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ickey1270: 讓我們繼續檢討法盲0.0 101.13.247.134 10/13 17:17
推 OAzenO: 這個例子要考慮"遠處"與"馬路"的具體位置 125.231.85.9 10/13 17:18
→ end81235: 危險駕駛是結果,哪來那麼多精神意涵 220.134.43.26 10/13 17:18
→ Kobelephants: 希望中共把台灣司法官檢察官通通抓 42.72.129.40 10/13 17:18
→ Kobelephants: 去活摘器官 42.72.129.40 10/13 17:18
→ rickey1270: 如果是市區和郊區判決也會不同吧 101.13.247.134 10/13 17:18
推 ImBBCALL: 你必須要先證明一競飆通常會有人掛掉的 114.32.120.99 10/13 17:19
→ ImBBCALL: 前提,才有談下去的空間 114.32.120.99 10/13 17:19
這次死人就證明了不是
還是你的通常是指要>50%?
那迫擊砲也是不是要>50% 怎麼證明啊 0.0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20:02
推 hhenry666: 死刑就好 這麼多廢話 61.58.190.222 10/13 17:19
推 solitary7146: 還要加地點 36.235.106.52 10/13 17:20
推 ImBBCALL: 你去查查看飆仔有幾個撞死人的 114.32.120.99 10/13 17:20
你先定義什麼叫做通常
→ rickey1270: 法律人邏輯就是必須證明闖紅燈有人死 101.13.247.134 10/13 17:20
→ rickey1270: 奇怪,這個案例就造成死亡了還拿往後 101.13.247.134 10/13 17:21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21:33
→ rickey1270: 好像這個判重,以後闖紅燈超速一律死 101.13.247.134 10/13 17:21
推 OAzenO: 深夜山路飆車撞死觀眾與本案判決肯定不同 125.231.85.9 10/13 17:22
推 ImBBCALL: 你無法從結果死人了,來逆推飆車競速通常 114.32.120.99 10/13 17:22
→ ImBBCALL: 會造成死亡 114.32.120.99 10/13 17:22
所以你要先定義什麼叫通常啊 講好幾次了
→ rickey1270: 然後請問要等飆仔撞死人才能判本案? 101.13.247.134 10/13 17:23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23:27
→ ImBBCALL: 社會事實啊,你去問八家九飆仔是不是機乎 114.32.120.99 10/13 17:23
→ ImBBCALL: 都撞死人過 114.32.120.99 10/13 17:23
繼續凹吧
如果我告訴你越戰多少顆子彈才能殺掉一名越共
你該不會主張以後開槍都無罪了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26:05
→ afiend0927: 迫擊炮擊出也沒通常造成人死亡不是?180.217.120.254 10/13 17:27
→ afiend0927: 而且引入實例來看,在台灣被超速、競180.217.120.254 10/13 17:27
→ afiend0927: 速撞死的人多,還是被迫擊炮意外打死180.217.120.254 10/13 17:27
→ afiend0927: 的人多?如果依照判例,預計被違規車180.217.120.254 10/13 17:27
→ afiend0927: 輛撞死的機率,絕對比被迫擊炮打死的180.217.120.254 10/13 17:27
→ afiend0927: 還高太多了,所以競速超速致死,是可180.217.120.254 10/13 17:27
→ afiend0927: 預見。被迫擊炮打死算是獵奇了180.217.120.254 10/13 17:27
→ Saber92: 原來飆車的目的是殺人阿? 新理解XD 119.77.165.193 10/13 17:29
打迫擊砲也可以為了慶生啊 不難理解
推 wwww2258: 可是追擊跑應該是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42.73.181.221 10/13 17:29
→ wwww2258: 裡的東西 42.73.181.221 10/13 17:29
→ wwww2258: 光是器具就有差了@@ 42.73.181.221 10/13 17:29
→ trywish: 重點是在時間:人多 地點:人多 行為: 118.171.123.99 10/13 17:29
→ trywish: 競速 下,造成的死亡,本來就應該和普通 118.171.123.99 10/13 17:29
→ trywish: 飆車不同,你去山區飆,人不多。你半夜飆 118.171.123.99 10/13 17:30
推 OAzenO: 所以這兩個例子可能成立殺人也可能不成立 125.231.85.9 10/13 17:30
→ Saber92: 迫擊砲案例美國一定有那種打靶打到路人的 119.77.165.193 10/13 17:30
→ trywish: 人也不多。當然能以殺人罪論處,後續才有 118.171.123.99 10/13 17:30
→ OAzenO: 要具體個案判斷 不能通例 125.231.85.9 10/13 17:30
→ trywish: 嚇阻力。 118.171.123.99 10/13 17:31
