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zmaster (哈榭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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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台灣的主權到底屬於誰?
時間Fri Apr 10 23:25:46 2015
※ 引述《victor77 (bird)》之銘言:
: 未來屬於ROC或者PRC
: 因為開羅宣言有效
: 目前主權未定是因為兩岸未達成共識
: 除此以外的國家(美日)都與臺灣主權無關
: 節錄自http://tw01.org/group/rockchin/forum/topics/1970702:Topic:1885981
: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是一種系列關聯的檔,
: 它們按時間排列,後者引用了前者,是中、美、英、蘇九國與日本達成的一種停戰協定。
: 下文把它們的組合稱為對日停戰條約。這時的日本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 中、美、英、蘇等九個國家是日本投降書的簽字國,確立了這九個國家的戰勝國身份。
: 這樣的條約具有合法性基礎。
: 國際法上並沒有戰時條約與和平條約在效力上優先的排序。
: 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根本就沒有區別戰時條約與和平條約。
: 三藩市和約在效力上優先開羅宣言,這種看法缺乏國際法上的依據。
: 實際上,三藩市和約在臺灣的安排上與開羅宣言根本就沒有矛盾(這在下文詳細論述),
: 而且三藩市和約不僅沒有終止包含開羅宣言的日本投降書的效力,
: 反而強調這些條約繼續有效。三藩市和約第8條第1款(article8a)提出:
: “日本將承認現在或將來由盟國為結束1939年9月1日起始的戰爭而制定的條約完全有效,
: 日本也將承認盟國為恢復和平或與恢復和平有關的一切安排完全有效。”
: 這其中,明顯包括日本投降書這些盟國制定的結束戰爭、恢復和平的法律檔。
: 對於臺灣主權問題,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僅僅意味著日本承諾:
: 開羅宣言的條款將要履行(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 out)。履行開羅宣言也只是:將要把臺灣和澎湖列島的主權歸還中華民國。而且,
: 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不是日本與中國之間的協議,“波茨坦公告”
: 是日本投降書的一部分,日本投降書是日本與盟軍最高統帥的雙邊協議
: 或者是日本與最高統帥、九個盟國的多邊條約。
: 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只體現了中、美、英三國的共同要求,
: 日本投降書只是表示日本將要實現這些要求,而實現這些要求需要時間。
1894-07-25
日清/甲午戰爭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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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3-30
日清停戰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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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4-17
馬關條約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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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5-02
清國批准馬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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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05-08
互換批准書,條約成立
-----------二戰後------------
1945日本與盟軍簽署投降協定(降伏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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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國際有著各種會議與放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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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日本於舊金山簽署和平條約
│
1952舊金山和約生效,台灣放生
依照『國際慣例』你要稱『慣例法』也好
先有停戰/投降協定,再來才是條約簽署
這是一套的國際戰爭流程
降伏文書那玩意你不能單一當條約看待
我希望這樣講很簡單明瞭
有意見找USA吧
舊金山和約之下他們有最大的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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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ctor77: 戰時條約和和平條沒有效力的差別 04/10 23:41
→ bbclearn: ㄧ直想把降書講成合約喔 04/10 23:42
→ victor77: 何況舊金山和約八條一項也承認戰時條約 04/10 23:42
→ victor77: 這麼多國簽字...當然是條約....不然簽心酸的 04/10 23:43
→ bbclearn: 果然不知道自己出的問題所在 意向只是意向 04/10 23:47
→ bbclearn: 還在扯 以後再實現喔? 04/10 23:48
→ victor77: shall的涵義前文解釋過了 04/10 23:58
推 bbclearn: 很遺憾 你的見解不是美國的見解 04/10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