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goweaver (Hiko)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害婦成癱 醫賠3100萬
時間Fri Apr 2 02:37:48 2010
※ 引述《lordowen (艦隊司令)》之銘言:
: 本案是典型的以非醫療專業角度進行攻擊的案例,很可能是原告
: 律師所建議的。我之前的文章有提到過,這是(極少數)醫糾敗訴中常
: 見原因之ㄧ,因為它直接繞過晦暗難明的專業醫療爭議,將本案變成
^^^^^^^^
: 商業糾紛,從而以債權人身分佔到優位,將舉證責任丟給債務人。因
^^^^^^^^
: 此本案全部是圍繞在民法277條的攻防上,雖然原告一併主張消保法7
: 條,不過因消保法已停止適用醫療行為,所以法官沒有對此著墨,合
: 先敘明。
這裡就已經是抹黑的迷糊仗了。第一個形容詞姑且不論,那是原po個人
立場。
何以一個科學的問題會變成商業糾紛就非常令人感到疑惑了。
不過為了討論方便,我們先在民法277條下討論。
至於後面的廢話,為板友閱讀方便著想加以刪除。讓我們直接看結論。
醫師是否妥切的執行了職務?
: : 醫事審議委員會:
: : - 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認:「因病人住院後,醫師雖然有針對功能性
: : 腸阻塞,憂鬱症等病況加以診治,會診精神科醫師以及進行大腸鏡檢查,
: : 但仍有相關病人不適與症狀表現(如心搏過速),未進一步確認其原因
: : (藥物、精神病相關,體液不足、心臟疾病、甲狀腺疾病、感染或其他
: : 原因)。而此相關症狀,也或許與前述突發狀況有關。
: : - 故此病人之治療過程,仍有未盡注意之部分。但是否因此部分未注意而
: : 與病人突發病況有直接相關,難以確認。……」
: : (本院卷(一)第139頁背面醫事審議委員會第2次鑑定意見書)。
醫事審議委員會
無法直接找出任何與死亡相關之原因。但考量到其他在
學理上認定一般不相關的因素仍有可能以未知機制造成影響,仍無法聲
稱「無未盡注意部分」。
因此在醫審會方面沒有任何證據明示或暗示醫師在職責上有所失誤。
(在消基會方面則指出了一張照片)
: 所以:
所以以下的結論全都是植基在對證據的錯誤詮釋上。
: : 法官:blablabla總之法律的證明與科學的證明不同,我最大,別說話。
: 也就是說,醫院沒有"證明完全"他們有盡心盡力辦事。雖然不知
: 道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錯,也不知道到底是不是醫院把病人弄成植物
: 人的,不過既然醫院尚有未盡注意部份,那就表示醫院沒有把事情辦
: 好,企業主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必須要負起賠償的責任。
: 至於醫師?那跟這個沒有關係。企業主要回去怎麼查原因整頓下
: 面那是企業主自己內部的事情,企業主要負全責。
最後這一段原po的解釋,恰好說明了我為什麼最愛看到邏輯亂七八糟的人
發文。引用原po的話:
「雖然不知道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錯,也不知道到底是不是醫院把病人弄
成植物人的……」
不厭其煩的解釋:醫院尚有未盡注意部分是基於科學上的理由本來就無法宣稱完全注意。
給有興趣的板友一個關鍵字:「邏輯實證主義」、「否證主義」。
因此很容易可以翻譯這位發文板友的意思:
「
我不知道醫事方有沒有錯,也不知道病人是不是因他們而死,不過我
覺得對方有罪所以他們最好給我講明白他們沒有罪。什麼?科學上沒
有絕對?怪我囉?法律人獨立於科學知識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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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這樣浪費板面別人不覺得丟臉我都覺得丟臉了。
只是你每次回文,重度老年痴呆的我都被你的文章說服說我從來沒有
提過何
謂科學何謂否證主義,因為你顯然是沒有看到嘛。等到我回完回到文章選單
才發現我其實有說過,那……為什麼從來沒看這位回應得很開心的原po的「
法學」上的解釋呢?
