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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8888 (Don)》之銘言: 我本來不想再講的,不過看到那麼多人還是沒有搞清楚本案兩造 攻防重點,所以還是來解釋一下好了。 本案是典型的以非醫療專業角度進行攻擊的案例,很可能是原告 律師所建議的。我之前的文章有提到過,這是(極少數)醫糾敗訴中常 見原因之ㄧ,因為它直接繞過晦暗難明的專業醫療爭議,將本案變成 商業糾紛,從而以債權人身分佔到優位,將舉證責任丟給債務人。因 此本案全部是圍繞在民法277條的攻防上,雖然原告一併主張消保法7 條,不過因消保法已停止適用醫療行為,所以法官沒有對此著墨,合 先敘明。 民法277條講啥?條文寫的落落長,但是概念很簡單,"拿了錢要 把事辦好,如果不是你的錯,那你要舉證"。我想前面半句應該沒人 會反對,但是為何會有後面半句?因為商業糾紛上消費者很難完全了 解勞務或財物提供者到底在幹麻,那些東西是怎麼辦到的,所以舉證 對於消費者來說會有一定困難。因此一但債務人主張這是不可歸責事 件,他們已經盡可能的把事情辦好了,那麼他們就有義務說明並證明 他們的確有把事情辦好,而非空口說白話。 這樣講好像有點抽象,大家可以想像一下手機電池爆炸跟上面說 明的關係。手機電池在你手上爆炸,所以你要求廠家負責賠。可是一 般人怎麼會知道手機電池怎麼生產的?哪個人生產的?要一般人舉證 是這些環節出錯太困難了,更不要說如果這些東西是商業機密的話, 甚至連業內人士都不一定知道。因此民法上把舉證責任丟回給手機電 池業者,如果業者不認為這是他們生產上出現的問題,不能把原因怪 到他們頭上,而是其他因素,那麼他們就要證明他們這方面是沒有問 題的(嚴格品質管制,適當儲存環境等等等)。 所以回到這個醫糾案例,當原告由民法277主張時,他們所攻擊 的就"不再是"醫師有無過失,而是企業主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沒 有盡力完成契約所約定事項",因此被告是醫院而非醫師。因為在這 種主張之下,醫師只是勞務販賣者所僱用的員工而已,企業主需要承 擔全部責任。就像你只會告手機電池生產廠商要他們賠,而不會要實 際製造手機電池的那個人賠一樣。 那,醫院有沒有盡心盡力去完成契約事項?原告當然主張沒有, 亂插管搞到他太太吸入性肺炎導致缺氧變植物人。醫院當然主張有, 他們沒有亂插管而且吸入性肺炎也跟這些沒有關係,所以他太太變植 物人不是醫院的錯。衛生署醫審會認為變植物人應該跟插管沒有關係 ,不過法官沒有相信,因為判斷條件跟證人證詞對不太上。而對原告 有利的消基會鑑定意見(這真的很少見,檢察官居然送消基會鑑定。 。。)法官也沒有相信,因為醫院的證據跟醫審會的鑑定都顯示不是 這樣,那到底是怎麼回事?   不知道。唯一知道的是: : 醫事審議委員會: : - 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認:「因病人住院後,醫師雖然有針對功能性 : 腸阻塞,憂鬱症等病況加以診治,會診精神科醫師以及進行大腸鏡檢查, : 但仍有相關病人不適與症狀表現(如心搏過速),未進一步確認其原因 : (藥物、精神病相關,體液不足、心臟疾病、甲狀腺疾病、感染或其他 : 原因)。而此相關症狀,也或許與前述突發狀況有關。 : - 故此病人之治療過程,仍有未盡注意之部分。但是否因此部分未注意而 : 與病人突發病況有直接相關,難以確認。……」 : (本院卷(一)第139頁背面醫事審議委員會第2次鑑定意見書)。   所以: : 法官: : - 依上開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意見所載,被告醫院所提供之醫療給付 : 既仍有未盡注意之部分,則被告醫院所提供之整體醫療給付即屬不完全 : (即使無法認為特定之醫師有疏失); : - 而原告突發無呼吸及心搏過緩既與未盡注意之部分「或許有關」, : 即使未盡注意之部分與原告己○○突發無呼吸、心搏過緩是否直接相關, : 仍難以確認,而無法達成自然科學上之必然判斷,但依上開說明,仍應 : 認為原告已為蓋然性因果關係之證明。   