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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本來就不能阿,因為蔣中正親手殺了哪個人了?這樣比喻錯誤喔 刑法有所謂間接正犯的觀念 也就是當某人可以利用權勢使其他人喪失自我意志時成為對方手足時進而殺人 那麼某人雖然沒有親自殺人,但是與親自殺人的效果相同 刑法教科書最常舉的例子是蔣孝武指使陳啟禮殺害劉宜良 蔣孝武雖然沒有親自殺人,仍成立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 平等行為自然不能因為他人沒事自身違法就提出異議,但是卻可以 : 提出為何只針對特定對象的異議 : 就向騎車沒戴安全帽被抓,當然不可以舉說旁邊人都沒帶你為何要抓我 : 但是可以向警察提出到底是根據甚麼理由抓我的,無理由就會變成針對 : 特定對象特意執法 平等原則又可以分為法律適用的平等(法律下的平等)和制訂法律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 你說的是法律上的平等,那我稍微講一下法律上的平等判斷原則 基本上是這樣子 由於法律是由全民所選出來的代議士制定,代表全國最高民意基礎 違憲審查上司法權必須退縮(或稱為司法自制原則) 再者所涉及的僅有少數政黨,並沒有針對重大公益 審查密度上採低度審查標準(註) 因此可以推導出只要有說得過去的理由就可以了 至於針對解嚴前政黨取得的不當黨產有沒有說得過去的理由 我想應該不困難 註: 法律上的平等審查原則的公式是先找出審查密度,再從審查密度切入 一般來說三種審查密度 一、低度審查密度:只要有合理關聯性就可以,白話文就是說得過去的理由 二、中度審查密度:必須有實質關聯性,就是法律與公益有科學上的關聯性 三、嚴格審查密度:立法者的差別待遇必須要具備「必要且嚴格的限縮」 通常是涉及重大公益或重大基本權利才會使用 其實不管用哪一種審查密度,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都可以成立 差別會在嚴格審查密度下不當黨產的範圍會有所限縮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2.133.22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31844698.A.A67.html
appoo: 專業推 05/17 14:40
durg: 趕快推免得人家說我不懂 05/17 14:44
其實講的好像很複雜,觀念很簡單啦,就是「政治問題政治解決,法院不處理」 法律怎麼立就是標準的政治問題,原則上法院不介入審查 但是有時候立法會牽涉到人民基本權,法院不得不介入審查的時候 法院到底要介入多深??? 這就是審查密度的理論基礎 ※ 編輯: ulycess (163.22.133.226), 05/17/2015 14: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