推 ImBBCALL: 就是無法說明在市區飆車通常會有人掛掉 114.32.120.99 10/13 17:33
→ ImBBCALL: 這個前提嘛 114.32.120.99 10/13 17:33
你就是無法定義通常嘛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35:05
推 ImBBCALL: 我不需要定義啊 你去問問看就知道囉 114.32.120.99 10/13 17:35
你提的你說啊
干我屁事
→ trywish: 有辦法定義啦,車輛限速本來就是一種定義 118.171.123.99 10/13 17:35
推 OAzenO: 這個"通常"就是能否成立殺人罪的攻防重點 125.231.85.9 10/13 17:35
如果以戰爭資料來看 迫擊砲可能要幾發、甚至幾十發才會造成敵軍傷亡
所以迫擊砲 "通常" 不會致死 這案應該算過失? XDDDDDD
這些鬼話去對法律人講啊
就別怪百姓繼續噓法匠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38:20
→ trywish: 超過一定速限,本來就很容易失控。只是因 118.171.123.99 10/13 17:36
→ trywish: 沒有通例,所以想判其實很難。 118.171.123.99 10/13 17:36
噓 Saber92: 原PO看的賽車比賽都是看比撞死幾個人? 119.77.165.193 10/13 17:37
→ Saber92: 還是比誰先到達終點? 119.77.165.193 10/13 17:37
我看的賽車比賽都有封路、護欄喔
推 nopeace: 光狀況1的遠處及其他客觀環境定義都是司118.166.123.153 10/13 17:38
→ nopeace: 法攻防交點,罪名都不同118.166.123.153 10/13 17:38
隨便啊
不然 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好了 這次飆車的地方
→ Saber92: 樓上法盲不會想這麼多啦 119.77.165.193 10/13 17:38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41:01
→ nopeace: 遠處是有人群或空地,什麼樣的空地定義118.166.123.153 10/13 17:39
→ nopeace: 都不一樣118.166.123.153 10/13 17:39
→ Saber92: 遠處是指我從陽明山上往台北市中心? 119.77.165.193 10/13 17:39
→ Saber92: 還是在花蓮海邊往太平洋射? 結果差很多 119.77.165.193 10/13 17:40
推 ImBBCALL: 你試試看拿破擊砲往市區射看會不會死人 114.32.120.99 10/13 17:40
→ ImBBCALL: 試試看就知道 114.32.120.99 10/13 17:40
不好說 需要我拿波灣戰爭時的數據來分析嗎
推 OAzenO: 每個人的"通常"都是不一樣的 無法定義 125.231.85.9 10/13 17:40
→ lazo: 法官也有家人,怕黑道尋仇很正常 223.136.8.108 10/13 17:41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42:52
→ nopeace: 建立司法系統本來就不會以老百姓會不會118.166.123.153 10/13 17:42
→ nopeace: 噓為前提, 你可能先思考為什麼法律這麼118.166.123.153 10/13 17:42
→ nopeace: 一板一眼118.166.123.153 10/13 17:42
1. 那老百姓噓一下也OK嘛
2. 一板一眼? 那個律師被撞死的案子(下略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44:08
→ Saber92: 拿波灣戰爭數據也太搞笑 台灣現在在打仗? 119.77.165.193 10/13 17:44
所以啊 我條件都開完了 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 下班時間
鍵盤法官快判啊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44:53
→ Saber92: 法盲超愛提律師被撞死 那個就鎖定他衝 119.77.165.193 10/13 17:44
→ Saber92: 有啥好比的?難道這個飆仔鎖定那3個人撞? 119.77.165.193 10/13 17:45
鍵盤法官先判案 別扯遠了
→ kirua1218: 成大案子沒殺到又自首交保要150萬,這 49.216.160.224 10/13 17:45
→ kirua1218: 屁孩3條命被抓還嗆自己混黑道 還不怕他 49.216.160.224 10/13 17:45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46:19
→ kirua1218: 跑路就15萬交保 我真不懂台灣法律 49.216.160.224 10/13 17:46
→ Saber92: 鍵盤法官說台北市南京東路是遠處喔? 119.77.165.193 10/13 17:46
距離發射者的遠處啊 他從一段射到二段也是遠處啊 有啥問題嘛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47:18
→ Saber92: 迫擊砲就一定是殺人故意有啥好判? 119.77.165.193 10/13 17:47
為什麼? 因為 "A比B更有客觀可預期不確定故意殺人" ?
