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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rdowen (艦隊司令)》之銘言: : : 同時在討論兩個主題的時候,請先說明清楚在醫糾這個題目上何以可以使用「被 : : 害人」三個字。 : 我實在是很不想說你的邏輯很有問題,不過很顯然你不是邏輯有 : 問題就是閱讀能力有問題。你回到klm的那一篇,他在講啥?他在問是 : 不是因為民法的設計,所以砂石車撞到人會蓄意倒車把人撞死,醫師 : 有疏失也應該讓病人死,以免背負高額的賠償。 : 在他陳述的狀況下,駕駛與醫師的犯意是如此的明顯,這樣如果 : 還不能用"被害人"來描述的話,那我不知道這個詞要用在哪裡。從你 : 連串回文我可以看出來你不認為醫糾是這樣的狀況,所以你很有意見 : 。但是klm陳述的是醫師為"避免自己利益受損而殺人",並不是如你 : 陳述的那種"醫師在救人"的狀況,請先搞清楚這點。我可以同意絕大 : 多數甚至幾乎全部的醫糾都不是klm所說的狀況,但是我是針對klm所 : 提的狀況回答(在"低額"民事賠償之外還有"較高"的刑責),而不是絕 : 大多數的醫糾狀況。他問的是一個題外的問題,而不是醫糾的問題。 : 請不要再紥稻草人了。 這裡先道歉,我還以為你是在跟我討論通常狀況。 klm的場合用被害人是正確的,不過法律人什麼時候碰過像klm的場合一 樣犯意明顯的狀況。 : : 世界末日這部片看過吧。 : : 它的台灣法律版結局就是在某個平行世界裡面,布魯斯威利一行人沒有成功擋住 : : 隕石,結果在死後被台灣的法官和律師控告「業務過失致死」與「應注意而未注 : : 意」,最後在十八層地獄中苦等集滿3100萬的冥紙的故事。 : : 可悲的是,地球都被隕石炸了,我想永遠都集不滿了。 : :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努力去救人結果失敗該罰」的荒謬性。 : 我不看電影,所以我不知道你在講啥。不過如果被證明他們的確 : 是隨便亂做,那麼被罰也沒啥好說的。你可以從根源上爭議他們到底 : 有沒有隨便亂做,誰有資格判定他們到底有沒有隨便亂做,但是隨便 : 亂做弄砸了要被罰這個應該不必爭議吧? 迴避討論點做的相當漂亮。 法官從何決定「亂做」的事實是否存在?辯論主義? : : 那麼這就是可笑而毫無邏輯的法律。 :   這不是沒有邏輯,而是從以前就流傳下來的觀念,"打破要賠"。 : 賠多少,以能證明者為限,以免獅子大開口。這跟你的爭議點是不互 : 斥的,因為兩者在談的是不一樣的事情。你談的是"究竟是不是這傢 : 伙打破的",而我講的是"這傢伙打破之後要怎麼處理"。看出來不同 : 點了嗎? 其之一、你自己提了,以能證明者為限。我只是好奇醫療知識不高於常 人的法官如何能夠決定這證明是否合理。 再來推個活動吧:萬人支持法官批改資料結構的期末考考卷。 一個對該專業無知的人,是否可以靠著臨場的解釋與辯證而得到足以判斷 判證雙方的立論是否確實? 其之二、打破要賠。這裡要做個不切實際的假設:法官確實有醫學能力來判定責任歸 屬,我們方能討論這一點。 病人的過世,難道是醫生打破的嗎。 是,我是在談「究竟是不是這傢伙打破的」,而在醫療這一塊,你顯然連何者是打破 ,何者是自然進程都搞不清楚。 :   啥叫做應注意而未注意?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啦。