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ranefany:這一連串的討論有八卦在嗎? 03/30 20:10
→ ranefany:你們要不要自己開版吵 03/30 20:11
推 haha98:有種甜蜜的感覺 03/30 20:13
推 aven01:推 這種感覺就好比:「我雖然"沒學過",但它肯定是這樣!」 03/30 20:23
推 DevilCool:推推~看八卦學辯論~討論的內容就是法界跟醫界的八卦阿 03/30 20:33
→ DevilCool:何況看判例決定也很有趣~你怎知道前面的人判對判錯呢? 03/30 20:33
→ DevilCool:如果用現在這種相同錯誤的前提下判出來的前例 03/30 20:34
→ DevilCool:再回來判斷現在的案例~就陷入循環論證了吧 03/30 20:35
推 senior:你當醫審會是死人 鑑定報告是關落陰嗎 03/30 20:36
這就要問法官閣下了。
有多少人當醫審會是死人,鑑定報告是屁話的。
→ senior:是阿 醫糾案件整體來看"真正把醫審會當死人的"有多少 03/30 20:38
直接看被告敗訴例就可以找到一部分。
再來,我還沒再問一次呢。
法官大人是真菁英,不讀三類簡直暴殄天物,一般的三類組學生花十年搞通的東西
法官大人只要多久,嗯?說話啊。
理解報告,跟有能夠判斷的邏輯是兩回事。
報告本身雖然是來自專業的評估,不過這種報告書放在不同人手上,價值就有很大的
落差。
推 giveUstars:"我一定會治好你的" <---你絕對會被告的。 03/30 20:43
→ senior:剩下的大部分勒...上篇末段真中肯 過失涵攝我也懶得鞭了.. 03/30 20:44
嘿,你哪來的臉問「剩下的大部分」?
※醫事行為法律問題全盛時期的傳說(節錄)
.從入院到出院過後數天都是醫生過失的守備範圍
.偶爾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也會被控告個兩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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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邊那個臉皮很厚的senior大大,我問你,
不必靠專業知識就可以一腳踹開專業諮詢意見獨斷獨行的單位,竟然
有立場說:欸,那剩下的大部分呢?我們平常也是會稍稍考慮一下你
們稱為專業稱為科學的那東西的啦。
法官之所以為法官是有其道理的,因為醫生在面對死亡的病人時,
就算自己無所過失,也不敢這麼問:
「那剩下(活下來)的大部分呢?」
再一次,偉哉法律人。
※ 編輯: egoweaver 來自: 140.112.212.33 (03/30 20:49)
→ senior:你們兩個還是繼續去甜蜜好了 03/30 20:48
推 kevinken:偉哉 03/30 20:49
推 senior:喔我臉皮超厚 對不起啦 我真的不知道這樣就可以定型為 03/30 21:00
→ senior:"不必靠專業知識可以一腳踹開專業諮詢意見獨斷獨行的單位" 03/30 21:00
→ senior:1000宗挑1宗還有得講的出來涵蓋一千宗會變偉哉法律人 03/30 21:02
數據,謝謝。
我知道的是,就算是一萬宗中的一宗,醫療過失就是醫療過失。
這是法律人給別人的要求。
→ senior:這麼恐怖 那我舉手支持醫事法庭 醫師作判決 前開醫事判決 03/30 21:03
→ senior:非有醫師執照者宣告無效 雙手贊成! 03/30 21:04
→ senior:"醫界認定"真正作出過失的外科醫師 絕對不會讓整個外科 03/30 21:06
→ senior:被一概打為外科只會做過失醫療!我完全相信 真的! 03/30 21:07
大帽子又來了。
厚臉皮先生,偉哉法律人,這個發言換個詞就變這樣囉。
"法界認定"真正胡亂判案的法官絕對不會讓整個法界被一概打為
法官只會胡亂判案,我完全相信,真的。
你想表達什麼?
推 senior:還有建築師法庭 工程師法庭 會計師法庭 我都超支持的! 03/30 21:09
專家諮詢,一句話而已。
工程設計上的"過失"引起的損害,請工程師評定過失,不妥之處在於?
工工相護,好啦好啦?
