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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回一下好了 給勸架但背叛傷害罪的原PO 裁判書的重點是在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所明定。 這也就是為甚麼被打的人說的話可以變成證據的原因,也是為甚麼你上訴被駁回的原因 ,對於被打的人他的證詞,我不明白當時你的狀況是怎麼樣,但裁判書上說你沒有異議 ,所以目前就必須當成你承認傷害那個人。 也許還有一絲希望 再審 建議你可以想辦法找到當初打人的網友,他的聯絡方式等等,過去和他的對話紀錄... 最重要的是找到他!不管用任何方式...只要能夠找到他 把他當作再審的新證據,進入再審程序,只要可以進入再審...就還有希望 如果可以,你聘一位律師來協助你會比較好,錢可以再賺,但罪名永遠洗不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80.120.134
skylikewater:中肯 06/14 23:29
aadsl:中肯 你當時成年了吧?當時怎麼不會判斷呢? 06/14 23:31
catsomeone:他大概不知道自己可以提異議吧 太衰了 06/14 23:31
nullchung:那個意思應該是說 被告明知原告(即證人)之證詞為傳聞 06/14 23:31
zaarri:恩 一般人哪知道什麼鬼傳聞法則 06/14 23:31
rave760422:搞不好被引導認罪 有時候問題都問的很OX 06/14 23:31
nullchung:證據卻不加以爭執 所以原告的證詞有『證據能力』 但是並 06/14 23:32
coolchin:能夠翻案的關鍵在於那些還不詳的人士,但為何檢方與法官 06/14 23:32
a1121210:所以人家問問題都要想問題有沒有陷阱..還要反問確定 06/14 23:33
catsomeone:檢察官咬的是這個 架開雙方=有架到告訴人=有幫兇嫌疑 06/14 23:33
nullchung:不代表被告承認傷害原告吧? 06/14 23:33
coolchin:說被告不配合,但原po卻說他都給資料了,大蛇丸的羅生門 06/14 23:33
catsomeone:因為告訴人坐在摩托車上 不需要被架開 06/14 23:34
s488716:因為檢警拿到的是假資料找不到人,當然是被告不配合阿 06/14 23:34
jyhchyang:你要玩一下逆轉裁判 (誤 06/14 23:34
catsomeone:把網友的id po出來 鄉民幫忙找就好了 06/14 23:35
rave760422:人肉搜索 06/14 23:35
iamtheyare:當時大3..... 對方帳號是QWE123 和OKYO 拜託了 06/14 23:41
k721102:hotmail還是yahh阿?? 沒其他資料了? 06/14 23:43
s488716:人肉搜索引擎發動! 06/14 23:43
k721102: yahoo 06/14 23:43
w111407:多交代依點訊息大概讀哪OR特徵? 06/14 23:44
pili:苦主之前在PttLifeLaw所po的文也是很模糊地說「把他們拉開」 06/14 23:46
coolchin:現在找?有點晚了吧 =.=a...從丁那邊下手問吧!! 06/14 23:47
catsomeone:http://0rz.tw/pRCEY QWE123有po過文章 OKYO沒找到耶 06/14 23:49
kudo0930:樓上的連結正確? 06/14 23:50
catsomeone:ㄟ 突然發現大小寫不同 是不是不一樣 06/14 23:50
iamtheyare:PTT的QWE123我查過 不是他 06/14 23:50
jackeycs:QWE123感覺就是很免洗的id.. 06/14 23:51
catsomeone:冏 不是ptt的 那我們在找什麼?? 06/14 23:52
Seinfeld:律師錢該花就要花 不要省小條 開大條 06/14 23:52
catsomeone:如果是哪個站的 應該有ip位置 有網頁記錄之類的 06/14 23:54
catsomeone:你...加油吧... 06/14 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