鍵盤大濕?
還是你有數據能佐證、在南京東路一段往二段打一炮
"通常" 會死人?
→ afiend0927: 律師的案子,加害人是鎖定他妻子衝,180.217.120.254 10/13 17:47
→ afiend0927: 律師只是剛好站旁邊,應該屬於過失,180.217.120.254 10/13 17:47
→ afiend0927: 畢竟加害者跟律師不是朋友,沒有犯意180.217.120.254 10/13 17:47
→ afiend0927: 。180.217.120.254 10/13 17:47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48:47
→ Saber92: 你在南京東路超速是殺人故意? 119.77.165.193 10/13 17:47
→ cunankimo: 一個是公認的武器 一個不是 223.137.80.1 10/13 17:48
車輛也有時拿來當武器用啊
→ Saber92: 那你趕快去南京東路抓人超速阿 119.77.165.193 10/13 17:48
→ Saber92: 可以當英雄耶 還不趕快去 119.77.165.193 10/13 17:48
就說了前提競飆不只是超速
你只能跳針嗎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49:49
→ Saber92: 照法盲這個邏輯 中共覺得台灣總統府沒人 119.77.165.193 10/13 17:49
→ afiend0927: 公認太主觀吧!你站在迫擊炮前面會怕180.217.120.254 10/13 17:49
→ afiend0927: ,站在高速行駛的車前面不怕?武器是180.217.120.254 10/13 17:49
→ Saber92: 又夠遠丟兩顆飛彈國慶一下不過份阿~ 119.77.165.193 10/13 17:49
→ afiend0927: 你認定的?還是大家認定的?180.217.120.254 10/13 17:49
→ nopeace: 立法或許可以把這個行為的刑責拉到跟殺118.166.123.153 10/13 17:49
→ nopeace: 人罪一樣重, 但跟直接用殺人罪判決是不118.166.123.153 10/13 17:49
推 ImBBCALL: 南京東路一段往二段打一炮 以破擊砲的爆 114.32.120.99 10/13 17:49
→ nopeace: 一樣的, 但我可以理解一般人很難理解為118.166.123.153 10/13 17:50
→ ImBBCALL: 炸範圍可能還真的不會被判斷為殺人喔 114.32.120.99 10/13 17:50
沒錯 你得到他了
你得跟Saber92吵一下喔
→ nopeace: 什麼要這樣定義118.166.123.153 10/13 17:50
→ Saber92: 你的通常不會死人怎麼看得? 波灣戰爭喔 119.77.165.193 10/13 17:50
我怎麼知道
那個BBCALL扯通常的
你先跟他扯清楚如何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51:15
→ Saber92: 波灣戰爭人口密集度勘比台北市南京東路? 119.77.165.193 10/13 17:50
所以咧 標準是啥
噓 johnny: 法盲很恐怖 61.227.27.189 10/13 17:51
喔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52:19
→ Saber92: 你說通常迫擊砲往南京東路丟一發不會死人 119.77.165.193 10/13 17:51
→ afiend0927: 迫擊炮無法針對小目標射擊,它只能概180.217.120.254 10/13 17:52
→ afiend0927: 略計算落下的位置,只要對方是能自由180.217.120.254 10/13 17:52
推 ImBBCALL: 不過如果是丟核彈我就確定了,我對破擊 114.32.120.99 10/13 17:52