最後問個卦:
引用自本案判決書上--按訴訟上之證明為歷史的證明,而非如自然科學上之證明
,並不要求必然之判斷,在民事訴訟上僅要求蓋然之心證
,而為蓋然之判斷。
所以原來法學教育裡面教導大家科學的證明嚴謹度小於「法律上的證明」?
天啊,我都快為了我對法學的無知羞愧到要鑽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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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2.33
→ scott1man:230 04/02 02:38
→ scott1man:好像推錯了 04/02 02:39
啊,順便提一下。
法界人士跟部分民眾最愛的「醫醫相護說」。
就科學上來說(我想法律依稀可能也是吧,這個討論串讓我開始不太確定),
一個聲稱需要事實的支持。
常見的反對以專家證人意見為主一類的修正方式的論調就是:
不論原告方找到怎樣的專家證人,醫事人員會包庇醫事人員。
在這邊問一下博學的法律人,有沒有任何的統計數據、心理學理論、
或是社會學報告指出這個現象的存在?
「法律講求證據」,應該吧?
推 tschia:簡單說只怪醫院找的律師不夠強不夠無良 自己專業之外都是 04/02 03:08
其實這一點很無奈。
雖然我在這一串當中站在支持醫師的立場,不過我必須點出一點:
這樣的制度同樣使失職的醫師有更大機會逃過法律制裁。
理由很簡單:
既然法院要求的舉證無過失在
科學上不可能,也就是醫學上不可能。
那麼決戰點就不在這裡,而是在如何不走到這一步。
(或者做出一個偽的科學宣稱,或許不會被抓到)
這時候,其實所謂的醫事過失只是個笑話。
就算把直笛當成鼻胃管on進去,我說不定都能找到個律師幫我洗清啊。
至於醫審會會怎麼看待直笛……反正法官也不懂得怎麼讀他們的報告啦。
所以基本上這樣的制度是兩受其害的。
→ tschia:醫醫相護 那就讓法律人回歸專業自己鬥自己 本來事實就不 04/02 03:09
→ tschia:重要 情理都不重要 只有法庭上的勝負是真的 04/02 03:11
最後一句永遠是真的。
法治之下,以法律為大。即使是現在,我攻擊的是法律的不合理,判決被做
出後終究不得不尊重它。
就算法律引進了更多專業的幫助,使它在這些領域不再顯得那麼愚蠢,也總
是存在有當代最傑出的專業人士也無法評斷的個案。
因此,無論如何,在判定是非上的確是只有法律上的結果是真的。
我們能做的是努力去修正這個制度,
就像我們不斷修正科學去逼近真理一樣,我們修正法律讓我們更容易趨向真相。
但兩者都不會給予我們保證。
噓 excel5566:唉...您正是原PO說的那種法律人 04/02 05:39
→ excel5566:滿篇下來,沒有任何一點跟實際的案子有關 04/02 05:40
無建設性的噓文,我應該發給你在其他篇對判決書的分析還是什麼呢(思)
給你懶人包好了:有科學素養的人,由判決書中所引的醫審報告只能解讀出
「無現存已知能引致癱瘓的因素,但也不能排除在今日知識所不及之處存在
這樣的可能。」
因此出現這樣的判決,要嘛出自法官的無知,要嘛出自法官
無事實所本的自
由心證。
這樣,你開心了嗎:)
※ 編輯: egoweaver 來自: 140.112.212.33 (04/02 05:43)
→ bathape:法官的邏輯到底學到哪去了?法界是這麼教的 04/02 09:26
→ bathape:可以教到違背事實? 04/02 09:26
推 pierreqq:說實在的e大就好像一個實驗結果出現例外而急著跳腳的研究 04/02 09:33
→ pierreqq:生一樣... 04/02 09:33
推 VictorTom:小弟我倒覺得e大比較像以前的天文科學家, 挑戰某些宗教 04/02 10:36
→ VictorTom:地球為世界的中心這個錯誤的觀點一樣.... 04/02 10:37
→ VictorTom: 宇宙 04/02 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