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enWave (物極必反)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求償逼死人 智財法淪惡法
時間Fri Jan 8 17:38:31 2010
: ※ 引述《lahabala (王星星)》之銘言:
: : 求償逼死人 智財法淪惡法
: : 記者何瑞玲/特稿
: : 2007年10月,監察院九職等公務員陳瓊瑜在淡水投宿的旅社上吊自殺,遺書中向法官說「
: : 被告已死」。
: : 陳瓊瑜上網賣她看過的一套日劇盜版光碟,被代理商提告求償90萬元,受不了高額求償金
: : ,選擇結束生命,此案,深深刺痛負責智慧財產案檢察官的心。
: : 近來「以刑逼民」的智慧財產案在全國各地檢署滾滾冒出,原本是要打擊盜版、仿冒品的
: : 著作權法、商標法,因為侵權求償金相當高,達侵權價值500倍到1500倍的利益大餅,引
: : 來新興行業「賞金獵人」、「賞金公司」林立。
: : 智慧財產相關法律因而淪為戕害學生、卡拉OK店、社會弱勢族群的惡法,讓檢察官、法官
: : 等司法人員無端成為不肖業者斂財工具,如今又傳出智產公司不肖查緝人員,利用查緝作
: : 為上下其手,讓檢察官們痛心。
: : 無法辨識什麼是授權歌的卡拉OK店小老百姓,可以因伴唱機裡一首歌沒有授權,面臨10萬
: : 元起跳的求償;到夜市買日劇、韓劇盜版光碟的大學生、高中生,僅因看過後丟掉可惜上
: : 網拍賣,竟面臨有代理權卻沒有發行光碟的業者鉅額求償。向大盤商批來服飾上網販賣,
: : 引用盤商給的照片,卻遭攝影師提告求償……不一而足的案例,打著智慧財產保護大旗,
: : 卻壓迫著社會弱勢,執法的適切性,值得檢討。
: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8/today-so1-3.htm
先不論「著作權」這件事的合理性
引發這個事件的問題在於著作權法第88條
這條規定不但讓著作權人可以要求所失利益
注意,是所失利益喔,一般民事能夠拿回所受
損失就不錯了,所失利益是想都不敢想。
再來,這一條規定居然還有當被侵害人不易證明
損害額時,可以請法院「酌訂」1-50萬甚至100萬
的賠償額。這是很糟糕的規定,因為著作權人根
本不用舉證損害額度,就可以隨便開價,這也是
著作權團體最好用的武器。
只要這種條文廢除,回歸到民法,這件事的當事人
頂多被罰光碟兩倍的錢罷了(因為廠商能夠舉證的
只有自己看侵害一次,賣出去再侵害一次的損失而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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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d09090:比幣蓋茲不會同意只罰二倍 01/08 17:39
→ sd09090: 爾 01/08 17:40
推 kgh:Bibi gates 01/08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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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shon:之前有學生發布袋戲求償好像幾K萬.最後廠商原諒了.相較之下 01/08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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