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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347 (q347)》之銘言: : 他們不只這個事情拉 : 還有偽造簽名的嫌疑 指控別人有偽造簽名的嫌疑前 建議要多看幾次文件的種類、格式和內容 再做出指控 : https://imgur.com/edvm3Mc : https://youtu.be/EHRkCNBeLgI
: 1.陳清旭的老母陳郭金英 拒絕受領 執行署的文件 : 結果陳郭金英還簽名收到文件?? 下面都說拒絕受領了阿 他簽名是簽在同居人簽收欄,不是簽在拒絕受領欄 這張圖叫送達證書,俗稱回證, 是一張制式的表格,每張都長一樣 是依民事訴訟法所規範的送達情形,所製作的統一表格 在郵差送法院的文件給當事人時 讓郵差依送達時的實際情形勾選和簽名 這類回證最後會由郵差交回給法院/執行處/執行署 並附在案件卷宗裡 這種制式化表格的好處是 它是按照訴訟法所規定或實際可能發生的各種送達情形所設計 只要看它勾選哪一格, 就能一目了然判斷當次的送達, 究竟屬於訴訟法所規定的何種送達方法 也就是 只要看到表格就能判斷當次送達的合法性 馬上判斷若該次送達有疑慮,是否要重新做送達 若合法送達,就能開始依送達日期計算法律上的時效 行政執行未規定的部分 準用強制執行法 而強制執行的送達 也不脫民事訴訟法所列的幾種合法送達態樣 但總不能期待郵差 能在送信時能熟背各種訴訟法所列的送達情形 還能一字不差寫清楚 所以都會事先印製好,供郵差勾選以及受送達人簽名 https://imgur.com/edvm3Mc 再看一次這張圖,說文解字一下 第一列:應受送達人的基本資料(姓名、住址) 第二列:案號 第三列:應受送達的文書種類 第四列:送達人(郵差或書記官)應注意的注意事項 第五列開始,就是送達的情形,依當次實際送達情形勾選和填寫 每一格就是一種狀態 實際上是哪一種,就勾哪一格 第一格:已將文書交與應受送達人 就是如果陳先生本人親自簽收時,就會簽在第一格 但陳先生本人不在,所以當然空白 這屬於民事訴訟法136條的直接送達 第二格:也就是陳先生的母親,郭女士簽名所在的那一格, 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 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這屬於民事訴訟法137條的補充送達, 亦為訴訟法上合法送達的一種狀態 第三格:東西收了卻不簽名 應受送達之本人、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收領後,拒絕或不能不能簽名或蓋章者,由送達人記名其事由 →這情形很容易理解,文件拿了之後拒絕簽名, 會有這格表示這狀況以前一定發生過 由送達人記明事由的意思就是給郵差填的 問題是如果之後該次送達出問題,很可能變成郵差要負責, 現在大部分的郵差都很聰明, 會先要你簽名才把東西給你,因此幾乎不會發生第三格這種狀況 除非遇到鯛中之鯛,搶了包裹直接走人 ok,顯然也不是這種狀況 第四格 應受送達之本人、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無法律上之理由拒絕收領,經送達人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這就是一般理解上的拒領,也就是不收文件也不簽名 但在被拒領後直接放在你家, 這種方式也是訴訟法上合法且有效的送達, 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139條,叫留置送達 那到底是誰表示要拒收的,後面就勾哪一格然後簽名 若本人拒收,就是本人:OOO 拒絕受領 若同居人拒收,就是同居人:XXX 拒絕受領 若公司員工拒收,就是受僱人:OOO 拒絕受領 若管理室或收發室保全拒收, 就是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XXX拒絕受領 他那「拒絕受領」四個字之所以打那麼大字,就是不想打四次而已... 然後最重要的是,第四格如果空白, 表示依送達人(郵差或書記官)的記載,該次送達不屬於拒絕受領 郭女士的簽名在第二格,第四格是空白的 表示依該次送達,郭女士是以訴訟法上的同居人地位受領文書 : 2.