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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家教了好幾個外國的大學生,雖然不太懂物理,但是我總覺得他們人生 充滿了希望,因為美國和德國是一個講究法律和專業的地方 我真的覺得法律不是那些台灣那些法律人能懂的,就像對岸的法律訂的比台灣好, 但是卻是笑話一場,我真的覺得華人的劣根性不是一朝一夕的,難怪學術水準非常低落, 華人的國家幾乎都是過得非常辛苦然後活得沒有尊嚴 再見了,鬼島!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0715/16/13887_485087694.shtml ---------------  一、為不服 鈞署 104 年度 偵 字第 9596 號被告XXX等17人 於2013年          5月至6月涉嫌 妨害名譽 乙案,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今聲請人    (即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 二、再議理由:告訴人看到不起分處分理由書十分訝異,檢察官僅因被告XXX等  17人在警方筆錄上面做不實的陳述和與案情無關緊要說詞企圖脫罪,黃士修與這些 人為臉書好友,有明顯串供之嫌疑,誤導檢察官的辦案方向,告訴人願意在此做完整 說明並且一一舉證推翻被告等17人之說詞。 1. 關於不起訴書第三點,告訴人(以下稱本人)從未如被告XXX(以下稱被告)及其他被 告在筆錄所說在網路上或是PTT公開過本人的姓名與PTT的直接之關係,也就是只有 極少數好友大約知悉但也不完全確定是否為本人。絕非被告及其他被告所說本人將個 人資料及私人病史公開在網路上,本人更沒有在網路多次說有躁鬱症,完全是被告及其 他被告為了脫罪而說謊。躁鬱症屬於個人隱私非可公評之事,被告知道本人生病是因為 本人曾經跟被告交情不錯時私底下透露,沒想到後來關係交惡被告竟然惡意公開並且與 他好友於PTT和臉書同步嘲笑和霸凌,已對本人身心產生極大的傷害。案發時本人為 了停止網路霸凌和誹謗,告知被告及其他被告觸犯身心障礙保護法第75條第二項……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身心虐待。…及罰則身心障礙保護法第 95 條:違 反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 其姓名……等等,沒想到被告及其他16名被告仍然置之不理,這是為何本人當時會公 開躁鬱症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原因,目的只是希望讓被告等人知道觸法而有所警惕。 先前本人於PTT用匿名id說有躁鬱症之事已經是7-8年前之事,被告還不認識本人, 當時純粹是匿名在相關版分享自身經驗,希望同樣患有精神疾病之人可以作參考和勵 志,並未料到此事多年後被告及等人當作攻擊的標靶,若檢察官認為患有精神病之事為 特定人可受公評,且可以被嘲笑影射的,那對身心障礙病患相當不公平,且會讓社會對 身心障礙病患誤解及更不友善。至於被告會知道本人名字和病情會在後面詳細說明。 2. 關於不起訴書第四點多重帳號之問題,台灣大學電子公布欄BBS電子布告欄PTT的 id帳號註冊是限定只用英文和數字,即註冊帳號本身就有匿名和保護隱私權功能。PTT 帳號的註冊十分嚴格,必需要有就讀學校信箱或是其服務公家機關固定信箱註冊成功才 能發言。再者 PTT註冊時,使用者條款並沒有要求一個人只能有一個帳號,這是網路 有匿名功能,不然PTT很多人不可能註冊這麼多帳號成功,必要時仍然必須負起法律 義務之責任。反而是被告喜歡違反PTT相關的規定都是其id為OOOOi用真實姓名XXX 發言,而且非常喜歡對他人人身攻擊、性別歧視極等盡醜化他人之事,因為被告想 利用其所創辦的臉書社團 核能流言終結者 在社會上出名博取不當的利益。至於本人 會被水桶完全是被告及其他被告惡意的設計挑撥和中傷名譽,甚至亂檢舉而被水桶。 這種方式已經用很多次來臉書和PTT對付立場不同的人,被告是一個想要耍手段出名、 喜歡到處點火引戰用網路霸凌和他政治立場對立的人。受害人除本人,還包括楊斯棓 醫師、吉正然先生、詹順貴律師、高成炎教授、彭明輝教授、賀立維博士、立委田秋堇、 劉黎兒女士等還有不計其數的臉書反核、廢死和其他社團。甚至懷疑被告之前就常常 用其他帳號惡意攻擊本人,包括PTT鄉民就在本人問卦文章留言說被告及其團體到處 亂戰亂鬧根本流氓還自詡知識份子被打臉就瘋狂跳針然後開始人身攻擊、性別歧視、問 候祖先父母什麼鳥的……也就是被告在筆錄說本人之行為其實才是他們常慣用的手法。 