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Gossipi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這個人犯的錯是 讓法官覺得他的話不可信~~~ 雖然 不能證明員警記的號碼沒有錯 但是 他讓法官覺得他在說謊 ※ 引述《superstars (超級星星)》之銘言: : 95年下學期的時候我修了一門法律概論 : 其中有一堂課要到士林地方法院參觀 : 剛好就聽到一個很扯的案子,案發地方在內湖舊宗路 : 這個案子也是交警看到違規後記下車牌補刀....哦不!是補單 : 首先員警先說明是一位女性駕駛闖紅燈 : 欲攔停未果.駕駛逃逸無踪 : 記下車牌後 經查證顏色相符故開單告發 : 當時這位女法官先問車主該輛機車是否只有他在使用 : 車主說是,因為車主的妻子自己有機車 : 而且車主表示,自己平時上班不可能走那條路 因為完全不順路! 這邊是在說 他上班不走這條路 因為很不順路之類 強調自己不會 或是很少經過這裡 : 還補充說:機車不會走這樣的路線,要經過該地也會走別條 : 不信妳去問平常經過那裡的人! 然後這邊 他卻強調機車不會走這樣的路線 又說 不信去問平常經過那邊的人!! 其實他等於在說明他很了解這邊的路況 甚至是很常在走 這人的說法有點類似 先說 我從來不住這裡 然後又說 我那天剛好不在家 不信你去問我的鄰居 當然 他在這裡說話矛盾 並不代表他當時就有騎車經過並且違規 但是法庭上 法官的心證決定一切 你讓法官不相信你 就完蛋了~~~~~ : 然後法官又問了員警,是否確定駕駛人為女性 : 員警說 "是!" 這裡問是否確定駕駛人是否為女性 並不是為了要確定當時騎車的人是誰是 因為機車本來就不一定是車主騎乘 是男是女根本就不重要 通常法官會問 駕駛人是男的女的? 車子是什麼顏色 有沒有裝後視鏡 當時有沒有開大燈 並不是要拿來辨識車輛是否正確 只是要確認當時員警是否有把當時的狀況看清楚 一般上 警察(或是其他公務員) 執行任務時具有公信力 也就是說 當警察代表國家行使權力時 其所為之判斷 在未被證明為非時 推定其為真實 因為不可能所有的交通違規都要科學採證 當員警執勤時本身就是證據 除非能證明他有明顯的錯誤 法官只要確定 員警執勤時 精神狀態正常 視線良好 對於一些細節記憶清晰 在相對人不能提出反證的情況下 就會推定為真實 所以才會問這些 : 這時候法官就說了 : " 你對案發現場的路線很熟悉,我看你要申訴成功的機會很小了...." : 我當下就傻了! : 條杯不是說是女駕駛嗎? 干車主路線熟悉屁事?? : 我只能說 沒什麼最好不要上法院 : 台北國 不意外 : 科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3.40
neo5277:快找CSI 11/20 02:31
yllorb:遇到問題 11/20 02:32
ctbird:有實務運作就給個推 11/20 02:32
corner0111:純推左杯 11/20 02:33
haniah:本文應該可以讓苦主受用頗多 11/20 02:34
Subaudition:不信去問平常經過那邊的人 不等於熟悉路況吧 11/20 02:36
Subaudition:情急下很多人都會說出類似的話 11/20 02:36
haniah:苦主的朋友在PO文了 今晚一定很精彩 11/20 02:36
MJdavid:視線良好 我想到鼻子的警察故事 XDD 11/20 02:38
a411120:怪怪的邏輯,平日上班不走的路就一定不熟悉路況? 11/20 02:38
a411120:有些路上班沒在走,但住在附近也知道路況吧 11/20 02:40
Subaudition:路熟也不代表有違規.用這個判定好弱的感覺 11/20 02:40