陳郭金英簽收的簽名和她自己申請異議的簽名差很多(這個不予置評) 其實這張照片的構圖本身就容易產生誤導 第一、 就算左邊那張的陳郭金英四字不是本人所寫,也沒有影響 因為 左邊那張所寫的姓名,根本不是簽名欄啊!!!!  本來就可以不用本人寫啊!!! 左邊就是一張聲請狀的例稿,內建格式, 案號、聲請人姓名,這些基本資料甚至旁人都可以幫忙填上 用打字的也可以 就是今天「某某某」要聲請什麼事情 左邊那種聲請狀 如果有本人的簽名 應該會在整張聲請書的右下角 並且下面會緊接著寫日期是民國OO年O月O日 這是常見的文書格式 所以,左邊那張的陳郭金英四字本來就可以不用是本人親寫 第二 https://imgur.com/edvm3Mc 仔細看一下陳字,個人覺得蠻接近的, 金的寫法就有點差異 但考慮到右邊是收包裹的時候簽的, 我是不知道閣下在簽收包裹時字能有多工整好看啦 至少我簽包裹時寫的字真的很醜,還很容易歪掉就是了 但不管左右陳郭金英四個字是否是同一人所寫 都不可能用左邊那張去證明右邊那張簽名的真偽 : 看樣子有人要被告了 這個結論下得有點快吧 我建議閣下仔細再看看圖 https://imgur.com/edvm3Mc 第三欄 應受送達文書的內容是 B-19-13囑託測量兼查封登記函 看名稱就知道, 這文書的內容大概是在通知有人要來測量和查封了 明顯是已經進入執行程序非常後面的階段 準備要查封了 之前新聞提到拒收11次通知 這張很可能根本不在那11次裡面 所以再回一次閣下的問題 : 1.陳清旭的老母陳郭金英 拒絕受領 執行署的文件 : 結果陳郭金英還簽名收到文件?? 下面都說拒絕受領了阿 啊奇怪了拒收這件事是新聞報導的 而做出報導的媒體很可能根本沒看過卷宗內所有資料 只知道片面事實 所以到底拒收幾次、簽收幾次目前都還算是待證事實 而 要求郵差的記錄應該要去符合新聞報導的內容 到底是什麼邏輯啊? 不覺得很怪異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73.2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7586168.A.0C9.html
avgirl: 我覺得一切的問題 04/23 04:09
avgirl: 就是不肯改變程序 04/23 04:10
覺得程序不好那用感覺會比較好嗎? 用感覺治國聽起來蠻刺激的
avgirl: 一套用幾十年,我覺得應該很多冤案 04/23 04:10
avgirl: 這種事情以後一定會再發生~ 04/23 04:11
我覺得台灣的識字率應該要提高才不會有冤案,從國小做起 此外 課程設計最好要加上公文格式和文書的教學 提高多數民眾的認知水準
idam1983: 我家也是這樣差點被代書搞掉 04/23 04:11
我不知道您和您家的代書有過什麼糾紛 現在討論的是本案這張送達證書有沒有問題 我看起來他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137條補充送達的要件啊 完全就是合法送達 此外 用左邊那張本來就可以不是本人親填的表格 去證明右邊那張送達證書的簽名是假的 都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
ss88812: 就一些文盲推文 覺得自己突破盲點 真的可悲 04/23 04:21
ss88812: 說真的程序都寫很清楚 真的有黑幕就不會在那邊亂帶風向惹 04/23 04:24
只能說這張照片的構圖實在很.... 把一張,未必要本人親填的表格 和一張需要本人親填的簽收記錄拍成一張照片 結果就是導致沒有仔細看的人,會有右邊簽名是偽造的印象
kinghtt: 左右兩邊的金字寫法完全不一樣,這叫簽名相似? 04/23 04:50
有時候開門簽收包裹,旁邊沒有可以寫字的平台 是有可能寫歪的 其次,左邊那張本來就不用本人親寫,左邊姓名那四個字甚至可以用打字的 就算兩者不相似,也不能說明右邊是假的
kinghtt: 而且這案子被翻盤的點也不是代收證書問題 04/23 04:51
對但我只純粹對質疑這張證書的內容回文
kinghtt: 而是查封程序上的封條照片沒有,拍賣筆錄的鄰居無此人 04/23 04:53
kinghtt: 還被抓到是同行估價師裝鄰居簽名確認,偽造文書聽過沒? 04/23 04:54
