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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CTing (一人一信支持洪瑞河)》之銘言: : 保險公司只是進行他的本身該有的權益 : 進行官司去判斷這是不是意外 : 這個案子本身就極度有爭議 : 學生電療 電療本身並非學校的實驗 : 從頭到尾 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學生不是自殺 : 所以   保險公司進行訴訟是應該的 錯了,所謂的意外的認定與舉証責任 是被保險人受意外傷害殘廢或致死後,受益人應證明事故確已發生, 且依經驗法則,其發生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的情境後,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 若保險人認為受益人證據不足以證明學生非意外,也就是你的論證的 無證明學生不是自殺之證據,除懷疑外保險公司更要就其抗辯之事實負證明之責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0號、96年度台上字第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也就是受益人只要証明意外發生的事實要件即可。 如果保險公司認為那不是意外,是自殺,那保險公司反而要舉證支持學生自殺論 壽險公司則是訴訟舉證 1.學生透過兩條電線連接到床旁邊110伏特的電源插座,然後接電線和電阻在手臂上 2.據稱符合《完全自殺手冊》書中所言 3.學生應知人體通電的危險性,故認定故意自殺而拒絕理賠。 但我剛好手邊有該書,經查閱該書觸電章節為 A.在自己的屋子裡接根電線,兩個端子貼在身上,裝上定時器後睡下。 B.一根銅絲貼在胸口,另一根貼在背上,如果不願貼在胸口,貼在兩隻手腕上也行。 C.銅絲用膠布貼住就可以了,這時把與身體接觸的部分弄濕,電阻就少, 但不管怎樣,要緊的是要讓心臟通電。 這和學生經歷有相左,當然疑義的論定在於法官的判決 法官依照 A.無身心輔導紀錄,成績優異且有意赴美留學 B.生活費也有父母供應,本身還擔任教授助理領有薪水,無經濟困境 C.無感情因素干擾並排除自殺動機 D.書桌上又有電學計算方式和手繪電路圖,故死時實驗電流可能居高 此外刑事鑑定局偵調後認為 E.張生用人體進行低壓電的電流實驗不會致死,但 F.李鎮宜教授計算電阻跟電流的部分曾塗改過,並作證該錯誤疑為死因結果 我不知道你認為的 : 從頭到尾 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學生不是自殺 是否有認真看完新聞報導的法官裁定非自殺證據,還是向某保險單位自我感覺自殺沒證據 的天真想法 我必須提醒的是,若學生主觀上可能認為不至於發生生命危險,但諸多證據 排除學生自殺可能,以及生前常進行實驗,刑事鑑定局實驗結果認為該生低電壓實驗 尚且不會致死,但因計算錯誤而遭受不可預期之傷害,乃是意外,而非自殺 如果你仍有疑慮,更有關鍵性的證據舉證上面的證人串證、刑事局偵調實驗錯誤 排除諸多非自殺證據,再舉證學生自殺的關鍵性證據的話,那我建議你打給國泰人壽 反之,那就閉上你的嘴,因為僅懷疑論並不足以阻卻保險法的意外理賠給付原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22.212
qpwo:法律系之戰 01/03 17:24
Jobslg:A,B,C對於論證無自殺動機是無效的,生活太順遂而沒有生命意 01/03 17:25
O1DsTeR:台科法律勝 01/03 17:25
Jobslg:義而自殺的案例太多了 01/03 17:25
1.一個會自殺的人還會特地赴美留學? 2.阻卻無自殺動機不等於阻卻意外事證,在這方面訴訟下你必須要舉證學生自殺 而非援例其他順遂卻自殺而類推學生自殺,這是保險人法定舉證責任,我已經講過了
gasara:《經濟狀況》小富 01/03 17:25
ccl007:二樓的 法官判案也有想到問題是其他點的心證更強也符合常態 01/03 17:27
※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59.115.22.212 (01/03 17:30)
ameko34:死無對證 兩造要怎麼說都可以 01/03 17:28
ccl007:講白一點事實發生後事後去還原本來就不是百分百一定如此 01/03 17:28
ccl007:雙方拉鋸就是在這裡 01/03 17:29
ccl007:就跟有人騎車摔倒了怪施工單位道路設計不良害他跌倒 01/03 17:31
ccl007:結果法官就去調查那個路段發生摔倒情形 一週下來沒人摔倒過 01/03 17:32
yukiko:推原PO..簡單講 ..到法庭上誰提質疑誰就得舉證 ... 01/03 18:22
yukiko:所以立場站得穩的那方 最好閉嘴少發言 01/03 18:22
yukiko:保險公司說學生自殺 不能憑空指控 得提證據去說他是自殺 01/03 18:23
yukiko:這案子由刑事鑑定提供意外致死的證據較多 保險公司則舉不出 01/03 18:25
yukiko:學生為何自殺的更多事證...所以保險公司敗訴. 但理賠有疑慮 01/03 18:26
yukiko:保險公司為了其他保戶權益 提起民事官司也屬合理~ 01/03 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