→ afiend0927: 移動的狀況,迫擊炮幾乎無法拿來預謀180.217.120.254 10/13 17:52
→ ImBBCALL: 砲不熟 114.32.120.99 10/13 17:52
→ afiend0927: 殺人180.217.120.254 10/13 17:53
→ Saber92: 迫擊砲一定算是故意殺人 不然美國槍擊案 119.77.165.193 10/13 17:53
→ Saber92: 拿手槍都說超過射程不就沒事了 119.77.165.193 10/13 17:54
所以你得先跟BBCALL吵一下
決定一下到底A是不是殺人罪喔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55:22
→ Saber92: 頗喝~ 鍵盤法盲法官 自己定義不出通常叫 119.77.165.193 10/13 17:56
→ Saber92: 別人去吵 到底殺傷武器跟車子是不會分喔 119.77.165.193 10/13 17:56
跳針了跳針了
叫你去吵是因為BBCALL也是反法盲派啊
你們反法盲派不吵清楚誰知道你們在說什麼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7:57:38
→ Saber92: 你怎不搭飛彈出國? 跟飛機一樣會飛阿 119.77.165.193 10/13 17:57
推 ImBBCALL: 我沒反法盲啊 法盲讚 114.32.120.99 10/13 17:58
不管怎樣
現在反法盲派主張
迫擊砲是武器、汽車是汽車
所以A案不能拿武器慶生、一定是殺人
B案不能拿汽車當武器、一定是過失
然後不知道往南京東路打一炮的殺傷率為何
還有沒有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8:00:51
推 kinghtt: 酒駕吊照+無照市區飆車 只能當超速 1.161.20.75 10/13 18:02
→ kinghtt: 用過失致死起訴,算死者倒霉不是法律人 1.161.20.75 10/13 18:03
→ kinghtt: 今天撞死三個法官就不會這麼輕了 1.161.20.75 10/13 18:03
→ TaiwanUp: 違反交通規則就是罰鍰 競速致死最高就無 114.37.22.23 10/13 18:04
→ TaiwanUp: 期徒刑 不要扯一堆似是而非的 114.37.22.23 10/13 18:04
你說了算 好棒棒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8:04:43
推 r89556: 我理解原Po想表達什麼 111.82.241.115 10/13 18:06
推 nopeace: 你有點為了戰而戰,要不要多描述你不認同118.166.123.153 10/13 18:09
→ nopeace: 的點是什麼?馬路競速應等於殺人罪?118.166.123.153 10/13 18:09
我只是想主張
在下班時間的南京東路競飆
有客觀可預期不確定故意殺人嫌疑
應該以殺人罪起訴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8:15:19
推 kidd0: 是不是殺人,動機很重要,根據無罪推定原則 119.14.97.165 10/13 18:47
→ kidd0: 你要先證明他們飆車是為了殺人而做的行為 119.14.97.165 10/13 18:48
所以就是上面的老問題嘛
如果我迫擊砲打一炮 你也要證明我是想殺人 不是只是為了慶生嘛
還是根據 "經驗法則" 打迫擊砲就一定是要殺人?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8:56:13
噓 chopssin: 原po這樣根本不是在討論 只是在發洩情 42.77.197.147 10/13 18:58
→ chopssin: 緒 42.77.197.147 10/13 18:58
指控人法盲 現在換成指控人發洩情緒了?