其他疑點已經有人回了,而且解釋得很清楚 不想找的話,我建議直接看這三篇 #1Ue5ykMa (Gossiping)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7568430.A.5A4.html #1Ue6sZOK (Gossiping)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7572131.A.614.html #1Ue8LUqs (Gossiping)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7578206.A.D36.html
YamagiN: 還在裝鄰居...上一堆文章打臉看完了沒 04/23 04:56
uhoo: 文章說動產才需要鄰居簽名,那為什麼不查封動產啊 04/23 05:01
查封動產需要鄰居簽名的依據 應該是強制執行法4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4 強制執行法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第 48 條 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居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及其他藏置物 品之處所。 查封時,如債務人不在場,應命其家屬或鄰右之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到場, 於必要時,得請警察到場。 不查封動產的原因也很容易理解啊 1.動產所有權歸誰通常難以證明 雖然法律上有這個找鄰居來的規定,不過這種條文 明顯是在一個晚上不用關門,雞犬相聞,鄰里和諧的時代定的 以現在的鄰里關係,你家冰箱電視烤箱是誰買的, 是阿公阿罵姑姑阿姨叔叔伯伯姪子誰出錢的 這個你家鄰居會知道嗎.....?鄰居怎麼證明? 鄰居夢到的?聽對面歐巴桑講的? 2.強制執行法有規定,生活必需品不可以查封 而除了生活必需品外,其他動產幾乎不可能拍到一萬八阿 強制執行法 第 53 條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 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 ,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簡單講,依照這條, 他家裡的動產,冰箱、電視、冷氣、電腦、除濕機、羊毛被、沙發 大概都不能執行 所以 除非他家裏有首飾、金條、鑽石之類的其他東西 否則其他動產拍賣後有辦法拍到一萬八嗎? 二手旅遊書或食譜一本多少錢?10元有人要在法拍的時候現場收嗎? 不動產就不一樣了,地政事務所那邊登記誰的名字就是誰的 清楚簡單明瞭 而且依照強制執行法,不動產本來就是可以執行的標的阿
kinghtt: 早就看完了,真要是不用在意內文寫鄰居的筆錄,為何還被 04/23 05:04
kinghtt: 抓出來電?而且還暫緩執行? 04/23 05:05
你說的抓出來電是指什麼我不太懂?媒體帶風向叫抓出來電? 暫緩執行是因為債務人提出異議 如沒錯的話大概也不叫暫緩執行 而叫停止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3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行政執行法的設計就是他有權提出異議 但他的異議有沒有道理 那是另外一回事 憲法規定人民有訴訟權 任何人都可以因為任何原因打官司,這是權利, 但並不是只要提告就會贏 執行署因為債務人聲明異議這種法定原因停止執行 還被質疑如果不是你自己有問題為什麼要先縮 什麼道理? 我看以後應該修法 直接剝奪義務人的異議權 也不要有什麼暫緩執行了 不然討一萬八討了四年 依照程序做事還要被質疑如果不是心虛幹嘛先縮 未免也太沒尊嚴了
kinghtt: 而且封條貼了要有照片,執行署就拿不出來證明有貼 04/23 05:08
你怎麼知道執行署拿不出來? 只是媒體還沒有提供照片,怎麼就立刻變成執行署拿不出來?