建築師同理。建建相護,彬彬有禮這樣。
好啦,法官最棒了哦啾咪,一二三審突然就是超然獨立了。
法法相護還真的很少聽說。
欸,你列舉法列完要說明你的意見啊,我也超支持的,支持的話就
不要拿來回我。
→ VictorTom:有人提判例, 所以小弟才離題貼這個上一次讓小弟徹底懷疑 03/30 21:16
→ VictorTom:法官專業能力的題外話. 法官引述醫審會第二鑑定, 似乎看 03/30 21:18
→ VictorTom:不太懂, 醫審會的意思就是這個醫師盡力就當時他認為的選 03/30 21:18
→ VictorTom:擇去做了, 只是無奈他選的這個沒能成功救活病人. 再引第 03/30 21:19
→ VictorTom:四次後的結論, 這不是把醫師當作神是什麼?? 03/30 21:21
→ VictorTom:不過, 先前某護士拿錯藥這種過失(護士的工作量是問題, 03/30 21:23
→ VictorTom:但不是這裡討論的點)的確讓人難以接受; 醫師沒看片就亂 03/30 21:24
→ VictorTom:下指示的也是責任; 不過, klm提的蓄意醫死人少賠的問題, 03/30 21:26
→ VictorTom:不知道實務上容不容易查出來. 03/30 21:27

→ VictorTom:上面這個是和醫療無關的, 近期讓小弟再對法官專業嚴重懷 03/30 21:28
→ VictorTom:疑的判決書. 說真的如果有必要, 區分出各種專業法庭為什 03/30 21:29
→ VictorTom:麼不行??我們受教育的學科進程, 難道就不是依教育水平一 03/30 21:30
→ VictorTom:步步累進細分了?? 03/30 21:32
推 miaooooooooo:唉 V大第一個判例 似乎是醫審會被抓小語病的結果 03/30 21:48
推 senior:得到帽子還變成帽子先生有點悲情(順便厚臉皮) 03/30 21:48
→ senior:離開一下收獲這麼多 03/30 21:49
→ miaooooooooo:「合乎程序上並無延誤,但....,時間是太遲」 03/30 21:50
→ senior:簡單的說我認為不當判決(有爭議)跟法院都亂判該有所區辨 03/30 21:52
→ senior:就跟一件醫師疏忽(有爭議)不該被打成醫界"都"很隨便 03/30 21:53
→ senior:但你顯然不喜歡這種想法 那就這樣吧 03/30 21:54
我承認我本來覺得稱你帽子先生有點名不符實,不過我又一次錯了。
欸,你哪隻眼睛看到我的說法是「法院都亂判」了?
現行的法院沒有人有足夠的專業能力評判醫事糾紛。
嘿,帽子先生。你的心中有亂判,你的解讀才會是亂判囉。
沒有專業能力,還是可能很認真的想把事情做好,只是不適才不適所罷了。
我真心認為雖然專業知識(醫學上)不足,但是法官們面對這些問題都是很認
真在處置的,帽子先生。
→ senior:專業法庭則是真的支持 前面回別人推文我也提到過這點 03/30 21:54
→ senior:實務上當然有其困難性 但可以是方向 不過法律本身也是一種 03/30 21:56
→ senior:專業 專業法庭裁判者也應該通過法官程度考試的挑選 03/30 21:57
→ senior:只是考試資格可以限定有醫師執照者或醫學院生之類的 03/30 21:58
→ senior:回到醫審會報告 大多數的判決確實是尊重專業鑑定報告 03/30 22:00
→ senior:但剩下來的(被質疑的敗訴判決)可能是適用法律的結果不符 03/30 22:02
→ senior:合醫界期待或醫療一般 但卻沒有違法 牽涉層面很廣 03/30 22:04
→ jjoonnyy:推專業法庭 如同醫界一樣分科 不是很好嗎??? 03/30 22:06
→ senior:我先看看V大提供的判決 03/30 22:07
→ jjoonnyy:就認定的問題啦!! 法官認為醫生不應該插管失敗那麼多次 03/30 22:08
→ senior:WORD打不太開 差點當 圖片的是之前那個奪醉漢槍打死醉漢的 03/30 22:11
→ senior:吧 這部分就是兩階段認定了...第一以往對正當防衛要件 判例 03/30 22:12