也就是說,醫院沒有"證明完全"他們有盡心盡力辦事。雖然不知 道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錯,也不知道到底是不是醫院把病人弄成植物 人的,不過既然醫院尚有未盡注意部份,那就表示醫院沒有把事情辦 好,企業主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必須要負起賠償的責任。 至於醫師?那跟這個沒有關係。企業主要回去怎麼查原因整頓下 面那是企業主自己內部的事情,企業主要負全責。 -- 民有,民治,民享,這是對的,我們與美國人持相同立場。 但蘇聯比美國偉大之處在於,蘇聯人民只需要享受就夠了,其他 兩件事就交給黨來作。 Leonid I. Brezhnev, General Secretary of the CPS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32.86
yongqing: 04/02 02:05
kutkin:沒空 04/02 02:05
yha:用這種說法 全部的糾紛 都一定是負責舉證方敗訴 04/02 02:06
VictorTom:推您肯解釋法方的點, 但是, 我想e大已經說明的很清楚了 04/02 02:08
VictorTom:證明盡心盡力辦事這一點根本就不可行, 不要說醫壞的case 04/02 02:08
yha:空談的實力超強 幸好不是整個社會都是法界 不然什麼事都做不成 04/02 02:09
VictorTom:就算是醫好的case, 也不見得全歸因於醫師的治療, 病人己 04/02 02:09
OAzenO:"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這句法諺看樣子還真有道理 04/02 02:09
VictorTom:身的照護與康復力也是一回事. 能究責的只有"當下"醫師有 04/02 02:10
VictorTom:沒有盡心盡力(比如危急情況醫生是否擺爛不施救), 根本就 04/02 02:10
VictorTom:沒可能證明整體的醫療行為醫師已經完全都做到了. 04/02 02:12
egoweaver:這應該要說是蒙著眼睛霸凌科學的例子嗎:) 04/02 02:13
egoweaver:「醫院沒有"證明完全"他們有盡心盡力辦事」? 04/02 02:13
egoweaver:要回文就認真點回吧。先說說看對於這種不可能做到的事, 04/02 02:14
senior:大致可以猜想等等就會因為法官不具醫學專業裁判能力 04/02 02:14
realmask:判決討論是醫院 這邊都在吵醫師 04/02 02:14
senior:而被不適格打回 04/02 02:14
egoweaver:法律是怎麼看待的。 04/02 02:14
VictorTom:法官不具醫學專業裁判能力??這法官甚至不具常理邏輯推斷 04/02 02:14
egoweaver:如果法律的嘴臉就只是閉上眼睛不看何謂科學,而總是開著 04/02 02:14
senior:以及科學上沒有人有能力為100%得斷然證明之類的 04/02 02:15
VictorTom:能力好不好, 我看不出來這和要求醫方一定要把病人醫到好 04/02 02:15
egoweaver:一個「以債權人身分」舉證責任錯置的愚蠢漏洞,那也只能 04/02 02:15
egoweaver:說反智者莫過於此。 04/02 02:16
VictorTom:有什麼兩樣??不然哪個醫師敢說一個病人走向死亡的過程是 04/02 02:16
egoweaver:給樓上那位放話的senior一個生財之道。 04/02 02:16
egoweaver:你可以控訴任何科學領域的期刊的任何一位作者:) 04/02 02:16
VictorTom:完全沒有方法可以救的??用這麼荒謬的點也可以打成功, 不 04/02 02:16
egoweaver:他們絕對沒辦法證明他們的科學著作的,啊,忘了說,當然 04/02 02:17
egoweaver:是要在台灣囉。 04/02 02:17
