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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ndsomeh (￾ ︠N￾  ￾ﰩ》之銘言: :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醫療訴訟之證據法則並沒有法律特別規定,但是要求作為原告的一般民眾 : 去證明醫師未盡醫療義務,或許是這裡說的"依其情形顯失公平"吧。 同樣的是一個法律強暴科學的例子。 是的,要求病人家屬對醫學失誤舉證有失公平,但我說這一點的解並不在 舉證責任倒置,而在於「專家證人」。 何解?科學並不允許你做出「一定」、「永遠」等等的宣稱,這樣的宣稱 絕對是不科學的,因為科學植基於歸納,只有窮舉後才能有「一定」這樣的 宣稱。 今天的科學,完全了解人體了嗎?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很抱歉,任何的醫師都無法「證明」也無法宣稱他: 「完全沒有任何應注意的因素卻未加注意。」 任何一個有科學概念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很難做出這樣的發言。 : : 一)未盡義務是否存在還是個問題。 : : 二)就算未盡義務存在,這個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也不在被告方。 : : 孩子,醫療行為不適用於無過失責任。 : 舉證責任的歸屬,與哪一種過失責任其實是沒有必然關聯的。 : 法律也可以規定關於哪種行為行為人應負重大過失、抽象輕過失或具體 : 輕過失責任,但是應由哪位訴訟當事人來證明行為人的過失,其實不能由 : 過失型態來推論。 這裡是我語序上的錯亂,我要說明的不是由於不適用無過失責任因此舉證責任 如何,而是因為 不適用無過失責任時,必須存在故意或過失才能論定賠償。
solsol:以這案例還說 如果醫院不用賠 另一方多一個植物人真的很慘 04/01 19:12
solsol:以醫院來講如果是事實沒錯 確實很冤 當然事實只有神知道 04/01 19:13
這一句話就回答了這兩個推文, 對於病人的過世,人人都感到遺憾。 這是一件不幸、很慘的事情。 但是請容我問一句,那又如何? 今天一個路倒的人死了,難道不是一件不幸的事,他就不慘嗎? 心肌梗塞有可能發作在一個年輕無心血管病史的人身上哦。 如果今天大家的想法是「他在醫院死了,他好慘,不管怎樣醫生都應該要有點表示吧?」 那我想,適當的表示頂多就是這樣一句話:「節哀順變」。 當醫事行為沒有過失的時候,從醫事人員的責任這方來看,搶救無效者和壽終正寢沒 有兩樣。 當你意識到「如果醫院沒有責任,那真的很冤。」卻還能說出要醫院賠償的這種 話時,請你好好再想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2.33
HoterLin:中肯~推 04/01 19:32
補充一下。 有人大概會很想問,科學不能講「一定」的話要它幹啥。 開宗明義,科學是為了追求真理(自然的法則)被設計出來的工具系統。 最原始的想法是「歸納」,好像你在棋盤旁邊看棋,看久了你或許會猜到規則,然 後或許你就會下了。但這想法並不完整,因為漏了一個重要的步驟:否證。 繼續用下棋的例子,你在推測棋步的時候實際上是怎麼做的呢? 想到一個假設的規則→預測→看看實際上棋子是不是照著你猜的規則走。 這個動作稱為否證,但是否證只能證明你的理論對「目前的事實為真」。 例如你看著一盤象棋,推測卒只能直行,而卒也真的都是直行。 這並不能保證卒以後(過河之後)還是這樣。 因此科學的知識都是在否證後存活下來,有很大的機會可以描述現在過去與未來的現實。 但是卻不能做這個保證。
AMPHIBIA:其實許多醫療爭議點就在這裡 (除了那種開錯刀的離譜事外) 04/01 19:38
doomx:很中肯,然後呢?你是法官嗎?不是的話,你寫的這一切那又如何? 04/01 19:38
如何啊? 我在前面的討論也說過很多次了。 要明白的說--現行的制度下法官無能處理這類事務,論合理性論知識都是這樣。 重點是要意識到這一點,明白法官在判決書上寫的: 按訴訟上之證明為歷史的證明,而非如自然科學上之證明 ,並不要求必然之判斷,在民事訴訟上僅要求蓋然之心證 ,而為蓋然之判斷。 是垃圾話。科學的事情,何以不是進行科學上的探討? 明白不合理的事情,才能改變它。 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任何制度的改變也是。
miaooooooooo:淚推 你確實不是法官... 04/01 19:39
AMPHIBIA:醫療沒有辦法像司法案件一樣一審再審三審 上訴再非常上訴 04/01 19:39
