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vgirl: 我覺得一切的問題 04/23 04:09
→ avgirl: 就是不肯改變程序 04/23 04:10
覺得程序不好那用感覺會比較好嗎?
用感覺治國聽起來蠻刺激的
→ avgirl: 一套用幾十年,我覺得應該很多冤案 04/23 04:10
→ avgirl: 這種事情以後一定會再發生~ 04/23 04:11
我覺得台灣的識字率應該要提高才不會有冤案,從國小做起
此外
課程設計最好要加上公文格式和文書的教學
提高多數民眾的認知水準
推 idam1983: 我家也是這樣差點被代書搞掉 04/23 04:11
我不知道您和您家的代書有過什麼糾紛
現在討論的是本案這張送達證書有沒有問題
我看起來他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137條補充送達的要件啊
完全就是合法送達
此外
用左邊那張本來就可以不是本人親填的表格
去證明右邊那張送達證書的簽名是假的
都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
推 ss88812: 就一些文盲推文 覺得自己突破盲點 真的可悲 04/23 04:21
推 ss88812: 說真的程序都寫很清楚 真的有黑幕就不會在那邊亂帶風向惹 04/23 04:24
只能說這張照片的構圖實在很....
把一張,未必要本人親填的表格
和一張需要本人親填的簽收記錄拍成一張照片
結果就是導致沒有仔細看的人,會有右邊簽名是偽造的印象
推 kinghtt: 左右兩邊的金字寫法完全不一樣,這叫簽名相似? 04/23 04:50
有時候開門簽收包裹,旁邊沒有可以寫字的平台
是有可能寫歪的
其次,左邊那張本來就不用本人親寫,左邊姓名那四個字甚至可以用打字的
就算兩者不相似,也不能說明右邊是假的
→ kinghtt: 而且這案子被翻盤的點也不是代收證書問題 04/23 04:51
對但我只純粹對質疑這張證書的內容回文
推 kinghtt: 而是查封程序上的封條照片沒有,拍賣筆錄的鄰居無此人 04/23 04:53
→ kinghtt: 還被抓到是同行估價師裝鄰居簽名確認,偽造文書聽過沒? 04/23 04:54
其他疑點已經有人回了,而且解釋得很清楚
不想找的話,我建議直接看這三篇
#1Ue5ykMa (Gossiping)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7568430.A.5A4.html
#1Ue6sZOK (Gossiping)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7572131.A.614.html
#1Ue8LUqs (Gossiping)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7578206.A.D36.html
→ YamagiN: 還在裝鄰居...上一堆文章打臉看完了沒 04/23 04:56
推 uhoo: 文章說動產才需要鄰居簽名,那為什麼不查封動產啊 04/23 05:01
查封動產需要鄰居簽名的依據
應該是強制執行法4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4
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第 48 條
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居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及其他藏置物
品之處所。
查封時,如債務人不在場,應命其家屬或鄰右之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到場,
於必要時,得請警察到場。
不查封動產的原因也很容易理解啊
1.動產所有權歸誰通常難以證明
雖然法律上有這個找鄰居來的規定,不過這種條文
明顯是在一個晚上不用關門,雞犬相聞,鄰里和諧的時代定的
以現在的鄰里關係,你家冰箱電視烤箱是誰買的,
是阿公阿罵姑姑阿姨叔叔伯伯姪子誰出錢的
這個你家鄰居會知道嗎.....?鄰居怎麼證明?
鄰居夢到的?聽對面歐巴桑講的?
2.強制執行法有規定,生活必需品不可以查封
而除了生活必需品外,其他動產幾乎不可能拍到一萬八阿
強制執行法
第 53 條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
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
,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簡單講,依照這條,
他家裡的動產,冰箱、電視、冷氣、電腦、除濕機、羊毛被、沙發
大概都不能執行
所以
除非他家裏有首飾、金條、鑽石之類的其他東西
否則其他動產拍賣後有辦法拍到一萬八嗎?
二手旅遊書或食譜一本多少錢?10元有人要在法拍的時候現場收嗎?
不動產就不一樣了,地政事務所那邊登記誰的名字就是誰的
清楚簡單明瞭
而且依照強制執行法,不動產本來就是可以執行的標的阿
推 kinghtt: 早就看完了,真要是不用在意內文寫鄰居的筆錄,為何還被 04/23 05:04
→ kinghtt: 抓出來電?而且還暫緩執行? 04/23 05:05
你說的抓出來電是指什麼我不太懂?媒體帶風向叫抓出來電?
