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onaldBBS:我覺得你把狀況解是成法官腦殘太主觀了 04/01 15:17
→ RonaldBBS:法官認為醫師對病人的醫療給付應該要完全 04/01 15:17
→ RonaldBBS:如果沒有完全給付 而後發生問題 雖不能確定是因不完全 04/01 15:17
→ RonaldBBS:給付的原因造成問題 但醫生必須證實其不完全給付與問題 04/01 15:18
推 RonaldBBS:現在醫師跟病人關西並不是路人跟病人的關西 04/01 15:22
→ RonaldBBS:反而有點像兩人有醫療契約的存在 醫生應提供完全的醫療 04/01 15:23
→ RonaldBBS:給付與病人 評審會也認為醫師尚有未盡到責任之部分 04/01 15:24
→ RonaldBBS:只是不確定此不完全的醫療給付是否造成不良後果 04/01 15:24
→ RonaldBBS:因為醫師本就有提供完全給付的義務 故法官認為醫生必須 04/01 15:25
→ RonaldBBS:對於其位盡義務部分與結果無關做出證明 04/01 15:25
推 RonaldBBS:就像319時 路邊民眾不用證明自己聽音樂跟案發有無關聯 04/01 15:29
→ RonaldBBS:但是隨扈如果在聽音樂就必須證明聽音樂跟總統受傷是無 04/01 15:30
→ RonaldBBS:關的 因為有的人與當事人本就有特殊的義務關西存在 04/01 15:31
→ RonaldBBS:這我哪知 那是評審委員說的 他們說醫生沒盡全責的 04/01 15:31
第一,該醫生未盡醫療的部份是不是有過失?這點法官根本沒有探討。若該醫師未完成所
有檢查是受限於儀器以及時間(比如電腦斷層排到明天,結果病人今天就死了),是尚未
完成,並不是未注意,那可能根本就不成立過失。個人不是法學專業,想請教R大,若該
醫師不成立過失,那是否還有需要證明因果關係?
第二,我對R大提出的「舉證責任倒置」有點意見。至少就非法學專業的個人過去曾經看
過的資料,至少在醫療糾紛之中,之所以要醫生負責舉證而不是提出主張的原告舉證,是
因為醫師在醫學上遠比病患專業,而且病歷、報告都握在他手上,故要求原告舉證有時顯
失公平,醫療糾紛才會有舉證責任倒置的出現。跟醫師和病人間有沒有特殊的醫療契約似
乎一點關係也沒有。
再來,假設以下這個網頁說的沒錯的話:
http://www.cgmh.org.tw/new1/200304/2_1.htm
要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也必須符合「事實說明過失」的前提。譬如眾所周知聽音樂會分散
注意力,319的隨扈如果值勤聽音樂被抓包。因為聽音樂會分心,而隨扈又聽音樂,所以
很難說總統出事跟隨扈聽音樂沒有因果關係。這個時候要求隨扈反過來舉證他上班非常認
真,並沒有因為聽音樂分了心才讓總統中槍,這樣的要求個人覺得還算合理。至少就本網
路文章看來,要「舉證責任倒置」,必須符合「如果不是因為你的過失,很難解釋為什麼
這件事情會發生」這個條件。
可是本案的法官呢?醫審會只說「因為檢查沒完成沒找到病因,沒辦法證明病因和這次事
情有關,所以還是有可能有關係」,只是說「尚未排除嫌疑」而已,法官就扭曲文字,認
為醫師的過失和事情「可能有因果關係」,就直接跳到「醫師必須負舉證責任」,這如同
檢察官只說「小明尚未排除嫌疑」,腦殘法官就認為「小明與某人之死有蓋然之因果關係
」而要求小明負舉證責任,邏輯跳躍牽強之明顯我想不用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229.53
→ Happybuddha:插鼻胃管搞的滿頭大汗結果被判刑 這就是台灣醫療 溫馨 04/01 18:26
推 ChienLijen:我覺得某一天,法官一定會因為"蝴蝶效應"判醫師有罪 04/01 18:28
→ mcid:家屬有沒有過失致死的部分 怎沒有探討? 也是不能排除不是嗎? 04/01 18:30
推 jjoonnyy:也對 應該要請病人家屬提出 他沒有過失致死的證明 04/01 18:45
推 mcid:我對不起樓上 我打太快 但重點就是家屬過失的部分... 04/01 18:51
推 RonaldBBS:恩可是我不覺得法官認為肯定有因果關西阿 04/01 20:47
→ RonaldBBS:覺得其實大致上講的都很有理 甚至跟我想得差不多 04/01 20:48
→ RonaldBBS:法官應是參考評審的意見 認為醫師還有更大保護病人空間 04/01 20:50
→ RonaldBBS:我是說你的看法跟我想得差不多 我也沒啥好反駁的 04/01 20:51
→ RonaldBBS:只是覺得大家也把法官看太扁了雖然未盡完美但自有其道理 04/01 20:52
我和R大對判決書的解讀方式似乎不同
於我眼中,法官是非常刻意扭曲醫審會的意思
因為未排除所以或許有可能,但難以確定
--> 你看,是「有可能」!,所以醫生請你舉證!
小明殺人的譬喻我已經舉過多次,勿煩再舉
對於醫審會中聲稱醫師未完成的檢查,法官也是未考量為何未完成就逕行認定過失
我非常期待二審這個判決被打臉
※ 編輯: d8888 來自: 114.39.239.110 (04/01 20:58)
推 mcid:也有可能他故意留伏筆的 讓二審好辦事 04/01 20:59
→ VictorTom:我比較想知道法官判出兩造不專業不合邏輯的結束, 浪費公 04/01 21:00
→ VictorTom:帑浪費時間消磨民醫法三方的資源, 該怎麼處理這種法官. 04/01 21:01
推 DevilCool:看R大的推文就知道怎麼處理啦~判再爛還是有其道理~呵 04/01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