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oirDeRobe:原來如此 網友好可怕 06/14 23:05
推 f21490310:這點我看的時候也是滿頭問號 XDDDDD 06/14 23:05
→ kkkkkk:元PO在來解釋阿 06/14 23:05
→ shamanlin:這很難說,如果是已經進入雙方扭打狀態,一般也是會架開 06/14 23:06
推 abasqoo:唉 連網友都說服不了 你怎麼要法官相信你...原po加油... 06/14 23:06
→ adob:所以被告者省略很多事沒有講出來.... 06/14 23:06
→ shamanlin:不認識的那邊吧,除非是認識的一方單方面追打 06/14 23:06
推 badiverson:台灣法官權力很大滴~ 06/14 23:07
推 forcomet:證人那邊也是有問題 且證人跟被告是朋友不是嗎? 06/14 23:07
→ abasqoo:你架住不認識那邊 跟架開 誰清楚實際意圖呢? 06/14 23:07
推 pttdog:搞不好在這說謊話 檢察官法官都不是傻子 06/14 23:07
推 l11111111:都坐上機車了是要怎麼扭打...明顯不利受害者阿 06/14 23:07
推 missbaby:科科 為什麼人家不告打人的要勸架他的 ~~~~ 06/14 23:07
推 AstrayKnight:...好像是原告先被打才被被告架住 你這樣說有問題喔 06/14 23:07
推 CW4:人多的一邊 勸架不架自己人去架對方本來也是很奇怪 06/14 23:08
→ abasqoo:而且有"網友帳號" "手機"<--沒有你怎麼約? 要查很簡單 06/14 23:08
→ abasqoo:這個網友都找不出來也很有鬼... 06/14 23:08
推 fin806:影面殺出來就知道 06/14 23:08
→ AstrayKnight:MISS很明顯沒在看阿 都說了施暴者找不到人還在科 06/14 23:08
→ codcape:不,若被告沒有騙人的話,是有時間先後不同的:告訴人欲騎 06/14 23:08
推 catsomeone:他不是說他有聯絡網友 網友置之不理 06/14 23:08
推 cityboy101:推樓上..法管可怕的很.權力大的很.有時可以簡易判決就 06/14 23:08
噓 eachen:朋友就朋友 還網友哩 06/14 23:08
→ abasqoo:網友不理是他的事阿 警察要找他很簡單...找不到 why?! 06/14 23:09
→ codcape:車離去,然而乙上前攻擊告訴人,此時告訴人並非加速離去, 06/14 23:09
→ eachen:袒護朋友 而編造網友之情事 06/14 23:09
推 YishengSu:如果判決書屬實 被告根本是幫坦XD 06/14 23:09
→ guest001:推樓上,除非用跳板,否則警察查IP很簡單 06/14 23:09
→ codcape:而是叫囂,直至此時被告才上前 06/14 23:10
→ abasqoo:如果真的是"朋友",非網友,那原po中槍也算得其所償嘛... 06/14 23:10
推 l11111111:對阿 都約出來唱歌了最好沒有手機 不告你告誰 06/14 23:10
推 AstrayKnight:找不到那是警察的事情 該給的資料都有給警方了吧 06/14 23:11
推 f21490310:被告是幫坦阿 XDDDDDDDDDDDD 06/14 23:11
推 forcomet:原PO為什麼不提供網友聯絡方式 如果有提供就一定有查 06/14 23:11
→ abasqoo:手機 帳號 平台(論壇 bbs 無名..etc) 給了基本上找的出來 06/14 23:12
→ codcape:因此不是你所稱:原告人想要騎車離去時,被告者卻前去壓制 06/14 23:12
→ catsomeone:有手機的話要給 06/14 23:12
推 mcharuko:等等,為什麼會突然講到魔獸世界XD 06/14 23:12
→ abasqoo:找不出來"有問題"的只有警察沒找 或給假資料... 06/14 23:12
推 spencer2567:被告朝諷 主坦喝迅捷藥水往門口跑去 補師倒了 06/14 23:12
→ k721102:不然原PO把帳號丟出來好了 由鄉民來展開人肉搜索 06/14 23:13
推 AstrayKnight:原PO原文打一開始就說他有給警方了怎麼一堆人不看文 06/14 23:14
→ catsomeone:文章只有寫說他給網路聯絡資料 沒給手機 06/14 23:14
→ l11111111:如果真的是包庇朋友 誰曉得他給的是真的假的 06/14 23:14
→ catsomeone:所以大家約的時候沒有給手機 只是約一個地點唱而已嘛? 06/14 23:15
→ guest001:問題就在於給了警方以後查不到人的機率實在太低 06/14 23:15
推 abasqoo:我說,有提供資料"就找的出來",但如果給假資料呢? 06/14 23:15
→ abasqoo:或是給個"外號"不給帳號 也算給資料 給個假帳號一樣給資料 06/14 23:15
→ guest001:光憑網路聯絡資料,如果在國內就一定查的到 06/14 23:15
→ AstrayKnight:太低?如果施暴者習慣去網咖或用公用電腦呢? 很少見? 06/14 23:16
推 forcomet:誰說有提供就找得到 那阿砲怎麼找那麼久還找不到!! 06/14 23:17
推 ccucwc:都約去唱歌了 沒有先互留個手機嗎? 06/14 23:17
→ AstrayKnight:不見得所有人都會有彼此的手機號碼吧 至少我就沒有 06/14 23:17
推 CW4:開文者發的那都是他的片面之詞 本來人就會幫自己說話 06/14 23:17
