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rafrechts (冷漠,瑣碎,孤單)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看屋陷危險! 美女房仲遭客戶性侵
時間Thu Feb 4 16:00:37 2010
※ 引述《caution (所以 我選擇了沉默)》之銘言:
: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年七個月 , 有法律達人可以解釋一下這是怎麼判的嗎??
: 3以上10以下 , 結果是判出1.7 @@"
: 這... 我實在看不懂.
因為這是性侵害案件,沒得查,所以就不檢索了
首先,排除犯罪事實部分的論述不須討論,因為在本案既然以自己之手指進入他人之
性器,已為被告所自認,則無庸討論,蓋依刑法第十條第五項第二款謂:「以性器以
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即屬刑法上所
稱之性交。被告施用之不法物理力已足以壓制被害人之自主意願而強制被害人為性交
行為於此故無疑問。則,對於您的質疑是: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1條)不是法定刑
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嗎?為什麼法官卻判出個一年七個月徒刑呢?
必須先討論的是,在法官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過程中,依照刑法第57條之規定:
「科刑實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由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
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
個人猜測(因為這是非公開案件,無法查詢法學檢索系統找到判決書所以只能純臆測)
加上碰過相類似的案件(不要問為什麼,很可怕...),這位承審法官應該是以刑法第
57條來酌減其刑,推測應該是犯罪之手段及犯後的態度這兩項最有可能。
至於酌減到什麼程度,其實人言言殊、莫衷一是,這裡很大一部份要看承審法官的心證
不過事實上也是有法官對認定57條是用上是比較嚴謹甚至可以說是嚴格者,這也是有的
,有時候網友真的不該太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畢竟會拿到媒體上講的,都是一些比較邊
際的案例,根據樹大有枯枝理論,這個圈子也是有一些比較奇特的法官,但其實認真看
還是少數,我沒有在為我所在的領域辯護、護航,而是有些案件有時候司法人員也很無
奈,大家也都只能在立法院訂出來的爛法律上去適用法律,立法院可以不顧三權分立、
行政院可以胡搞瞎搞,但是很遺憾的,預算捏在人家手上,權限也白紙黑字的寫清楚,
台灣人又普遍不信賴司法,這也是司法工作者的一種悲哀。過去在處理強制執行的時候
也是很多當事人都說:你們XX都這樣,都只會亂搞,不是我們欠的錢為什麼房子要被拍
為什麼你們不去找欠錢的人要來找我們?我們也只能苦笑的跟當事人說,沒辦法,立法
院立法就是這麼訂的。
事實上,這幾天戰死刑甚至是戰司法制度戰得很凶,說真的,我也不贊成廢除死刑,死刑
事實上還是有他的社會功能存在的,在刑罰理論的演進史上,威嚇刑理論與教育刑理論並
沒有誰佔上風這回事,而是互有消長互相融合成一說。只是我也不贊成非理性的支持死刑
廢除死刑是國際司法趨勢這種說法根本無法說服很多念法律的人。那就跟,歪郭人都這麼
做,所以我們台灣人也要跟著老美老歐這麼做這種說法一樣愚蠢,刑事政策豈能用國際趨
勢來當說理?毫無疑問的,死刑是一種痛苦刑、威嚇刑,並且有他的應報思想存在,而這
樣的一種刑罰,其實大家都沒考慮到刑罰的邊際效應,刑罰有邊際效應存在的,歷史告訴
我們,刑罰越重,世道不一定越太平。否則就不會有陳勝、吳廣、達米埃之流者。
刑罰的功能有其極限在,並不是刑罰萬能,刑罰就是一種毒,對於社會這種名為犯罪的疾
病刑罰充其量只是以毒攻毒,所以才會有很多學者其實不會很衝動的跑出來選邊站,這不
是那幾位學者怕事,而是刑罰之法是國家社會之安定的根本之法,慎刑思想才是最重要的
而不是妄以暴力克制暴力,用暴力克制暴力,則暴力將會被濫用,甚至成為掌政者的排異
工具,我想這篇文章很可能會被打上護航的標籤,甚至很多人就直接END之後開噓,不過,
我還是必須重申,其實刑罰有一定的邊際效益存在,死刑就目前台灣現階段社會輿情而論
也尚有其功能性及社會意義,大家不應當將個案視作皆然,理性的去看待每一個個案才是
真正對於我國司法制度改變有幫助的論述。
公開行刑只不過是一種殘暴的演示,若欲排除窮兇惡極者,事實上還是有很多辦法可以讓
他們把剩餘的價值通通吐還給社會,把所有最無可逭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人的剩餘價值都
回饋給社會的辦法。
就像是家有喜事裡面,那個黃百鳴的小老婆跟張曼玉說的:
「傻孩子!死,是解決不了問題的!」
希望大家可以冷靜思考一下........
