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eo5277:快找CSI 11/20 02:31
推 yllorb:遇到問題 11/20 02:32
推 ctbird:有實務運作就給個推 11/20 02:32
推 corner0111:純推左杯 11/20 02:33
推 haniah:本文應該可以讓苦主受用頗多 11/20 02:34
→ Subaudition:不信去問平常經過那邊的人 不等於熟悉路況吧 11/20 02:36
→ Subaudition:情急下很多人都會說出類似的話 11/20 02:36
→ haniah:苦主的朋友在PO文了 今晚一定很精彩 11/20 02:36
推 MJdavid:視線良好 我想到鼻子的警察故事 XDD 11/20 02:38
→ a411120:怪怪的邏輯,平日上班不走的路就一定不熟悉路況? 11/20 02:38
→ a411120:有些路上班沒在走,但住在附近也知道路況吧 11/20 02:40
→ Subaudition:路熟也不代表有違規.用這個判定好弱的感覺 11/20 02:40
事實上 實務操作中
這個判定一點都不弱
而是非常強~~~
因為 在這案子中
那個車主 必須要提出有力的證據
說明自己並不會出現在那邊~~~
最簡單的方式 就是提出當天自己出現在某某路上的證明
例如 那天我走南京東路 還在那邊的7-ELEVEN買了包口香糖
拿張當天的發票出來當佐證
其他的不要多講
反之
這個人強調自己上班不走那條路
還要法官去問問別人
這就是白目~~~
因為法官只要認為你的車子有一點點出現在那邊的可能
你就輸了
講到你對那邊的路很熟
就是增加你出現在那邊的可能性
因為今天不是刑事庭
是你要證明那天你沒出現在那邊
不是叫法官去了解你上下班的作息
還要他去問別人
所以這個人的說詞一整個被打槍
很正常~~
※ 編輯: TPCMAX 來自: 118.169.3.40 (11/20 02:52)
→ wzj001:測謊請交給 Lightman!! 11/20 02:43
→ Subaudition:我很想噓這種實務.這樣根本像是要自己找證據證明你沒 11/20 02:54
→ Subaudition:違規.無罪判定的精神何在? 11/20 02:55
這沒有無罪判定的問題
交通違規是個行政罰
員警的證詞沒有被推翻前
就推定為真
當然 這樣可能出現錯誤
但是完成行政工作所得的利益
大於可能的錯誤所產生的損害時
法律上就要容許一定程度這樣的錯誤
相反的
刑罰所產生的損害很嚴重
甚至可能無法回復
所以必須採取嚴格的審查標準
你必須證明其有罪
才能夠施以刑罰
當然 這一樣會出現縱放犯人的可能
例如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案
但是錯誤刑罰所造成的損害
大於非得讓每個犯罪者都得到制裁的利益
所以在刑法上才有無罪推定的問題
※ 編輯: TPCMAX 來自: 118.169.3.40 (11/20 03:02)
→ ctbird:恩...原Po案件不就是刑事庭?? 11/20 02:56
臺灣沒有專業的交通法庭
是由刑庭召開
程序也比照刑事訴訟法
但實質上是行政罰的性質
推 s32635:其實我猜原原po少講了一個關鍵點...所以看起來很模稜兩可.. 11/20 02:56
→ a411120:原po只是參觀時看到的...況且這段還是法官和男子的對話 11/20 02:59
※ 編輯: TPCMAX 來自: 118.169.3.40 (11/20 03:03)
推 Subaudition:感謝解釋.不過雖然法條ok.感覺上就是不對.這感覺很差 11/20 03:07
→ Subaudition:靠人眼及手寫就有效力.怎麼想都覺得有點誇張 11/20 03:09
→ Subaudition:就算警察跟當事人無冤無仇.但看錯&筆誤的可能還是不小 11/20 03:09
的確是這樣
這是法律上必須忍受的可能錯誤
只能靠警察有更謹慎的執法態度
還有更嚴謹的反覆確認制度來減少錯誤
但是要完全不發生錯誤也是不可能
※ 編輯: TPCMAX 來自: 118.169.3.40 (11/20 03:12)
→ ctbird:恩..我疑惑的是原po不是要被告肇事逃逸,這樣還不算刑事庭? 11/20 03:10
他是違規不服舉發逃逸
並沒有撞人呀XDDDD
※ 編輯: TPCMAX 來自: 118.169.3.40 (11/20 03:12)
推 ctbird:喔喔~你說的是super的內容喔,我以為是第一po的案子XDDDD 11/20 03:17
→ ctbird:順便一說,我覺得你這篇寫的不錯XDD 11/20 03:19
推 PttTime:這篇真是讓我學習很多 3q 11/20 03:22
推 AirLee:照你這樣講..每天騎車都得去小七買一下東西了 11/20 07:05
推 shengo:這篇才是正解。 11/20 07:27
→ hugr86:應該是 檢方要舉證 對方提出的行程有瑕疵 不是讓嫌犯自己 11/20 08:52
→ hugr86:自己澄清 在未訂罪前 本來就必須假設對方是無罪的 11/20 08:53
推 mnmnqq:中肯推!! 11/20 08:59
推 cashko:推 11/20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