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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之銘言: : 標題: Re: [爆卦] 管中閔事件法律問題 總整理懶人包 : 時間: Tue May 1 20:12:20 2018 : : : : : : ※ 引述《wozai (我宅)》之銘言: : : : 其實管中閔是依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目規定: : : : 「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 : : : 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1. 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 : : 如果營利事業或是團體,有跟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就可以兼職, : : : 所以,台哥大因為有跟台大簽訂產學合作,所以台大的教授們,理論上可以依法到台哥大兼職。 : : : 但到這裡為止,話只說了一半。因為同一個法條中的第8條還規定: : : : 「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 : : : 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 : : 翻成白話就是: : : : 就算校方跟企業有簽約,但教授想要兼職,還是要必須經過申請與學校核准, : : : 不然教授說兼就兼,課還用上嗎? : : : 所以,依據現在的法律規定,管中閔想要兼職台哥大獨董、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等職務,必須要滿足幾個條件: : : : 1.台哥大已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 : : : 2.兼職前事先以書面報請台大核准,且需要經台大同意後,始得兼職。 : 雖然原PO已經被打臉到刪文了,可是實在是不吐不快。 : 兼職與否涉及到人民的職業自由,所以需要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才能限制。 : : 現在拔管派只能找到《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來處理。 : 問題是這個處理原則只是教育部自己訂的職權命令,根本就沒有法律授權。 : 釋字443認為只能對不重大,或對人民權益僅生不便或輕微影響事項規定。 : 而且釋字479認為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 : 就不要說教育部有沒有權利訂定了。教育部訂定的內容根本就超過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 : 人家公務員服務法只有規定要事前申請,根本就沒有說要取得核可後才可以兼職。 : 也沒有說要取得書面核可。 : : 教育部拿個處理原則就要去限制人民權利,侵害大學自治。 : 現在是回到威權社會了嗎? : 行政機關自己立個規定,就可以去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了嗎?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229.248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5176742.A.514.html : 推 irumina: 推 05/01 20:12 : 噓 Lorient: 肥貓 你挺? 05/01 20:13 : → HD0621: 爆卦還刪文 05/01 20:13 : → irumina: 也贊同教育部不得用處理原則就能傷害大學自治權 05/01 20:14 : 推 swgun: 你們這樣管爺的律師團都要上來抄了啦哈哈 05/01 20:14 : 噓 SilverFlare: 笑死我了 沒人說不能兼職是哪來限制權力?? 是要你要 05/01 20:14 : 程序限制也是一種限制。讓你遊行,但是要等警察機關許可書送達後才可以。 : 警察機關隔天打電話跟你說核可,然後處分書拖5個月才送。 : 這不是限制遊行權嗎? : 推 kusowan: 推 05/01 20:14 : 推 pds1: 請支持我們清廉 勤政 愛鄉土 最有能力 最會拚經濟的國民黨 05/01 20:14 : 眼中只有藍綠真的很可憐。 : → SilverFlare: 兼職又要參與選舉就要有適當揭露 到底在公三小? 05/01 20:15 : 闖過幾次紅燈要不要揭露。領過幾次罰單要不要揭露? : ※ 編輯: violetking (111.250.229.248), 05/01/2018 20:18:47 : 推 Hunterxx: 這跟肥貓啥關係?政府迫害人民權益 不反的是在護航什麼 05/01 20:16 : 推 ppeng: 獨董就不是需要利益迴避的項目 是要揭露啥? 05/01 20:16 : 推 swgun: 還在跳針揭露就沒有這一條啊 05/01 20:16 : → ppeng: 現在連教育部都不打沒揭露改打兼職獨董違法了 支持者資訊該 05/01 20:16 : → swgun: 揭露義務無遠弗屆 是邱聯恭闡明義務上身了嗎 05/01 20:17 : → ppeng: 更新了 05/01 20:17 : 推 Jameshunter: 董吱董吱 05/01 20:17 : → CPer: 可能包皮過長沒揭露 所以不能當校長 05/01 20:17 : 推 Hunterxx: 獨董 就是要監督公司治理 我不懂為何一定要迴避!