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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ndyMarsh (同志友善の屎蛋爸)》之銘言: (文多恕刪) : 以新聞的事實要跳到未必故意太快了,很多要件其實還看不到 : 可能有人會問,那要怎樣會未必故意 : 例如今天他是闖紅燈撞死過綠燈的路人,而且完全沒有要閃避行人的車行軌跡 : 那可能結果又不一樣了 : 但今天這個屁孩是失控撞死人 : 不說他一定不會構成殺人罪的未必故意 : 只是檢察官要怎麼舉證可能更困難這樣而已 : 看著新聞辦案其實是無法知道判斷案件的很多細節 你講的概念其實很正確、也不難理解 有法律常識的人也都該知道 問題是現在就是這樣的狀況 若殺死人分成三個程度來說 a. 恐怖主義、鄭捷式隨機殺人、情仇財殺、故意就是要殺人 => 這當然是殺人 沒什麼好說的 b. 出於不顧他人、自我放縱造成殺人 => 例如酒駕、這次的競飆 這兩者最常見 c. 出於過失或無知的殺人 => 過失致死 a 跟 c 其實一般爭議都不大 問題就在於 b 現在的社會氛圍認為呢 a 跟 b 其實應該算同一類 因為大家都有常識 即使酒駕這檔事 也已經宣導多年 所以放縱自我胡來導致他人死亡 大家已經覺得是屬於不確定故意殺人 因為這是可以預見的 但現行法律界實務 b 跟 c 比較常當成同一類 那問題就來了 在台灣法官已經是無冕王了 那為什麼不能把這類歸到 a 去 老實說這樣判 法官不會少一毛錢退休金 還能有效警惕這些胡來的傢伙 : ============ : 另外,看到很多篇一直在說過失殺人 : 事實上殺人的「殺」裡面已經包含了故意的要素 : 所以不可能「過失」「殺」人 : 過失只會「致死」 : 故意殺人 vs 過失致死 : 這個小常識分享給大家知道 : ========== : 以這個案件來說來說,就是檢察官提出殺人罪,但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這樣而已 我的常識是告訴我 "在市區競飆, 會有很高的風險致死" 就跟 "拿把大刀在人多處亂揮, 會有很高的風險致死" 同樣道理 常識而已 如果今天我為了好玩 拿把大刀在人多處亂揮、手一滑害死人 而我抗辯說這不是我能預見的、結果沒有觸犯殺人罪 你做何感想? 這就是為什麼大家拿鄭捷舉例 因為剛好他就是莫名想殺人、不問理由 所以以後就是這種人就去街上搞手滑、還是開車亂飆 都不用當殺人了 ---- 然後我記得法官會依照叫做 "經驗法則" 來判決 也就是說當事人除非有智力、思考障礙 不然一般都會當作當事人有常識 那這個常識是不是你的常識? 法官的常識? : ======== : 風向不對,應該會被噓QQ 不是風向問題 而是台灣法官的 常識與經驗法則 跟社會的 常識與經驗法則 常常相去甚遠 這才是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74.1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9407236.A.5D9.html
johnny: 所以分清楚故意跟不小心了嗎 61.227.27.189 10/13 13:08
所以不顧他人、自我放縱、無視風險造成殺人 不能當故意嗎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3:09:54
jungle01: 罪疑惟輕118.233.148.106 10/13 13:08
就是因為這句話 所以要回歸常識跟經驗法則啊 不然不用判了 每個人都主張自己沒知識沒常識 還要法官幹什麼
seabox: 法匠整天只會討論故不故意喔125.231.165.101 10/13 13:08
IHD: 考不上的一直要教法匠? 算島內奇觀嗎? 220.136.41.101 10/13 13:09
seabox: b就是惡劣 惡劣比故意更應該懲罰125.231.165.101 10/13 13:10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3:10:55
seabox: 把b列入a才是正解125.231.165.101 10/13 13:10
killua92: 等等法匠會來噓這篇 叫你多讀書 36.233.86.3 10/13 13:10
wiston1419: 所以是判決出來了484 180.217.157.21 10/13 13:13
羈押庭也是根據法官心證判斷的吼 還是要等一審才算 還是等一審你又會說還沒定讞
trylin: 法匠出來教大家讀書了(結果自己有沒有) 116.241.141.65 10/13 13:14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3:14:58
trylin: 律師牌還不知道 XD 116.241.141.65 10/13 13:14
bolten: 心情不好拿把衝鋒槍去在車水馬龍的鬧區, 42.73.52.23 10/13 13:14
bolten: 朝天掃射,流彈不長眼,打死路過的高官, 42.73.52.23 10/13 13:14
bolten: 是殺人罪還是過失致死呢 42.73.52.23 10/13 13:14
deathboy: 嘻嘻,沒寫法匠認為的答案當然不好考 111.83.114.146 10/13 13:15
qq204: 法匠會噓你 XDD118.171.147.174 10/13 13:15
deathboy: 寫一堆大老出的書裡面的標準答案考上之 111.83.114.146 10/13 13:16
deathboy: 後再來說別人法盲 嘻嘻 111.83.114.146 10/13 13:16
twobug: 所以是因為這樣成大醫院那個被判比較重? 49.217.231.149 10/13 13:17
Kosmosinsel: 立委訂法法官量刑 恐龍法官X瀆職立委 223.140.234.63 10/13 13:17
Kosmosinsel: O 223.140.234.63 10/13 13:17
