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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goweaver (Hiko)》之銘言: : 何以一個科學的問題會變成商業糾紛就非常令人感到疑惑了。 因為原告所提的就是商業糾紛,沒啥問題。至於為何要這樣提而不是 提"科學的問題",你要去問原告。 : 不過為了討論方便,我們先在民法277條下討論。 : 至於後面的廢話,為板友閱讀方便著想加以刪除。讓我們直接看結論。 : 醫師是否妥切的執行了職務? 本案糾紛不論特定醫師是否妥適執行職務。就跟你手機爆炸你不會問 是否是哪個工人做壞了一樣,你只會追究企業責任。 : 醫事審議委員會無法直接找出任何與死亡相關之原因。但考量到其他在 : 學理上認定一般不相關的因素仍有可能以未知機制造成影響,仍無法聲 : 稱「無未盡注意部分」。 : 因此在醫審會方面沒有任何證據明示或暗示醫師在職責上有所失誤。 : (在消基會方面則指出了一張照片) 怎麼沒有呢?就是醫審會的第二次鑑定報告把醫院打死了。醫審會不 要寫"故此病人之治療過程,仍有未盡注意之部分。"就好了,他們寫這幹 麻。醫審會一這樣寫就符合了"未完全給付",這是商業訴訟耶。 : 最後這一段原po的解釋,恰好說明了我為什麼最愛看到邏輯亂七八糟的人 : 發文。引用原po的話: 所以我最討厭跟只會紥稻草人的人回文,這是最後一次了。 : 「雖然不知道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錯,也不知道到底是不是醫院把病人弄 : 成植物人的……」 : 不厭其煩的解釋:醫院尚有未盡注意部分是基於科學上的理由本來就無法宣稱完全注意。   你怎麼知道?你是醫審會的撰稿人嗎?如果是的話,我真的拜託你不要 再亂寫了,害死一堆人而不自知。人家在你不熟悉的領域進行訴訟,你也不 清楚該領域的規則,打死了自己的同僚還以為自己救了他們。 : 給有興趣的板友一個關鍵字:「邏輯實證主義」、「否證主義」。 所以你拿哲學來套在民法上面?!法哲也不是這樣搞的阿。 : 因此很容易可以翻譯這位發文板友的意思: : 「我不知道醫事方有沒有錯,也不知道病人是不是因他們而死,不過我 : 覺得對方有罪所以他們最好給我講明白他們沒有罪。什麼?科學上沒 : 有絕對?怪我囉?法律人獨立於科學知識之外的^.<」 這是你的臆想。科學上也會告訴你製造有公差,所以會有很小很小很 小,但不是沒有,的機率你會碰到大魔王,所有最差的條件全部出現,所 以手機電池會在你手上爆炸,車子會暴衝。那既然這是科學上誰也沒有辦 法解決的事情,因此當手機電池廠商做了數以萬計的電池,汽車製造商作 了數十萬台的車輛,而只有你手上這個爆炸,只有你駕駛的這台爆衝時, 廠商可以不負責賠償。即便你眼睛瞎了手撞斷了,那也是你倒楣。是這樣 嗎?   多想兩分鐘,你會發現你的主張真的落實的話會有多大衝擊。這是現 實社會,不是機率,也不是科學。 --- e04,我到現在才發現我法條打錯了,應該是227條。算了,我要去睡了, 明天還有病人在等。 -- 民有,民治,民享,這是對的,我們與美國人持相同立場。 但蘇聯比美國偉大之處在於,蘇聯人民只需要享受就夠了,其他 兩件事就交給黨來作。 Leonid I. Brezhnev, General Secretary of the CPS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32.86
senior:哈哈民法277勒 我想說你引連帶債務幹嘛 04/02 03:35
egoweaver:整個一起回了。老問題 04/02 03:48
realmask:真辛苦 04/02 03:56
egoweaver:是啊。 04/02 04:09
egoweaver:然後我實在很難忍住睡前不酸你:) 04/02 04:44
egoweaver:如果你覺得病人是你製造出來的話,那我想應該輪不到我, 04/02 04:44
egoweaver:如果你真的做了這種事,全世界都會撻伐你的。多運用你的 04/02 04:45
egoweaver:頭殼內部構造,你可以不用自表。 04/02 04:45