: ※ 引述《Mazeroski (Same Shit,Different Day)》之銘言:
: : 看屋陷危險! 美女房仲遭客戶性侵
: : TVBS 更新日期:2010/02/04 12:46
: : 去年1月,新竹一名男子自稱要賣屋,找來漂亮年輕的女房仲託售,男子卻在女房仲
: : 到家裡看屋時,強押她到浴室,性侵得逞,幸虧女房仲機警打電話求救,男子才罷
: : 手;警方將他遭到移送法辦,法官審理後,判刑1年7個月。
: : 房仲業者協助客戶賣屋前,通常都會親自先去了解狀況,但新竹一名美女房仲,卻
: : 因為這樣的「流程」,身陷危險!
: : 去年1月,一名羅姓男子想賣房子,從廣告上找來年輕漂亮的女仲介,趁對方到家中
: : 看屋時,男子強押她到浴室性侵得逞,後來是女房仲機警,趁亂打電話求救,才讓
: : 男子罷手。
: : 但羅姓男子卻在法庭上供稱,自己精神耗弱,藉此脫罪,而法官則調閱通聯紀錄發現,
: : 男子犯案後,還能打電話詢問股價,精神狀態明顯正常,判刑1年7個月。
: : 只是,這樣的恐怖經驗,也讓暴露出女性看屋的危險性;事實上,女房仲被客戶性侵,
: : 不是第一次發生,該怎麼自保?警方建議,女性不要單獨赴約看屋,赴約前,先向左
: : 鄰右舍打聽客戶為人跟賣屋動機,甚至跟屋客戶洽談時,能把門窗打開,為自己爭取
: : 脫逃機會;懂得保護自己,才不會工作還沒接成,就先讓自己受害。
: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204/8/2007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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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1.99.125
→ al1l1:END 02/04 16:01
推 kgh:我有問題 57是科刑輕重 本刑在三年以上 最少也有三年 02/04 16:01
推 andy76222:陳勝、吳廣、達米埃之流者 他們是哪位@@? 02/04 16:02
→ swn:57不能減到最低刑度以下,應該是59 02/04 16:03
推 wasula:樓上 實務上是照原po說的才正確 02/04 16:03
→ wubai1119:過三秒END 02/04 16:03
推 ICQ5:有沒有人能把這篇翻成中文一下? 02/04 16:03
推 eddisontw:刑法大師出現了 02/04 16:04
→ wasula:嗯嗯 57跟59併用 02/04 16:04
推 frozenmoon:推這篇,闡述得很客觀 02/04 16:04
推 kgh:我還是不懂 為什麼實務是這樣 就寫著科刑輕重 沒說可以減阿 02/04 16:04
→ HAIWEI:所以果然還是應該要讓他們去當人力發電機 02/04 16:04
推 victoryss:終於看完了 推一個 02/04 16:05
推 momoCry:認真推! 02/04 16:05
→ ntitgavin:看完了...應該把死刑犯推入火力發電廠中燃燒發電!!! 02/04 16:06
→ wasula:抱歉 我沒說清楚依57科最低刑再依59減輕才是 02/04 16:06
推 kimkim:應該是59 但59的適用前提就是依57衡酌後採最低刑還是太重 02/04 16:06
→ koko147:達米埃我不認識,但陳勝吳廣兩人是革命政治犯,是否離題?? 02/04 16:06
