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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引用medstudent版CKun大的一部分文章 ==== 醫事審議委員會: - 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認:「因病人住院後,醫師雖然有針對功能性 腸阻塞,憂鬱症等病況加以診治,會診精神科醫師以及進行大腸鏡檢查, 但仍有相關病人不適與症狀表現(如心搏過速),未進一步確認其原因 (藥物、精神病相關,體液不足、心臟疾病、甲狀腺疾病、感染或其他 原因)。而此相關症狀,也或許與前述突發狀況有關。 - 故此病人之治療過程,仍有未盡注意之部分。但是否因此部分未注意而 與病人突發病況有直接相關,難以確認。……」 (本院卷(一)第139頁背面醫事審議委員會第2次鑑定意見書)。 ==== 醫審會的意見就是:「這個病人為什麼心臟跳那麼快,可能的原因還沒有完成調查不知 道病因是什麼,所以不能排除那個沒找到的病因能夠導致這次事件,也許有可能,但沒辦 法確認。」 現場有人死了,嫌疑犯有十個,但目前只有五個受到調查,連同小明(醫師尚未注意的部 份)在內的另外五個人都還沒受調查,所以目前還是有「人是小明殺的」的可能性,只是 難以確認。 ==== 法官: - 依上開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意見所載,被告醫院所提供之醫療給付 既仍有未盡注意之部分,則被告醫院所提供之整體醫療給付即屬不完全 (即使無法認為特定之醫師有疏失); - 而原告突發無呼吸及心搏過緩既與未盡注意之部分「或許有關」, 即使未盡注意之部分與原告己○○突發無呼吸、心搏過緩是否直接相關, 仍難以確認,而無法達成自然科學上之必然判斷,但依上開說明,仍應 認為原告已為蓋然性因果關係之證明。 ==== 法官說:雖然沒有辦法確認人就是小明殺的,但根據檢察官的說明,小明還是有嫌疑,所 以小明和被害人死亡還是有「蓋然性因果關係」,必須由小明證明他自己沒有殺人。否則 就是小明有殺人。 這個判決腦殘在哪,我想顯而易見,我要很不客氣的說,這個法官的邏輯程度連國小都沒 有。 這個法官可能也完全沒有調查過醫院的生態(怠惰職責)。一個病人有某種症狀,可能有 一百種原因,一定是今天住院查十種,明天查十種,按照輕重緩急每天查,直到發現原因 或黔驢技窮為止。不可能病人剛住院就可以瞬間完成所有可能的檢查。這並不是醫院怠惰 的問題,而是檢查本身要時間,排隊要時間(應該有鄉民等過開刀或電腦斷層吧),醫生 還有其他病人.... 退萬步言,就算這個病人之所以變成植物人,真的是因為某個醫生沒調查出來的病因導致 的。那也不代表有疏忽,也許只是因為可能的原因太多,醫師正在一樣一樣找,只是還來 不及找到這個原因而已。這位法官直接把「還沒找到 = 有疏失」,而不考慮醫師到底是 沒有去注意?還是沒足夠能力注意? 我講難聽點,這個法官可能國小等級的邏輯辯論課必須回去重念。此判決邏輯恐怕只有幼 稚園程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0.200.82 ※ 編輯: d8888 來自: 211.20.200.82 (04/01 15:11)
ChienLijen:法律人的邏輯不等於一般人的邏輯 04/01 15:12
ChienLijen:法律人的因果關係不等於一般人的因果關係 04/01 15:13
ChienLijen:法律人用的雖然是中文,可是你會看不懂他在寫什麼~ 04/01 15:14
d8888:這個法官的邏輯應該當掉重念,講不客氣就是這樣 04/01 15:15
RonaldBBS:我覺得你把狀況解是成法官腦殘太主觀了 04/01 15:17
RonaldBBS:法官認為醫師對病人的醫療給付應該要完全 04/01 15:17
Rhadamanthuz:借轉? 願意否? 04/01 15:17
RonaldBBS:如果沒有完全給付 而後發生問題 雖不能確定是因不完全 04/01 15:17
RonaldBBS:給付的原因造成問題 但醫生必須證實其不完全給付與問題 04/01 15:18
pierreqq:"資料不足,無法証明,我說了算" 這樣有很難理解嗎?? 04/01 15:18
重點是法官曲解文字太明顯了。醫審會說「或許有關」,只是說「因為還沒證明無關,所 以或許有關」(小明還沒證明無辜,所以還是嫌疑人),法官就因此直接認定有蓋然因果 關係(人是小明殺的),錯誤之明顯我想不需說明。 ※ 編輯: d8888 來自: 211.20.200.82 (04/01 15:19)
RonaldBBS:造成無相關 雖然未必合理但也可認其有理由 04/01 15:19
那還是得一定程度的證據吧?如果說「因為無法證明不是醫師造成的」,就可以推定「是 醫師造成的」,那請問法律人最愛講的證據法則、因果推理在哪裡。 話說三一九槍擊案,也沒有證據證明不是ptt鄉民造成的,那根據這法官的邏輯,ptt鄉民 「或許有關,但難以確認」,我是不是可以把ptt鄉民都抓去關了? ※ 編輯: d8888 來自: 211.20.200.82 (04/01 15:21) ※ 編輯: d8888 來自: 211.20.200.82 (04/01 15:22)
RonaldBBS:現在醫師跟病人關西並不是路人跟病人的關西 04/01 15:22
RonaldBBS:反而有點像兩人有醫療契約的存在 醫生應提供完全的醫療 04/01 15:23
RonaldBBS:給付與病人 評審會也認為醫師尚有未盡到責任之部分 04/01 15:24
RonaldBBS:只是不確定此不完全的醫療給付是否造成不良後果 04/01 15:24
RonaldBBS:因為醫師本就有提供完全給付的義務 故法官認為醫生必須 04/01 15:25
pierreqq:講出重點了, 所以我覺得上訴翻盤機會真的蠻大的 04/01 15:25
RonaldBBS:對於其位盡義務部分與結果無關做出證明 04/01 15:25
solsol:那似乎是因為民事這種判斷 放的比較寬的關係 04/01 15:26
solsol:所以才常聽有的車禍好心人被告成功? 不過車禍涉及刑事 04/01 15:26
solsol:這樣講講好像又不只民事比較寬的關係了 @@ 04/01 15:27
pierreqq:刑法是無罪推定原則,到了民法就不知道囉?? 04/01 15:29
RonaldBBS:就像319時 路邊民眾不用證明自己聽音樂跟案發有無關聯 04/01 15:29
RonaldBBS:但是隨扈如果在聽音樂就必須證明聽音樂跟總統受傷是無 04/01 15:30
daze:照這種標準要求,大概沒有哪個醫師能達到'完全給付'的... 04/01 15:30
RonaldBBS:關的 因為有的人與當事人本就有特殊的義務關西存在 04/01 15:31
RonaldBBS:這我哪知 那是評審委員說的 他們說醫生沒盡全責的 04/01 15:31
VictorTom:推d大, 於法這個法官究責的理由根本不充份, 於醫這個法 04/01 15:48
VictorTom:官根本沒查明d大描述檢查的狀況, 這種法醫兩方都不專業 04/01 15:49
VictorTom:的法官與判決是怎樣?? 請問可以開始罵法官了嗎....=.=" 04/01 15:50
ChienLijen:一定會有法律人跳出來說這樣判是因為怎樣所以合理的 04/01 16:36
ChienLijen:然後說你們念醫的都不懂法律 04/01 16:37
shoujay:法官腦殘可以告他業務過失嗎....哀... 04/01 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