AndGuideHer:我反而覺得樓上的想法比較特異 電池汽車是產品 醫院的 04/02 05:20
AndGuideHer:產品不是病人而是醫療行為 而就像樓上說的 你不去製造 04/02 05:22
AndGuideHer:就沒有汽車電池 同樣的 你不去醫病就不會有醫療行為 04/02 05:23
AndGuideHer:病人當然不是醫院製造的 就像需要電池的電器也不是電 04/02 05:24
egoweaver:這種發言,一句話就是欠戰。 04/02 05:25
egoweaver:如果不存在產品,產品爆炸的問題不可能存在。 04/02 05:25
AndGuideHer:池製造商做的啊 所以如果你要引申說你可以選擇不製造 04/02 05:25
egoweaver:如果不存在醫療行為?請先證明在這個條件下餘命會增加:) 04/02 05:26
AndGuideHer:電池 同樣的 你可以放著病人讓他自己好或自己死 跟野 04/02 05:26
AndGuideHer:生動物一樣不是啊? 04/02 05:27
egoweaver:醫師法第21條規定 醫師對於病人有救治之義務 04/02 05:27
egoweaver:因此究責之前請先證明醫事行為不存在的條件下餘命會變長 04/02 05:27
egoweaver:今天你的視野只看得"醫生不爽不要救"的時候,首先展現你 04/02 05:28
egoweaver:對這主題不了解,對法律不了解,連對這發言的意義都不了 04/02 05:28
AndGuideHer:但為什麼餘命要變長? 04/02 05:28
egoweaver:解。 04/02 05:28
egoweaver:L大起碼比閣下略多了點閱讀力。 04/02 05:28
egoweaver:他提出電池的例子,是指就算是極小的無法避免的機率,製 04/02 05:29
egoweaver:造商也會被究責。 04/02 05:29
AndGuideHer:今天就是先有醫療行為才會有醫師法 就像是先要產品消 04/02 05:29
egoweaver:我提出電池與病人的不同,重點則在於電池不存在時可直接 04/02 05:29
egoweaver:消除因爆炸受傷之可能。 04/02 05:30
egoweaver:醫療行為不存在時則無法排除死亡之可能。 04/02 05:30
egoweaver:沒有醫療行為時,排除的是因醫療而受傷害的可能。 04/02 05:31
AndGuideHer:費才會有消保法 所以原po的例子不認為有什麼不妥... 04/02 05:31
egoweaver:因此你必須先證明因醫療而受害,才能究責。 04/02 05:31
egoweaver:如果整個討論的程度都是「我認為」「我認為」,那未免也 04/02 05:31
egoweaver:太讓人:)了 04/02 05:32
egoweaver:因果關係。說得出個所以然再來吧,不然別出來丟臉。 04/02 05:32
egoweaver:不對,應當修正。請仔細想想因果關係,才能進入有意義的 04/02 05:33
egoweaver:討論。所謂不恥下問,並不是丟臉的事。 04/02 05:33
egoweaver:另外你的立論問題不只於此,醫師法並不是在醫事行為發生 04/02 05:36
egoweaver:時成立,而是在有人持有醫師資格時就成立了。 04/02 05:36
egoweaver:因此你的兩個立論都無效:) 請再想個理論來支持原PO。 04/02 05:36
AndGuideHer:Ok所以換句話說你想強調的不同點是在於汽車電池是靜態 04/02 05:40
AndGuideHer:的產品 所以製造的瑕疵責任相對容易歸屬 但醫療行為是 04/02 05:42
AndGuideHer:一項和動態過程(病情)互動的產品 因為這個動態過程 04/02 05:43
egoweaver:誰跟你談靜態動態了。 04/02 05:44
AndGuideHer:有其不確定性 很難歸屬最後的成品是來自於這個過程本 04/02 05:44
egoweaver:電池爆炸受傷這件事,從敘述上便可知道是電池造成的。 04/02 05:44
egoweaver:病人過世這件事情,請問你從何判斷死亡的責任在哪? 04/02 05:45
egoweaver:從頭到尾就只是一個原PO因果關係舉例錯亂罷了。 04/02 05:45