YamagiN: 抓出來誰電了? 媒體? 教刑法的教授? 04/23 05:08
YamagiN: 哈欠~ 04/23 05:08
kinghtt: 這人是爛咖欠罰,不代表執行署可以便宜行事亂搞 04/23 05:08
kinghtt: 乖乖照程序走該做的弄齊,今年這案子也不會被暫緩 04/23 05:09
所以程序哪裡有欠缺你要不要講一下? 如果沒有欠缺,到底為什麼會是執行署的問題? 依法當事人就是有異議權 當事人一異議 難道上面不用查清楚? 難道誰先縮一定就是誰不對? 態度最硬的最會吵的最有道理? 停下來聽聽別人怎麼說就是心虛? 作為一個人民,我對執行署很不滿意阿, 我不滿意的點就是執行署分明是依法處理 一遇到公審為什麼態度就可以放這麼軟 這樣對那些乖乖被執行的人公平嗎 難道會吵的人有糖吃?
seraphwind: 暫緩執行是因為義務人行使他的權利提出異議,竟有人擅 04/23 05:18
seraphwind: 為延伸解釋為執行署理虧,令人噴飯 04/23 05:18
ss88812: 馬上就來一個秀下限文盲XD 04/23 05:39
ss88812: 暫緩是因為有人提出異議 當然要釐清啊 04/23 05:40
ss88812: 假如封條真的沒有 你律師何必打這個爛點帶風向? 04/23 05:42
ss88812: 說真的如果肯定真的沒有 打這個點就好了不是嗎? 04/23 05:42
我覺得就還沒有媒體刊登照片而已啊 到底怎麼就立馬變成是執行署拿不出照片了XD 我都幫網路上某些喜歡陰謀論的鄉民們想好後續劇情了 拿出回證就指控回證上的簽名是偽造的 到時拿出照片也可以再質疑執行署的照片是假照片 一定是P上去的 反正 「我指控你有罪,你要負責證明自己無罪,縮了就是你心虛」 可惜這邏輯不適合法治國家,適合民粹國家,感覺治國
ejsizmmy: 講這麼多,你要別人看得那篇也是沒說什麼 04/23 06:22
那所以你有看我說什麼嗎
ejsizmmy: 還有,流拍三次很正常,你會不知道拍賣會的人的心態? 04/23 06:26
ejsizmmy: 喊低點慢慢喊高壓底線,下一次繼續壓底線壓到確定大概 04/23 06:27
ejsizmmy: 是哪裡給拍下 04/23 06:27
我有說流拍三次不正常嗎
cyber0305: 我蠻好奇就算真沒貼封條,會影響查封效力嗎?查封的目 04/23 06:28
cyber0305: 的是要讓債務人不能處分,貼封條的目的是要告知第三人 04/23 06:28
cyber0305: 查封情形,以免有不利益發生,而且法規上也不是只有貼 04/23 06:28
cyber0305: 封條一種方式,只要是能公告周知的方式就好,現在是電 04/23 06:28
cyber0305: 子查封先行,謄本上面都會記載,這類謄本任何人都可以 04/23 06:28
cyber0305: 申請,我想要買房子的人應該要查也是調謄本,誰會特地 04/23 06:28
cyber0305: 去看法院的公告... 04/23 06:28
你的疑問很有道理 建議找有實際在執行處做過或對強執有深入研究的人回答你 (例如我猜前面幾篇回文的大大) 那以我個人的常識回答 是這樣 法律上的瑕疵依照情形不同有不同的定效 封條的有無,是否有強到足以宣告無效, 管見以為不至於 原因第一如你所說,正常人直接會去調謄本, 封條不一定有人看。搞不好看了也半信半疑 第二是強制執行法裡面並沒有明文沒有封條就一定無效 第 76 條 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 一、揭示。 二、封閉。 三、追繳契據。 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 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條文寫必要時「得」併用並不是「應」併用 其次,條文也沒有規定當中任一方法未行使,定效如何 故而,我會把這條解為 即使僅是擇一行使,都可以產生效力 並且,如你所說,現在早就直接通知地政機關做登記 以公示和公信的效力而言 封條搞不好還比不上地政機關的謄本 結論 依文義解釋,只要有通知到地政機關,就發生效力了 似不以貼封條為必要 而查封卻漏未通知地政機關, 更是現在根本無法想像的。 當然以上就是敝人管見而已,或許會有不同說法
cyber0305: 拿出照片也可以說誰曉得是貼在這房子上的... 04/23 06:30
ejsizmmy: 只是有人說流拍三次這房子不怎樣而已,事實上會去買的 04/23 06:32
ejsizmmy: 人通常都有閒時間 04/23 06:32
ejsizmmy: 又這麼好死不死雖然有閒時間又都「懶得整理」 04/23 06:33
ejsizmmy: 控o250萬價值有到的人不食人間煙火而已 04/23 06:35