能注意是非常重要 : 的一個要件,你總不能要求盲人去注意紅綠燈吧。 加了「能注意」三個字,給你拍拍手。 今天用這個案子的例子或許不恰當,但現實是一根管子捅你喉嚨,你如果心跳 不加速才是個問題。 同時,心跳加速可能暗示著心臟病理性的問題。 給你十秒。 兩者分開看,都是所謂「能注意」的要件,不需要醫生,國中生就會了。 合在一起看,嗯,對法官大人來說還是能注意的要件嘛。 : : 一句「實務上就是xxx」就想帶過?說你只是用嘴皮子在放帶異味的風也只是剛好。 : : 憑什麼科學的主題不應該用科學的角度去看? : : 法律是什麼東西高於萬物?吊死了哥白尼還不夠就對了。 : : 法治是基礎,是應當尊重的,但是被你這樣拿出來玩就是作踐它了。 : : 想想為什麼最初會有法律,它是為了秩序而存在的規則書,當這組規 : : 則出現詭異的結果的時候,就是修正它的時刻。 :   啥叫做"科學的主題"?我看不懂。這哪需要啥科學阿,翻翻醫糾判例看 : 誰輸誰贏兩邊怎麼攻防的就知道了。如果需要由被告證明自己"完美",那麼 : 應該都是醫院跟醫師輸才對,因為照你講的証明有很簡單,證明沒有很困難 : 嘛。可是為何幾乎都是醫院跟醫師贏? :   當你的推論跟觀察不符時,請修正你的推論。 因為在這個無視於科學本身的法律系統下,冤枉受害的病人與醫師的比例均極高。 當一個人問出啥叫做科學的主題的時候,我們一向是哀矜勿喜。 醫學上,所謂的科學主題,舉例而言,從乙醯膽鹼在心臟突觸間隙的作用機制到它的拮 抗劑硫酸阿托品在心衰竭時的使用。 對於這些主題一無所知的法官,要如何判一個關於病患家屬指控醫師誤用阿托品的案件? 當然,法官還是覺得在他的專業下他還是能做出判斷。 不過他是就什麼資料而推理就不得而知。 啥叫科學的主題?翻醫糾的判例?這種攻防本身就是笑話。 醫師在科學上的瑕疵未必會被針對,科學上的正確未必對他有益。 嘿,你怎麼把重要的式子忘掉了?重點從不在原告勝訴率,而是在於 (原告勝訴)/(醫事過失) 的比率。 沒有邏輯,莫過於此。 : : 來,又是一個打迷糊仗的。 : : 你知道有種病叫伊波拉出血熱?因它而死的人比流感少。 : : 所以閣下要不要試試? : : 討論判決的合理性請從 (原告勝訴)/(實際上有過失) 談起,不要模糊 : : 焦點。 :   所以呢?你到底要談啥?我在說為何現實中幾乎都是醫院跟醫師贏,為 : 何你會扯到伊波拉?你的邏輯線到底怎麼推衍的,我真的很好奇。 嗯?很遺憾你看不懂。 法官無能判斷分母,原因就在專業能力。 如此而已。 就是有人要去跳說醫師勝訴率很高啊。 你不先說說看你是用怎樣的知識基礎去判定過失的存在,去談這個的可笑性在哪 裡:無法確認過失的存在時,勝訴只是剛好而已: : 啥,你說分母無法定義?你以為我為啥要講這麼多? :   我也不知道為何你要亂入。 : : 我不是說醫學很難,我是說任何的專業知識都很難,你要轉書轉的帥氣都要 : : 練很久了,要對醫療行為定義過失只要耍耍嘴皮就可以了是吧? :   我前面哪裡提到醫療過失定義了?你這個稻草人也紥的太大了吧。 來,法界一哥加上JOKE板潛力的發言又出現了。 原來醫糾的案件不需要定義醫療過失。 誰跟你紮稻草人,醫療過失的存在是案件成立的必要條件。 : : 來,這點存在時大有可能是根本就有疏失, : : 我覺得比起下面的,這個根本不應該用被表,而應該說 : : 在回歸專業的層面上,唯有這點應該存在。 : : 是啊,大部分的醫學生花了十幾年在學習之後終於去行醫,我想嘴炮 : : 功力不佳的機會是很大的。 : : 哈。