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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lm (唐吉柯德的宿命)》之銘言: : 我不懂法律,有請專家解答.. : 所以照這樣的判決,我們一般老百姓應該要注意以下事情. : 1.車禍是意外,不過記得要一次撞死,要不然賠不完 不。這樣會吃上殺人官司,就脫離民事而變成刑事案件,不論過失與 否都是如此。台灣法律設計上是沒死人比較簡單,死人了就麻煩了。當大 家都盯在民事要賠多少錢的的時候,也請考慮一下還有刑事。民事還能用 錢擺平,變成刑事就不是錢可以解決的了。 : 2.醫生看診難免有疏忽,記得有疏忽發生後絕對不要讓病人會喘氣,要不然 3100w 此點同上,請考慮刑法有一條叫做"業務過失致死"。 : 請問台灣的法律是不是鼓勵這樣呢? 感覺好詭異... 判賠金額的問題是出在於民法的基本精神。也就是你造成他人損害了 ,你就需要賠。而賠多少,就看受損失方的舉證到哪裡,不能空口說白話 獅子大開口。比方說小孩去打球打破人家玻璃,那不需要賠嗎?要。可是 賠多少?由玻璃主人舉證決定。如果那家主人能拿出物證說這片玻璃值十 萬,那麼你就要賠十萬。如果拿不出來,那麼法院會發公文去玻璃同業公 會詢價,然後照一般價格判決。 因此,傷人致殘時為何金額都容易偏高?因為容易舉證所受的損害。 醫藥費,看護費,薪水等等等都容易舉證,所以加一加錢就很多。但是人 死了之後怎麼舉證受到多少損害?醫藥費,沒有。看護費,沒有。家屬精 神損失,或許有,但較難舉證。子女教育撫養費用,有,但只限於現有或 必要支出。其他你很難找到證據去支持賠償要求。 可是要修改民法基本精神又很困難。因為如果不必舉證的話影響太大 ,苦主獅子大開口的機會會更高,對被告更加不利。之前有主張餘命賠償 ,但是問題一樣卡在如何量化"餘命"的金額,這還是需要舉證,否則就是 回到上一點。因此在這部份變成很詭異的現象,致殘賠償金額容易大於致 死賠償金額,而且要動還很困難。 那怎麼辦?答案是用刑法來處理,用加害人壽命的一部份去付這個代 價。 -- 但是決定一國政策的畢竟是領袖;不管是民主政體,法西斯政 權,國會政治,或共產專制都一樣,要擺弄老百姓是很簡單的事。 這很簡單,你只要告訴人民國家被侵略了,然後抨擊和平主義者缺 乏愛國心,陷國家於危險中。這套在什麼國家都管用。 Hermann Goering, Reichmarshall, Nazi German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43.238
HoterLin:原來有人以為沒撞死就不用刑事 科科 03/29 01:31
kutkin:第一段需要說明一下 傷害罪也是刑法 03/29 01:36
kutkin:後面還OK 03/29 01:36
denza:難道醫療官司的受害人剛好都那麼會舉證?那麼巧每次都只有 03/29 01:43
denza:醫生要賠那麼多? 03/29 01:43
kutkin:沒賠的沒人在報 03/29 01:47
senior:普通傷害罪的話是告乃 的確有可能有首段適用 還能撤回 03/29 01:57
senior:不用看到黑影就開噓 03/29 01:57
c2yuan:問題在...責任全部在醫生嗎?是醫生害病人生病的嗎? 03/29 03:07
mapleone:大部分的訴訟其實是醫生勝訴,只是新聞不報 03/29 06:55
FlyinDeath:1.的狀況必須要舉證 人死了沒有目擊者就沒辦法舉證 03/29 07:53
FlyinDeath:結果還是業務過失傷害致死... 03/29 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