ejsizmmy: 至於說人家只是懶都簽同一張,他喵的你看過哪份公文壓 04/23 06:36
ejsizmmy: 日期可以同分數壓不同天的 04/23 06:36
zoin: 陰謀論的 我會覺得太誇張啦 錢拿出來就好咩... 04/23 06:36
seraphwind: 流拍三次歷時數年,恰為陰謀論最大反證,要覬覦房產需 04/23 06:36
seraphwind: 要等到四拍? 04/23 06:37
ejsizmmy: 〇〇○○同一份 04/23 06:37
ejsizmmy: 數年又怎樣,這房子擺著整理完增值我不虧 04/23 06:43
ejsizmmy: 還有,明明可以十幾天管收是在幹嘛? 04/23 06:49
第一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 裁定管收要件必須要財產顯不足清償所負義務 或有脫產的狀況 但這一件 並沒有財產顯不足清償所付義務的狀況阿 就是有這棟 在強制執行法上可作為執行標的的房屋 都已經可以直接對房屋做執行拿到錢 幹嘛還要管收 執行的目的就是要錢 又不是要人 第二 即使管收,也不會因為管收而免除繳納罰金的義務 不論怎麼說,管收都不會是優先選項 財產權 VS 人身自由權 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理論上是最後手段 對人身自由的拘束也並非執行的本來目的 而是手段 目的本來就只是錢而已
zoin: 扯管收你就真的搞不清楚狀況了.. 04/23 06:49
ejsizmmy: 可以管收為什麼不直接執行管收,還要搞這麼久? 04/23 06:49
ejsizmmy: 你講講管收是什麼情況 04/23 06:50
zoin: 強制執行法17條 未達10萬 ..前文有人解釋過了 04/23 06:57
zoin: 行政執行法才對.. 04/23 06:57
dsfrf: 你不懂辣,台灣鯛民裝文盲。是要妄想自己能不遵守法律 04/23 07:02
pxxxl: 樓主是來給人上課的膩?辛苦你了XD 04/23 07:08
seraphwind: 可以想見陳青旭義務人在面對罰單、查封乃至法拍通知的 04/23 07:16
seraphwind: 時候,恐怕也是抱著ejs這種輕怠態度,自以為到了拍定 04/23 07:16
seraphwind: 才發現悔之已晚。都不知道哪來的信心覺得自己會比執行 04/23 07:16
seraphwind: 署熟稔法條。 04/23 07:16
ejsizmmy: 我哪裡輕邈態度,既然這麼久沒繳當然該提高成管收才對 04/23 07:18
ejsizmmy: 阿 04/23 07:18
ejsizmmy: 財產權你也是明顯沒講對,明明叫居住權更適合 04/23 07:20
ejsizmmy: 以估價底價有到來說,他的財產權根本沒損失 04/23 07:21
好啊,你要解釋為居住權也我沒意見, 雖然有爭議,但反正邏輯不會改變, 反正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最後的而且唯一的目的,就是錢而已 管收只是手段 退萬步言即使把房屋解為居住權,管收也依然是最後手段 只要存在有比管收更有效率能拿到錢的方式 就不會也不應該管收 End
ejsizmmy: 也不要講什麼最後手段,一樣都是基本人權還分什麼高低 04/23 07:22
ejsizmmy: ... 04/23 07:22
你這也是一種看法啦,不過有種東西叫「最後手段性」 就像刑法可以易科罰金的話 也會盡量讓受判決人優先易科罰金 這就是現行法的價值取捨,你當然可以有不同看法
zoin: 優先順序 反正蠻多推文都是看標題就下定論 規定照法律走 04/23 07:23
seraphwind: 房子被執行自己去租屋啊,什麼居住權,簡直不倫不類 04/23 07:23
silentence: 鯛中鯛XDDD 04/23 07:26
seraphwind: 提醒zjs,法律不是按你自以為的方式運作,你這樣已陷 04/23 07:27
seraphwind: 入與陳姓義務人相同盲區,前車之鑑。 04/23 07:27
cyber0305: ejsizmmy,先不管高低或先後問題,你要把人管收的前提 04/23 07:27
cyber0305: 是你要找得到這個人,問題是這人在外地工作,幾乎不回 04/23 07:28
cyber0305: 來戶籍地,你要怎麼管收這個人... 04/23 07:28
找不到人也是常見的問題
haohaobobo: 看看國防部吧 執行處的話不可盡信啊 不然就和相信國 04/23 07:33
haohaobobo: 防部的小英一樣要出來道歉啊 04/23 07:33
這種送達證書87%是郵差在送,所以你意思是郵差.....嗎?
