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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81250 (❺❺❻❻<( ̄︹ ̄)@)》之銘言: : ※ 引述《venti (封筆中)》之銘言: : : 其實台灣的法律再這邊真的很不保障 受害者 跟 有心幫忙的人 : : 歐洲的法律就相對的設立的很好 : : 如果你開車撞到的人 歐洲的法律規定 你是必須要急救受害者的 : : 如果你不急救的話 最高可以處 三年的有期刑期 : 於此不急救是因為~你撞到人導致那個被撞的受有一個"陷於死亡的風險" : 法律上來講就是你有一個保證人地位!若你因為害怕以消極的離去,是 : 有可能構成我國刑法第294條第二項的遺棄致死罪! 這在國外的確是用遺棄致死罪之類的 : : 唯二情況是 受害者無法施已急救 (例如被壓在車下等等) : : 或者 肇事者本身也受傷到無法急救他人 : : 然後 "害怕"是不能用來脫罪的理由 你不能說 因為我"害怕"我的急救造成他死亡 : : 所以不救.........這個理由不成立的 : : 但是你施予急救 但是那個人還是死了 就無刑事責任 : : 此外圍觀者 也同樣負有急救的任務 : : 如果你旁觀卻不施予援手 一樣附有法律責任 : 另外,我旁觀的人,根本沒有危險前行為,何來的一個保證人地位呢?? : 試問,你告訴我!如何有一個法律責任? 再國外是用 拒絕協助的法律來判罪的 再這裡刑責比較低 最高一年 同樣你不能用"害怕"來最藉口 你也不能用 我小孩一個人在家裡 或 我老婆不能看到 血 會昏倒之類來做藉口 : : 唯二的例外同上 : : 這些法律保護了受傷的人 跟 要幫助他人的權利.......... : : 台灣.........看到人受傷 還是保護自己好了.......... : 而且你根本沒有看過高等法院對於這個案子的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五九號 ) : 內文可以很明顯的知道,其實是陳姓學生,以不知道玻璃娃娃的情況作為抗辯, : 其實這是一個很笨的行為,對造律師的主張顯有可疑之處! : 較好的抗辯方法應該是"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本來就是一個阻卻違法的合法道德行為 : 立法者的本意本來就是鼓勵人民見義勇為,只是我們許多民法學者(市面上有賣書的)都 : 主張需要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試問,我是一個無償的行為,為何需要擔當如此高 : 的注意義務呢?或許可以主張民法第220條第2項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 : 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去抗辯侵權行為的過失與無因管理的注 : 意義務。 : 看了判決書,很明顯的是因為陳姓學生律師的主張有問題,或許法院很想幫他, : 但是律師卻主張錯了,如果法院在這時候去給予意見,那一定會造成國賠責任。 : 所以請原PO在沒有了解事實的情況下,不要只會在那邊講台灣法律如何如何! : 如果你不是一個念法律的人,那我可以諒解你,你看完這篇後或許你不會想那樣的話。 : 如果你是一個念法律的人,或許你的民法老師常請假吧! 我當然沒看過阿 我講的是國外的法律 又不是台灣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4.112.71.182
Yuwuen:給箭頭 戰文可不可以多補一些內容 12/13 20:37
bag:沒八卦 只能給箭頭 12/13 20:37
kiaia:要開戰了?? 12/13 20:38
tony121010:越討論越冷 12/13 20:38
PPPGGG:洨吃攤開店摟 12/13 20:38
timchenegg:只要有買家 人人都可以變成軍火之王 12/13 20:38
onered:吵架的話....應該可以寄信吧 12/13 20:38
ro123eo:八卦就是這裡是台灣 國外法律管不到 12/13 20:38
s81250:請就事論事!你一直在說國外法律如何!卻在文章最後一句話 12/13 20:38
mapleroyal:最後兩句話是大絕嗎 12/13 20:38
s81250:講到 看到人受傷還是保護自己好了!這是一種非常膚淺的作法 12/13 20:38
timchenegg:(推錯篇= =請直接無視) 12/13 20:39
s81250:如果你說 你根本沒看過那則判決!你何以得就玻璃娃娃案的文 12/13 20:39
bugmans:個人恩怨請私下解決 12/13 20:39
s81250:去批判法律呢?? 如果你今天另開新標題的文!那我沒意見 12/13 20:40
braveryhyde:國外是哪一國阿?歐洲又是哪一國的法律? 12/13 20:41
s81250:你可以告訴我國外是哪一國,我可以去看原文資料! 12/13 20:46
s81250:如果是美國的話,參考一下就好,畢竟它們是case law 12/13 20:47
venti:德國§ 34 StVO 交通規範 跟刑法(§ 323 c StGB 12/13 20:48
venti:作連結 其他我就不講了 12/13 20:48
tomriddle45:這篇其實沒八卦 12/13 20:55
Dexterity:這篇弱掉了 12/13 20:56
alsou:我支持 venti , 不知道某s在激動什麼鬼 12/13 20:58
s81250:因為他就沒有了解事實的情況下亂批判 亂引法律 12/13 20:59
venti:誰再亂引法律阿? 莫名其妙 我說國外的 你要法條 我也引給你 12/13 21:00
s81250:台灣.........看到人受傷 還是保護自己好了........請解釋 12/13 21:01
venti:很簡單阿 再德國只要有駕照 就知道我救人是必要的 不然會 12/13 21:03
s81250:況且你是在"我國"玻璃娃娃的案例,你一直引德國法! 12/13 21:03
s81250:有拘束力嗎??? 12/13 21:03
venti:犯法 有刑事責任 那請問在台灣呢? 你救人時 要考慮嗎? 12/13 21:03
s81250:在台灣本來就有阻卻違法事由可主張 12/13 21:04
venti:奇怪了 你是看到我哪一個句子有提到玻璃娃娃? 12/13 21:04
s81250:19501篇文的標題,所以我說 你不爽可以開新標題 12/13 21:05
venti:標題是 "剛剛的淡水老街" 裡面有提到玻璃娃娃? 12/13 21:07
s81250:19477 是在敘述剛剛淡水老街 八卦 12/13 21:08
s81250:你再坳啊 12/13 21:08
yauhh:講外國的法也硬要爭到贏就對了 12/13 21:09
venti:?? 我有回19477那篇文章?? 真不知道你再講什麼 12/13 21:09
alsou:venti對 19477 的文根本沒引述,更非發文者,還說人硬凹 12/13 21:11
yuyumoon:他們意思是venti大你可以另闢一篇標題在這東西 12/13 21:11
qpzm:S真容易哭哭 12/13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