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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oetz (曹錦輝真的好神!!!)》之銘言: : 推 mstar: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 10/12 00:06 : → now:所以應該是有備而來 不過來的人背景....恩恩 10/12 00:06 : → mstar:選擇法院種類、輸入文章上面的判決字號 就可以查到全篇 10/12 00:07 我看了一下: 1. 這個有關"圖利"的判決,主要是針對該科長"瀆職"所做下的; 不過這個案子中並沒有看到謝錦川有任何明顯的施壓動作? 我翻遍了整個判決書全文,沒有看到有"直接的證據"可以證明 是謝錦川逼迫該張姓科長變更項目,使他的陳情人周女士能夠獲利, 有進一步直接證據能指稱路卡的老爸涉案的話,那我也想看一看XD 2. 妨害公務罪乃是被判"無罪". 這是判決書最後一段: 綜上情節以觀,案發當時 ,適逢被告參選立法委員競選總部成立,於上街遊行拜拜返回總部路上,發現其 參選立法委員旗幟無故被拆下,乃要告訴人所駕清潔車暫勿離去,由警方前來處 理紛爭,被告主觀上並沒有故意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或脅迫, 矧告訴人供述:我們當時將旗幟還給被告,被告也就沒有再攔阻了,益證被告案 發當時僅思及其競選旗幟無端被拆下,權益受損,對其選情有重大不利,而據證 人陳坤明之證述,在同樣地點確有其他的候選人旗幟及違規刊物沒有被拆除,被 告心有不甘,主觀上自始無萌妨害公務之犯行,核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不合;又告訴人固供稱被告有對其罵髒話乙節,此部分除告 訴人之指訴外,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當場侮辱他們執行公務或對於其依法 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之犯行,依上揭判例要旨,被告此部分犯行無從成立,爰 依法諭知被告無罪。 剩下的我等下再繼續:) -- 人類,從某方面來說,是太過聰明的動物。 ~~愛克莉亞.法密琳思,卡爾西亞王國第一王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3.83.52
noelt:以前紅包本不是最會玩助理如代表吾、名片即本人這套壓公家? 10/12 00:25
MRkitty:強強強! 10/12 00:27
Linama:沒想到還有人記得廖大黨鞭阿 十幾年前紅包本可是叱吒風雲 10/12 00:37
Linama:橫行國會議場.... 10/12 00:39
sichikao:大家真有心 加油囉 10/12 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