更何況 05/01 20:18 : 推 DICB: 找的到教育部還會玩到這幅居面,我個人蠻佩服的 05/01 20:20 : → changbsd: 現在一說到管,某t開始洗版,黨工真的無下限 05/01 20:20 : 拔管派淪落到只能拿正晶來當作聖經,也真的很可憐。 : 查了100多天,只能挖出一個職權命令。 : 推 mofe: 今天看民視主打的是兼職視灰色地帶但台大校長要更高道德標準 05/01 20:33 : → mofe: 連違法都說不出來了,只敢用灰色地帶 05/01 20:33 : 推 ppeng: 但是台大校長的上司教育部長不用 05/01 20:33 : 推 herryherry: 餘額不足請儲值 05/01 20:34 : 推 PTTakatsuki: 推 05/01 20:35 : → yolasiku: 不管啦 支持大葉校友當台大校長 05/01 20:37 : 推 live1002: 台大校長>>>>>內政部長,教育部長 我邏輯有過關嗎? 05/01 20:38 : 噓 jinsky: 申請不需核可,那幹嘛申請?不需核可的叫報備好嗎?這樣胡 05/01 20:38 : 因為書面同意書出來是需要時間的。 : 但是院務會議可以很快,而且之後的流程都只是報備各相關單位核章。 : 推 muserFW: 推 05/01 20:38 : → jinsky: 亂解釋也行? 05/01 20:38 : 不然換你來打臉!! : 噓 WizZ: 唉 05/01 20:40 : ※ 編輯: violetking (111.250.229.248), 05/01/2018 20:47:05 : → buzzard: 提醒一下,依釋字308號解釋,公立學校教師不適用公務員服 05/01 20:47 : → buzzard: 務法,所以不會有該原則逾越服務法的問題 05/01 20:47 : 推 geeg: 噓文又出現特定帳號,所以給推 05/01 20:53 : → j31712: 樓樓上正解 XD 05/01 20:59 : ㄎㄎ,沒有法規限制。不叫做沒有逾越,是全部逾越好嗎? : 其實還有另一條法規可以引,拔管派找得出來再來打臉好了。 猜你可能想說的是 利衝法 但適用上好像卡卡的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二條第一項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 、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 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 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 員,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管目前是台大敎授 台大校長被推薦候選人 無法適用第六款 而蔡明興 雖是台大校長遴選委員 但屬于校友代表與社會公正人士 與 公職人員 這四個大字 溝不著邊 顯然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立法不足及疏漏之處 頗多 好比 民國百年之前 欠缺一條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那樣的道理 職是之故 利衝法 有儘速修法之必要 而當務之急 更是修正法律名稱 修掉 公職人員 四個大字 全國人民 一體適用 為晉用企業或科技優秀人才,林揆今(17)日將召集法務部、 工程會等相關部會檢討各項利益迴避法制劃定紅線的合理基準 ,盼訂定統一明確規範,以免阻礙優秀人才進入政府部門服務。 (2017年07月17日 04:10 工商時報 呂雪彗/台北報導) 言猶在耳 : → grayoasis: 年輕人他們才不怕得罪 反正年輕人也不會投kmt 05/01 21:37 : → grayoasis: 投到最後也就投給小黨 等於廢票 dpp穩穩的連任 05/01 21:38 : → etsen: 推 05/01 21:54 : 噓 gestapo: 這解釋有點白吃,就跟一些人覺得教育部應該要聘管中閔當 05/01 22:28 : → gestapo: 校長一樣,"都是應該的"。教育部只要負責蓋章就好了? 05/01 22:28 : 推 tibau: 說的好,教育部真的是走狗 05/01 22:38 : → live1002: 說真的,大學法上教育部真的只有負責蓋章的權力 05/01 22:43 : 噓 gestapo: 大學法第九條裡教育部角色吃重,沒說教育部要負責蓋章。 05/01 22:5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214.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5191050.A.8BE.html
teras: ☎管爭議的法律研析 https://youtu.be/RuQfzAfx8cU?t=329 05/02 00:13
teras: ☎選市長☎選市長☎選市長☎ 05/02 00:13
teras: ☎白痴KMT教育幫,把彭P踢出來當政論專業。現世報.哈哈哈☎ 05/02 00:13
teras: ☎KMT9.2真der蠻搞笑der。應該要珍惜它。哈哈哈☎ 05/02 00:13
elfria: 已經2年沒看到懶人包,難得重現江湖,結果竟然自刪了 05/02 00:14
CindyLara: 因為被打臉了 還算有臉皮自刪了 05/02 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