6.html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0/2015 21:32:35
song7775: #1JdpCr2T (PublicIssue) 關於開羅宣言的討論 04/10 21:40
song7775: 還有這篇#1JdxmgcE (PublicIssue) 04/10 21:41
song7775: 照這兩篇的論述來看不管開羅宣言有沒有效力都沒差了 04/10 21:43
那必須先確定開羅宣言的安排被取代了 開羅宣言是說台澎"將要(shall)"給中華民國 舊金山和約是說台澎地位未定 事實上台澎將要給中華民國 但是實現需要時間 所以台灣地位現在是未定 不正是為將來實現開羅宣言作準備 說是取代太過牽強 不如說"等待"實現開羅宣言的時機來臨 這個時機就是兩岸對台灣的地位達成共識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0/2015 21:54:56
song7775: 應該是你要提出開羅宣言裡關於台澎主權的部份沒有被取代 04/10 21:59
song7775: 的邏輯或證明 04/10 21:59
song7775: 關於台澎主權的說明 我貼的第一篇不是已經有論述了嗎 04/10 22:00
song7775: 英美同意了在舊金山和約裡關於台澎主權的新規定 04/10 22:03
song7775: ROC同意了在台北合約裡繼承於舊金山的台澎主權的部份 04/10 22:04
song7775: 也就是當初開羅宣言的三國都同意了新的台澎主權處理方式 04/10 22:05
你的解讀是和平條約優於戰時條約 而且兩條約對台澎的安排矛盾 我的解讀是兩條約同時有效 而且條約對台澎的安排有一致性 即先未定而等待時機歸還中華民國 就條約的解讀來說 這樣的解讀方式不是比較直覺合理? 為什麼要選擇把條約解釋成互相矛盾呢?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舊金山和約第八條第一款 也都跟這個解讀方式比較符合 再者想要取代"將要"的安排 應該是"將要"獨立或是給別的國家 不處理維持未定 我不認為可以取代"將要"的安排 因為兩者的時態並不相同 這種英語寫成的條約怎麼解讀的話語權 其實還是掌握在美國的手上 只能僅就最合理的解釋去猜測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0/2015 22:20:46
song7775: 所謂的先未定等待時機的說法有寫在哪個條約上? 04/10 22:21
frogha1: 開羅宣言是什麼東西啊? 根本沒影法律效力! 04/10 22:28
frogha1: 有 04/10 22:28
http://tw01.org/group/rockchin/forum/topics/1970702:Topic:1885981 美國承認開羅宣言的效力,實際上承認開羅宣言得到了部分履行。 但美國不承認開羅宣言已經得到完全的履行。在1952年4月28日三藩市和約生效前, 臺灣的法律主權名義上屬於日本,在這以後,美國、英國、日本都堅持, 臺灣的法律主權沒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臺灣的中華民國移交。 波茨坦公告或日本投降書並沒有關於條款履行的時間限制, 這在理論上是一個無限期的國際條約。臺灣的主權歸屬可以無限期地拖延下去。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0/2015 22:43:47
david190: 還在開羅宣言? 去年就討論過的東西 去翻一下文章吧 04/10 22:42
david190: 是美國的開羅公報呢 還是老蔣加工過的公報 還是邱吉爾不 04/10 22:43
david190: 承認的開羅公報呢? 你到底要哪張公報阿? 04/10 22:44
bbclearn: 美國早就說清楚開羅宣言 沒法律約束力 04/10 22:45
bbclearn: 另外 在美國官方資料中早就否決了你的看法 04/10 22:47
日本投降書是貨真價實的條約。而開羅宣言即使是新聞公報, 它一旦成為日本投降書的一部分,它就具有效力。 這與下列做法是一樣的效果:將開羅宣言的內容文字寫進日本投降書、 把開羅宣言作為日本投降書的附件。 和平條約與停戰條約一樣,都屬於戰爭法的範疇。很明顯,在日本簽署“日本投降書” 時,日本雖然受到了強迫,但仍然是主權國家,有自主性。但在簽署“三藩市和約”時, 日本是一個主權嚴重受損的國家,日本在簽署“三藩市和約”時沒有自主性。 因為類似這方面的原因,實際上,戰爭法對和平條約的效力評價並不高。 關於戰後被佔領領土的安排,和平條約的確認不是必要的。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0/2015 22:52:16
bbclearn: 錯 降書 重點是停戰 04/10 22:53
美國承認對日停戰條約(開羅宣言)的有效性,涉及到臺灣的條款, 美國認為開羅宣言還沒有履行。如果不能在法律上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 在臺灣方面的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臺灣最終地位的安排上就有發言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關係正常化談判(1972年)和建交談判(1978年)時, 有“臺灣問題”的談判,美國實際上確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這個問題上的發言權。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0/2015 22:55:52
bbclearn: 沒有被約束的語句 你先讀讀條約的要件吧 04/10 22:54
bbclearn: 【意向不等於實現】 04/10 22:57
bbclearn: 不要說謊了啦 你這見解根本不是官方的 04/10 22:58
所以開羅宣言沒有完全實現 台灣主權未定這些大家都同意 爭點只有有沒有效而已
bbclearn: 降書 只是停火 根本不是約束性的文件 04/10 22:59
bbclearn: 對了 麻煩你找官網資料 我知道你現在在找喔 04/10 23:03