→ Nitricacid: 法律人可不可以自己先講好啊 111.82.31.209 10/13 18:58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9:00:17
推 kidd0: 迫擊砲打一炮,當然適用同樣標準,檢察官 119.14.97.165 10/13 19:00
→ kidd0: 無法舉證你有故意殺人之動機,一樣不能以 119.14.97.165 10/13 19:01
噓 TDKWFL: 給的條件這麼少就要判 以後超速事故有死亡 114.26.228.63 10/13 19:01
→ TDKWFL: 就判殺人 沒死有傷的都判殺人未遂 厚母厚 114.26.228.63 10/13 19:01
又一個拿超速混淆競飆的
→ kidd0: 以殺人罪起訴你。 119.14.97.165 10/13 19:01
那就是問題啦
1. 上面Nitricacid的判決 好像甚至沒有殺女童的動機吧 怎麼會故意
2. 這個國家的法律可以允許在市區打一炮、結果只判兩年的鬼事就對了
當然你會說法官不見得會這樣判
那問題又是老話憑啥 憑經驗法則? 憑常識?
所以結果繞了老半天又繞回來了
為什麼競飆致死不能用殺人罪羈押
實務上都早有案例
法匠到底在護航幾點的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9:06:15
推 chopssin: 原po類比無效 怎不類比丟肉包 42.77.197.147 10/13 19:03
推 kidd0: 之前有原住民獵槍誤射同伴,一樣是過失致死 119.14.97.165 10/13 19:03
對嘛 誤射那是用什麼判斷誤射
絕對不是開槍的說我誤射 就結案宣判啊
審酌兩人關係嘛 開槍的跟對方有沒有情仇財糾紛呢
有沒有前科、有沒有不良紀錄、有沒有服用藥物
然後以現場的勘驗判斷 是否為誤射的可能性
這是不是叫作經驗法則、常識判斷
所以咧
我不懂的是為什麼在南京東路競飆
可以只憑被告一面之詞決定
他沒有想撞死人
然後羈押法官出來說那種令人吐槽的話
他也許沒有想要殺人
但說不定他根本不在乎會不會/有沒有撞死人
這算哪一種? 嗯?
推 Nitricacid: 被撞死的是一起飆車的還是一起打獵的 111.82.31.209 10/13 19:06
→ Nitricacid: ? 111.82.31.209 10/13 19:06
推 chopssin: 承認你只是在發洩又沒關係 大家都很不爽 42.77.197.147 10/13 19:07
→ chopssin: 啊 只是觀點不同罷了 easy~ 42.77.197.147 10/13 19:08
推 ImBBCALL: 你拿那個判決喔,你看過影片沒?碾到人 114.32.120.99 10/13 19:10
→ ImBBCALL: 繼續開 讚 114.32.120.99 10/13 19:10
推 Nitricacid: 所以多碾一下=故意 直接把人撞爛=不 111.82.31.209 10/13 19:11
→ Nitricacid: 小心? 111.82.31.209 10/13 19:11
推 ImBBCALL: 我可沒說哦。 114.32.120.99 10/13 19:14
推 ImBBCALL: 警察隨身密錄一定有聲音 聲音打開一定叫 114.32.120.99 10/13 19:20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9:20:56
→ ImBBCALL: 得很悽厲吧 114.32.120.99 10/13 19:20
推 kidd0: 你說的那些佐證都是檢察官要去蒐集的,同 49.214.205.95 10/13 19:20
→ kidd0: 樣的,也不能憑你鍵盤推論來證明他們飆車就 49.214.205.95 10/13 19:20
→ kidd0: 是要殺人。 49.214.205.95 10/13 19:21
我只問這個條件啦
某A不管是拿迫擊砲往城裡轟
還是在南京東路飆車
還是在水井裡投砒霜
如果某A沒有想要殺人
但他知道這樣做可能會死人
而他根本不在意會不會死人
依照我國法律沒有辦法證實他想殺人
只能判過失致死就對了
是嗎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9:23:32
推 Nitricacid: 樓上你還好嗎 今天檢查官蒐證之後殺 111.82.31.209 10/13 19:22
→ Nitricacid: 人罪起訴 法官給這什麼回覆? 111.82.31.209 10/13 19:22
推 kidd0: 我也很厭惡他們的行為,但法律論證要更嚴 49.214.205.95 10/13 19:23
→ kidd0: 謹,不是拿來當作洩憤的工具。 49.214.205.95 10/13 19:23
→ kidd0: 檢察官的證據不足被駁回很正常 49.214.205.95 10/13 19:24
推 kidd0: 除了動機外,可預見的結果也是殺人罪的要 49.214.205.95 10/13 19:31
→ kidd0: 件之一,你只要能跟法官證明在市區飆車與轟 49.214.205.95 10/13 19:31
→ kidd0: 砲一樣有明顯客觀高致死率,那也是有間接故 49.214.205.95 10/13 19:31
→ kidd0: 意殺人的可能。 49.214.205.95 10/13 19:31
→ kidd0: 如果你提出有說服力的數據證明,我也可以 49.214.205.95 10/13 19:32
→ kidd0: 接受以殺人罪起訴。 49.214.205.95 10/13 19:33
在市區飆車 有明顯客觀高死亡率
這對我來說是常識啊! 常識!