jasonpig: 法官是完全由權力判A的114.136.132.200 10/13 13:19
jasonpig: 有權力*114.136.132.200 10/13 13:19
deathboy: 不如說法匠利萎都懶得修正,票投dpp? 111.83.114.146 10/13 13:20
蔡英文 說好的司法改革咧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3:23:20
junnn: 全面執政 全面爛掉 因為七天假 酒駕0容忍, 42.72.234.43 10/13 13:27
junnn: 只投資進黨的敵人 42.72.234.43 10/13 13:27
junnn: 市區競速 怎麼會不死人<= 執意殺人 有什麼 42.72.234.43 10/13 13:28
junnn: 好護航 鬼島 42.72.234.43 10/13 13:28
ciswww: 請注意與故意找人撞的差別 73.71.229.237 10/13 13:30
社會氛圍是覺得 你明知有高風險 還放縱自我不顧他人安危 那就等同故意找人撞了 在市區這樣競飆 沒撞到是運氣好 撞到了是合理的必然 可預見的風險 這是常識對吧 只是法官不這麼覺得而已 ---- 不要念法律念到跟世界脫節了好嗎
wiston1419: 你要不要看看羈押的目的 羈押又不是要 180.217.157.21 10/13 13:32
wiston1419: 定罪與罰 180.217.157.21 10/13 13:32
wiston1419: 這跟有沒有定讞是同一層問題喔? 180.217.157.21 10/13 13:33
所以咧? 你要主張羈押庭只是隨便開爽的? 不用初步審視理由、事實?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3:35:27
gamania5972: 就沽名釣譽180.176.101.172 10/13 13:37
atwin0613: 推這篇+樓上的沽名釣譽 然後又會被打 117.19.160.186 10/13 13:42
atwin0613: 成法盲 結果自己又講不出其他東西 117.19.160.186 10/13 13:42
sdflskj: 法官屌最大自由心證說怎樣就怎樣,反正社 27.246.14.129 10/13 13:44
sdflskj: 會氛圍又奈他何也不會丟工作也不會有處罰 27.246.14.129 10/13 13:44
sdflskj: 只要心裏一直洗腦自己我是公正的法官社會 61.70.160.154 10/13 13:47
sdflskj: 大眾都不懂就好ㄌ 61.70.160.154 10/13 13:47
wiston1419: 要啊 我何時說可以隨便審了 我都是說 180.217.157.21 10/13 14:05
wiston1419: 罪還沒定下而已啊 又不是被依A罪羈押 180.217.157.21 10/13 14:05
wiston1419: 就不能被判B罪確定 180.217.157.21 10/13 14:05
那也是一種表態了啊 所以他能裁定交保 人民不能不滿司法 台灣的法官是當太上皇在當就對了
loveboa01: 司法考試就是要寫主流的答案啊 法匠主 27.242.32.144 10/13 14:10
loveboa01: 流XD 27.242.32.144 10/13 14:10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4:13:19
freefrog: 你應該去問檢察官為什麼提的證據不夠 223.137.202.88 10/13 14:25
檢察官: 我覺得辣~ 他明知這樣開車很可能會造成死傷~ 他還是做了 他應該是不確定故意殺人喇 法官: 證據捏 檢察官: 啊 這樣開車很可能會造成死傷~ 是常識呀 法官: 證據捏 檢察官: 幹我是遇到NPC膩 法官: 證據捏 我猜da蓋似醬子 若有雷同純屬巧合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4:30:57
HSnewlife: 該司法改革了 不適任的通通淘汰123.194.160.205 10/13 16:52
Saber92: 照法盲邏輯超速沒被起訴殺人未遂 119.77.165.193 10/13 16:53
Saber92: 警察瀆職喔~ 119.77.165.193 10/13 16:53
AirbusA350: 你這樣做會有風險 就是故意的範圍很廣 36.237.128.162 10/13 17:04
AirbusA350: 如同樓上說的 縱使今天沒發生結果 開 36.237.128.162 10/13 17:04
AirbusA350: 始超速的那一刻 你就有預見你超速會有 36.237.128.162 10/13 17:04
AirbusA350: 很大的可能導致人死亡 所以變成殺人未 36.237.128.162 10/13 17:05
AirbusA350: 遂 36.237.128.162 10/13 17:05
AirbusA350: 簡單的說就是酒駕不一定等於有殺人故 36.237.128.162 10/13 17:06
AirbusA350: 意、超速不一定有殺人故意 要依個案行 36.237.128.162 10/13 17:06
AirbusA350: 為時論定 36.237.128.162 10/13 17:06
AirbusA350: 比如說這個案子 如果他在衝向充滿人的 36.237.128.162 10/13 17:07
AirbusA350: 街道時 早就有看到那邊有一堆人 但是 36.237.128.162 10/13 17:07
belmontc: 這件進去法院了沒?你的證明故意過程呢 111.82.213.23 10/13 17:51
belmontc: ? 111.82.213.23 10/13 17:51
belmontc: 社會氛圍是法官斷案時的參考標準? 111.82.213.23 10/13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