VictorTom:是法官有問題就是法有問題, 有夠荒謬可笑加可惡的.... 04/02 02:17
senior:我沒明示反對你的主張好嗎 當然你也並沒有明示指控我就是了 04/02 02:17
yha:其實爭辯也沒用 空談是法界強項 法官真要整人 掰個理由不難 04/02 02:19
yha:基本上法官只要不收錢 明顯違法 隨便他判他寫 他就是真理 04/02 02:20
senior:在裁判者不適格的情形下談接下來的法適用也只會被打為無益 04/02 02:22
senior:^在認定 所以我也不知道還能說什麼<這句可能也會被酸 04/02 02:24
senior:不過想請教你舉證責任錯置的愚蠢反智是指不該由醫方舉證 04/02 02:33
senior:己方無過失嗎(在本件醫旻專業不對等的前提下) 04/02 02:33
senior: 醫民 (非專指醫師) 04/02 02:34
senior:撇開裁判者適格 如果你是對依科學本為無法100%的事被指為過 04/02 02:38
senior:失的證據認定有意見的話 (姑且不論法律是否真的要求可能性 04/02 02:41
senior:100%啦...) 為什麼是"由誰舉證"的錯置與否? 04/02 02:42
egoweaver:來,諸君最愛的法律:民事訴訟法277條。 04/02 02:45
egoweaver: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04/02 02:45
senior:我知道那條 顯失公平 XXX ETC 可以不用引 04/02 02:46
egoweaver:例外是法律另有規定或「情形顯失公平」。 04/02 02:46
egoweaver:好,然後很開心跳針跳了這麼久的閣下終於勇敢的提出科學 04/02 02:47
egoweaver:兩個字。那麼,我請問你。 04/02 02:47
egoweaver:在醫事糾紛中,不公平存在於兩個地方。 04/02 02:48
egoweaver:一)證據與知識均由醫事方佔優勢,使原告「難以」進行立 04/02 02:48
senior:你想說對不可能的事情舉證不公平嗎 04/02 02:48
egoweaver:論。 04/02 02:48
egoweaver:二)醫事方舉證,是的,「不可能」。 04/02 02:49
senior:不好意思一直在你來看跳針 我沒那個意思 04/02 02:49
egoweaver:解決方法有二,其一是引進專家證人取消舉證倒置。 04/02 02:49
egoweaver:其二是增進法官的專業能力。 04/02 02:50
egoweaver:(我知道你沒那意思,很顯然你只是和法官有一樣的問題) 04/02 02:50
egoweaver:並繼續適用277。 04/02 02:51
egoweaver:另外,講究一下定義。我稱之為跳針的行為通常有幾個特色 04/02 02:51
egoweaver:最為共通的是不斷迴避一個無法處理的論點:) 04/02 02:52
senior:那麼你的專家證人在訴訟上的地位與扮演角色呢 04/02 02:56
egoweaver:當然應該不需要我提醒你,除了跳針外,消失也是個好方法 04/02 02:56
egoweaver:直接見下一篇吧。醫審會可以算是專家證人的一種模式。 04/02 02:57
egoweaver:由兩造各自提名領域中的專業人士來審議也是一種方式。 04/02 02:57
egoweaver:咦?這侵犯到法官的權責了?請容我說:干我屁事。 04/02 02:58
egoweaver:不恰當的制度就是拿來改的。請別拿它做藉口,或者你要回 04/02 02:58
egoweaver:頭論證法官的判斷能力足夠,要求證明無過失這件事無不妥 04/02 02:58
egoweaver:、或者你要表演在科學上做一個無懈可擊的陳述。 04/02 02:59
senior:即便你要認定跳針也沒必要消失吧 至少了解與問醫方如你看法 04/02 02:59
egoweaver:反正,你開心就好:) 04/02 02:59