事實上 實務操作中 這個判定一點都不弱 而是非常強~~~ 因為 在這案子中 那個車主 必須要提出有力的證據 說明自己並不會出現在那邊~~~ 最簡單的方式 就是提出當天自己出現在某某路上的證明 例如 那天我走南京東路 還在那邊的7-ELEVEN買了包口香糖 拿張當天的發票出來當佐證 其他的不要多講 反之 這個人強調自己上班不走那條路 還要法官去問問別人 這就是白目~~~ 因為法官只要認為你的車子有一點點出現在那邊的可能 你就輸了 講到你對那邊的路很熟 就是增加你出現在那邊的可能性 因為今天不是刑事庭 是你要證明那天你沒出現在那邊 不是叫法官去了解你上下班的作息 還要他去問別人 所以這個人的說詞一整個被打槍 很正常~~ ※ 編輯: TPCMAX 來自: 118.169.3.40 (11/20 02:52)
wzj001:測謊請交給 Lightman!! 11/20 02:43
Subaudition:我很想噓這種實務.這樣根本像是要自己找證據證明你沒 11/20 02:54
Subaudition:違規.無罪判定的精神何在? 11/20 02:55
這沒有無罪判定的問題 交通違規是個行政罰 員警的證詞沒有被推翻前 就推定為真 當然 這樣可能出現錯誤 但是完成行政工作所得的利益 大於可能的錯誤所產生的損害時 法律上就要容許一定程度這樣的錯誤 相反的 刑罰所產生的損害很嚴重 甚至可能無法回復 所以必須採取嚴格的審查標準 你必須證明其有罪 才能夠施以刑罰 當然 這一樣會出現縱放犯人的可能 例如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案 但是錯誤刑罰所造成的損害 大於非得讓每個犯罪者都得到制裁的利益 所以在刑法上才有無罪推定的問題 ※ 編輯: TPCMAX 來自: 118.169.3.40 (11/20 03:02)
ctbird:恩...原Po案件不就是刑事庭?? 11/20 02:56
臺灣沒有專業的交通法庭 是由刑庭召開 程序也比照刑事訴訟法 但實質上是行政罰的性質
s32635:其實我猜原原po少講了一個關鍵點...所以看起來很模稜兩可.. 11/20 02:56
a411120:原po只是參觀時看到的...況且這段還是法官和男子的對話 11/20 02:59
※ 編輯: TPCMAX 來自: 118.169.3.40 (11/20 03:03)
Subaudition:感謝解釋.不過雖然法條ok.感覺上就是不對.這感覺很差 11/20 03:07
Subaudition:靠人眼及手寫就有效力.怎麼想都覺得有點誇張 11/20 03:09
Subaudition:就算警察跟當事人無冤無仇.但看錯&筆誤的可能還是不小 11/20 03:09
的確是這樣 這是法律上必須忍受的可能錯誤 只能靠警察有更謹慎的執法態度 還有更嚴謹的反覆確認制度來減少錯誤 但是要完全不發生錯誤也是不可能 ※ 編輯: TPCMAX 來自: 118.169.3.40 (11/20 03:12)
ctbird:恩..我疑惑的是原po不是要被告肇事逃逸,這樣還不算刑事庭? 11/20 03:10
他是違規不服舉發逃逸 並沒有撞人呀XDDDD ※ 編輯: TPCMAX 來自: 118.169.3.40 (11/20 03:12)
ctbird:喔喔~你說的是super的內容喔,我以為是第一po的案子XDDDD 11/20 03:17
ctbird:順便一說,我覺得你這篇寫的不錯XDD 11/20 03:19
PttTime:這篇真是讓我學習很多 3q 11/20 03:22
AirLee:照你這樣講..每天騎車都得去小七買一下東西了 11/20 07:05
shengo:這篇才是正解。 11/20 07:27
hugr86:應該是 檢方要舉證 對方提出的行程有瑕疵 不是讓嫌犯自己 11/20 08:52
hugr86:自己澄清 在未訂罪前 本來就必須假設對方是無罪的 11/20 08:53
mnmnqq:中肯推!! 11/20 08:59
cashko:推 11/20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