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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506/35812753/ 2014 年 05 月 06 日 日前警政署組織網軍,進行網路社運言論的全面監看與反制, 並強調按照《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 2 條第 10 項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 蒐集公開資訊並無違法,僅是「網軍」名稱不妥。 然而,真的改個名(如「網路評論員」)就沒問題嗎? 事實上,網軍不僅毫無法源依據,更嚴重侵害了人民權利。 首先,警政署只提蒐集資訊的部分, 卻故意忽略了網軍尚需「反制對警察不實或不利的言論」。 並舉例若警察打人,要以「可能是舊傷」等回應,避免抗爭者得到民眾聲援。 偽裝身分逃避監督 但是「反制」顯已脫離了資訊蒐集的範圍,並無法源依據。 公務機關面對批評,若有理,則應改正; 若不實,則應公開澄清,並接受公評。 網軍的違法之處,就在於其執行公務,卻偽裝身分逃避監督。 人民無法檢視網軍是否會違反行政中立,選擇性對付特定對象, 或者是否會以不實的發言,掩蓋「對警察不利的真實言論」。 這已違反《警職法》第 4 條對警察執勤時需揭露身分的規定, 也牴觸民主體制對於責任政治的要求。 然而,單純蒐集公開資訊是否可以? 其實不然。 警政署主張的組織法雖規定了職掌,但並未規定行使方式, 只有具體的作用法(如《警職法》)能做為職權行使依據,避免濫權。 但《警職法》第 17 條是規定依《警職法》蒐集資訊(如跟監)時, 要合乎目的性與必要性,是對已有法源下資訊蒐集的「限制」而非「授權」。 網軍情蒐並無法源依據無疑。 將集會遊行當犯罪 網軍不但違法,政策面也非常不妥。 抗爭若要達成訴求,必現身於大眾面前,跟犯罪需暗中進行完全相反, 因此警察不應將情蒐資源投注於監視人民行使集會自由, 而是應投注於犯罪偵防上。 而網軍情蒐搭配近來警方濫用「煽惑罪」惡法,或是先前集遊「黑名單」的做法, 更容易造成民眾的寒蟬效應。 以治安為名,組織網軍對付社運,正顯示出將集會遊行視為犯罪, 而非公民權利行使的威權心態。 所謂「治安」到底是政客的治安,還是人民的治安? 說到底,真正「危及治安」的,恐怕不是在網路上串聯的社運團體, 而是為了政客高枕無憂投入大量人力預算,而無視基層員警過勞的警政署吧。 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交換留學生 ------------------------------------------------------------------ 20 字心得:說明很清楚囉,國家不應該讓警察變成政客公器私用的東廠, 人民有集會遊行自由,有言論自由,各種反民主行為應該要嚴厲譴責。 -- 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本人適用通用公共不枉死聲明 GPNUDD v1.0 http://i.imgur.com/i5e62nT.jpg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88.9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9395417.A.773.html ※ 編輯: deepdish (220.135.88.95), 05/07/2014 00:57:46
romusutoru:推 05/07 01:02
deep77092:因為有個反民主的民選總統 05/07 01:04
rant:好文 05/07 01:12
DRIariel:http://ppt.cc/DA3i 這個宗痛可能不是民選的 05/07 01:17
DRIariel: 05/07 01:23
fakeimage:推 05/07 01:35
joe2233:推 05/07 01:58
sharkimage:推 05/07 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