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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我想這裡可以分成兩個地方來討論,討論醫事行為的法律問題的 瘋狂性。 首先要問一下,法律上罰的究竟是證明確有責任,或者是不能排除沒有責任? 如果是後者的話……舉個例子好了。 金黃色葡萄球菌是極為容易產生抗藥性但是到處都有的一種細菌, 目前的抗藥性已經強大到有任何抗生素都解決不了的菌種。 今天一個患者因為打球的時候滑壘時被場地上的雜物(木頭好了)刺傷腿被送急診, 他的隊友送他過來,陪了他一陣子之後就回去了。 當晚發生敗血性休克,急救無效身亡,化驗為金黃色葡萄球菌的全身性感染。 這個例子,如何排除他的隊友手上或衣服上碰巧有葡萄球菌? 如果是前者的話就別說了,哪個單位已經證明醫師有責任了?
RonaldBBS:我覺得你把狀況解是成法官腦殘太主觀了 04/01 15:17
RonaldBBS:法官認為醫師對病人的醫療給付應該要完全 04/01 15:17
RonaldBBS:如果沒有完全給付 而後發生問題 雖不能確定是因不完全 04/01 15:17
RonaldBBS:給付的原因造成問題 但醫生必須證實其不完全給付與問題 04/01 15:18
RonaldBBS:造成無相關 雖然未必合理但也可認其有理由 04/01 15:19
其次就是,我應該把這裡翻譯成怎樣呢? 法官認為醫師對病人的醫療給付應該要完全,這句話字面上看起來很好, 不過定義很難,來個例子。 知道「過敏」這個詞嗎?知道人可以對任何奇奇怪怪的東西過敏嗎? 舉凡貓毛、海鮮、花生這些我們熟悉的,到極為少見的維他命B12。 很多藥品都有極低的可能性會產生過敏反應, 今天一個不幸的患者產生了過敏,這是不是醫師對病人的醫療給付未完全呢? 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世界上可是有發展的相當完善的技術來檢查一個人 是不是對某個東西過敏呢。 答案是No。只是似乎好像已經有因為這理由被控告(有罪?)的例子了。 為什麼是否定? 很簡單,做全套的過敏原測試昂貴、費時。 這時有人說話了:費時就算了,昂貴?醫生賺那麼多還這麼愛錢( ︶︿︶)_╭∩╮ 嘛,醫生的薪水也不夠做幾套這個的。 健保也不給付這個的。 但是有些法官大人是不管這個的。 「應注意」→過敏原的存在 「能注意」→有過敏原測試這東西 「未注意」→病人發生了過敏 形式上都很合理啊,我判有罪,我的心證,誰曰不可?
RonaldBBS:現在醫師跟病人關西並不是路人跟病人的關西 04/01 15:22
RonaldBBS:反而有點像兩人有醫療契約的存在 醫生應提供完全的醫療 04/01 15:23
RonaldBBS:給付與病人 評審會也認為醫師尚有未盡到責任之部分 04/01 15:24
這就是科學和法律的差別。 再優異的研究結果,也都只會說某個因素對某個事件的發生扮演一定角色(contribute to) 何以如此? 因為科學講求證據,你可以證明關聯性,你可以證明在眾多的試驗中A都引致B,但是歸 納法限制你不能說未來A永遠都引致B,因為你還沒看到永遠。 科學上,醫審會說的沒錯:無法排除仍有未注意部分。 連科學都還不能完整說出應注意的部分有哪些,醫審會算哪根蔥敢放話呢?
RonaldBBS:只是不確定此不完全的醫療給付是否造成不良後果 04/01 15:24
RonaldBBS:因為醫師本就有提供完全給付的義務 故法官認為醫生必須 04/01 15:25
RonaldBBS:對於其位盡義務部分與結果無關做出證明 04/01 15:25
然後法官就如這位R大所說的,「認為醫生必須對於其未盡義務部分與結果無關做出證明 」。 我一再強調法官不具專業素養來判斷這類事情正是這個原因,科學上無法做出「斷言」 甚至不用是自然組,隨便修過個科學通識就會知道了。不過這位法官要嘛見獵心喜, 要嘛完全對這常識一無所知。 所以,該問的不是R大所說的這句,而是「未盡義務」是否存在? 這個未盡義務,醫審會指出在已知條件下不存在。 再來,法官為什麼有資格要求醫生證明自己的「未盡義務」與結果無關? 一)未盡義務是否存在還是個問題。 二)就算未盡義務存在,這個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也不在被告方。 孩子,醫療行為不適用於無過失責任。 (引用自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一五號) -- 這個案子的微妙點其實是在於消基會的報告說「看到鼻胃管在支氣管裡」這件事 可惜不知道要去哪裡弄那張照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2.33 ※ 編輯: egoweaver 來自: 140.112.212.33 (04/01 17:12)
BMay:推一個!專業文。可是鄉民看到醫生賠錢就高潮了,很少有人聽 04/01 18:05
BMay:得進去吧?! 04/01 18:05
miaooooooooo:喔喔喔 原PO高潮了 04/01 18:15
egoweaver:不會啦 大部分的鄉民都很nice的,不過專業和法律本身的 04/01 18:15
egoweaver:合作比較重要(攤手) 04/01 18:16
mcid:以ego的戰力 一個打十個都沒問題啊..中醫之戰 令人印象深刻.. 04/01 18:21
staylast:你邏輯也太好了吧..應該去念法 04/01 18:49
pcpcpcpcpcpc:專業文 一定要推一個!! 04/01 20:26
royaot:法官的大絕就是"自由心證" 有再多證據也沒用 唉 04/01 23:32
glorz:原PO超強 希望能去當律師 替可憐的醫生辯護QQ 04/02 00:32
thirdlittle:如果用你的處理方式 那大概病人永遠會敗訴吧 04/02 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