暫緩執行是因為債務人提出異議
如沒錯的話大概也不叫暫緩執行
而叫停止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3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行政執行法的設計就是他有權提出異議
但他的異議有沒有道理
那是另外一回事
憲法規定人民有訴訟權
任何人都可以因為任何原因打官司,這是權利,
但並不是只要提告就會贏
執行署因為債務人聲明異議這種法定原因停止執行
還被質疑如果不是你自己有問題為什麼要先縮
什麼道理?
我看以後應該修法
直接剝奪義務人的異議權
也不要有什麼暫緩執行了
不然討一萬八討了四年
依照程序做事還要被質疑如果不是心虛幹嘛先縮
未免也太沒尊嚴了
推 kinghtt: 而且封條貼了要有照片,執行署就拿不出來證明有貼 04/23 05:08
你怎麼知道執行署拿不出來?
只是媒體還沒有提供照片,怎麼就立刻變成執行署拿不出來?
→ YamagiN: 抓出來誰電了? 媒體? 教刑法的教授? 04/23 05:08
→ YamagiN: 哈欠~ 04/23 05:08
→ kinghtt: 這人是爛咖欠罰,不代表執行署可以便宜行事亂搞 04/23 05:08
→ kinghtt: 乖乖照程序走該做的弄齊,今年這案子也不會被暫緩 04/23 05:09
所以程序哪裡有欠缺你要不要講一下?
如果沒有欠缺,到底為什麼會是執行署的問題?
依法當事人就是有異議權
當事人一異議
難道上面不用查清楚?
難道誰先縮一定就是誰不對?
態度最硬的最會吵的最有道理?
停下來聽聽別人怎麼說就是心虛?
作為一個人民,我對執行署很不滿意阿,
我不滿意的點就是執行署分明是依法處理
一遇到公審為什麼態度就可以放這麼軟
這樣對那些乖乖被執行的人公平嗎
難道會吵的人有糖吃?
推 seraphwind: 暫緩執行是因為義務人行使他的權利提出異議,竟有人擅 04/23 05:18
→ seraphwind: 為延伸解釋為執行署理虧,令人噴飯 04/23 05:18
推 ss88812: 馬上就來一個秀下限文盲XD 04/23 05:39
→ ss88812: 暫緩是因為有人提出異議 當然要釐清啊 04/23 05:40
→ ss88812: 假如封條真的沒有 你律師何必打這個爛點帶風向? 04/23 05:42
→ ss88812: 說真的如果肯定真的沒有 打這個點就好了不是嗎? 04/23 05:42
我覺得就還沒有媒體刊登照片而已啊
到底怎麼就立馬變成是執行署拿不出照片了XD
我都幫網路上某些喜歡陰謀論的鄉民們想好後續劇情了
拿出回證就指控回證上的簽名是偽造的
到時拿出照片也可以再質疑執行署的照片是假照片
一定是P上去的
反正
「我指控你有罪,你要負責證明自己無罪,縮了就是你心虛」
可惜這邏輯不適合法治國家,適合民粹國家,感覺治國
→ ejsizmmy: 講這麼多,你要別人看得那篇也是沒說什麼 04/23 06:22
那所以你有看我說什麼嗎
推 ejsizmmy: 還有,流拍三次很正常,你會不知道拍賣會的人的心態? 04/23 06:26
→ ejsizmmy: 喊低點慢慢喊高壓底線,下一次繼續壓底線壓到確定大概 04/23 06:27
→ ejsizmmy: 是哪裡給拍下 04/23 06:27
我有說流拍三次不正常嗎
→ cyber0305: 我蠻好奇就算真沒貼封條,會影響查封效力嗎?查封的目 04/23 06:28
→ cyber0305: 的是要讓債務人不能處分,貼封條的目的是要告知第三人 04/23 06:28
→ cyber0305: 查封情形,以免有不利益發生,而且法規上也不是只有貼 04/23 06:28
→ cyber0305: 封條一種方式,只要是能公告周知的方式就好,現在是電 04/23 06:28
→ cyber0305: 子查封先行,謄本上面都會記載,這類謄本任何人都可以 04/23 06:28
→ cyber0305: 申請,我想要買房子的人應該要查也是調謄本,誰會特地 04/23 06:28
→ cyber0305: 去看法院的公告... 04/23 06:28
你的疑問很有道理
建議找有實際在執行處做過或對強執有深入研究的人回答你
(例如我猜前面幾篇回文的大大)
那以我個人的常識回答
是這樣
法律上的瑕疵依照情形不同有不同的定效
封條的有無,是否有強到足以宣告無效,
管見以為不至於
原因第一如你所說,正常人直接會去調謄本,
封條不一定有人看。搞不好看了也半信半疑
第二是強制執行法裡面並沒有明文沒有封條就一定無效
第 76 條
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
