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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說該行為的法源依據 先不論警政署組織法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 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 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 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 要者外,應即銷毀之http://tinyurl.com/jw7j64b 第 18 條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 。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 年內註銷或銷毀之http://tinyurl.com/k6fa9lh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鄉民肯定是不符合的 但是第二款...警方肯定會很充分的利用他們的裁量權的!! -- 公民議題相關書單 http://tinyurl.com/mxbdoo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168.15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965624.A.E07.html
aarzbrv:事實.足.認,沒事實就靠假的筆錄吧 05/02 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