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1s1 (胖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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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分享]自由以不妨礙他人的自由為自由
時間Wed Apr 30 04:28:40 2014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O0g7z0 ]
作者: kyoyagami (Sympathy for the Devil) 站內: Gossiping
標題: [分享]自由以不妨礙他人的自由為自由
時間: Wed Apr 30 04:24:36 2014
「自由就是不影響他人權益」
這說法應該是出自彌爾的《論自由》一書
內文主張
「公權力只有在一種理由下可以合理的,
在違反當事人意志的情況下,
限制一個公民社會的成員的自由,
那就是阻止這位成員去傷害其他人。」
原文「傷害」一詞是「to prevent harm to others.」
彌爾也說了他所說的「影響他人」
是指「直接的和最初的」影響,
例如有人被打
而不包括間接的影響,
例如有人必須繞路上班
因為「任何影響自己的事情都可能透過自己而影響他人 p.32」
所以,禁絕間接的影響是不可能的
又,彌爾說了在某些情況下,
即使造成不便也是大眾應當忍受的
「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既沒有違反對公眾特定的義務,
除了自己以外也沒有對任何確定的個人造成明顯的(直接的)危害,
而對社會的危害又僅屬偶然,有時候這種損害甚至是欲加之罪,
那麼這一點點不方便,社會盡可以容忍之 p. 111」
而最後的大絕招
「首先絕不能因為,
只有對他人利益構成傷害或有可能造成傷害,
才是唯一能證明社會干涉的正當性的方式,
就認定它總是能為這種干涉提供正當理由 p. 126」
這裡的「它」是指「自由就是不能傷害他人」的原則
也就是說,
這條原則可以賦予社會干涉個人自由的正當性
但它不是唯一用來要求社會或個人的標準
彌爾舉的例子是例如比賽或考試:
只要有人考上,
必然意味著剝奪其他人上榜的機會
但我們不能以此認為考上的人是「傷害了他人的利益」
而禁止他考上
而且這也合乎他前面提供的原則:這只是間接的,而不是直接作用於他人
結論:在台灣的公共領域中,關於自由的討論
經常把彌爾的「傷害」原則偷渡放大成「影響」原則
彌爾說的是只有傷害別人,而且是直接的傷害例如打人或殺人
才可以由社會加以干涉
但是間接的「影響」,彌爾認為意圖控制這種東西根本不現實
因為任何事情都有可能間接影響他人生活
而且在某些問題上,傷害原則甚至不是唯一正當的原則
也有一些情況,是公眾必須忍受這種不便,以帶給個人更多自由
請不要再相信「不能影響大眾」說法了,
主張這種說法的人根本沒有真正的,好好的讀過「論自由」!
Reference:
Mill, John Stuart. On Liberty. MobileReference.
Mill, John Stuart. 論自由. Trans. 孟凡禮.
台北市: 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2013. Print.
by Gengetsu
正如黃國昌老師所說的,參與社會運動需要念書,要唸很多的書
唯有如此,你才能在看到那些胡扯的說法時義正詞嚴的反駁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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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1122334424:不學無術的我 玩起來很辛苦 04/30 04:27
推 kuopohung:其實迷爾也被批評反民主 04/30 04:27
→ s1s1:推 04/30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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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BingBaKing:推 04/30 04:58
推 tg9456:我覺得「對別人造成傷害」很模糊欸,假如今天因為癱瘓交通 04/30 05:12
→ tg9456:造成車禍,那算是直接傷害他人嗎?畢竟這樣講好像變成不殺 04/30 05:14
→ tg9456:不偷不搶,就不算對他人造成傷害 04/30 05:15
推 yef7591:想想政府對他們造成的傷害 而他們卻不自知 或知道也沒差 04/30 05:25
→ yef7591:我譴責他們的不作為&投票可以解決的想法 04/30 05:27
→ yef7591:4年一次的投票 04/30 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