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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taipei (誰有同理心?)》之銘言: : 淡水張雅玲因為拒絕富家子王鴻偉的追求,遭王鴻偉駕車衝撞後,又砍殺176刀棄屍。 : 法官判賠800餘萬。 : 實習醫師在主治醫師的醫囑下,為拯救一婦人性命插鼻胃管,豈料事後婦人不幸癱瘓, : 成為植物人,法官判賠3100萬。 : 這就是台灣。 這個問題還是出在民法第192條及第193條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之差異 民法 第 192 條 (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 193 條 (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簡言之,立法規定,侵害生命權者不若侵害身體健康權者須賠償被害人因 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損害,所以會產生被害人死亡, 加害人反而賠償較少的現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08.192
shtmn:這也是砂石車撞到人的補刀法 03/28 23:22
dioliv: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砂石車才要把人撞死 03/28 23:23
bathape:法官也認為這麼判合理囉 03/28 23:23
myran:砂石車要撞就要撞死,這早就是是基本準則了 03/28 23:23
bathape:那砂石車司補刀式作法也不足為奇了 03/28 23:23
shtmn:依法判決 洩洩指教 03/28 23:24
bathape:原來唸這麼多書的醫師還比不上砂石車司機來得smart 03/28 23:24
myran:而且砂石業公會很硬,撞死人有很多方法最後根本賠一點點而已 03/28 23:24
bluelune:簡言之 這個立法精神根本就是錯的 03/28 23:26
moold:法律規定不合理,是立法者問題還是司法者問題,法官能違法裁 03/28 23:26
moold:判嗎? 03/28 23:27
dioliv:科科~我們的立法者~大家寧願去罵司法不公 03/28 23:28
Literature2:開大決:不爽叫立委修法承認餘命損害阿 03/28 23:28
yha:立法者司法者都是一群握握手的老同學 老朋友 有心要改早改了 03/28 23:28
enos:教主有提了一些...... 03/28 23:29
Literature2:物權都修了幾十年了 餘命應該再等50年吧 03/28 23:32
Eventis:其實也未必不能直接透過法律解釋就直接變更. 03/28 23:45
Eventis:只不過哪個法官敢這麼做下場就是被上級審捅翻吧Orz 03/28 23:46
對阿~司法有透過解釋造法的空間, 但是有違反權力分立制衡、憲法機關忠誠等憲法原理原則的弊端, 難免引來侵害立法權之質疑。
senior:就餘命損害阿 老梗了 立委不修法官也只能依立委立的法判 03/29 01:49
※ 編輯: moold 來自: 61.60.64.106 (03/31 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