AMPHIBIA:在大部分的時候 醫師對診斷永遠沒有辦法100%的確定 04/01 19:40
AMPHIBIA:即使診斷確定 治療也不見得100%有效 04/01 19:40
AMPHIBIA:即使有效也沒有辦法100%避免可能的併發症 或不可預期意外 04/01 19:41
AMPHIBIA:比如就是有人會對治療過敏的藥過敏 04/01 19:42
AMPHIBIA:許多時候 醫師必須在極短暫的時間內依過去的經驗下決定 04/01 19:43
※ 編輯: egoweaver 來自: 140.112.212.33 (04/01 19:44)
AMPHIBIA:因此當司法 以事後諸葛的方式 去檢視當下有哪些沒有注意 04/01 19:44
AMPHIBIA:其實是不盡公允之事 04/01 19:45
AMPHIBIA:比如今天這件事: 如果以後放鼻管 都全副生命跡象監測儀器 04/01 19:45
AMPHIBIA:然後醫師放完留在那裡觀察個1個小時 相信就可以大符避免 04/01 19:46
miaooooooooo:醫學版的薛丁格的貓 事情發生了才會知道 04/01 19:46
timchenegg:想要那樣的醫療又不想要付那樣的錢 這就是健保 04/01 19:47
AMPHIBIA:但實際上就是不可行 (醫療成本會大幅增加到不可思議程度) 04/01 19:47
AMPHIBIA:但能這樣就指責說這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疏失嗎? 04/01 19:47
AMPHIBIA:更令人心寒的事 醫師公會或相關的頭頭 似乎一副事不關己 04/01 19:48
mcid:再多的儀器監測永遠都嫌不夠 唯一的解套就是改變法官的思維 04/01 19:49
AMPHIBIA:這是另一個讓行醫者悲哀的事:大頭們脫離基層太久 04/01 19:49
AMPHIBIA:然後每個人都一副「反正這種衰事不會發生在我身上」 04/01 19:50
mcid:了解這個時空醫療的極限 來判斷醫療行為是否有不當 才是王道 04/01 19:50
AMPHIBIA:只能說底層的小醫師 遇到只能算自己倒楣 04/01 19:50
AMPHIBIA:每次只有少數醫療圈子裡的鄉民跟圈子外的鄉民互辯 04/01 19:51
ranefany:要戰法律請不要濫用八卦版 04/01 19:51
AMPHIBIA:只不過是等看看下一次俄羅斯輪盤輪到誰 誰倒楣 04/01 19:51
AMPHIBIA:否則 如果今天醫師公會出來主導 強力反對這種不實際要求 04/01 19:52
AMPHIBIA:法官們/檢察官的心態是永遠不會改變的 04/01 19:52
AMPHIBIA:或許他們會覺得「我們判一個死刑都要拖上十幾年...」 04/01 19:53
doomx:醫生沒有資格戰法律,連提鞋都不配!醫生能做的是巴結法律人士 04/01 19:54
AMPHIBIA:「你們醫師一個晚上就給我"弄死"一個患者...」 04/01 19:54
AMPHIBIA:簡單來說 醫療或許是服務業 但不是生產、不是商品 04/01 19:57
AMPHIBIA:反倒像是滅火...做的是救災、減少損失 04/01 19:58
ranefany:你們不能去別的版好好討論嗎?一定要在八卦版 04/01 19:58
AMPHIBIA:不可能要求每次救火都沒有「財物損失」--> 100%完美 04/01 19:59
AMPHIBIA:也不是說有人沒救出來就說是疏失 04/01 19:59
AMPHIBIA:更不能說本來小火災 突然氣爆變大火 就是過失 04/01 20:00
AMPHIBIA:畢竟火又不是救火的放的 04/01 20:01
VictorTom:推.... 04/01 20:58
A1an:不喜歡看就慢走不送了,不要濫用噓文 04/01 22:48
l6fm03:法匠欠戰 推原PO 04/02 12:09
thirdlittle:你可以再想想 你的處理方式就是病人每次都會敗訴 04/02 12:11
其之一)請先為你的說法提出理據,醫醫相護?支持的證據謝謝。 兩造各自出鑑定人的方式在一定程度內可以避免這個尚不知道 存不存在的現象--這件事顯然也被無視了。 其之二)當責任不能歸屬在醫師/醫事人員/醫院時,我看不出勝訴的理由。 並且,反而是在這種無視科學現實的審判法下,實際上執行的醫療 行為合理性被無視了。 對於法律足夠熟悉者,可能可以把直笛當鼻胃管上進去都沒問題。 現行的法律無視專業上無過失這一點,同時也暗示了無視專業上有 過失的可能。 並不是說醫師被判罪的比例高,就表示過失被抓出來的比例高,這是 極重要的盲點。 ※ 編輯: egoweaver 來自: 140.112.212.33 (04/02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