→ jjoonnyy:但沒做術前麻醉評估?? 那碰到真的只能認了 03/30 22:12
推 VictorTom:WORD那個其實是txt, 另存起來看改附檔名還是怎樣用記事 03/30 22:12
→ VictorTom:本開就好. "法官認為醫生不應該插管失敗那麼多次"就是會 03/30 22:13
→ senior:跟法條就是寫死"現時"不法侵害 Ving得 已經結束或將來發生 03/30 22:14
→ VictorTom:被醫界戰到爆, 就算是術後, 我想除了真的做錯的以外, 緊 03/30 22:15
→ senior:得都不算 所以才會認定為過當 第二階段式縱為防衛現時侵害 03/30 22:15
→ VictorTom:急處置沒有哪位醫神(無論事前當時術後)一定該怎麼做, 那 03/30 22:15
→ VictorTom:麼法官如何能判定??用語病論對錯??也許醫審會該先多學學 03/30 22:17
→ senior:權衡兩邊法益 法官認為如果你已經奪槍在手 被槍斃的危險就 03/30 22:17
→ VictorTom:法界用文, 就好像我們普通RD寫不出投槁用專利文獻一樣. 03/30 22:17
→ senior:緩了 面對徒手醉漢持械爆頭到人都掛了 傷害與死亡風險顯不 03/30 22:18
→ senior:相當 所以判過當 也許鄉民覺得很誇張 但他衰在爆頭 03/30 22:19
→ senior:這種事實的情形下不可能會不判過當的 當然今天被戰的點 03/30 22:20
推 VictorTom:我不知道當法官真的遇上當時的環境有沒有辦法衡量這麼多 03/30 22:20
→ VictorTom:事, 我不理解的是這兩個判例一個是共同顯示了法官的不專 03/30 22:21
→ senior:是什麼射手腳的 這我看起來也是很豪洨 也被記者斷出搞聳動 03/30 22:21
→ VictorTom:業性; 一個是法官似乎沒有考慮在"當下"與"急迫"時人的反 03/30 22:22
→ senior:但法官的重點並不在射手腳 而是"把危險的槍先丟遠"這部分 03/30 22:22
→ jjoonnyy:想問那被判多久??? 真的遇到 我還真不知道會射哪?? 03/30 22:23
→ senior:因為正當防衛那條以及最高判例就是寫這樣 法官只能告訴你 03/30 22:23
→ VictorTom:應能力. 如果專業醫糾也好, 社會案件也好, 他就"衰在當 03/30 22:23
→ senior:你要試圖去讓侵害與防衛法益平衡才有辦法符合條文 03/30 22:24
→ jjoonnyy:把槍丟遠 這種白木的話都說得出?? 又被撿起來不是??? 03/30 22:24
→ VictorTom:下急迫時"的選擇, 這實在讓人很無言.... 03/30 22:25
→ senior:那件應該是在最輕本刑10年以上的情形下用盡條文撿到3年 03/30 22:27
推 Refauth:增進思惟思考的好討論串 03/30 22:28
推 VictorTom:法官如何判斷被告有能力徒手制服被害者?? 要拖走一個醉 03/30 22:29
→ senior:總之法官想表達的事槍在手後防止侵害的方法不該是爆頭 03/30 22:29
→ VictorTom:漢可能都要兩三個警察了; 被告又如何得知手上的槍是真的 03/30 22:30
→ senior:當然這又牽涉到[很多層面 新聞不准 但姑且信之的話 03/30 22:30
→ senior:當初面對警方自白的時候被告坦言不諱 到法院手上證據筆錄 03/30 22:30
→ VictorTom:而且處於可擊發的狀態?? 你要制服對你有惡意的暴徒時你 03/30 22:30
→ senior:上面可能就寫了被告:因為他衝過來 所以我就對他開槍 03/30 22:31
→ VictorTom:會選擇拿武器還是不拿武器?? 或許當時現場的錄影可以還 03/30 22:31
→ VictorTom:原更多真相, 但是無論如何我無法接受法官該段如此不合常 03/30 22:32
→ senior:之類的 在庭上可能也這樣講 那法官也只能依證據認定殺人罪 03/30 22:32
→ VictorTom:理昧於現實狀況的文字....orz 03/30 22:32
