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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大這篇講得不錯,但有些法律上的東西我想補充一下 : 版權本身就是一種很矛盾的東西. 保護著作的法律稱為著作權法而非版權法,因為著作權和版權並非相同的東西 : 當初會有版權法, 就是用來保障作者的, 因為在近代以前的世界, 我 : 們可以寫成一本書, 比方說三國演義吧, 但作者卻難以用一本書來牟 : 利, 因為能夠把書大量印刷, 然後賣出去的只有印刷商和出版商. 結 : 果作品大受歡迎, 賺錢的卻不是作者而是書商. 如果作品真的受歡迎,真正賺錢的還是作家,例如JK羅琳和史蒂芬金,金庸和 劉墉,乃至侯文詠和瓊瑤等。至於書商賺的錢是完稿出版和銷售的錢,這部分 是出版社的業務,他們賺這種錢是應該的。當然一個受歡迎的作家如果把作品 的著作財產權一次賣斷給出版社,導致只能賺稿費,那應該是作家本身的問題 比較大了。 : 就是這樣才有了版權法, 這本來就是保障「作品的作者能夠獲得他們 : 應得的報酬」才產生的, 推出了作品作為財產的擁有權在「創作出來 : 的時候就屬於作者」的觀念. : 但有了法律, 作者還是不可能弄了作品出來就賺錢, 結果他們最終還 : 是得把版權授權賣給出得起錢的商人. : 第一, 自然是也只有買下授權才可以拿到版權應有的報酬, 第二, 也 : 就是最重要的問題, 就是要運用版權法, 就要打官司, 要打官司, 本 : 來就要花錢. 那些本來就沒錢的創作者用甚麼去打官司? : 最終因為授權, 版權擁有人還是落在出版商手上. 著作人格權沒有授權問題,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在正常狀況底下是以作品為主, 除非像我上面講的作者與出版社簽了終身的賣身契,否則應該不會有您講的情 形發生。 : 在以前沒有版權法或者沒有這麼大影響的時代, 好歹平民和業者都是 : 平等的, 雖然出版商謀取了作者得不到的利益, 但業者向平民收錢還 : 是得倚賴你情我願的買賣. 作者是不受保護. : 現在是, 作者的利益還是沒有多上多少, 只有跟出版商簽了約的作者 : 才分得一些利益. 但出版商卻可以對平民使用法律暴力, 隨隨便便就 : 可以告一個平民獲得數以十萬, 百萬元計的賠償, 他們給作者的版稅 : 還遠不及這數字. 不見得只有出版社才會以著作權的刑法去告人,只要有著作財產權的人都可以 告人,不管是出版社還是作者都可以。 : 日本的 JASRAC, 香港的 CASH, 最終都不是創作者, 而是一群寄生於 : 創作者身上, 謀取遠多於創作者所得利潤的, 版權法就是為了創造這 : 樣一群人而存在? 也是為了保護這些人去推行白色恐怖而存在? 這部分的問題不是著作權法的問題,而是著作權仲介團體的問題,管理著作權 仲介團體的法律叫做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這個法律出的問題比著作權法多得 多了。 -- 一段將"好人卡"變成"喜帖"的愛情故事 http://0rz.tw/DBCz6 脫衣秀(無圖) http://0rz.tw/b423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25.186
sxt56862:第一段他是說還沒有版權法的時候吧 01/08 10:12
我們的法律只有著作權法沒有版權法,版權其實並非精確的法律名詞 ※ 編輯: lahabala 來自: 61.228.125.186 (01/08 10:14)
amadeusli:copyright應該是翻譯的問題,學者也有人稱版權.... 01/08 10:16
amadeusli:我一直覺得討論「著作」與「版」的問題很無聊.... 01/08 10:18
lahabala:不只是翻譯的問題喔,版權是對書商才有意義,跟著作權並 01/08 10:19
amadeusli:因為真的要講的話,copyright翻成版權或許還貼切一點... 01/08 10:19
marxOO:大概是法律人的職業習慣吧.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難道不是圍繞 01/08 10:20