bbclearn: 意向不等於實現 你快找官方說法 別都你講的 04/10 23:05
bbclearn: 現在要扯 條約不重要的喔 04/10 23:05
日本投降書也是日本跟其他國家簽的條約 在不與舊金山和約矛盾的狀況下 它的效力不需質疑 再者我也不認為兩者有矛盾 不過是有心人士刻意的解釋而已
bbclearn: 另外 意向不代表以後就要實現 別再扯 04/10 23:07
日本跟所有在投降書簽約的國家都承諾未來要實現了 只是沒有壓日期所以還有運作空間而已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0/2015 23:11:04
bbclearn: 這ㄧ定你個人解釋而已 叫你指出美國官網見解 還拿不出 04/10 23:11
bbclearn: 前面有人就貼出來了 你的見解只是你刻意扭曲而已 04/10 23:12
bbclearn: 意向不代表必定實現 04/10 23:12
在開羅宣言中,用“shall”(將要)而不是用“will”(將會), 不只是表達了三國的意願,還強調了三國實現這個結果的決心。 “波茨坦公告”引用開羅宣言:開羅宣言的條款將要履行(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也是用“shall”(將要)而不是用“will” (將會)。對於“shall”與“will”的區別,曾任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亞太事務小組 委員會顧問的理查·布希這樣舉例說明:“在美國的立法實踐中,國會要求行政當局時, 使用十分明確的動詞時態“shall”而不是“will”。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0/2015 23:20:18
bbclearn: 主權移轉的拘束語句呢 你先自己查查吧 04/10 23:20
bbclearn: 你先去多看看條約的文字用法吧 04/10 23:21
主權沒有轉移阿 感覺你誤會我的立場 是未來"將要"轉移中華民國(或中國)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0/2015 23:25:07
bbclearn: 建議你找美國官網見解 而不是自己冒充美國的想法 04/10 23:24
"開羅宣言一直到現在還具有誘惑和制約中國的作用。 保持美國在臺灣地位安排的主導權, 承認開羅宣言具有約束力對美國仍然有利。" 你說美國會不會承認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0/2015 23:26:08
bbclearn: 的確給了中國發言權 但最後並沒有在法律上實現 04/10 23:30
bbclearn: 笑死 你始終拿不出美國的官網見解 一直扯 04/10 23:31
bbclearn: 美國用舊金山和約維持法律上的發言權的 04/10 23:32
orzmaster: 中國整天在硬凹啊,你看除了台灣之外南海跟釣魚台... 04/10 23:38
TheRock: 開羅宣言不是條約。掰掰。 04/10 23:47
開羅宣言不是條約不妨礙它有效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1/2015 01:00:01
bbclearn: 沒約束意思 04/11 01:05
除了日本,對日停戰條約的簽字國只是中、美、英、蘇九個國家,而對日和平和約的 簽字國是48個國家,48個國家中卻沒有蘇聯與中華民國這兩個停戰條約的簽字國。 如果《波茨坦公告》和《三藩市和約》發生衝突,而這種衝突又實際上牽涉到臺灣的 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聯。這時,不應該是《三藩市和約》有效, 而應該是《波茨坦公告》有效。在《波茨坦公告》中,已經明確了的蘇聯和中華民國 (1949年前的中華民國)的權益是合法的,而這種合法性不會因為它們沒有簽署 三藩市和約而廢除。任何條約不能給第三國增加義務或減少權益。 三藩市和約關於臺灣的條款即使對臺灣的中華民國具有優先效力,仍不妨礙波茨坦公告 的效力。在三藩市和約中,日本放棄臺灣、澎湖,沒有指定接受國,這至少履行了 波茨坦公告的一部分,這不妨礙波茨坦公告的全部履行。 在三藩市和約草擬期間,美國承認對日停戰條約(包括開羅宣言)的有效性, 涉及到臺灣的條款,美國認為《開羅宣言》還沒有履行完畢。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開羅宣言提及的中華民國已經消亡, 美國軍事政府只能將臺灣的法律主權向中華民國的繼承者移交。 美國不是法官,不決定誰是繼承者。1972年,在“上海公報”中, 美國暗示,這由兩岸人民“和平解決”。所以,三藩市和約是履行開羅宣言 關於臺灣的安排的一個環節,與開羅宣言一點也不衝突。 ※ 編輯: victor77 (182.235.205.247), 04/11/2015 01:30:54
bbclearn: 錯誤的理解 台灣的地位下面有很多人說了 你還是找不到 04/11 07:57
bbclearn: 果然 要胡扯 和約沒有效了阿? 04/11 07:58
bbclearn: 就說你 根本不懂 和約用字的重要性 04/11 07:59
bbclearn: 你講的 還沒在美國官網找到呢 04/11 08:00
bbclearn: 不要ㄧ直胡扯 快拿出美國見解最重要 別拿你見解當美國 04/11 08:01
bbclearn: 另外 你果然又在扭曲 公報 想扯成有法律效果的東西喔 04/11 08:08
bbclearn: 呵 你對shall的理解是錯的 多查查應該用甚麼字吧 04/11 08:21
美國始終主張台灣問題應由中國人自己設法和平地解決 重點是中國人跟和平 暗示其他國家跟台灣問題無關,其中包含美日 以及兩岸和平談判取得共識 主張台獨無法得到美國支持 美國正是基於開羅宣言才會給予大陸中國人發表意見的權利 台灣人如果不想加入中華民國 那就只好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 沒有其他選項 台灣人想脫離中國人的控制自行獨立 首先就過不了美國這一關 美國態度都這麼明白了 究竟還在期待美國什麼? ※ 編輯: victor77 (218.173.103.58), 04/11/2015 1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