要數據當然會有, 但我真的懶得找了,
對法律人來說不是常識嗎?
這是我從一開就吐槽、主張的點啊
為什麼可以繞這麼大一圈啊
推 Nitricacid: 然後法官會回你嫌犯跟死者並不認識 111.82.31.209 10/13 19:33
→ Nitricacid: 之間沒有殺人動機 111.82.31.209 10/13 19:33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9:36:30
推 kidd0: 沒有數據,不然你也可以找判例,看看有沒 49.214.205.95 10/13 19:43
→ kidd0: 有飆車以殺人罪判刑確定的,最高法院的判決 49.214.205.95 10/13 19:43
→ kidd0: 更好。 49.214.205.95 10/13 19:43
→ kidd0: 小弟無知,目前還沒看到類似的案例,懇請 49.214.205.95 10/13 19:44
→ kidd0: 賜教。 49.214.205.95 10/13 19:44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1013000547-260106
車禍事故依殺人罪起訴或判刑過去都有案例。2008年新北市泰山區的1名黃姓駕駛人,就
是高速行駛山區道路跨越雙黃線撞及對向機車騎士,被當時的板橋地檢署認定黃某在限速
30公里地區飆車並肇逃,有殺人故意,依殺人罪起訴。
檢察官解釋,例如在下班時間的尖峰高速行駛,可以視為明知高速駕駛行為會造成傷亡,
但仍堅持繼續這樣做,就可以依有犯罪故意加以起訴,而且法院過去也曾支持判刑。
細節你自己找吧 我還沒吃飯呢
推 laputaca: 原po邏輯相當清楚啊 推一個 111.253.5.192 10/13 19:51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9:55:42
噓 Saber92: 法盲都說了 超速有明顯客觀高死亡率 119.77.165.193 10/13 19:55
→ Saber92: 麻煩法盲超速自己去自首殺人未遂 119.77.165.193 10/13 19:56
你要拿飆車混淆超速到什麼時候去?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9:56:36
推 lanhow: 法律人的邏輯難以理解 110.50.190.167 10/13 19:56
→ Saber92: 超好笑飆車不超速你看的出來他在飆車? 119.77.165.193 10/13 19:57
所以咧? 飆車只有超速? 超速等於飆車?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9:58:23
→ Saber92: Po的新聞都說了有肇逃 撞了人不送醫 119.77.165.193 10/13 19:58
→ Saber92: 被當故意殺人起訴意外嗎? 119.77.165.193 10/13 19:58
那為什麼不是過失+遺棄
都給你講就好
→ Nitricacid: 其實我很好奇所謂的客觀高致死率到底 111.82.31.209 10/13 19:58
→ Nitricacid: 要怎麼量化 111.82.31.209 10/13 19:58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19:59:09
→ Nitricacid: 所以直接把人撞爛就沒事了你是不是這 111.82.31.209 10/13 19:59
→ Nitricacid: 個意思 111.82.31.209 10/13 19:59
→ Saber92: 怎麼有人飆車不超速不違規你要抓他嗎? 119.77.165.193 10/13 19:59
→ Saber92: 都給法盲講就好 飆車一定會死人是常識~ 119.77.165.193 10/13 20:00
所以打一發迫擊砲也不一定會死人啊
若有人打一發炮到別人家去 沒死人是算殺人未遂還是公共危險?笑死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20:01:17
→ Nitricacid: 法學大師的世界觀裡面車禍致死率跟車 111.82.31.209 10/13 20:02
→ Nitricacid: 速脫鉤 真是嘆為觀止 還有超速太誇張 111.82.31.209 10/13 20:02
→ Nitricacid: 不撞死人也是會判公共危險罪的 法學 111.82.31.209 10/13 20:02
→ Nitricacid: 大師沒看過這個判例? 111.82.31.209 10/13 20:02
推 ImBBCALL: 你貼的那件是因為他為了逃逸又把人碾過 114.32.120.99 10/13 20:03
噓 Saber92: 笑死 拿迫擊砲打別人家說是公共危險罪? 119.77.165.193 10/13 20:03
