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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評論一下: 本案無爭議之事實(依時間先後順序表列) 1. 病人腸阻塞 2. 醫師插鼻胃管 3. 插完鼻胃管後,病人呼吸急速、血壓及心跳下降 4. 急救後轉加護病房,病人診斷有:吸入性肺炎,缺氧性腦病變,植物人狀態 (判決書第一段) 本案理論: 1. 如果植物人狀態是插鼻胃管造成的, 1a - 醫師無過失:不知道。 1b - 醫師有過失且該過失與插鼻胃管有關:醫院要賠。 1c - 醫師有過失,但該過失與插鼻胃管無關:不知道。 2. 如果造成植物人狀態的原因不明: 2a - 如果醫師沒有過失:不用陪。 2b - 如果醫師有過失,且如果沒有該過失的話,病人就不會變成植物人: 醫院要賠。 2c - 如果醫師有過失,但該過失跟發生植物人狀態無關:不知道。 (不知道,是指我不知道法官會怎樣判。不過我自己覺得是不用賠) 問題1:植物人狀態是否是插鼻胃管造成的。 1. 被告說:病人先有吸入性肺炎,然後才插鼻胃管。 是吸入性肺炎造成呼吸中止,心跳下降,而成為植物人的。 2. 第一次衛生署醫療鑑定意見書:植物人不是插鼻胃管造成的。 (本項證據被證人證詞推翻,因為從插鼻胃管到到急救的時間短於20分鐘) 3. 消基會鑑定意見書: 插鼻胃管造成病人呼吸停止,跟心跳停止,造成植物人。 引起吸入性肺炎的原因可能是插鼻胃管不當,可能是餵食不當。 4. 第二次衛生署醫療鑑定意見: 吸入性肺炎是呼吸中止心跳下降造成的。不是吸入性肺炎引起呼吸中止 心跳緩慢。 呼吸中止,心跳緩慢的可能原因有很多,不確定是什麼。 所以因為證據都互相衝突,法官不採被告說法,也不確定造成植物人狀態的原因是什麼。 (判決書第三段) 理論1不成立,因為不確定是不是插鼻胃管造成呼吸中止心跳緩慢,植物人狀態。 (判決書第五段) 問題2. 既然不確定造成植物人狀態的原因是什麼,那麼能不能避免這種結果呢? 也就是說醫師有沒有疏失,該疏失跟病人變成植物人有沒有關係? 1. 第二次衛生署醫療鑑定意見: 醫師有疏失,但不確定跟病人變植物人有關。原文使用「難以確認」。 (判決書第四段) 中華民國民法上,因果關係是「蓋然之心證,而為蓋然之判斷」。 1. 「難以確認」= 「或許有關」=「蓋然因果關係」 2. 所以結論是2b - 如果造成植物人狀態的原因不明: 如果醫師有過失,且如果沒有該過失的話,病人就不會變成植物人: 醫院要賠。 (判決書第五段) * * * 1. 我完全不認同「難以確認」等於「或許有關」。法官也沒有說為什麼。 美國民事訴訟都要求要超過50%以上的機率才算有因果關係。 不知道為什麼可以得到這種結論。 2. 判決書都不排版,細分段落,也不用註腳的,很難看懂。 3. 這判決原文,寫的很模糊,也沒有清楚地寫出邏輯關係,判決理論。真希望 法官能改善判決書的寫法。 * * * 如有錯誤,歡迎雅正 -- 小外甥女看到我買了糖果回家,對我說:「舅舅,你把它放到高一點的地方,不要讓 我看見。」(她老媽限制她吃甜食)過了一會,她自己搬了小椅子,爬了上去,說: 「我只是看看,我不會吃的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99.56.63.218
herro0816:法官 好大的官威 04/01 11:43
gpentacene:轉錄至看板 medstudent 04/01 11:47
bathape:法官 好大的官威 法學教學思考 邏輯 辨論 出來這種結論 04/01 11:51
bathape:也是不求事實(科學)只講證據(歷史)的毒樹毒果模型了 04/01 11:52
DevilCool:法界菁英的邏輯還真的挺難懂的...結論是法官說了算 04/01 11:54
bathape:法官說了算 就是最可怕的,而且甚至沒有稽核機制 04/01 11:56
VictorTom:法界會說, 這個機制就是你可以上訴, N級N審吧....?? 04/01 11:57
DevilCool:律師會說~誰叫你不懂法律~不知道請個好一點的律師~ 04/01 11:57
pierreqq:都說是心証了,還有人叫叫叫... 那個法官不用心証的? 04/01 11:58
gpentacene:也不能說法律都沒有邏輯。我自己學法律覺得法律很嚴謹 04/01 11:59
pierreqq:給你三次機會還不夠多嗎, 下次努力點就翻盤了 04/01 11:59
gpentacene:只是這一審的法官判決很奇怪。 04/01 12:00
kevinken:笑死我了 法官讚喔 這名字讓大家記起來吧 04/01 12:00
DevilCool:不是用此類推所有的法官~但是卻沒有機制處理這種特例 04/01 12:01
bathape:N級N審是人民權益,對於法官沒有絲毫警惕 判錯/離譜 04/01 12:04
bathape:要受懲罰、或刑判的壓力 04/01 12:04
pierreqq:很奇怪的是醫審也不採用被告的說詞... 04/01 12:07
pierreqq:反而把事情搞的很複雜... 04/01 12:08
VictorTom:這樣說好像也對, 我同意法官要有考核甚至制裁的機制.... 04/01 12:08
egoweaver:給三樓,這不叫講求證據。科學正是講求證據的東西,這應 04/01 12:13
egoweaver:該稱為「不求證據,只講法官自己的詮釋」的模型。 04/01 12:14
egoweaver:醫審會為什麼不能排除存在因果關係?因為這是科學,科學 04/01 12:14
egoweaver:就一個特例,就算是完美模型一般的特例,也無法就它而得 04/01 12:15
egoweaver:出百分之百的結論,因為科學講求證據,只有一個案例的時 04/01 12:15
egoweaver:候不能排除隨機性的影響。 04/01 12:16
egoweaver:我只笑這年頭的法官簡直以自己對科學一竅不通而沾沾自喜 04/01 12:16
egoweaver:,簡直是自認為神了。心證?那是現在的法律賦予他的權力 04/01 12:17
egoweaver:,他有權可以自爽。但這並不改變這個制度愚蠢,為此權力 04/01 12:17
egoweaver:自爽或是振振有詞的人更是愚蠢無比的事實。 04/01 12:17
bathape:我用的事實 就是科學上所謂證據;法律上的證據是經過 04/01 12:23
bathape:經過人為認定過後的,不一定就是事實 科學證據≠法律證據 04/01 12:24
bathape:就像我上面說的歷史是經過解釋認定的 卻可能完全不是事實 04/01 12:25
egoweaver:嗯,認同你的看法。回這麼一串是覺得直接拿「證據」兩個 04/01 12:26
egoweaver:字來形容法官的判斷根據未免高估。 04/01 12:27
egoweaver:老話一句:要追求證據要有理解證據所需的能力。 04/01 12:27
bathape:所以王大老爺子才會多加了第五段第一行 以封悠悠之口 04/01 12:29
egoweaver:[問卦] 有沒有法律證明嚴謹於科學證明的八卦 04/01 12:30
egoweaver:我不是針對你哦B大 我只是很火所以口氣不佳 對不起 04/01 12:31
james7766:腦殘的不意外!頂多通知他出門要小心? 04/01 12:47
johnliou:轉錄至看板 LAW 04/01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