哈。哈。 : : 來,請問一下哦。這一點為什麼可以放到醫療過失裡面來討論? :   因為這是"醫療糾紛"的一個攻擊方式,不一定跟"醫療過失"有關係 : 。在之前消保法適用性還在爭議的時候這是很常見的攻擊方式,因為消 : 保法採用"無過失責任制":即便你沒有過失,你也是要賠。由商業行為 : 角度來看,這是保護消費者的一種手段,避免廠商過度使用不可抗力為 : 由脫責。因此當第一例引用判決(應該是引產導致嬰兒臂神經叢受損?) : 出來之後,很多糾紛就開始使用這個角度進行攻擊。那個牙醫拔智齒打 : local弄到病人ICH的醫糾就是從這個角度攻擊的。 據說醫療行為早已不適用無過失責任制。 : : 來。一天下來,我發現學法的最喜歡說:因為以前到現在xxx,現在規定xxx。 : 因為不從longitudinal的角度來解釋的話,你怎麼會知道立法的背 : 後成因?光cross-over的說明很難澄清這些。 好,請問你的longitudinal說明了什麼? 現實是法官沒有醫學專業能力。 你就算做人類司法史的探討也不會改變這個事實。 : : 論證契約未履行? : : 要不是公堂之上不能提老母,接下來一整頁都會是老母。 : : 平常在戰醫師態度的出來看一下這一行啊, : : 你以為醫生不想跟你說: : : 「我們一定會拼命救你的!請你安心。」之類的話讓病人和家屬都感覺良好嗎? : : 鄉親啊,都不用說這句話就會有法官覺得:只要在醫院死人就是契約未履行了。 : : 哪還有醫生敢說這種話? : : 當然是要這樣講啊,「這個手術可能會發生多重藥物過敏、縫合處滲漏、(下略五 : : 百項),請自行決定。」 : : 嘛,然後又要被客訴了:「這醫生態度超差,一直恐嚇我。」 : : 你告訴我除了真神 耶和華與阿拉等人之外,誰敢跟人訂「我一定會救活你」的契約? : : 啊,抱歉,我忘了法官會自動幫醫生訂,看來人家說醫業是神聖的果然有其道理^.< : 請不要再自我想像了。原告的攻擊方式可以跟法官的論斷直接畫上 : 等號,你要不要直接判所有醫糾的院方與醫師都敗訴算了? 「論證契約未履行」這個指控可能性的存在本身就帶來這樣的結果。 你需要客訴的例子嗎? 需要醫生來解釋為何不能說「我們一定會救你的。」嗎? 醫龍看太多的閣下才是自我想像一哥啊,我還得跟你多多學習才是。 : : 要證明這個處置無誤潛藏的意義就是要證明它是當下最好的手段。 : : 然後原告和法官常覺得要證明它是「無論如何最好的手段」才勉強合格。 : : 欸話說回來,證明它是當下最好的手段表示要窮舉所有手段,這和證明「完美 : : 」可是差相彷彿了。」當然啦,法官都可以輕易的表示: : : 我沒有判錯,就算判錯了也是證據的錯,人家是無辜的^.< :   我覺得你根本沒有看過幾篇醫糾的裁判書,唯幾看過的大概都是醫 : 院與醫師敗訴的判例,甚至還不是定讞的判例,報紙報了人家轉貼才有 : 在看,你整個觀察錯很大。 來。跟我念一次。 為什麼一個屬於科學的爭論,卻有人可以很理所當然的說「蛤,科學的 主題是啥?」,然後覺得這個爭論可以由一個對該主題無知的人來判斷 正確與否? 這與判決書無關。 事實上,這些判決書以現在的方式存在才是問題本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2.33
ranefany:這一連串的討論有八卦在嗎? 03/30 20:10
ranefany:你們要不要自己開版吵 03/30 20:11
haha98:有種甜蜜的感覺 03/30 20:13