說不定打中外牆 在外面爆炸啊
不好說吼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20:04:09
→ Saber92: 法盲連怎樣叫飆車都定義不出來 119.77.165.193 10/13 20:03
你要定義就給你啊
危險駕駛 俗稱飆車
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30-2005-1.html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嚴重超速)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
他方式造成噪音。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第
1項第1款、第2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
為違反第1項第1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
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18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21條規定應同時施
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20:05:21
→ Saber92: 打到私宅都說是公共危險罪這智商... 119.77.165.193 10/13 20:04
→ Saber92: 拿殺人武器往住家打不覺得是殺人喔? 119.77.165.193 10/13 20:05
→ Saber92: 反社會? 119.77.165.193 10/13 20:05
你得證明打炮的想殺人啊
他說他不想耶 他只是想嚇嚇人
依照法匠邏輯 可不可以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20:06:15
→ Saber92: 呵呵 說拿火箭砲打總統府跟你是甚麼關係? 119.77.165.193 10/13 20:07
又跳針了
→ Nitricacid: 肇事逃逸碾到人 他跟受害人又不認識 111.82.31.209 10/13 20:07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20:07:45
→ Nitricacid: 為什麼會有殺人動機 這不是明顯的被 111.82.31.209 10/13 20:07
→ Nitricacid: 追捕過程中發生的意外嗎 111.82.31.209 10/13 20:07
噓 Saber92: 呵呵 法盲認為自己拿迫擊砲打網友住宅 119.77.165.193 10/13 20:09
推 ImBBCALL: 沒看清楚。我指的是你新聞中2017年酒駕 114.32.120.99 10/13 20:10
→ Saber92: 跟拿火箭跑打總統府不一樣 我還真不知道 119.77.165.193 10/13 20:10
→ Saber92: 嘴砲講打總統府的幹嘛被抓咧 119.77.165.193 10/13 20:10
我是在舉例呀
你覺得不舒服我改一下用語就是了
推 Nitricacid: 我能理解碾到人還跑走為什麼會被重判 111.82.31.209 10/13 20:12
→ Nitricacid: 啊 可是這次的狀況是人車直接撞爛了 111.82.31.209 10/13 20:12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20:12:43
→ Nitricacid: 還要拿有沒有碾到肇逃來衡量很奇怪 111.82.31.209 10/13 20:12
→ Nitricacid: 吧 111.82.31.209 10/13 20:12
推 ImBBCALL: 直接撞爛?你是指倒車那件嗎 114.32.120.99 10/13 20:16
→ ImBBCALL: 我相信勘驗影片的時候會開聲音 114.32.120.99 10/13 20:16
→ ImBBCALL: 外加驗屍報告說明是如何致死的 114.32.120.99 10/13 20:16
噓 arishina: 你先定義什麼叫殺 101.137.138.34 10/13 20:17
→ ImBBCALL: 你想到的律師都想得到 114.32.120.99 10/13 20:17
推 kidd0: 小弟剛剛稍微查了一下,你說的案例不太一樣 119.14.97.165 10/13 20:17
→ kidd0: 他不是飆車判殺人罪,而是故意輾人。 119.14.97.165 10/13 20:18
