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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enti (封筆中)》之銘言: : 其實台灣的法律再這邊真的很不保障 受害者 跟 有心幫忙的人 : 歐洲的法律就相對的設立的很好 : 如果你開車撞到的人 歐洲的法律規定 你是必須要急救受害者的 : 如果你不急救的話 最高可以處 三年的有期刑期 於此不急救是因為~你撞到人導致那個被撞的受有一個"陷於死亡的風險" 法律上來講就是你有一個保證人地位!若你因為害怕以消極的離去,是 有可能構成我國刑法第294條第二項的遺棄致死罪! : 唯二情況是 受害者無法施已急救 (例如被壓在車下等等) : 或者 肇事者本身也受傷到無法急救他人 : 然後 "害怕"是不能用來脫罪的理由 你不能說 因為我"害怕"我的急救造成他死亡 : 所以不救.........這個理由不成立的 : 但是你施予急救 但是那個人還是死了 就無刑事責任 : 此外圍觀者 也同樣負有急救的任務 : 如果你旁觀卻不施予援手 一樣附有法律責任 另外,我旁觀的人,根本沒有危險前行為,何來的一個保證人地位呢?? 試問,你告訴我!如何有一個法律責任? : 唯二的例外同上 : 這些法律保護了受傷的人 跟 要幫助他人的權利.......... : 台灣.........看到人受傷 還是保護自己好了.......... 而且你根本沒有看過高等法院對於這個案子的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五九號 ) 內文可以很明顯的知道,其實是陳姓學生,以不知道玻璃娃娃的情況作為抗辯, 其實這是一個很笨的行為,對造律師的主張顯有可疑之處! 較好的抗辯方法應該是"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本來就是一個阻卻違法的合法道德行為 立法者的本意本來就是鼓勵人民見義勇為,只是我們許多民法學者(市面上有賣書的)都 主張需要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試問,我是一個無償的行為,為何需要擔當如此高 的注意義務呢?或許可以主張民法第220條第2項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 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去抗辯侵權行為的過失與無因管理的注 意義務。 看了判決書,很明顯的是因為陳姓學生律師的主張有問題,或許法院很想幫他, 但是律師卻主張錯了,如果法院在這時候去給予意見,那一定會造成國賠責任。 所以請原PO在沒有了解事實的情況下,不要只會在那邊講台灣法律如何如何! 如果你不是一個念法律的人,那我可以諒解你,你看完這篇後或許你不會想那樣的話。 如果你是一個念法律的人,或許你的民法老師常請假吧! : ※ 引述《chingGTW ( 扳手掛在脖子上)》之銘言: : : 剛剛在老街 : : 靠岸邊買點心的時候 : : 突然看到河岸邊圍了超多路人 : : 似乎有人落水 : : 然後過了一陣子開始有警察開路 : : 摩托車、救護車出現在老街 : : 後來出動橡皮艇 : : 最後我只看到白布蓋住那位落水的人士... : : 不知道有沒有救...如果沒有...先在這邊說... : : R.I.P. : : 有人知道落水詳情嗎?... : : (無心的話造成無謂的爭端跟解讀,造成大家閱讀不快,特此道歉並且刪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78.110
PlayStation3:venti也會被戰ww 12/13 20:29
pusufu:民法老師:X!是他常常睡覺 12/13 20:29
windward:人家有提到玻璃娃娃嗎.... 12/13 20:31
ericantion:見死不救沒事情 救了反而被告 正義感都被這些人玩爛了 12/13 20:32
jason543:沒有喔 我記得有過案例 在旁邊見死不救好像也有事 12/13 20:32
windward:那篇應該是說現在很多案件不是自己撞的 去幫忙結果被污賴 12/13 20:32
IHD:不要國賠就是見義勇為的賠了 不是嗎? 所以要改成 除非有國賠 12/13 20:33
priorart:見死不救沒事啦 除非你是救生員之類有救助義務的 12/13 20:33
IHD:不然就要自費 才可以上去救人的意思嗎? 法律真的很深奧難懂... 12/13 20:33
s81250:如果以玻璃娃娃案 根本不可能有國賠!詳閱國賠法第三、四條 12/13 20:33
icewood1:所以就是那位律師 不及格囉? 12/13 20:34
ericantion:信箱有信一定是廣告 好康倒相報不是做生意就是詐騙 12/13 20:34
ericantion:這也是被玩爛的例子 12/13 20:35
srewq:推 12/13 20:35
riker729:法官到底有沒走出過象牙塔? 12/13 20:36
s81250:我可以很明白的跟樓上說!沒有!!! 畢竟我國民事採當事人進 12/13 20:36
s81250:行主義,法官最大的工作就是宣讀贏的那方所主張的而已 12/13 20:37
jason543:遺棄致死醉好像不是這樣用的喔???
vre:第一類組 Zzzzz 12/13 20:40
※ 編輯: s81250 來自: 114.42.178.110 (12/13 20:41)
tonometer:zzz 把問題都推給律師 原來法律是這樣玩的喔 12/13 20:42
※ 編輯: s81250 來自: 114.42.178.110 (12/13 20:44)
ooyy:完全從玩法的角度出發,台灣法官都是白痴嗎 12/13 20:49
s81250:這不是玩不玩法律的問題!是你怎麼去主張你請求權基礎的問題 12/13 20:50
s81250:你沒這樣主張我卻這樣判決!那法官根本是智障! 12/13 20:50
pusufu:你說請求權基礎 他們兩個也聽不懂是啥 12/13 20:54
s81250:tinkerbell:pusufu大帥哥 12/13 20:55
pusufu:..... 12/13 20:56
senior:看不懂得人就說人家玩法囉 12/13 21:08
NothingLeft:照這篇來看的話那律師也實在是太蠢了 12/13 21:24
s81250:我看了地院 跟高院的判決 律師完全沒有主張無因管理 12/13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