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arzbrv:事實.足.認,沒事實就靠假的筆錄吧 05/02 01:59
如果要說該行為的法源依據
先不論警政署組織法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
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
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
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
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http://tinyurl.com/jw7j64b
第 18 條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
。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
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http://tinyurl.com/k6fa9lh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鄉民肯定是不符合的
但是第二款...警方肯定會很充分的利用他們的裁量權的!!
--
公民議題相關書單 http://tinyurl.com/mxbdoo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168.15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965624.A.E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