一、揭示。
二、封閉。
三、追繳契據。
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
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條文寫必要時「得」併用並不是「應」併用
其次,條文也沒有規定當中任一方法未行使,定效如何
故而,我會把這條解為
即使僅是擇一行使,都可以產生效力
並且,如你所說,現在早就直接通知地政機關做登記
以公示和公信的效力而言
封條搞不好還比不上地政機關的謄本
結論
依文義解釋,只要有通知到地政機關,就發生效力了
似不以貼封條為必要
而查封卻漏未通知地政機關,
更是現在根本無法想像的。
當然以上就是敝人管見而已,或許會有不同說法
→ cyber0305: 拿出照片也可以說誰曉得是貼在這房子上的... 04/23 06:30
推 ejsizmmy: 只是有人說流拍三次這房子不怎樣而已,事實上會去買的 04/23 06:32
→ ejsizmmy: 人通常都有閒時間 04/23 06:32
→ ejsizmmy: 又這麼好死不死雖然有閒時間又都「懶得整理」 04/23 06:33
推 ejsizmmy: 控o250萬價值有到的人不食人間煙火而已 04/23 06:35
→ ejsizmmy: 至於說人家只是懶都簽同一張,他喵的你看過哪份公文壓 04/23 06:36
→ ejsizmmy: 日期可以同分數壓不同天的 04/23 06:36
→ zoin: 陰謀論的 我會覺得太誇張啦 錢拿出來就好咩... 04/23 06:36
推 seraphwind: 流拍三次歷時數年,恰為陰謀論最大反證,要覬覦房產需 04/23 06:36
→ seraphwind: 要等到四拍? 04/23 06:37
→ ejsizmmy: 〇〇○○同一份 04/23 06:37
→ ejsizmmy: 數年又怎樣,這房子擺著整理完增值我不虧 04/23 06:43
→ ejsizmmy: 還有,明明可以十幾天管收是在幹嘛? 04/23 06:49
第一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
裁定管收要件必須要財產顯不足清償所負義務
或有脫產的狀況
但這一件
並沒有財產顯不足清償所付義務的狀況阿
就是有這棟
在強制執行法上可作為執行標的的房屋
都已經可以直接對房屋做執行拿到錢
幹嘛還要管收
執行的目的就是要錢
又不是要人
第二
即使管收,也不會因為管收而免除繳納罰金的義務
不論怎麼說,管收都不會是優先選項
財產權 VS 人身自由權
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理論上是最後手段
對人身自由的拘束也並非執行的本來目的
而是手段
目的本來就只是錢而已
→ zoin: 扯管收你就真的搞不清楚狀況了.. 04/23 06:49
→ ejsizmmy: 可以管收為什麼不直接執行管收,還要搞這麼久? 04/23 06:49
→ ejsizmmy: 你講講管收是什麼情況 04/23 06:50
→ zoin: 強制執行法17條 未達10萬 ..前文有人解釋過了 04/23 06:57
→ zoin: 行政執行法才對.. 04/23 06:57
推 dsfrf: 你不懂辣,台灣鯛民裝文盲。是要妄想自己能不遵守法律 04/23 07:02
→ pxxxl: 樓主是來給人上課的膩?辛苦你了XD 04/23 07:08
推 seraphwind: 可以想見陳青旭義務人在面對罰單、查封乃至法拍通知的 04/23 07:16
→ seraphwind: 時候,恐怕也是抱著ejs這種輕怠態度,自以為到了拍定 04/23 07:16
→ seraphwind: 才發現悔之已晚。都不知道哪來的信心覺得自己會比執行 04/23 07:16
→ seraphwind: 署熟稔法條。 04/23 07:16
推 ejsizmmy: 我哪裡輕邈態度,既然這麼久沒繳當然該提高成管收才對 04/23 07:18
→ ejsizmmy: 阿 04/23 07:18
→ ejsizmmy: 財產權你也是明顯沒講對,明明叫居住權更適合 04/23 07:20
→ ejsizmmy: 以估價底價有到來說,他的財產權根本沒損失 04/23 07:21
好啊,你要解釋為居住權也我沒意見,
雖然有爭議,但反正邏輯不會改變,
反正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最後的而且唯一的目的,就是錢而已
管收只是手段
退萬步言即使把房屋解為居住權,管收也依然是最後手段
只要存在有比管收更有效率能拿到錢的方式