本人帳號Lindemann是還沒去交大念研究所註冊,Lindemann綽號物理哥是PTT鄉民 取的,本人在八卦板、數學版、物理版常常解決專業的問題喜歡分享科學知識和專業, 許多鄉民常常寫信來問本人物理問題和課業問題這些素昧平生的人幾乎沒有人知道本 人真實的身分。網路搜尋Lindemann綽號物理哥就可以看到許多專業文章證明本人的說 詞為真,本人只是扮演一個科學工作者應盡的義務和社會責任,至於 chattterly、 komogrov是本人在交大固定IP的帳號,因想低調不想出名就常常換帳號看PTT文章。 schwinger是來台大工作註冊的帳號,每一次想要在新的人生階段註冊一個新的 ID。 本人的網際網路協定位址IP都是固定的 不向被告及其臉書和PTT鄉民都是浮動IP, 如果一下子IP就被認出是Lindemann= chattterly = komogrov =schwinger而IP不變, 這樣不但不違法且做人算是很光明正大,被告及其他被告竟然敢在筆錄上亂扭曲事實。 3. 關於不起訴書第四點,如今在網路上搜尋本人的名字,被告及其他被告的當初誹謗 和汙衊仍然存在,即有躁鬱症、發作……等,讓本人十分困擾,恐懼仍深植心中,被告 公開在網路上和其他被告言論,明顯刻意損害我之名譽,有相關網頁擷取畫面附卷可佐, 非如不起訴書上所說” ………難認係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為目的”。反而是被告拿 本人在PTT匿名虛擬id多年之前的言論,這些既非對特定人或係以不能推知之人,並 不構成誹謗罪之成立要件來試圖誤導檢察官辦案方向,希望檢察官明察之。 3. 本人與被告乃是FB於2012年5月上面認識。被告的大學學長,現為國立成功大學 數學系助理教授劉珈銘先生委託本人照顧和開導被告,因伊留學貸款自費花大錢去英 國名校念理論物理研究所不順,導致身心壓力太大而生病回國,劉先生希望本人以前輩 的身分來開導被告(如證據一)。一開始本人與劉先生和被告都是網路上是很好的朋友, 本人也在網路上私下盡了努力開導和照顧被告,但曾考過他簡單的廣義相對論物理問 題,沒想到他是一個完全不懂這門學問又公然在網路欺騙他在英國是研究這領域相關的 人,後來被告為了出名更是欺騙在英國已寫論文,教授要他回前線作戰,這些都有證人 證明他再說謊。後來被告竟然反過來汙衊和誹謗我,實在是非常可惡。至於被告筆錄上 說有亞斯伯格症和憂鬱症,本人認為他欺騙檢察官企圖脫罪,因為他拿不出醫師診斷 亞斯伯格症的證明,至於被告有沒有憂鬱症,本人認為被告當時憂鬱症去看醫生 是因為被告想要當教授的願望而無法實現,且借貸背有龐大留學債務,因為那間學校的 學費是有名的高昂且獎學金只給歐洲公民。被告因為物理程度不夠,以致於無法完成學 業而回國後,有一陣子無所事事,遊手好閒。後來跑去創辦臉書社團 核能流言終結者 並且自詡是英國帝國理工學院研究高階物理之高材生,利用其稱號吸引許多不知其真 相的民眾加入,讓本人對他十分灰心和厭惡,因為被告一貫手法就是到處引戰和招搖撞 騙,甚至淪為國民黨打手,告訴人與被告曾經因為網路辯論學術惡言相向,但也沒有想 過到用法律途徑也超過法律追訴時效。去年5月到6月間想要拆穿被告的假面目而邀他 當面出來挑戰數學和物理專業,沒想到後來被告竟在台大BBS電子布告欄PTT公布本 人與女友的名字,並且與他創辦的社團好友聯合網路霸凌本人與,被告大拉拉在他公開 臉書首頁放「Zeta函數的解析延拓與石耀淵跳針事件」已經超過一年,至今都尚未移 除。殊不知這也構成他犯罪的積極證據,顯然被告藐視法律。後來,本人十分欣慰核能 流言終結者林和陽願意向本人道歉(見證據二),甚至願意出庭作證被告及其被告的惡行 4.去年2014年5月20日法律追溯期期間, 被告故意違反個資法19條同步在PTT和臉 書facebook公開我與我女友的名字,我女友亦從未公開她的名字和PTT帳號間的關係, 被告用ID搜尋到的結果是我女友的電子信箱帳號,就此猜測該PTT上ID就是我女友, 於是在臉書和PTT公開將本人和女友名字公布並嘲笑辱罵,加上他臉書好友的集體 霸凌,造成身心承受極大壓力,這也是本人會情緒非常激動的原因。因為被告對本人 的名譽和誹謗全都是胡說八道,當天要求他在PTT道歉,本人女友私底下寄信並要求 被告刪除網路公開資訊(如證據三),我們好意告訴他:「黃先生,你的行為已經對我和石 先生造成生活上的困擾,以及構成法律上的侵權行為, 我要求你刪除那篇公布我們姓名 的文章,並公開道歉。沒想到被告的回信卻非常傲慢回應說:「請問是哪條法律?民法? 刑法?行政法?無論如何,請求駁回」。