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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x198507 (晨星)》之銘言: : 台灣人最可悲的就是當別人拐著彎說: : 你沒有權力代表你自己,沒有權力為你自己做主時 : 我們還傻呼呼的聽不出來別人這話是什麼意思? : 非經當地居民同意的統治,那不是【侵略】嗎? : 沒有居民認可的資產轉移,那不是【自嗨】嗎?,管你做了多少協議都一樣,沒有代表性 : ,就沒有權力。 : 板上最常看到是那些拿了一些案例就想凹成國際法的神棍,他們的固定模式是這樣: : 【拿一些案例 =>偷渡成=> 【判例或國際慣例】 =>再偷渡成=> 【國際法】 : (還不知道有沒有 : 斷章取義,符合 : 類比的條件呢?)】 : 他們的認知很簡單,就是建立在這樣的前提暗示上 : 1. 【台灣沒有人】 : 或者 : 2. 【台灣島上的人不是人】 : 或者 : 3. 【土地權只屬與政權,而不屬於人民】 : 或者 : 4. 【政權對土地的權力 >>> 人民對土地的權力】 : 大於 : 或者 : 5. 【統治權 >>> 自主人權】 : 大於 : 在這樣的思維脈絡下,台灣才可以被當作資產,才可以被國際給來給去, : 所以這樣的阿Q恆等式才會成立而變成: : 【某一些案例】=【判例或國際慣例】=【國際法】 : 這樣的認知來自根深蒂固的吃毒背景,一旦你每天吃毒,最後你也會像他們一樣: : 認為【你沒有權力代表自己,沒有權力為你自己做主。】 : 連人不是資產,不能還來還去,的基本人權的概念都沒有 : 他們不明白為什麼「妨礙自主性或違反自主性」會被判強制罪, : ps.如果你身邊有這種恐怖情人,那你可要小心啦!!哪天你被這些人限制自由、限制思想 : ,那也都不奇怪,因為它的出身背景就是這樣對他的。 : 這些人很可憐,沒有人權的觀念, : 用華麗的詞藻堆砌自己的意識形態,把黑的說成白的 : 資產可以被還來還去,但土地和人是不行的,你不可能未經居民的同意, : 就擅自將所有權轉讓或繼承。 : 二戰後,自舊金山條約釋出臺灣主權的那一刻起,台灣就應該是要自由的了,一旦 : 自由,其餘的什麼轉讓、繼承,若非經過台灣人自己同意,那都是無效,都是自嗨 : 的。 很喜歡舊金山條約是吧? 第 26 條 【兩國之間之和平】[編輯] 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 1942 年 1 月 1 日「聯合國宣言」、或者與日本 處於戰爭狀態國家、或依據第 23 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 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平條約。 但日本之此項義務,僅止於本條約對個別聯盟國首次生效日起 3 年內有效。 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 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怎辦?? 舊金山和約允許簽署聯合國宣言的國家,可以三年內與日本單獨簽署和平條約耶 還是現在又要論述ROC不是盟國成員了? :P -- 喜歡創設少數說的少數說,台應該可以成為國際法學中心才對 比方啥的量子物理國際法說: 請問中華民國、政府存不存在? 1.國民黨當選。 某些人:不存在 2.民進黨當選。 某些人:中華民國政府 = 台灣人政府, 中華民國在台灣已經獨立存在擁有國格 還可以依照觀測者角度,干擾客體的位置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11.192.2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0870659.A.B9F.html
p16771: 不要嘲笑人家,人家是鍵盤獨立不行嗎 05/06 08:17
zx198507: 台北和約第十條是講保障人權和商業權利,完全沒提及領土 05/07 20:14
zx198507: 轉讓,拜託別出來自婊浪費別人時間好嗎 05/07 20:14
zx198507: 此外請你有點人權素養,別讓我看到你要硬凹:人權是可以 05/07 20:16
zx198507: 轉讓或繼承的。這樣會讓人非常看不起... 05/07 20:16
內文如此 第一○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 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 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 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這是很基本的自然人與法人國籍認定, 最最最基礎的就是一種主權的間接認定 你們國際法誰教的? 人權? 商業? 你媽啦~ 不需要轉讓,直接擬制就是了,上過幾堂法律課啊?! 不去罵先祖沒膽沒小跟著日本回去,自己討不到日本伴侶,喊三小啦~ ※ 編輯: unclefucka (124.11.195.149), 05/20/2015 19:3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