→ ntitgavin:有些傢伙的剩餘價值遠不如稅金付出的禁錮成本 02/04 16:06
推 john7420:不錯推~ 02/04 16:07
→ ntitgavin:最大問題在於...我們這個社會如何看到人這個價值意義 02/04 16:07
推 dl123:現在買機關槍房身正夯 02/04 16:07
→ koko147:反政府與作奸犯科是不同的事 02/04 16:07
→ ntitgavin:如果流於人命無價這種思想,那死刑不可存 02/04 16:07
→ frozenmoon:陳勝吳廣就是因為刑罰太苛刻,與其喪命不如帶頭造反 02/04 16:08
→ dl123: 防 02/04 16:08
→ ntitgavin:可是,當我們思考人的賸餘價值時候,該用什麼衡量 02/04 16:08
→ ntitgavin:這又是一個大問題...然而,台灣有時卻高估某些傢伙的價值 02/04 16:08
→ ntitgavin:卻完全忽略另一掛人的權益 02/04 16:09
推 WizZ:有價值的=高學歷 高經濟地位 在庭上痛哭流涕者 02/04 16:10
→ WizZ:沒價值的=低學歷 低經濟地位 態度不佳無悛悔實據者 顏色不對 02/04 16:11
→ koko147:我不是要戰你,但是你想提法律太嚴導致犯人更兇殘還有它例 02/04 16:11
→ koko147:如:擄人勒索,由為一死刑改輕,就是一例 02/04 16:12
→ koko147:你一提反政府的人,只怕就有人要跳針政治而使文章走樣 02/04 16:13
推 kgh:原po主要應該是在為了太極端思考的人做一個解釋吧 02/04 16:13
→ kgh:他也說了不覺得有廢死必要 02/04 16:13
→ koko147:刑期無刑,擄人勒索不判死,能使被綁架的人不致被殺 02/04 16:14
→ koko147:擄人勒索,被抓到還是一樣重判,現在的問題是抓到人卻輕放 02/04 16:15
→ koko147:或者是明明就是犯人殺的,在那邊屁一堆人權,人治大於法治 02/04 16:16
噓 xomega:您寫得很好,請問是幾期的道長呢? 02/04 16:17
→ koko147:這個案例輕判19個月,那對想犯案的人,是不是一種鼓勵?? 02/04 16:18
→ strafrechts:現在是工作時間道長不能PO文滴~阿泥機 我只是老百姓 02/04 16:18
→ strafrechts:147大其實建議回文 因為您回的太多又斷續 不好閱讀 02/04 16:19
推 dl123:這讓我想到擄人勒贖撕票死刑 廢死後撕不撕票就看歹徒心情好 02/04 16:21
→ dl123:不好 02/04 16:22
→ nfuman:原新聞的標題跟內文有差距=.= 倒底是? 02/04 16:24
推 gargamel:這一篇文章值 315元 02/04 16:25
推 whshvaca:專業到讓我想到大學刑法課那幾篇文章...0.0 02/04 16:26
推 suckpopo:直接將這些人渣打成白癡就好啦 02/04 16:26
噓 ssej:所以的國際趨勢 只是國際間人犬團體的思想 並不代表多數老外 02/04 16:36
→ ssej:只是比較會吠 所以比較受矚目 其實人數上算是少數中的少數了 02/04 16:37
→ ssej:台灣亦同... 02/04 16:38
推 painlax:中文字了點而已,沒很難懂,有道理,推! 02/04 17:16
推 relevart:白話,專業,中肯 02/04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