egoweaver:用到了解這兩個字…=w= 你了解了什麼我還真看不出來。 04/02 03:00
egoweaver:另外凌晨三點不消失才是詭異的事情吧。 04/02 03:00
senior:......如果我也要戰到了解的定義就無聊了 04/02 03:03
egoweaver:沒人要跟你討論了解的定義。有論點快說。 04/02 03:06
senior:因為了解辭典定義定義有我不覺得用有不妥<你定義的跳針 04/02 03:10
senior:而先聲明現時非為法方辯護 "疑"上兩行確實是訴訟現行作法 04/02 03:12
senior:只是訴訟上稱為鑑定人 是證據方法的一種 兩造合意鑑定也有 04/02 03:13
egoweaver:容我補充一下。我用了「證人」二字是錯誤的。 04/02 03:14
egoweaver:這隱含了最後仍由法官定奪的意義,不,我不是這個意思:) 04/02 03:15
senior:更正 "咦"上兩行 我想重點應該不是在引進 而是在 04/02 03:15
egoweaver:這樣,你「了解」嗎? 04/02 03:15
senior:裁判者的判讀能力與拘束性吧 04/02 03:15
egoweaver:很簡單的想法。為了迴避科學上不可能做到的證明,要嘛就 04/02 03:16
egoweaver:從一開始就不提這樣的舉證要求;要嘛就讓能夠理解科學的 04/02 03:16
egoweaver:人去評估證據。 04/02 03:16
egoweaver:很高興你意會到問題出在裁判者的能力,不過遺憾的是我到 04/02 03:17
egoweaver:現在沒有看到任何人就裁判者的科學能力做出有效的辯護。 04/02 03:17
egoweaver:還是你要說「裁判者何以需要科學知識」「這並不是科學問 04/02 03:18
egoweaver:題」呢?那麼,法律講求證據。 04/02 03:18
egoweaver:請實證醫學與科學無關:) 04/02 03:18
egoweaver:btw,為了避免有人沒看懂,我的意見是「以專家證人為最終 04/02 03:25
egoweaver:定奪者」。我發現上面的推文可能不易閱讀。 04/02 03:25
senior:先前已經表示過個人是支持醫事法庭了 04/02 03:36
senior:然後因為就我所認知的一般實務 要求舉證程度本非所謂科學上 04/02 03:38
senior:100% 就醫療行為來說是針對該處置 一句醫學教典或公認文獻 04/02 03:39
senior:依據...晚了狂打錯 一般該處置顯然合理可行 且無他方法(非 04/02 03:41
senior:現行知識不可知或顯然需費過遽那種) 即可認定 04/02 03:44
senior:而以上結果由醫審會所提供 04/02 03:45
senior:而本件訴訟層面大概就是l大說的那樣 不多加著墨 04/02 03:52
egoweaver:萬年迴圈:所以是判決者的能力問題。 04/02 04:04
egoweaver:你跟醫審會討的仍然是神都無法給的東西。 04/02 04:04
CKun:感謝專業分析 04/02 05:56
handsomeh:第一句話就錯.....你是念法律的嗎? 04/02 09:10
bathape:鬼擋牆了 不過…所以那二段 04/02 09:17
bathape:醫審會的…難以確認…就被 法院強制認定就是有 未盡注意 04/02 09:18
bathape:這個邏輯到底怎麼形成的? 04/02 09:18
bathape:不能用科學認證god ghost的存在,就代表一定存在嗎? 04/02 09:19
bathape:講來講去還是 翻白話 判決第五點第一句的 老子說了算嗎? 04/02 09:20
bathape:不能用科學認證god ghost的存在,就代表一定不存在嗎 更正 04/02 09:21
bathape:耍小花招 這次只挑醫院來告 企圖模糊焦點 將來告診所 04/02 09:23
bathape:不也是一樣…硬拗還是硬拗 不管對象是誰 不對就是不對 04/02 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