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anese (11月7日有新作)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開槍追捕誤殺人命 員警被判1年半
時間Fri Jan 8 12:53:48 2010
《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日期:民國91年6月26日
第1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
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第2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第3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
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第4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5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
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
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第6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7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8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9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第10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
揮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
,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
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
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12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第13條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
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14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
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
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1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查了一些資料上來,你們好好討論,我吃飯去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244.54
噓 qqq123455:先替王清峰和她背後的KMT政府噓你 01/08 12:56
推 ABON0828:沒啥好討論的,這條例基本上是個屁~ 就像軍中的SOP 01/08 12:56
→ ABON0828:基本上光靠第四條第三款,就可以合法開槍了~ 但是條例是屁 01/08 12:57
→ ABON0828:只要犯人被打死(重傷),事後又找不出太大的犯罪事證 01/08 12:58
→ ABON0828:就準備被鄉愿眾圍剿到死 然後賠償到脫褲子吧!! 01/08 12:58
→ birdy590:"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01/08 12:59
→ ABON0828:看看x姓少年案例就知道,一開始媒體民代圍剿警察超凶的 01/08 12:59
→ birdy590:情況很急迫嗎? 顯然有沒有立即危險才是真正的關鍵 01/08 12:59
→ ABON0828:後來爆出當天少年殺了人,媒體民代立刻牆頭草罵少年 01/08 13:00
→ birdy590:又在打迷糊仗 到底有沒有衝撞警察啊 真的很類似嗎? 01/08 13:00
→ ABON0828:"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你神槍手? 01/08 13:00
→ ABON0828:有沒有衝撞警察真的是關鍵? 關鍵的話x姓少年案怎會罵警察 01/08 13:01
→ ABON0828:關鍵根本在事後有沒有翻出啥東西證明犯人犯過或要犯大案 01/08 13:02
→ ABON0828:x姓少年案一開始,不也是"比例原則"'用槍時機"那來指責警 01/08 13:03
→ birdy590:所以非真正必要連向車子都不能開, 這麼簡單都不會? 01/08 13:03
→ birdy590:事後有沒有找出什麼"完全不是重點", 法官也不會看這個 01/08 13:03
→ ABON0828:察不該開槍? 跟這案差在哪? 01/08 13:04
→ birdy590:有撞警察就是不一樣 其它廢話講一堆做啥 01/08 13:04
→ ABON0828:法官判決書當然不會寫,但是裁決一定會考量到這 01/08 13:04
→ flysonics:如果確定真的是蓄意朝人射擊 那是應該判刑沒錯 01/08 13:05
噓 xup6xu6:幹嘛又PO一篇,編輯文章你不會嗎?? 01/08 13:07
→ birdy590:並不會 否則就是法官自己扯爛污... 有罪沒罪還要看人? 01/08 13:08
→ wheat1130:如果光靠第4條第3款就可以合法開槍 那大概犯人都得吃子 01/08 13:09
→ wheat1130:彈了 01/08 13:09
→ ilanese:科科!「看到黑影就開槍」,先開了再說,打錯了再河蟹。 01/08 13:12
→ ABON0828:所以說條款是屁阿~ 只是寫好看的~ 01/08 13:12
→ birdy590:你的因為在哪裡? 是在所以什麼 01/08 13:16
噓 YukiPhoenix:追逐逃逸者的過程都沒有危險? 你當警察有無敵星喔? 01/08 14:51
→ YukiPhoenix:而且逃逸者其中還有前科 第四條第三款要不要看一下? 01/08 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