aven01:推 這種感覺就好比:「我雖然"沒學過",但它肯定是這樣!」 03/30 20:23
DevilCool:推推~看八卦學辯論~討論的內容就是法界跟醫界的八卦阿 03/30 20:33
DevilCool:何況看判例決定也很有趣~你怎知道前面的人判對判錯呢? 03/30 20:33
DevilCool:如果用現在這種相同錯誤的前提下判出來的前例 03/30 20:34
DevilCool:再回來判斷現在的案例~就陷入循環論證了吧 03/30 20:35
senior:你當醫審會是死人 鑑定報告是關落陰嗎 03/30 20:36
這就要問法官閣下了。 有多少人當醫審會是死人,鑑定報告是屁話的。
senior:是阿 醫糾案件整體來看"真正把醫審會當死人的"有多少 03/30 20:38
直接看被告敗訴例就可以找到一部分。 再來,我還沒再問一次呢。 法官大人是真菁英,不讀三類簡直暴殄天物,一般的三類組學生花十年搞通的東西 法官大人只要多久,嗯?說話啊。 理解報告,跟有能夠判斷的邏輯是兩回事。 報告本身雖然是來自專業的評估,不過這種報告書放在不同人手上,價值就有很大的 落差。
giveUstars:"我一定會治好你的" <---你絕對會被告的。 03/30 20:43
senior:剩下的大部分勒...上篇末段真中肯 過失涵攝我也懶得鞭了.. 03/30 20:44
嘿,你哪來的臉問「剩下的大部分」? ※醫事行為法律問題全盛時期的傳說(節錄) .從入院到出院過後數天都是醫生過失的守備範圍 .偶爾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也會被控告個兩三次 ======================================================= 那邊那個臉皮很厚的senior大大,我問你, 不必靠專業知識就可以一腳踹開專業諮詢意見獨斷獨行的單位,竟然 有立場說:欸,那剩下的大部分呢?我們平常也是會稍稍考慮一下你 們稱為專業稱為科學的那東西的啦。 法官之所以為法官是有其道理的,因為醫生在面對死亡的病人時, 就算自己無所過失,也不敢這麼問: 「那剩下(活下來)的大部分呢?」 再一次,偉哉法律人。 ※ 編輯: egoweaver 來自: 140.112.212.33 (03/30 20:49)
senior:你們兩個還是繼續去甜蜜好了 03/30 20:48
kevinken:偉哉 03/30 20:49
senior:喔我臉皮超厚 對不起啦 我真的不知道這樣就可以定型為 03/30 21:00
senior:"不必靠專業知識可以一腳踹開專業諮詢意見獨斷獨行的單位" 03/30 21:00
senior:1000宗挑1宗還有得講的出來涵蓋一千宗會變偉哉法律人 03/30 21:02
數據,謝謝。 我知道的是,就算是一萬宗中的一宗,醫療過失就是醫療過失。 這是法律人給別人的要求。
senior:這麼恐怖 那我舉手支持醫事法庭 醫師作判決 前開醫事判決 03/30 21:03
senior:非有醫師執照者宣告無效 雙手贊成! 03/30 21:04
senior:"醫界認定"真正作出過失的外科醫師 絕對不會讓整個外科 03/30 21:06
senior:被一概打為外科只會做過失醫療!我完全相信 真的! 03/30 21:07
大帽子又來了。 厚臉皮先生,偉哉法律人,這個發言換個詞就變這樣囉。 "法界認定"真正胡亂判案的法官絕對不會讓整個法界被一概打為 法官只會胡亂判案,我完全相信,真的。 你想表達什麼?