ejsizmmy: 喔所以簡單說通常管收都是脫產一乾二淨才會做的手段, 04/23 07:35
ejsizmmy: 例如孫道存這種對嘛? 04/23 07:35
沒錯 孫道存是超越行政執行法的男人啊 行政執行法增訂17-1條俗稱孫道存條款
seraphwind: 由國防部出包逕行認定執行署就也有過失,這判法比非洲 04/23 07:35
seraphwind: 部落還不如吧XD還特地跑來貽笑大方 04/23 07:35
cyber0305: 不可盡信那怎麼緊抓著執行官說有找鄰居出來並簽名呢.. 04/23 07:36
tibet1973: 幫高調 04/23 07:36
cyber0305: . 04/23 07:36
ejsizmmy: 找不找得到人不用考慮,現在的人很難找不到,願不願意 04/23 07:36
ejsizmmy: 找的問題而已 04/23 07:36
ejsizmmy: 然後我看實際影片,他家哪來的陰暗? 04/23 07:37
如果人在國外,確實有可能找不到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是,這種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可否動用警政系統 似乎不常見,除非超級欠稅大戶 問題陳先生這件連管收要件都不符合 是否符合要求警政系統協力的條件? 猜測是不符合阿,一萬八根本超小案 這要再查查資料
coffee112: 如果說..她說她看不懂,推說被郵差引導,才簽在那裡... 04/23 07:37
所以現在編劇編到郵差一起造假了嗎 其實我一直都覺得郵局一定很想推掉這個送達工作 因為真的沒事就惹麻煩上身 可惜訴訟法上就有明文規定送達事項要交由郵務機關 問題法院文書似乎不適合交給民間公司 我常常蠻同情郵差的
seraphwind: 真的哦?你知道全台灣多少失蹤人口逃逸外勞嗎 04/23 07:38
zoin: 是的 乾乾淨淨拿他沒轍..欠稅大戶才上新聞 還要欠政府 04/23 07:38
ejsizmmy: https://youtu.be/ce51FpfZkRM 04/23 07:39
ejsizmmy: 方正整齊還有佛桌 04/23 07:39
cyber0305: 拜託,行政機關又不像司法機關有警察指揮權,你以為要 04/23 07:39
cyber0305: 找人這麼容易喔,找到人之前都不用做事了嗎... 04/23 07:39
seraphwind: 你要指控郵差?想多追加誣告就對了XD 04/23 07:39
ejsizmmy: p果這樣子叫陰暗潮濕,我不太確定是估價的眼瞎了還是 04/23 07:40
ejsizmmy: 得了說實話很難的病。 04/23 07:40
ejsizmmy: 89樓,這位罰單未繳的是本國國民還是逃逸外勞? 04/23 07:41
ejsizmmy: ※如果 04/23 07:41
seraphwind: 陰暗與否、有無鄰居,皆非執行要件,異議時間有限,建 04/23 07:42
seraphwind: 議珍惜機會別在無關緊要的部份抬槓 04/23 07:42
cyber0305: 而且你把人管收他就無法工作,就更還不出錢了,還是你 04/23 07:44
seraphwind: 我提醒一件事,上面行政執行法有寫到,異議要在30天內 04/23 07:44
cyber0305: 覺得這戶人家其實跟有錢人一樣藏財產嗎? 04/23 07:44
seraphwind: 定奪,以免有天才以為可以無止境的利用抬槓異議就一直 04/23 07:44
seraphwind: 遞延執行。 04/23 07:44
haohaobobo: 筆錄會這樣偷懶寫在一起 搞不清楚狀況就出來說鄰近有 04/23 07:45