AndGuideHer:身 還是來自於製程瑕疵 這樣的意思嗎? 那我就了解了.. 04/02 05:45
egoweaver:醫療行為正確的類比應該是電池爆炸,歸罪於充電器時。 04/02 05:47
egoweaver:此時必須證明充電器確實能造成這樣的結果。 04/02 05:47
egoweaver:因為醫療是對病進行干涉,而不是病(或死亡原因)本身。 04/02 05:48
egoweaver:因此究責是在討論「醫療是否使病更嚴重,或創造了不存在 04/02 05:48
egoweaver:於受治前的患者身上的傷病。 04/02 05:48
egoweaver:而這一點從來就都是醫療糾紛所針對的重點。 04/02 05:49
egoweaver:這也就是為什麼原PO應該要多想兩分鐘再發文。 04/02 05:49
egoweaver:因為他所依賴的,全是一個錯誤的類比。 04/02 05:50
Eventis:這個案子,在有給付義務這一個要件還算可以通過,可是在未盡 04/02 06:04
Eventis:給付義務的部份,法官這裡蓋然舉證的門檻有點低,二審兩造再 04/02 06:07
Eventis:戰一次結果很難說.損害與債務不履行間的因果關係也不是很 04/02 06:09
Eventis:清楚,感覺還是有可能在上級審逆轉. 04/02 06:12
DevilCool:最後逆轉又怎樣...這樣的結果會對多少醫生造成影響... 04/02 09:18
bathape:從頭到尾就是想把醫療行為導為商業行業 即便捨大路消保法 04/02 09:27
bathape:不走(被堵死) 還是頭削尖尖 弄個消費給付不完全 04/02 09:28
bathape:原告、法官的這偏鋒、小聰明作法實在令人感到悲哀 和可恥 04/02 09:29
VictorTom:小弟同意e大的電池與充電器的例子更符合這個醫糾的狀況. 04/02 10:06
VictorTom:前一篇已經說過了推l大解釋法方的觀點, 但是e大除了解釋 04/02 10:06
VictorTom:了醫方就這個case的論點以外, 同時推論至general case上 04/02 10:07
VictorTom:並引導出非專業法官的心證, 引用該商業角度定罪等等於科 04/02 10:08
VictorTom:學角度的不合理不合邏輯, 並提出自己見解和解決方向. 04/02 10:09
VictorTom:相當的l大覺得e大打草人, 基本上源自於除了解釋case以外 04/02 10:10
VictorTom:您基本上沒有正面回應過e大general case的論點, 沒有反 04/02 10:11
VictorTom:論e大的方法的合理性. 這裡不是法庭, 不是找到法條找到 04/02 10:12
VictorTom:單點攻防就好, 這個點的合理性本身就可以是個問題. 04/02 10:13
VictorTom:另外, 小弟不清楚醫審會是否知道本案已被打向商業訴訟, 04/02 10:14
VictorTom:(假定)他們是本著專業與所知的證據來撰寫鑑定報告書, 他 04/02 10:14
VictorTom:們不是原被告, 要求他們像錄口供一樣提供怎樣有利或不利 04/02 10:15
VictorTom:的文字, 而不是稟著專業來寫, 讓人對您的見解與司法環境 04/02 10:16
VictorTom:更加覺得心寒. 04/02 10:16
VictorTom:不過, 就像寫專利的工程師一樣, 醫審會目前看似只能寫出 04/02 10:20
VictorTom:醫方專業的報告, 也許推動讓醫審會的報告必須寫出法界嚴 04/02 10:21
VictorTom:謹的文字也是一個方向. 不過, 只怕這樣寫出來以後會變成 04/02 10:22
VictorTom:醫法兩方都不見得看得懂醫審會在寫什麼鬼....~_~ 04/02 10:23
egoweaver:雖然我想說讓醫審會用法律格式寫作報告書也是個方式, 04/02 12:54
egoweaver:不過怕是這時候就變成醫審會自己寫了一分判決書了。 04/02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