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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3160828:兩公約不是禁止死刑?05/08 00:27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全文 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tw/2010/07/blog-post_23.html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全文 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tw/2010/07/blog-post_4549.html 有興趣就點進去看 裡面包羅萬象,並不只是禁死刑這麼簡單而已 上面兩公約台灣已經國內法化了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通過,經總統於98年12月10日頒布施 行 第一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三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 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 ;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 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六條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第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 實施。 第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 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有沒有聽過法治國原則? 這個法治國可不是大家常聽到的加強人民法治觀念這種要人民守法的意思 法治國的意思是相反的,是要求國家機器守法 國家機器是需要受限制的 國家權力的行使,不管是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需受合憲的法律為依據 既然兩公約已入國內法,國家機器就該乖乖照作,而不是衝撞體制 -- 走開阿 丈為人很小心眼的! Q 我最恨人在背後講我壞話 你不讓 ˋ S 我也不勉強你 \\ W ︵ ︵ ˊ ○○ ● E ~飄走 < / / \/ \\█ = = E /\ = = = ~ )))(飄走 T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92.23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9480475.A.421.html
rabbit83035:局長都可以超越憲法 這個遠比便利性更不重要 05/08 00:37
sevenny:那槍斃死刑犯是在搞什麼呢 05/08 00:38
第六條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 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 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 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 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tschia:很多人被教育的誤解了法治的概念 法"治"本就是在規範治者 05/08 00:38
※ 編輯: vvus (1.34.192.232), 05/08/2014 00:42:12
MADAOTW:集遊法就是用兩公約釋憲打爆的 05/08 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