senior:還有建築師法庭 工程師法庭 會計師法庭 我都超支持的! 03/30 21:09
專家諮詢,一句話而已。 工程設計上的"過失"引起的損害,請工程師評定過失,不妥之處在於? 工工相護,好啦好啦? 建築師同理。建建相護,彬彬有禮這樣。 好啦,法官最棒了哦啾咪,一二三審突然就是超然獨立了。 法法相護還真的很少聽說。 欸,你列舉法列完要說明你的意見啊,我也超支持的,支持的話就 不要拿來回我。
VictorTom:http://www.judicial.gov.tw/jw/1319-b.doc 03/30 21:16
VictorTom:有人提判例, 所以小弟才離題貼這個上一次讓小弟徹底懷疑 03/30 21:16
VictorTom:法官專業能力的題外話. 法官引述醫審會第二鑑定, 似乎看 03/30 21:18
VictorTom:不太懂, 醫審會的意思就是這個醫師盡力就當時他認為的選 03/30 21:18
VictorTom:擇去做了, 只是無奈他選的這個沒能成功救活病人. 再引第 03/30 21:19
VictorTom:四次後的結論, 這不是把醫師當作神是什麼?? 03/30 21:21
VictorTom:不過, 先前某護士拿錯藥這種過失(護士的工作量是問題, 03/30 21:23
VictorTom:但不是這裡討論的點)的確讓人難以接受; 醫師沒看片就亂 03/30 21:24
VictorTom:下指示的也是責任; 不過, klm提的蓄意醫死人少賠的問題, 03/30 21:26
VictorTom:不知道實務上容不容易查出來. 03/30 21:27
VictorTom:上面這個是和醫療無關的, 近期讓小弟再對法官專業嚴重懷 03/30 21:28
VictorTom:疑的判決書. 說真的如果有必要, 區分出各種專業法庭為什 03/30 21:29
VictorTom:麼不行??我們受教育的學科進程, 難道就不是依教育水平一 03/30 21:30
VictorTom:步步累進細分了?? 03/30 21:32
miaooooooooo:唉 V大第一個判例 似乎是醫審會被抓小語病的結果 03/30 21:48
senior:得到帽子還變成帽子先生有點悲情(順便厚臉皮) 03/30 21:48
senior:離開一下收獲這麼多 03/30 21:49
miaooooooooo:「合乎程序上並無延誤,但....,時間是太遲」 03/30 21:50
senior:簡單的說我認為不當判決(有爭議)跟法院都亂判該有所區辨 03/30 21:52
senior:就跟一件醫師疏忽(有爭議)不該被打成醫界"都"很隨便 03/30 21:53
senior:但你顯然不喜歡這種想法 那就這樣吧 03/30 21:54
我承認我本來覺得稱你帽子先生有點名不符實,不過我又一次錯了。 欸,你哪隻眼睛看到我的說法是「法院都亂判」了? 現行的法院沒有人有足夠的專業能力評判醫事糾紛。 嘿,帽子先生。你的心中有亂判,你的解讀才會是亂判囉。 沒有專業能力,還是可能很認真的想把事情做好,只是不適才不適所罷了。 我真心認為雖然專業知識(醫學上)不足,但是法官們面對這些問題都是很認 真在處置的,帽子先生。
senior:專業法庭則是真的支持 前面回別人推文我也提到過這點 03/30 21:54
senior:實務上當然有其困難性 但可以是方向 不過法律本身也是一種 03/30 21:56
senior:專業 專業法庭裁判者也應該通過法官程度考試的挑選 03/30 21:57
senior:只是考試資格可以限定有醫師執照者或醫學院生之類的 03/30 21:58
senior:回到醫審會報告 大多數的判決確實是尊重專業鑑定報告 03/30 22:00
senior:但剩下來的(被質疑的敗訴判決)可能是適用法律的結果不符 03/30 22:02
senior:合醫界期待或醫療一般 但卻沒有違法 牽涉層面很廣 03/30 22:04
jjoonnyy:推專業法庭 如同醫界一樣分科 不是很好嗎??? 03/30 22:06
senior:我先看看V大提供的判決 03/30 22:07
jjoonnyy:就認定的問題啦!! 法官認為醫生不應該插管失敗那麼多次 03/30 22:08
