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ainjoey: 實際上隱含的意思就是要老闆賠錢 很難證明已經負責任 06/17 02:24
推 dnek: 有錢那個是立法目的,不會寫在條文裡 06/17 02:25
推 touhou8426: 呃 可是八仙案是怎麼去找八仙求償的? 06/17 02:27
噓 Neil0503: 你上課教授沒跟你講這條隱含的立法目的嗎? 06/17 02:29
推 a96932000: 說真的此判例一開..對於勞方可能會有一些副作用 06/17 02:30
→ a96932000: 更別說更生人求職了... 06/17 02:30
推 colaer: 那些可教化的殺人犯出來再犯法官也應該要負責啊 06/17 02:33
→ lyping: 意義不就是版主說的執行職務時雇主的監督責任嗎?去餐廳吃 06/17 02:38
→ lyping: 飯被下藥 只能找員工負責 老闆沒責任不是也很奇怪 想知道 06/17 02:39
→ lyping: 法律人的解釋 感恩 06/17 02:39
就是為了讓老闆負起監督的責任,所以才有民法188條第一項。
究責條款
但是為了不要使責任無限上綱,所以才有民法188條第二項。
免責條款
這案子會扯到雇主,是因為"行為人謀殺的方式,有利用到職務之便。"
所以才要討論雇主有沒有盡到監督的責任。
而不是因為"雇主比較有錢"所以雇主就有連帶責任。
188條的主要目的是把誰(身分)該付怎樣的責任,白紙黑字的寫下來。
如果重點是在讓受害者求償有門,當初就不會有第二項的免責條款了。
畢竟越多人有責任,受害者獲得補償的機會就越高。
※ 編輯: cloudwolf (36.239.132.222), 06/17/2017 03:04:03
推 SaChiA5566: 那法官輕判放的人再犯我們可不可以要法官賠? 06/17 02:44
推 littlewanga: 單論文義解釋,你是對的,但背後的立法目的... 06/17 02:45
立法的目的在於"保護受雇人不會成為替死鬼"
不然的話
雇用人每每要求受雇人執行勤務時,使用高風險的方式。
而發生事故追究責任時,又以"受雇人個人行為"來抗辯的話。
沒有民法188條,就只有受僱人(因為是行為人跑不掉)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 受雇人 跟 雇用人 經濟狀況的好壞 根本不是重點。
服務生(受僱人)送熱湯時(執行職務),燙傷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由老闆(僱用人)與服務生(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今天就算老闆是舉債做生意,服務生是有錢公子來練社會經驗。
老闆一樣有責任,與經濟狀況無關!
推 piliwu: 犯人跟法官又沒僱傭關係,不要搞笑 06/17 02:52
→ piliwu: 你去麥當勞吃飯被下藥只能叫員工賠償不能叫麥當勞賠償才是 06/17 02:54
→ piliwu: 奇怪的法律,一堆人根本狀況外 06/17 02:54
※ 編輯: cloudwolf (36.239.132.222), 06/17/2017 03:33:50
推 aflan5420: 其實重點是這條是要保護被害人得有所償 06/17 05:45
→ aflan5420: 假如你是被害者家屬,受雇員工沒錢賠,老闆又撇清責任 06/17 05:49
→ aflan5420: 請問你要怎麼辦? 06/17 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