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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會有版權法, 就是用來保障作者的, 因為在近代以前的世界, 我 ︿︿︿︿︿︿︿︿︿︿︿︿︿︿︿︿︿︿︿︿︿︿︿︿︿︿︿︿︿︿︿ 們可以寫成一本書, 比方說三國演義吧, 但作者卻難以用一本書來牟 利, 因為能夠把書大量印刷, 然後賣出去的只有印刷商和出版商. 結 果作品大受歡迎, 賺錢的卻不是作者而是書商. __________ 這個不對 有沒有著作權法最一開始就不是保護作者的八卦 安妮法案the Statute of Anne 短的名稱叫做: Copyright Act 1709 8 Anne c.19 長的名稱叫做: "An Act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 by vesting the Copies of Printed Books in the Authors or purchasers of such Copies, during the Times therein mentioned" 在1709年年被制訂,在 1710年4月10日生效,被認為歷史上第一部著作權法 因為是在安妮皇后統治期間制訂的,所以又用安妮皇后的名字當作其名稱。 所以常常有人再說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的叫做安妮法案,不過中研院的劉孔中強調是 安法案,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不過應該沒什麼影響。 不過這個應該都是大家知道的東西,但是大家知道為什麼制訂嗎?制訂的背景?? 1475年Willian Caxtom*自德國引進印刷術,在倫敦附近開始英國的印刷產業,英國統治 者引用當時的專利制度給予印刷商印製發行某本書的專利權,即印刷專利權﹙printing patent﹚。 William Caxton* "William Caxton (c. 1415~1422 – c. March 1492) was an English merchant, diplomat, writer and printer. He was the first English person to work as a printer and the first person to introduce a printing press into England. He was also the first English retailer of books" 1484 年英皇理查三世 (Richard Ⅲ ) 頒佈一命令,限制外國人在英國從事印刷及販賣 書籍之外的貿易行為,一般說來,准予外國出版商在英國國內印刷及販賣書籍,會影響英 國國內產業的發展,但是當時英國的印刷產業並不成熟,這項政策與其說是對於外國出版 商的鼓勵,倒不如認為是為了借重外國出版商的經驗以幫助英國本土印刷產業的發展,此 禁令直到1523 年左右廢止。 1533年後英王命令禁止進口書籍銷售,這時候的英國印刷產業已慢慢進入成熟階段,如果 再繼續開放外國人印刷及販賣書籍,將不足以保護國內廠商,也就是說,從扶植建立印刷 產業轉向加強保護國內產業市場。 1538年英王重申以及任何非經樞密院﹙Privy Council﹚或其指定人之檢查,不得印製 英國書籍,這可以象徵著英國出版品檢查制度的開端,也可以視為英國最早的授權制度, 1557年瑪麗一世同意特許成立出版商業同業公會 (Stationers' Company)委託公會處理出 版執照的核發與新聞檢查等業務。 1566年星法院﹙the Star Chamber﹚授權公會搜索扣押、銷毀非法書籍、撤銷印刷執照、 判刑、罰金等權力,瑪麗一世的動機很顯然只是為檢查制度找一個有效率的代理人樣的合 作關係持續了一百多年,無論從理論或實際面觀察,都只是出版商間以公會形式分享印製 特定作品的專屬權利,而出版業對著作權的需求又與當時統治者希望以檢查制度( Censorship )控制對政局不利的出版品的意圖不謀而合,使得書商的獨佔利益與政府的 統治相結合。當時是毫無「著作權」的概念,也與作者毫無關係,因為作者並非公會會 員。 1623年國會通過獨佔法﹙the Statute of Monoplies﹚後,印刷專利因而消滅,但是公會 搜索扣押、銷毀非法書籍等新聞檢查的權力還在。 星法院是屬於英國皇家特別法院,而後在 1641 年被長期國會(Long Parliament) 廢除了 ,公會搜索扣押、銷毀非法書籍等新聞檢查的等星法院授權權力消失,公會自行發展出許 多管理辦法,1643年英王以法令承認這些內規。