lahabala:不相同,沒有出版的著作一樣受保護,所以要區分開來 01/08 10:20
WINDHEAD:版權法是香港的用詞 01/08 10:20
marxOO:著作權衍生出來的?難道不是有這些問題?所以才產生這些現象 01/08 10:21
amadeusli:版字限縮解釋為「出版」太過狹隘了吧!如果是作者自己的 01/08 10:22
marxOO:當然啦 其實法界也算是受益者 改變這個規則並沒有好處. 01/08 10:22
lahabala:仲介條例的問題在於強制授權與集體授權精神被扭曲,跟著 01/08 10:23
lahabala:作權的保護比較沒關係 01/08 10:24
amadeusli:行為,不能叫作「版」嗎? 別忘了版是名詞不是動詞.... 01/08 10:24
lahabala:美術著作跟版在文義上好像兜不在一起吧 01/08 10:25
amadeusli:算了! 這個問題有夠無聊...... 01/08 10:25
kaky:因為早期就是保障"鉛版印刷"的出版權有女皇(?)恩賜才可以"印" 01/08 10:25
hqu:法律人的本事 不生產任何東西在兩造之間謀取自己的利益 01/08 10:26
lahabala:版字多用在平面著作上,立體著作跟版的長像不大一樣 01/08 10:26
marxOO:"比較沒關係"那是有關係還是沒關係.(不想搞到像在質詢) 01/08 10:27
lahabala:著作權仲介團體跟著作權的關係就好像法律人跟人的關係 01/08 10:29
hoder:90萬對一個九等職的公務原來說真的不是很大的一筆錢 01/08 10:37
agneskuo:照hqu兄的說法,好像各種球賽的裁判也是這樣。 01/08 10:40
lahabala:真正逼死她的應該是刑事罪而不是90萬的民事賠償,公務員 01/08 10:41
lahabala:犯刑事罪會有很大的影響,更何況她是監察院的公務員 01/08 10:41
lats:有個叫0陰點的,不靠團體,靠他個人就把學生告到哇哇叫了 01/08 10:42
lahabala:而且打刑事官司的煎熬沒有親身經歷是無法想像的 01/08 10:43
lats:問題不在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問題一樣在著作權法 01/08 10:43
richjf:刑事罪真的很可惡. 就像第四台立委要求私接判七年重罪一樣 01/08 10:43
lats:著作權不應該列為刑事法,應該單純列為民事法就夠了 01/08 10:44
著作權法要不要有刑事罪其實有討論空間,像專利法的刑事罪就被刪掉了,不過單純的民 事責任恐怕無法遏止惡性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所以我還是贊成保留刑事罪,但要把常業侵 權跟偶而的侵權兩種情形分開處理。就像檢警處理竊盜集團與偷二支蔥的單親媽媽不應該 用同樣方式處理一樣,常業侵權應該認真辦,但偶而的侵權在偵查過程中就可以緩起訴或 職權不起訴來處理,而不是把一些輕微的侵權當作犯罪集團一樣來對待。這已經不是法律 的問題,而是檢警甚至是司法機關執法心態的問題了。
tonyian:要推廣家庭律師了嗎 可以降低 律師閒置率 01/08 10:48
balberith:私接第四台不是說最高五年? 01/08 10:49
balberith:http://ppt.cc/fRkh 找到了,提供器材7年... 01/08 10:52
※ 編輯: lahabala 來自: 61.228.125.186 (01/08 11:04)
pei68:看看言情界...沒有版稅的只有賣斷..不賣簡單就不要出 01/08 13:58
mgdesigner:此文專業 01/08 14:02
Ruthcat:當一個作家默默無名,快吃不飽時,賣斷是必然的,怎麼會說 01/08 16:30
Ruthcat:是作者的問題? 01/08 16:30
thisispika:人家IP是香港,很明顯的是用香港的法律概念 01/08 17:48
thisispika:人家至少也還有提出實務問題,你不過是在做名詞解釋... 01/08 17:49
thisispika:或許法律名詞有差異,可是法理上應該相差不遠的 01/08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