haohaobobo: 簽名 這和國防部不像嗎 不 應該說國防部也不敢這樣做 04/23 07:45
haohaobobo: 啊 書記官和執行官應該移送懲戒了 04/23 07:45
你要不要先背給大家聽公務員移送懲戒的法定要件 我目前看起來是不符合啦
seraphwind: 連欠債方都不敢打筆錄格式了,hao你省省吧 04/23 07:48
haohaobobo: 這種肯定會被放大檢視的案件 執行處的人員還漫不經心 04/23 07:48
haohaobobo: 的這樣處理 是平常偷懶慣了嗎 光這部分就應該先送行 04/23 07:48
haohaobobo: 政懲戒了 04/23 07:49
我不知道你提及的的偷懶點在哪,說實話 執行處據我所知是個忙翻天 而且沒有書記官願意主動去的單位 會以為這單位偷懶 建議去了解一下實況
ejsizmmy: 非必要條件?250萬的房子喊13X萬的必要條件才對吧,寫 04/23 07:50
ejsizmmy: 的人可是鑑價師誒 04/23 07:50
haohaobobo: 連長官都不敢挺了 ser你省省吧 04/23 07:51
seraphwind: 流拍三次說明鑑價過高,不爽你可以自己賣 04/23 07:54
yannicklatte: 推 04/23 07:55
seraphwind: 說穿了執行署根本不必急著回應這些抬槓異議,打不到點 04/23 07:56
seraphwind: 人家等異議期間到一條條駁回去就結束了 04/23 07:56
q123212: 所以一家都在演戲 早知道了 04/23 07:57
haohaobobo: 該送行政懲戒的可不能省啊 這樣製作筆錄的書記官 和 04/23 08:04
haohaobobo: 搞不清楚狀況就公開說鄰居有簽名的執行官 至少該送行 04/23 08:04
haohaobobo: 政懲戒 這和異議可以分開處理的 要執行人家房子 至少 04/23 08:05
haohaobobo: 程序也做好一點啊 04/23 08:05
這似乎是媒體的片面說法吧,所以實際上狀況到底怎樣你有很清楚嗎?
pipiayin: 解釋很清楚啊 04/23 08:07
※ 編輯: gourmand (125.230.73.252 臺灣), 04/23/2020 08:11:57
haohaobobo: 把不同時間的事情寫在一起 實務上有這樣製作筆錄的啊 04/23 08:10
haohaobobo: 04/23 08:10
haohaobobo: 依法要分開寫的筆錄 為何寫在一起 執行處的書記官都 04/23 08:11
haohaobobo: 是這樣做事的嗎 04/23 08:11
tom282f3: 對 04/23 08:14
tom282f3: 推 04/23 08:14
HunterKiller: 推一個 推文一堆理盲濫情的法盲 補個幹 04/23 08:17
shioulanyu: 媒體報導有益處有壞處,好的是揭露消息讓各界瞭解,壞 04/23 08:19
shioulanyu: 的是若有誤導就又造成民眾不信任或公家機關行事標準 04/23 08:19
shioulanyu: 不一 04/23 08:20
vcLong: 真的 底下的人做的要死 上面只要出嘴 04/23 08:20
NoirDeRobe: 所以我說封條呢? 04/23 08:25
NoirDeRobe: 不貼封條不識字就不知道自己家被查封了 04/23 08:26
cyber0305: 不要把刑法的筆錄標準拿來行政檢視,兩個是不一樣的。 04/23 08:27
hen5566: 推文一堆想帶風向XD 04/23 08:27
kids1991: 推 04/23 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