被告此舉讓本人和女友十分訝異,除了不堪其 擾之外,伊更惡人先告狀到警察局說我罵伊等等的,本人並未如被告筆錄所說見到面要 打斷伊等之鼻樑骨,說被告去花大錢去英國買學位是因為有所本。因為被告十分喜歡 用沒有畢業的學歷來公開在PTT和臉書炫耀,本人對被告的言行十分不以為然並糾舉 被告明知道本人的狀況卻在網路不實中傷誹謗本人的隱私、求學和論文指導之事。 4. 本人論文指導教授中央光電系XXX教授係在FB認識好友,X教授說個人風格太 強烈,稍微透露就讀學校和科系資訊可能被認出來,亦即本人與指導教授認識是因人 PTT數學版和物理版名人,但是X教授是經過再三地確認和見面才知道本人真實身分, 我們都曾經做很難的研究,X教授認為沒有必要為一個碩士拖這麼久。他就主動很好 心在FB願意當本人指導教授,想要知道物理版Lindemann到底有沒有料,因為本人 很喜歡在PTT分享物理知識曾糾正一些錯誤的概念而結交好友和得罪不少網路的人。 被告惡意攻擊和抹黑的事件,當時也將此事告訴X教授,因為這對本人的隱私、名譽和 找工作都有極大的困擾和傷害,當時被告一再在臉書和PTT不實對誹謗名譽,讓當時 '準備要碩士論文口試壓力非常大,感到非常懊惱。被告在網路對本人名譽誹謗之事, 指導教授皆願意出庭作證,願意證明本人物理程度和論文沒有讓他失望且做得非常非 常好,口試表現也非常好,後來X老師更是推薦本人來台灣大學研究單位XX中心工作。 本人對被告及其他被告等人提告也是去年11月法律有效期間,因為這件事情對本人的 名譽和工作產生極大困擾,當時本人主動將此事誠實告訴台大的指導老師 google本人名字可能有人不實誹謗,老師甚至說如果若跟被告的事情被張揚出去影響實 驗室名譽就要提前把本人解聘之類。以上本人這些陳述都可以傳喚他們來作證。 5.查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百元以下罰金」。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 譽之事者,為按我國誹謗罪構成要件和 司法實務見解由此可知,我國誹謗罪成立之要件係取決於行為人有「意圖」無將誹謗性 言論散布於眾這項客觀條件。所謂的「意圖」是指與該犯罪之客觀條件成立不相對稱的 主觀面,即超乎客觀要件之內在想法。也就是說客觀條件成立乃「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 他人名譽之事」。對「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這樣一個事實認定,多數認 定只要行為人將該計是分散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想法,包括向網路、新聞媒體或 某些人公布。即只要有這「意圖」就構成誹謗罪之成立要件。次查刑法第310條第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罪按條文內容,只要有構成要件行為, 致他人名譽有受損之虞者,即成立既遂犯罪,屬行為(危險)犯類型。 又查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民國91年度上易字第530號刑事判決要旨謂: 「惟按刑法誹謗罪規定 之指摘或傳述之事實,須為可能有害於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所侵害之名譽係指外在 名譽,亦即社會一般人對其人格價值所為之評價。」故誹謗罪以外在名譽減損為要件。 以上所陳,原地檢署亦有前揭應調查而未調查之不當,故而,判認被告不起訴處分, 實難令告訴人甘服。為此特於法定期間內狀請 鈞署鑒核,懇請 鈞署賜將不起訴處分 發回續行偵查,俾懲不法,以障良善。 謹 狀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公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72.1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7499176.A.AF5.html ※ 編輯: Schwinger (1.162.72.163), 07/22/2015 01:22:32
yonbun: 為了擁護一座卡了尿瓶的電廠四處戰...... 07/22 01:22
deepdish: 辛苦了 07/22 01:24
hhtp6rms: 辛苦了 07/22 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