→ arishina: 所有法律文字都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你連 101.137.138.34 10/13 20:19
→ arishina: 通常二字都跟一般人沒共識來討論什麼? 101.137.138.34 10/13 20:19
→ wahaha99: 這好像不是我提的 1.171.174.105 10/13 20:19
推 Nitricacid: 那個是我貼的 而這兩件只是想凸顯所 111.82.31.209 10/13 20:21
→ Nitricacid: 謂跟被害人不認識=沒有殺人動機 那以 111.82.31.209 10/13 20:21
→ Nitricacid: 此為基準 以往這種酒駕幹嘛的撞死人 111.82.31.209 10/13 20:22
→ Nitricacid: 不就只剩下用有沒有碾了又跑當標準? 111.82.31.209 10/13 20:22
→ Nitricacid: 這不是很可笑嗎 111.82.31.209 10/13 20:22
推 kidd0: 就是你貼的中時新聞,台中地院106年判的 119.14.97.165 10/13 20:23
檢察官解釋,例如在下班時間的尖峰高速行駛,可以視為明知高速駕駛行為會造成傷亡,
但仍堅持繼續這樣做,就可以依有犯罪故意加以起訴,而且法院過去也曾支持判刑。
律師翁偉倫表示,對危險有預見卻對結果仍在所不惜,表現外在的行為就會被視為有未必
故意,所以警方依殺人罪移送南京東路飆速事故的當事人並無不妥,但是,未必故意也會
因地點而有影響,例如封閉的高速公路上,駕駛人不可能預期到會有行人,就難以用殺人
罪論處。
我要說的重點是這段啦
推 ImBBCALL: 認識與否只是裁定中了一個字眼,卻能被無 114.32.120.99 10/13 20:25
→ ImBBCALL: 限放大到單純因為不認識 114.32.120.99 10/13 20:25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20:25:52
→ ImBBCALL: 我有案子是幫助詐欺的型態被起訴洗錢的 114.32.120.99 10/13 20:26
→ ImBBCALL: 檢察官要怎麼起訴你很難說什麼 114.32.120.99 10/13 20:27
推 kidd0: 你的重點是檢察官單方面說詞,但還是找不到 119.14.97.165 10/13 20:28
→ kidd0: 判例,相關的起訴書我也找不到,所以懷疑 119.14.97.165 10/13 20:29
→ kidd0: 以前是否真有因為飆車判殺人罪成立的事實 119.14.97.165 10/13 20:29
有概念相同收押的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35224
23歲男酒駕害女騎士慘死 法院罕見依「殺人罪」收押
最近的新聞 未來怎麼判還不知道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20:31:07
推 ImBBCALL: 羈押vs有罪判決 114.32.120.99 10/13 20:32
羈押vs羈押 才對
現在也是吵羈押案啊
而且這說明的是法界風向也在變
而且不一定要修法才能做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20:35:56
推 ImBBCALL: 所以那男的有沒有被押? 114.32.120.99 10/13 20:35
有 你好歹看下內容
※ 編輯: wahaha99 (1.171.174.105), 10/13/2018 20:36:09
推 kidd0: 如果只有收押還是不夠力,離有罪還很遠。 119.14.97.165 10/13 20:37
推 ImBBCALL: 所以呢 都被押了啊,羈押事由並不代表 114.32.120.99 10/13 20:37
→ ImBBCALL: 有罪判決事由 114.32.120.99 10/13 20:37
→ kidd0: 但以前沒有也不代表未來不會,靜待發展。 119.14.97.165 10/13 20:38
推 jacker0091: 迫擊砲發明的目的是傷人,車是載具175.180.192.122 10/13 21:40
→ jacker0091: 你拿發明來傷人的東西慶生跟飆車比175.180.192.122 10/13 21:41
→ jacker0091: 當然B被推斷成故意殺人的難度比較高175.180.192.122 10/13 21:43
→ jacker0091: 說A開砲的目的是為了在慶生爽一下175.180.192.122 10/13 21:44
→ jacker0091: 就同時符合你的例子跟故意了B比較難掰175.180.192.122 10/13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