senior:WORD打不太開 差點當 圖片的是之前那個奪醉漢槍打死醉漢的 03/30 22:11
senior:吧 這部分就是兩階段認定了...第一以往對正當防衛要件 判例 03/30 22:12
jjoonnyy:但沒做術前麻醉評估?? 那碰到真的只能認了 03/30 22:12
VictorTom:WORD那個其實是txt, 另存起來看改附檔名還是怎樣用記事 03/30 22:12
VictorTom:本開就好. "法官認為醫生不應該插管失敗那麼多次"就是會 03/30 22:13
senior:跟法條就是寫死"現時"不法侵害 Ving得 已經結束或將來發生 03/30 22:14
VictorTom:被醫界戰到爆, 就算是術後, 我想除了真的做錯的以外, 緊 03/30 22:15
senior:得都不算 所以才會認定為過當 第二階段式縱為防衛現時侵害 03/30 22:15
VictorTom:急處置沒有哪位醫神(無論事前當時術後)一定該怎麼做, 那 03/30 22:15
VictorTom:麼法官如何能判定??用語病論對錯??也許醫審會該先多學學 03/30 22:17
senior:權衡兩邊法益 法官認為如果你已經奪槍在手 被槍斃的危險就 03/30 22:17
VictorTom:法界用文, 就好像我們普通RD寫不出投槁用專利文獻一樣. 03/30 22:17
senior:緩了 面對徒手醉漢持械爆頭到人都掛了 傷害與死亡風險顯不 03/30 22:18
senior:相當 所以判過當 也許鄉民覺得很誇張 但他衰在爆頭 03/30 22:19
senior:這種事實的情形下不可能會不判過當的 當然今天被戰的點 03/30 22:20
VictorTom:我不知道當法官真的遇上當時的環境有沒有辦法衡量這麼多 03/30 22:20
VictorTom:事, 我不理解的是這兩個判例一個是共同顯示了法官的不專 03/30 22:21
senior:是什麼射手腳的 這我看起來也是很豪洨 也被記者斷出搞聳動 03/30 22:21
VictorTom:業性; 一個是法官似乎沒有考慮在"當下"與"急迫"時人的反 03/30 22:22
senior:但法官的重點並不在射手腳 而是"把危險的槍先丟遠"這部分 03/30 22:22
jjoonnyy:想問那被判多久??? 真的遇到 我還真不知道會射哪?? 03/30 22:23
senior:因為正當防衛那條以及最高判例就是寫這樣 法官只能告訴你 03/30 22:23
VictorTom:應能力. 如果專業醫糾也好, 社會案件也好, 他就"衰在當 03/30 22:23
senior:你要試圖去讓侵害與防衛法益平衡才有辦法符合條文 03/30 22:24
jjoonnyy:把槍丟遠 這種白木的話都說得出?? 又被撿起來不是??? 03/30 22:24
VictorTom:下急迫時"的選擇, 這實在讓人很無言.... 03/30 22:25
senior:那件應該是在最輕本刑10年以上的情形下用盡條文撿到3年 03/30 22:27
Refauth:增進思惟思考的好討論串 03/30 22:28
VictorTom:法官如何判斷被告有能力徒手制服被害者?? 要拖走一個醉 03/30 22:29
senior:總之法官想表達的事槍在手後防止侵害的方法不該是爆頭 03/30 22:29
VictorTom:漢可能都要兩三個警察了; 被告又如何得知手上的槍是真的 03/30 22:30
senior:當然這又牽涉到[很多層面 新聞不准 但姑且信之的話 03/30 22:30
senior:當初面對警方自白的時候被告坦言不諱 到法院手上證據筆錄 03/30 22:30
VictorTom:而且處於可擊發的狀態?? 你要制服對你有惡意的暴徒時你 03/30 22:30
senior:上面可能就寫了被告:因為他衝過來 所以我就對他開槍 03/30 22:31
VictorTom:會選擇拿武器還是不拿武器?? 或許當時現場的錄影可以還 03/30 22:31
VictorTom:原更多真相, 但是無論如何我無法接受法官該段如此不合常 03/30 22:32
senior:之類的 在庭上可能也這樣講 那法官也只能依證據認定殺人罪 03/30 22:32
VictorTom:理昧於現實狀況的文字....orz 03/30 22:32
