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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標題 酒測攔檢與人權保障的界限何在? 發布日期 106-11-16 https://goo.gl/wrgcv4 <= PDF版 本院受理106年度交上第247號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8日判決(上訴駁回)後, 部分媒體報導有失客觀公允,為正視聽,避免社會誤解,特予說明如下: 壹、 事實概要: 一、 本件被上訴人(即汽車駕駛人)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1時49分許,駕車在臺北市市民 大道4段前,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執勤員警以「行經設有告示執 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逕行舉發在案。 二、 嗣經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作成106年3月31日北市裁罰字第22-AEZ912482 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被上訴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 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依同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被上 訴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62號判決(下稱原審 判決)撤銷原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貳、 澄清重點: 一、 酒測之正當法律程序: 按照憲法預設的價值,人民本是自由的,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之義務,非法實施的酒 測,人民當然可予拒絕。故必先「合法實施」酒測,才有「拒絕酒測」的處罰可言。所謂 「合法酒測」,必須恪遵酒測的「正當法律程序」。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揭示「警 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 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 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之重要意旨,唯有踐行前述程序,要求 人民酒測之法律依據與程序,方符合憲法要求。 二、酒測攔檢與人權保障界限何在?酒測固然在追求重要公益;但另一面亦同時侵犯到人 民的自由,因此,兩者界限或平衡點何在?此在法治國家,是個極須慎重思考的問題。 三、 本院判決已論明: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關於警察得攔停交通工具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之要件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與隱私權利之意旨,要求警察人員「不得 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因此闡釋關於警察臨檢之對 象,必須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二)本件依原審法院勘驗舉發過程蒐證錄影光碟結果,認定本件舉發員警係依被上訴人駕 駛系爭車輛,在前設有酒測臨檢站,針對行經路段所有車輛,隨機、概括、無差別地進行 酒測之前,即自行路邊停車,因而主觀先認定被上訴人有意規避酒測臨檢處所,有酒後駕 車或其他犯罪之嫌疑,故而上前,對於已經路邊停妥車輛之被上訴人,進行盤查。然依被 上訴人未停車前尚在駕駛系爭車輛之情形,該交通工具現實上並未發生有危害,且無其他 蛇行、車速異常、不穩等「相當合理之客觀事由」,可資建立被上訴人有酒駕之合理可疑 性,等同因被上訴人不願順服前往接受上述無差別性、概括、隨機性之臨檢措施,即主觀 臆測凡任何不服膺此警察威權之國民,均屬可疑酒駕之人,尚欠缺客觀合理之基礎,與警 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有違。 (三)原審法院依上開光碟勘驗結果,認定被上訴人雖有由內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並持 續減速之行為,然此乃因被上訴人欲於路邊停車而為之正當駕駛行為,無從得見被上訴人 有何驟然變換車道或驟然減速之情形,故被上訴人並無異常駕駛行為。認上訴人主張被上 訴人有異常駕駛行為, 並非可採。 (四)原審法院依光碟勘驗結果,認定舉發機關員警在上前對被上訴人進行盤查時,被上訴 人既早已自行停妥車輛,顯然員警並非對尚在行進中之車輛攔停要求進行酒測,斯時被上 訴人更非客觀上已發生危害,或有客觀合理依據易生危害交通工具之駕駛人,也無從對駕 駛危險交通工具行為進行攔停,此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要件更有不合 ,其要求被上訴人接受酒測檢定並非合法,被上訴人拒絕酒測,並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尚不得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罰。 (五)本院認原審上述證據調查與事實認定,尚與證據法則或經驗法則等無違,亦符合上述 司法院解釋及法律規範意旨,並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等違 背法令之情形,認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 特此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66.2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0844472.A.117.html
llzzyy01: 這樣搞下來,就有一堆人在臨檢站前路邊停車 11/16 23:03
foolwind: 台灣一直講求人權,最後只有吃屎的份啦 11/16 23:03
gino0717: 大裝睡時代 11/16 23:03
sunnydragon7: 第三點就有問題啦! 11/16 23:04
winger: 要停就給他們停啊…到時候交通阻塞警察就有權辨事了好嗎? 11/16 23:04
ivorysoap: 講三小 以後看到臨檢就自動靠路邊裝睡就好 11/16 23:05
tokeep: 簡單講就是警察沒擔當.遇到不開車門居然只在旁宣讀根本呵 11/16 23:05
minamibaby: 法匠 11/16 23:05
kenro: 法官亂判啊,但應該要修法減少這種空間,否則只會破窗 11/16 23:05
ivorysoap: 法官不解釋一下違停嗎? 違停還不能查? 11/16 23:05
TAKEZOU: 交通阻塞也是罰單而已阿 11/16 23:05
andy199113: 垃圾無恥民進黨 11/16 23:05
user1001: 法院認證,但法院何時可信,何時不可信? 11/16 23:05
ivorysoap: 說罰單的是無視前幾天有人在待轉區被抓走吧 11/16 23:05
ivorysoap: 要開罰就開罰 抓人幹嘛 11/16 23:06
petts: 法院越解釋越糟 11/16 23:06
mirza: 這法官,..無言,這等同告知 以後遇警,減速,關門,就好了. 11/16 23:06
Mradult: 就突然路邊停車裝睡,這還不能合理懷疑喔? 11/16 23:07
LeonardoChen: 看到臨檢停車鎖窗,這不是超可疑的嗎? 11/16 23:07
TAKEZOU: 抓人回去不符比例原則拉 先告強制罪 11/16 23:07
LeonardoChen: 光這樣就不是「無端」了吧 11/16 23:08
kaletra: 看到攔檢點就把車停到路邊鎖門睡覺,輕輕輕鬆省荷包 11/16 23:08
cospergod: 文組最愛咬文嚼字了 11/16 23:08
linceass: 酒駕殺人 法匠都推了一把 11/16 23:09
Mradult: 我都懷疑不是酒駕,也是拉K之類的,怕被聞味道 11/16 23:09
Mradult: 法匠的經驗法則跟普羅大眾真的很不一樣 11/16 23:10
benifty: 以後藏毒是不是也可以比照比照辦理? 11/16 23:10
kilig: 法匠無誤啊 以後臨檢哨前會大堵車 判決沒思考過社會影響嗎? 11/16 23:12
yeay: 警察的確不能強開車門。但開拒絕酒測也不行,真可笑。 11/16 23:17
u48652004: 警方要去查證,臨檢的路上,是不是黃線可臨停.... 11/16 23:19
wholmes: 根本就違背一般經驗法則 一般人會在臨檢點前違停睡覺嗎 11/16 23:19
Daedolon: 法匠程度不意外 11/16 23:21
a29976137: 根本87解釋 11/16 23:21
HatsuneMiku: 這算啥解釋? 看到臨檢就停車不可疑? 法匠蒸蚌 11/16 23:35
saiage: 這案以後造成模仿效應會很可觀 開四輪酒駕 誰不學? 11/16 23:42
newstarisme: 看完就知道台灣司法為什麼這麼爛了 11/17 00:01
holyhelm: 酒駕臨停裝睡就是SOP, 不用再爭了 11/17 00:13
devilsky: 大家開喝了 以後路上遇到臨檢一律別開門裝睡 11/17 00:14
devilsky: 遇到定點的別開過去 直接在前面10公尺停下來睡 11/17 00:15
devilsky: 大不了違停被開單 便宜多了 11/17 00:16
qmaper: 這案例就是告訴歹徒~以後看到臨檢 就快路邊停車 鎖門 沒事 11/17 00:34
qmaper: 警察也不能開你拒測~真是太棒了 11/17 00:35
whitefang10: 這法官不錯啊~判得很有道理 11/17 08:04
whitefang10: 一堆理盲鄉民 11/17 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