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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之銘言:
numbDavid:國安方面的疑問 談判過程的不透明 無法可審的問題06/10 11:47
既然無法可審,表示通過服貿就是現行法律的規定。 豈有法律不好,就用違法的手段去妨礙守法的人這樣的事情 這怎麼會是民主?
hsshkisskiss:無法可審=通過現行法律? 你有困難嗎?06/10 11:51
按照現行法律,服貿備查即可。 如果現行法律有要求要審,怎麼會是「無法可審」? 無法可審那就應該要先立法再審查 怎麼會是直接通過? 還有按照現行法律規定 1.服貿是國際條約的話那服貿應該為審議案需要經過相關委員審查 2.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除台灣以外的地區所以服貿不能以 國際條約論之,既然如此是不是就能像你這樣大喇喇的直接說這是備查案? 來來來 我們看一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恩? 如果說不涉及法律修正就不用審查? 這樣的話政府說要把關是把關假的喔 現行法律對個資法的落實跟壟斷市場無法可管 這樣還能說服貿不涉及法律修正的... 原來跟人做約定都不用考慮到會有甚麼bug冒出來的... 喔還有
wu90318:就沒有服務貿易類型法律可以審 做個功課好嗎06/10 11:56
有兩岸協議法律可審。 麻煩你去找出你說的"兩岸協議法律"出來好嗎 我只知道我們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跟打擊犯罪協議 都說無法可審然後KMTer又想強渡法案,請問守法的人在哪裡? 你的民主如果是選了豬公上去放牠爽怎麼玩就怎麼玩 天啊中國超民主 -- 看到底下講中資來台是台灣勞工賺真是笑死了 錢來台灣就會到勞工口袋這想法真的是有點單純 台灣跟中國唯一相同的地方就是老闆賺了錢永遠不會想給員工好的 只會拿去多買幾間帝寶啦 -- 核一 占領 行政院  忠孝 東路 反服貿  遊行 靜坐 公投盟 核二 包圍 立法院  忠孝 西路 祭止兀  鎮暴 號召 反低薪 核三 核四 反瘋車  反核 黑箱 太陽花  警察 驅離 警政署 捷運 機場 反派遣  石虎 癱瘓 總統府  保一 保二 新網軍 見關鍵字點進來 被我釣到金BI 網軍被耍超北七 可惜北七沒藥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217.112.23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2375036.A.52A.html
birdy590:你認真了 對一個長期以跳針為業的 需要解釋這麼多嗎? 06/10 12:40
因為他都會用似是而非的說法來混淆視聽 看了就度爛
trapart:馬狗:老闆都還沒賺夠 加薪 洗洗睡吧 06/10 12:42
cppwu:支持正面強力打擊似是而非的鬼扯言論 06/10 12:44
wadeawp:跟ㄧ個下線無下限的人認真? 06/10 12:44
不要覺得人家沒下限就沒必要認真啊 車輪裡面都一些沒下限的 不跟他們認真怎麼防止被謬論洗腦
littlehero:既然「應該為審議案需要經過相關委員審查」那就不是 06/10 12:54
littlehero:無法可審。這不是很基本的邏輯嗎? 06/10 12:54
littlehero:無法可審表示法律認為不需要審。 06/10 12:54
備查是你說的啊 而且服貿的問題也不再要經過相關委員審查 是他到底要算是條約還是啥鬼都不知道你怎麼能確定他要用哪種方法審查? 無法可審表示法律認為不需要審這種神邏輯你說的出來不怕別人笑喔 照這種說法法律不就一套傳萬世根本不用改 因為沒寫代表不需要?
birdy590:"無法可審表示法律認為不需要審"->大濕又自創偉大觀念了 06/10 12:55
birdy590:之前鬧的笑話還不夠嗎? 反正誰先認真誰就輸了 06/10 12:55
littlehero:如果法律說要審,怎麼會「無法可審」? 06/10 12:56
littlehero:幫幫忙對法律有點理解再來戰好不好 06/10 12:56
birdy590:連法律保留原則都想凹, 這種討論能有什麼意義? 06/10 12:57
birdy590:對 幫幫忙對法律有點理解再來戰好不好 這句話請留著自用 06/10 12:57
birdy590:因為小英雄已經做過不只一種獨創性的偉大見解了 06/10 12:57
birdy590:功力這麼高深莫測的大濕 只能留在 PTT 護航真是浪費人才 06/10 12:58
littlehero:我之間已經引大法官解釋證明服貿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06/10 12:59
appoo:小英雄很喜歡腦內補完跟創見各種資料和理論 06/10 12:59
appoo:這你第一天才發現嘛? 06/10 12:59
littlehero:既然WTO已經國內法化,在WTO範圍內的任何開放都已經有 06/10 12:59
littlehero:法律授權了。 06/10 12:59
birdy590:"引大法官解釋證明服貿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那不就好棒棒 06/10 13:01
birdy590:根本就是鬼扯亂用 當跳出來一堆專家都棒鎚是吧 06/10 13:01
appoo:ㄟㄟ,小英雄,你說那一條的大法官解釋證明服貿可以不用審啊 06/10 13:02
appoo:拿證據出來讓我們看一下你是怎解釋的好嗎? 06/10 13:03
birdy590:給樓上 你又跟他認真 所以就輸了 06/10 13:04
littlehero:專家比大法官有解釋力? 不然可以去釋憲啊.... 06/10 13:05
littlehero:法律保留原則是大法官裁判,不是「專家」。 06/10 13:06
appoo:小英雄你快拿大法官解釋出來 06/10 13:06
appoo:我倒要看看你嘴裡的大法官解釋是寫啥 06/10 13:06
appoo:明明大法官解釋就是證明服貿無效 06/10 13:08
littlehero:這一篇的前提就是「法律案」了,跟行政命令何關? 06/10 13:12
littlehero:你引這一篇只證明你不懂法律,自己爬我舊文吧 06/10 13:13
littlehero:http://www.monsoon.org.tw/detail.php?id=85 06/10 13:14
littlehero:這篇也行。 06/10 13:14
appoo:小英雄,你的大法官解釋呢? 06/10 13:14
appoo:葉慶元何時當了大法官了啊? 06/10 13:15
littlehero:大法官解釋你可以去爬我的舊文。你不懂的地方太多了 06/10 13:16
littlehero:要人家教你,自己該做一些基本的功課。 06/10 13:16
appoo:你不懂的地方更多吧 06/10 13:16
appoo:你的大法官解釋呢? 06/10 13:16
appoo:你就是不懂又愛腦補資料跟發明理論 06/10 13:17
appoo:我就是來揭穿你的真面目 06/10 13:20
allofone:江醜陋之處是在當年說好聽的一套 現在做一套爛的 06/10 13:40
※ 編輯: shadowkai (203.217.112.232), 06/10/2014 17:52:22
Miule:假推的是2壞掉了嗎 06/11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