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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amtheyare (力仔)》之銘言: : 我真的很想把當時判我的檢察官和法官的名子講出來 : 但是我不懂法律 : 哭 其實判決書是公開資訊,沒什麼好怕的, 你怕的話我幫你查,應該是這個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421號, 情節和你說的相同。 有興趣請各位網友自己去司法院網站查判決書, 你要問我個人的看法,其實依判決書裡面記載的情節, 我覺得法官也不算太冤枉你,經驗法則也合乎常情。 再討論下去就離題了,其實留給網友自己判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69.7.153
herman602:!!! 06/14 22:47
keepoo:台灣需要久利生公平 06/14 22:47
moboo:你太強了.... 06/14 22:48
krokopaja:不算太冤枉? 中度懷孕? 有點中出? 06/14 22:48
adob:我一直覺得有疑點 為什麼找不到當事人?就是網友 動手的那一個 06/14 22:49
whyskymar:強者 06/14 22:50
skylikewater:我剛剛查不到...看來一定要選傷害才好找 06/14 22:50
Ken1251:我查到了= = 感謝原PO 06/14 22:50
catsomeone:實際上原po文章就講過了 他被告傷害了嘛 = = 06/14 22:51
skylikewater:希望原po出來說明 不然感覺好像被煽動騙眼淚了 06/14 22:51
forcomet:個人覺得法官的判決合理 倒是原PO忽略很多東西不講 怪? 06/14 22:51
Ken1251:不會查的看這吧 http://ppt.cc/gEwB 06/14 22:51
badiverson:以後上法院跟本就是比誰的後台硬麻~~ 06/14 22:51
iamtheyare:我很願意說明一切過程 06/14 22:52
badiverson:後台小的人就會河蟹? 06/14 22:52
badbird:看了判決書..明明可以找出其他人郤沒找?? 06/14 22:52
fisher2:在鬼島鬼最大 06/14 22:52
catsomeone:我覺得"架住" "架開" 這個部份比較有問題 06/14 22:53
kvankam:沒打人被告傷害講不過去,那是抓人來頂罪 06/14 22:53
indianers:一元動態:茶埃批+水泥預拌中 06/14 22:54
kaibaseto:就跟被盜帳號拿去做壞事警察永遠找不到盜帳號的人一樣 06/14 22:54
guest001:人多架住會被當成共犯也算合理,不過照原PO的講法沒架住? 06/14 22:54
a031819:原po架錯人...囧 06/14 22:54
geniusapple:那家小吃攤不會是在全家對面那家吧 06/14 22:55
nullchung:請問一下原PO 你上訴被駁回的理由是?? 06/14 22:55
rhombohedral:該架的是強勢那方...不是被揍的 06/14 22:55
viva4ever:所當初去壓住的是自己的朋友大概就不會被告了 06/14 22:56
OhHIyoPaNg:反正以後看到誰被打或誰打人就閃遠點 06/14 22:56
aegis144:推 06/14 22:59
rave760422:有的書記官根本就....炸 06/14 22:59
fgwilliam:推閃遠點... 06/14 22:59
a1121210:以後別人打架就不要理會... 06/14 23:01
f21490310:諸多疑點 XD 06/14 23:01
a1121210:以後有人打架先去旁邊報警.. 06/14 23:02
ccjjea:...好像沒查到易 有2421... 06/14 23:03
xxoxooxo:沒後台 判決書就會寫得好像你有罪一樣 06/14 23:05
mydreamcome:案情不單純 06/14 23:06
andy199113:沒辦法看的 按下搜尋即可http://is.gd/11HBG 06/14 23:16
maersksea:以後看到打架,拍起來PO到無名,然後被噓爆 06/14 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