就不會也不應該管收
End
→ ejsizmmy: 也不要講什麼最後手段,一樣都是基本人權還分什麼高低 04/23 07:22
→ ejsizmmy: ... 04/23 07:22
你這也是一種看法啦,不過有種東西叫「最後手段性」
就像刑法可以易科罰金的話
也會盡量讓受判決人優先易科罰金
這就是現行法的價值取捨,你當然可以有不同看法
→ zoin: 優先順序 反正蠻多推文都是看標題就下定論 規定照法律走 04/23 07:23
推 seraphwind: 房子被執行自己去租屋啊,什麼居住權,簡直不倫不類 04/23 07:23
推 silentence: 鯛中鯛XDDD 04/23 07:26
推 seraphwind: 提醒zjs,法律不是按你自以為的方式運作,你這樣已陷 04/23 07:27
→ seraphwind: 入與陳姓義務人相同盲區,前車之鑑。 04/23 07:27
→ cyber0305: ejsizmmy,先不管高低或先後問題,你要把人管收的前提 04/23 07:27
→ cyber0305: 是你要找得到這個人,問題是這人在外地工作,幾乎不回 04/23 07:28
→ cyber0305: 來戶籍地,你要怎麼管收這個人... 04/23 07:28
找不到人也是常見的問題
噓 haohaobobo: 看看國防部吧 執行處的話不可盡信啊 不然就和相信國 04/23 07:33
→ haohaobobo: 防部的小英一樣要出來道歉啊 04/23 07:33
這種送達證書87%是郵差在送,所以你意思是郵差.....嗎?
推 ejsizmmy: 喔所以簡單說通常管收都是脫產一乾二淨才會做的手段, 04/23 07:35
→ ejsizmmy: 例如孫道存這種對嘛? 04/23 07:35
沒錯
孫道存是超越行政執行法的男人啊
行政執行法增訂17-1條俗稱孫道存條款
推 seraphwind: 由國防部出包逕行認定執行署就也有過失,這判法比非洲 04/23 07:35
→ seraphwind: 部落還不如吧XD還特地跑來貽笑大方 04/23 07:35
→ cyber0305: 不可盡信那怎麼緊抓著執行官說有找鄰居出來並簽名呢.. 04/23 07:36
推 tibet1973: 幫高調 04/23 07:36
→ cyber0305: . 04/23 07:36
→ ejsizmmy: 找不找得到人不用考慮,現在的人很難找不到,願不願意 04/23 07:36
→ ejsizmmy: 找的問題而已 04/23 07:36
→ ejsizmmy: 然後我看實際影片,他家哪來的陰暗? 04/23 07:37
如果人在國外,確實有可能找不到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是,這種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可否動用警政系統
似乎不常見,除非超級欠稅大戶
問題陳先生這件連管收要件都不符合
是否符合要求警政系統協力的條件?
猜測是不符合阿,一萬八根本超小案
這要再查查資料
推 coffee112: 如果說..她說她看不懂,推說被郵差引導,才簽在那裡... 04/23 07:37
所以現在編劇編到郵差一起造假了嗎
其實我一直都覺得郵局一定很想推掉這個送達工作
因為真的沒事就惹麻煩上身
可惜訴訟法上就有明文規定送達事項要交由郵務機關
問題法院文書似乎不適合交給民間公司
我常常蠻同情郵差的
推 seraphwind: 真的哦?你知道全台灣多少失蹤人口逃逸外勞嗎 04/23 07:38
→ zoin: 是的 乾乾淨淨拿他沒轍..欠稅大戶才上新聞 還要欠政府 04/23 07:38
→ ejsizmmy: 方正整齊還有佛桌 04/23 07:39
→ cyber0305: 拜託,行政機關又不像司法機關有警察指揮權,你以為要 04/23 07:39
→ cyber0305: 找人這麼容易喔,找到人之前都不用做事了嗎... 04/23 07:39
→ seraphwind: 你要指控郵差?想多追加誣告就對了XD 04/23 07:39
推 ejsizmmy: p果這樣子叫陰暗潮濕,我不太確定是估價的眼瞎了還是 04/23 07:40
→ ejsizmmy: 得了說實話很難的病。 04/23 07:40
→ ejsizmmy: 89樓,這位罰單未繳的是本國國民還是逃逸外勞? 04/23 07:41
→ ejsizmmy: ※如果 04/23 07:41
→ seraphwind: 陰暗與否、有無鄰居,皆非執行要件,異議時間有限,建 04/23 07:42
