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aoo:以前跟會大都是跟認識的親朋好友,所以不會有"會單"這種東西 11/25 14:28
→ jarry1007:寫得不錯呀 但是能算清楚更好' 11/25 14:28
→ baoo:一旦倒會就死定了,沒憑沒據會頭裝死不還你也沒他的辦法,所 11/25 14:29
→ baoo:以跟會一定要有會單,萬一倒會找到人之後就可以告他詐欺,印 11/25 14:30
→ baoo:象中是這樣子的 11/25 14:30
※ 編輯: thubo 來自: 219.71.242.182 (11/25 14:36)
推 rayven:推詳細,以前民風純樸時代標會真的都是用口頭沒寫字據的 11/25 14:39
依民法709-3的規定,合會應訂立會單記名一些事項...
基本上何謂應該是屬於要式契約
沒有訂會單的應該解釋為無效
但是可能因為大家都沒有訂會單的習慣吧?
709-3第三項又說
如果沒訂會單的話已經交手期的會款給會首..
此時就視為合會契約已成立...
立法的目的是要保護會員
但是怕操作的僵化
就妥協了...
※ 編輯: thubo 來自: 219.71.242.182 (11/25 14:45)
→ rayven:記憶中就是會頭上門來收會錢然後就開始串門子,誰誰誰怎樣 11/25 14:53
→ rayven:怎樣,會頭手上是有一張紙寫著誰付多少錢,但我不確定那是 11/25 14:54
→ rayven:會單還是會頭自己單純記帳用的 11/25 14:55
給你參考
第 709- 3 條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四、起會日期。
五、標會期日。
六、標會方法。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
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
成立。
※ 編輯: thubo 來自: 61.228.154.158 (11/25 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