jjoonnyy:要三年喔 還真久 http://ppt.cc/8Yt9 性侵也才五年 03/30 22:32
senior:看新聞最難的地方就是記者總是把案例事實寫死給法官判 03/30 22:32
VictorTom:他這麼講, 可能是被誘導, 也可能是那是他認知道的事實, 03/30 22:33
senior:但是事實上雙方當初怎麼接受檢警詢作筆錄 在庭怎麼答辯 03/30 22:33
senior:在在都影響到法官能怎麼判 因為法庭上是看證據說話 03/30 22:34
VictorTom:現實事實與法律事實的差別, 小弟這個凡人實在分不清~_~ 03/30 22:35
senior:像"他衝過來我只好射他"與"奪到槍他衝來拉扯中走火" 03/30 22:36
senior:法律評價上可能就截然不同 03/30 22:37
VictorTom:如果被告手上是棍子: "他衝過來我只好打他, 也爆頭死了" 03/30 22:37
VictorTom:是不是一樣淪為同樣的判決?? 被告受到驚恐時做的反擊, 03/30 22:39
jjoonnyy:現實事實與法律事實的差別 就是為什麼那麼多人請名律師 03/30 22:39
VictorTom:現實事實的確不是在拉扯中, 或許避免對自己不利的證詞是 03/30 22:39
VictorTom:不敗的基本要求, 但是普通人懂得時候........ 03/30 22:40
VictorTom:推 jjoonnyy, 所以結論還是律師很重要, how sad.... 03/30 22:41
senior:先題外話 性侵五年有本案被告這麼多減刑事由的話大概1年半 03/30 22:41
senior:兩者本罪刑度跟案情事由差很多...法律再怎錯也不要只看刑度 03/30 22:42
senior:阿..看到修文拜託原PO不要再這樣了 後面有括號阿 03/30 22:43
senior:我只適用一行能推完的簡單理解方式推給你看而以 03/30 22:44
senior:阿那個棍子...很有趣 這就是我們刑法在學的東西 03/30 22:45
您的邏輯混亂,怪我囉? 括號(有爭議)想解釋什麼呢? 後文提到支持專業法庭的部分,很開心我們有所共識,但是請不要打迷糊仗 把現行不論原告勝敗訴的醫糾案套進去順便一起談。 不論告訴結果,這是一個只要法官願意就可以無視專業知識的制度產生出來的結果。 在連專業法庭的影子都看不到時,現行的案子就是現行法庭處理。 這不是不當判決,這個詞更像在指涉法官的個人失誤。 這是不當制度,讓科學的爭議變得與科學無關的問題。 ※ 編輯: egoweaver 來自: 140.112.212.33 (03/30 22:49)
VictorTom:最後, 很抱歉在本串/e大的文裡推了這麼大段離題的案例 03/30 22:45
senior:棍子是怎樣的棍子 一般人拿那棍子爆頭會不會死 棍子有沒有 03/30 22:46
VictorTom:....<(_ _)> 03/30 22:46
senior:其他用法防禦攻擊 確實是可能影響實體判決的重要部分 03/30 22:46
senior:哀 我要帶著帽子跟臉皮暫離了 03/30 22:48
senior:這樣解釋還是邏輯混亂我真的沒辦法了 待公評吧 03/30 22:57
mcid:多希望許多的其他時候也有"公評"啊 ╮(﹀_﹀")╭ 03/30 23:04
tnav:鄉民也不想只看刑度不辨是非好嗎,但哪有先扣上十年本刑的罪名 03/30 23:30
tnav:再用盡滿滿汕液把本刑減到3年的, 你想鄉民怎麼來著?拍手叫好? 03/30 23:31
tnav:你說重點在"把危險的槍先丟遠"這點, 這聽起來也毫洨到極點啊 03/30 23:32
tnav:200%那法官沒碰過槍才會下這結論, 那是塊磚頭般重的東西耶 03/30 23:34
tnav:一開始檢調偵訊的攻防戰就輸了,後面鬼扯重點在哪有意義嗎? 03/30 23:37
solsol:槍亂丟 走火射死人 大概又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過失殺人 03/31 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