推 ncube:這篇可以另開標題了~~覺得跟飆車族沒關係 06/14 23:19
推 kudo0930:約網友出去沒給手機 這樣怎麼連絡 = =? 06/14 23:19
→ catsomeone:有的約唱歌根本只是"等下幾點哪裡見"之類的而已吧 06/14 23:20
推 l11111111:可以拿玫瑰花阿 06/14 23:20
推 ccucwc:阿漆~~~~~XDDDDD 06/14 23:20
→ kudo0930:玫瑰花 我以為是電影才會出現欸 XDDD 06/14 23:21
→ kaky:失火時往火堆丟一堆易燃物然後說丟這些東西去想把火撲滅的... 06/14 23:22
推 adob:樓上講的有道理!! 06/14 23:23
推 turgnev:推kaky 06/14 23:23
→ zguest2000:上篇有推文阿 說電話跟帳號都有給警方 06/14 23:24
推 ATSEVEN:人都會為自己有利的方向辯護 所謂的片面之詞 06/14 23:25
推 catsomeone:所以網友當初給的就是假電話了唷 狠招耶... 06/14 23:26
推 sunny84:如果告他的人謊話連篇 那.... 06/14 23:31
※ 編輯: yipi1357 來自: 118.161.224.223 (06/14 23:35)
→ iamtheyare:我當時真的要架的話 那我幹嘛當時要在兩人中間? 06/14 23:33
→ iamtheyare:他一開始是說他被一群人打到頭暈暈什麼都不知道 06/14 23:33
→ iamtheyare:後來看我承認架開動作之後 改說他當時雙手被架住 06/14 23:34
推 ccucwc:iam大能不能想辦法把影片上傳給鄉民們看看阿? 06/14 23:35
→ catsomeone:那看監視器畫面有沒有拍到他被雙手架住 06/14 23:36
→ yipi1357:樓上要去iam大那篇文章推喔XD 06/14 23:36
→ catsomeone:監視器都馬是錄影帶 有可能上傳嗎? 06/14 23:36
推 l11111111:原po這點你有說清楚嗎 搞不好法官是認為你在他後面架 06/14 23:36
→ iamtheyare:我沒有這個心態 我幹嘛替他們背這種東西都這樣了 06/14 23:36
→ catsomeone:看畫面啊 你有畫面 拿出來證明 沒有架住他的手 06/14 23:37
→ iamtheyare:有都有說了 只是他們都沒放在記錄裡 06/14 23:37
→ l11111111:另外 你的動作是架開還是推開? 06/14 23:37
推 s488716:那一段事實認定還真的蠻唐突的。從被告說架開之後,法官認 06/14 23:37
→ ccucwc:錄影帶影像也可以擷取成電腦影像檔的 06/14 23:37
→ coolchin:那有都錄影帶阿?我家這邊都是電腦數位檔,我爸還跟我借 06/14 23:37
→ s488716:定有身體接觸,再直接認定成壓制被害者。 06/14 23:38
→ coolchin:過光碟要燒給警局當資料咧! 06/14 23:38
推 adm123:總之,再審時,用錄影帶證明「自己沒架住被害者」就OK啦 06/14 23:38
→ adm123:警方的「經驗法則」或說你輸的點,就是你架被害人。 06/14 23:39
→ catsomeone:影帶看的出你是在中間 也有擋網友的動作嗎? 06/14 23:39
→ adm123:而錄音帶證明你站在中間,這樣被害人他還能說什麼? 06/14 23:39
推 l11111111:錄影帶畫面很重要 要證明你是在兩人中間分開他們 06/14 23:40
→ coolchin:adm123,實體部份 (四) 你再看一下 06/14 23:40
→ adm123:只要你是站中間,而不是去架住被害者,這樣再輸,就很怪了 06/14 23:40
→ coolchin:本院審理時再供述:他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是答覆他將告訴 06/14 23:40
→ coolchin:人架開,而非架住等語 06/14 23:40
→ adm123:現在iam的說法是說「他站中間」,而判決書是說「他架人」 06/14 23:40
→ jackeycs:畢竟法官不是被告 被告的主觀心態通常只能用推論的.. 06/14 23:41
→ catsomeone:他說他沒有架人 判決書卻說他架住告訴人 06/14 23:41
→ coolchin:已經明確將被告的辯辭,詳細記載,並無漏記或扭曲被告意 06/14 23:41
→ adm123:iam要做的,就是用錄影帶證明自己不是「架人」,不就好了 06/14 23:41
推 ccucwc:站在原告跟網友中間 但如果iam雙手都放在原告身上的情況勒? 06/14 23:41
推 bababababa:搜尋不到的 這邊有PDF檔↓↓↓↓ 06/14 23:42
推 s488716:如果影帶已經調查過的話,不是沒辦法作為再審事由嗎? 06/14 23:42
→ kudo0930:他已經自認了的樣子 架開那裡 06/14 23:42
→ adm123:紙上所寫的是紙上寫的。而錄影帶是事實。 06/14 23:42
→ catsomeone:iam你回去好好重看你的影帶 如果可以請律師就直接請 06/14 23:42
→ adm123:對啊,總之iam,能救你的,就錄影帶啊。 06/14 23:43
→ yipi1357:iam大我不想偏袒哪一方 只是你真的有壓制住被害人 06/14 23:49
→ yipi1357:真有心想勸架 那只能說你太衰了 06/14 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