→ seraphwind: 議珍惜機會別在無關緊要的部份抬槓 04/23 07:42
→ cyber0305: 而且你把人管收他就無法工作,就更還不出錢了,還是你 04/23 07:44
→ seraphwind: 我提醒一件事,上面行政執行法有寫到,異議要在30天內 04/23 07:44
→ cyber0305: 覺得這戶人家其實跟有錢人一樣藏財產嗎? 04/23 07:44
→ seraphwind: 定奪,以免有天才以為可以無止境的利用抬槓異議就一直 04/23 07:44
→ seraphwind: 遞延執行。 04/23 07:44
噓 haohaobobo: 筆錄會這樣偷懶寫在一起 搞不清楚狀況就出來說鄰近有 04/23 07:45
→ haohaobobo: 簽名 這和國防部不像嗎 不 應該說國防部也不敢這樣做 04/23 07:45
→ haohaobobo: 啊 書記官和執行官應該移送懲戒了 04/23 07:45
你要不要先背給大家聽公務員移送懲戒的法定要件
我目前看起來是不符合啦
推 seraphwind: 連欠債方都不敢打筆錄格式了,hao你省省吧 04/23 07:48
→ haohaobobo: 這種肯定會被放大檢視的案件 執行處的人員還漫不經心 04/23 07:48
→ haohaobobo: 的這樣處理 是平常偷懶慣了嗎 光這部分就應該先送行 04/23 07:48
→ haohaobobo: 政懲戒了 04/23 07:49
我不知道你提及的的偷懶點在哪,說實話
執行處據我所知是個忙翻天
而且沒有書記官願意主動去的單位
會以為這單位偷懶
建議去了解一下實況
→ ejsizmmy: 非必要條件?250萬的房子喊13X萬的必要條件才對吧,寫 04/23 07:50
→ ejsizmmy: 的人可是鑑價師誒 04/23 07:50
噓 haohaobobo: 連長官都不敢挺了 ser你省省吧 04/23 07:51
推 seraphwind: 流拍三次說明鑑價過高,不爽你可以自己賣 04/23 07:54
推 yannicklatte: 推 04/23 07:55
→ seraphwind: 說穿了執行署根本不必急著回應這些抬槓異議,打不到點 04/23 07:56
→ seraphwind: 人家等異議期間到一條條駁回去就結束了 04/23 07:56
→ q123212: 所以一家都在演戲 早知道了 04/23 07:57
噓 haohaobobo: 該送行政懲戒的可不能省啊 這樣製作筆錄的書記官 和 04/23 08:04
→ haohaobobo: 搞不清楚狀況就公開說鄰居有簽名的執行官 至少該送行 04/23 08:04
→ haohaobobo: 政懲戒 這和異議可以分開處理的 要執行人家房子 至少 04/23 08:05
→ haohaobobo: 程序也做好一點啊 04/23 08:05
這似乎是媒體的片面說法吧,所以實際上狀況到底怎樣你有很清楚嗎?
推 pipiayin: 解釋很清楚啊 04/23 08:07
※ 編輯: gourmand (125.230.73.252 臺灣), 04/23/2020 08:11:57
→ haohaobobo: 把不同時間的事情寫在一起 實務上有這樣製作筆錄的啊 04/23 08:10
→ haohaobobo: 04/23 08:10
→ haohaobobo: 依法要分開寫的筆錄 為何寫在一起 執行處的書記官都 04/23 08:11
→ haohaobobo: 是這樣做事的嗎 04/23 08:11
推 tom282f3: 對 04/23 08:14
→ tom282f3: 推 04/23 08:14
推 HunterKiller: 推一個 推文一堆理盲濫情的法盲 補個幹 04/23 08:17
推 shioulanyu: 媒體報導有益處有壞處,好的是揭露消息讓各界瞭解,壞 04/23 08:19
→ shioulanyu: 的是若有誤導就又造成民眾不信任或公家機關行事標準 04/23 08:19
→ shioulanyu: 不一 04/23 08:20
推 vcLong: 真的 底下的人做的要死 上面只要出嘴 04/23 08:20
推 NoirDeRobe: 所以我說封條呢? 04/23 08:25
→ NoirDeRobe: 不貼封條不識字就不知道自己家被查封了 04/23 08:26
→ cyber0305: 不要把刑法的筆錄標準拿來行政檢視,兩個是不一樣的。 04/23 08:27
推 hen5566: 推文一堆想帶風向XD 04/23 08:27
推 kids1991: 推 04/23 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