→ senior:看新聞最難的地方就是記者總是把案例事實寫死給法官判 03/30 22:32
→ VictorTom:他這麼講, 可能是被誘導, 也可能是那是他認知道的事實, 03/30 22:33
→ senior:但是事實上雙方當初怎麼接受檢警詢作筆錄 在庭怎麼答辯 03/30 22:33
→ senior:在在都影響到法官能怎麼判 因為法庭上是看證據說話 03/30 22:34
→ VictorTom:現實事實與法律事實的差別, 小弟這個凡人實在分不清~_~ 03/30 22:35
→ senior:像"他衝過來我只好射他"與"奪到槍他衝來拉扯中走火" 03/30 22:36
→ senior:法律評價上可能就截然不同 03/30 22:37
推 VictorTom:如果被告手上是棍子: "他衝過來我只好打他, 也爆頭死了" 03/30 22:37
→ VictorTom:是不是一樣淪為同樣的判決?? 被告受到驚恐時做的反擊, 03/30 22:39
推 jjoonnyy:現實事實與法律事實的差別 就是為什麼那麼多人請名律師 03/30 22:39
→ VictorTom:現實事實的確不是在拉扯中, 或許避免對自己不利的證詞是 03/30 22:39
→ VictorTom:不敗的基本要求, 但是普通人懂得時候........ 03/30 22:40
→ VictorTom:推 jjoonnyy, 所以結論還是律師很重要, how sad.... 03/30 22:41
→ senior:先題外話 性侵五年有本案被告這麼多減刑事由的話大概1年半 03/30 22:41
→ senior:兩者本罪刑度跟案情事由差很多...法律再怎錯也不要只看刑度 03/30 22:42
→ senior:阿..看到修文拜託原PO不要再這樣了 後面有括號阿 03/30 22:43
→ senior:我只適用一行能推完的簡單理解方式推給你看而以 03/30 22:44
→ senior:阿那個棍子...很有趣 這就是我們刑法在學的東西 03/30 22:45
您的邏輯混亂,怪我囉?
括號(有爭議)想解釋什麼呢?
後文提到支持專業法庭的部分,很開心我們有所共識,但是請不要打迷糊仗
把現行不論原告勝敗訴的醫糾案套進去順便一起談。
不論告訴結果,這是一個只要法官願意就可以無視專業知識的制度產生出來的結果。
在連專業法庭的影子都看不到時,現行的案子就是現行法庭處理。
這不是不當判決,這個詞更像在指涉法官的個人失誤。
這是不當制度,讓科學的爭議變得與科學無關的問題。
※ 編輯: egoweaver 來自: 140.112.212.33 (03/30 22:49)
推 VictorTom:最後, 很抱歉在本串/e大的文裡推了這麼大段離題的案例 03/30 22:45
→ senior:棍子是怎樣的棍子 一般人拿那棍子爆頭會不會死 棍子有沒有 03/30 22:46
→ VictorTom:....<(_ _)> 03/30 22:46
→ senior:其他用法防禦攻擊 確實是可能影響實體判決的重要部分 03/30 22:46
→ senior:哀 我要帶著帽子跟臉皮暫離了 03/30 22:48
→ senior:這樣解釋還是邏輯混亂我真的沒辦法了 待公評吧 03/30 22:57
推 mcid:多希望許多的其他時候也有"公評"啊 ╮(﹀_﹀")╭ 03/30 23:04
推 tnav:鄉民也不想只看刑度不辨是非好嗎,但哪有先扣上十年本刑的罪名 03/30 23:30
→ tnav:再用盡滿滿汕液把本刑減到3年的, 你想鄉民怎麼來著?拍手叫好? 03/30 23:31
→ tnav:你說重點在"把危險的槍先丟遠"這點, 這聽起來也毫洨到極點啊 03/30 23:32
→ tnav:200%那法官沒碰過槍才會下這結論, 那是塊磚頭般重的東西耶 03/30 23:34
→ tnav:一開始檢調偵訊的攻防戰就輸了,後面鬼扯重點在哪有意義嗎? 03/30 23:37
→ solsol:槍亂丟 走火射死人 大概又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過失殺人 03/31 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