國會1662 年綜合過去的新聞檢查法令, 頒佈授權法 (Licensing Act of 1662),法案主要內容規定: (1) 凡印刷出版圖書,必 須在出版商業同業公會登記並領取印刷授權許可證; (2) 凡取得授權許可證者,均有權 禁止他人翻印或進口有關圖書。後來出版業發展迅速,學徒紛紛創業;然而幾乎所有的可 出版的書籍均有更公開出版權,但政府長期管制政策使得出版商業同業公會的少數成員( 書商)掌控了大部分的經濟利益,新進出版商向國會請願廢止授權法,而不但作者需仰書 商鼻息,一般社會大眾也必須忍受其壟斷而高昂的書價,終於國會於1694年不再展延授權 法,授權法失效。 1694 年英國國會拒絕再次更新授權法,書商的私人利益失去了政府的保障,他們極擔心 屬於書商的權利消失,他們開始向國會請願,要求回復檢查制度,但僅以保護書商利益或 支持檢查制度的訴求很難再被國會接受,於是書商們改弦易轍,揚起保護作者的大旗,為 作者的利益請命,要求國會立法保護作者,這個策略成功了, 1709 年12 月 12 日英國 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成文法––安妮法案,從其正式名稱來看,保護作者的觀念 已經被國會接受了,而且國會認為賦予著作權的主要目的是鼓勵社會大眾學習,賦予書商 或作者一定(有期限)期間的獨佔權利只是手段。 安妮法案被稱為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主要理由有三:﹙一﹚廢除出版檢查制度、﹙ 二﹚廢除特權制度,防止壟斷、﹙三﹚奠定奠定了現代著作權法制的基礎,現代著作權法 制的重要原理原則都受著安妮女王法案的影響。並引進兩個新觀念:﹙1﹚以保護作者 權為中心,作者是著作權所有人;第11條規定作者依本法享有之十四年的著作權,十四年 屆滿後,作者若尚生存,可再享有十四年的獨佔權。﹙2﹚已發行的著作於一定期限內受 保護,法案第一條規定對法案施行前已發行的著作,自法案施行日起算,僅再享有二十一 年的獨佔期間,二十一年期限一到,這些著作就應該進入公共領域 (public domain) , 歸社會共用。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著作權的本質與保護範圍演變之探討-吳佳容 53-57 著作權最初的概念就不是為了保護作者 只是追求利益下的產物 保護作者只是書商的策略 有興趣的人可以再參考 吳尚昆,安妮女王法案制訂的歷史背景及對現代著作權法的啟發, http://www.sunnylaw.com.tw/thesis15.html 鄭中人,「著作權的經濟分析」,月旦法學雜誌,第15期,1996/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154.52
Lucemia:勞倫斯萊希格的 "著作權保護了誰" 也有討論這個問題 01/08 15:50
※ 編輯: thubo 來自: 192.192.154.52 (01/08 15:53)
bob770717:保護作者是發行商名義上比較好聽吧 01/08 15:59
※ 編輯: thubo 來自: 192.192.154.52 (01/08 16:25)
nckukath:推這篇,本意應為保護作者,只是商人把它變成保護著作權 01/08 16:32
給予保護只是手段,主要的目的還是為了要鼓勵創新。 簡單說,當你的對創作投資在法律上有了保護,這個保護會變成一個誘因 讓妳繼續從事創作的誘因,這個是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人的誘因。 智財法最終的目的是為了讓更多的創作變成公共財,讓社會更多元更進步。 專利也是如此 現行法會有這麼多問題,不單單是繼受國外法律的原因,最主要的原因在於抄都抄半套的 而且早前沒有人重視,現在道倒是重視,但是適用的時候剛好吃到了早年種下的惡果 最根本的還是找真的懂得專家學者把法規修好一點 而不是每天在自慰說我國的智財保護又更進一步 又取締了更多犯法的刁民。
balberith:本意?XD 01/08 17:02
※ 編輯: thubo 來自: 192.192.154.52 (01/08 17:57)
bag:很好的分享,給推!(但以後不要再這樣「大片式引用」,過量的 01/08 19:32
bag:資料 = 沒價值的資料,這篇文會乏人理會並不令人意外) 01/08 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