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xt56862:第一段他是說還沒有版權法的時候吧 01/08 10:12
我們的法律只有著作權法沒有版權法,版權其實並非精確的法律名詞
※ 編輯: lahabala 來自: 61.228.125.186 (01/08 10:14)
推 amadeusli:copyright應該是翻譯的問題,學者也有人稱版權.... 01/08 10:16
→ amadeusli:我一直覺得討論「著作」與「版」的問題很無聊.... 01/08 10:18
→ lahabala:不只是翻譯的問題喔,版權是對書商才有意義,跟著作權並 01/08 10:19
→ amadeusli:因為真的要講的話,copyright翻成版權或許還貼切一點... 01/08 10:19
→ marxOO:大概是法律人的職業習慣吧.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難道不是圍繞 01/08 10:20
→ lahabala:不相同,沒有出版的著作一樣受保護,所以要區分開來 01/08 10:20
→ WINDHEAD:版權法是香港的用詞 01/08 10:20
→ marxOO:著作權衍生出來的?難道不是有這些問題?所以才產生這些現象 01/08 10:21
→ amadeusli:版字限縮解釋為「出版」太過狹隘了吧!如果是作者自己的 01/08 10:22
→ marxOO:當然啦 其實法界也算是受益者 改變這個規則並沒有好處. 01/08 10:22
→ lahabala:仲介條例的問題在於強制授權與集體授權精神被扭曲,跟著 01/08 10:23
→ lahabala:作權的保護比較沒關係 01/08 10:24
→ amadeusli:行為,不能叫作「版」嗎? 別忘了版是名詞不是動詞.... 01/08 10:24
→ lahabala:美術著作跟版在文義上好像兜不在一起吧 01/08 10:25
→ amadeusli:算了! 這個問題有夠無聊...... 01/08 10:25
→ kaky:因為早期就是保障"鉛版印刷"的出版權有女皇(?)恩賜才可以"印" 01/08 10:25
推 hqu:法律人的本事 不生產任何東西在兩造之間謀取自己的利益 01/08 10:26
→ lahabala:版字多用在平面著作上,立體著作跟版的長像不大一樣 01/08 10:26
→ marxOO:"比較沒關係"那是有關係還是沒關係.(不想搞到像在質詢) 01/08 10:27
→ lahabala:著作權仲介團體跟著作權的關係就好像法律人跟人的關係 01/08 10:29
推 hoder:90萬對一個九等職的公務原來說真的不是很大的一筆錢 01/08 10:37
推 agneskuo:照hqu兄的說法,好像各種球賽的裁判也是這樣。 01/08 10:40
→ lahabala:真正逼死她的應該是刑事罪而不是90萬的民事賠償,公務員 01/08 10:41
→ lahabala:犯刑事罪會有很大的影響,更何況她是監察院的公務員 01/08 10:41
推 lats:有個叫0陰點的,不靠團體,靠他個人就把學生告到哇哇叫了 01/08 10:42
→ lahabala:而且打刑事官司的煎熬沒有親身經歷是無法想像的 01/08 10:43
→ lats:問題不在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問題一樣在著作權法 01/08 10:43
推 richjf:刑事罪真的很可惡. 就像第四台立委要求私接判七年重罪一樣 01/08 10:43
→ lats:著作權不應該列為刑事法,應該單純列為民事法就夠了 01/08 10:44
著作權法要不要有刑事罪其實有討論空間,像專利法的刑事罪就被刪掉了,不過單純的民
事責任恐怕無法遏止惡性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所以我還是贊成保留刑事罪,但要把常業侵
權跟偶而的侵權兩種情形分開處理。就像檢警處理竊盜集團與偷二支蔥的單親媽媽不應該
用同樣方式處理一樣,常業侵權應該認真辦,但偶而的侵權在偵查過程中就可以緩起訴或
職權不起訴來處理,而不是把一些輕微的侵權當作犯罪集團一樣來對待。這已經不是法律
的問題,而是檢警甚至是司法機關執法心態的問題了。
推 tonyian:要推廣家庭律師了嗎 可以降低 律師閒置率 01/08 10:48
→ balberith:私接第四台不是說最高五年? 01/08 10:49
※ 編輯: lahabala 來自: 61.228.125.186 (01/08 11:04)
推 pei68:看看言情界...沒有版稅的只有賣斷..不賣簡單就不要出 01/08 13:58
推 mgdesigner:此文專業 01/08 14:02
噓 Ruthcat:當一個作家默默無名,快吃不飽時,賣斷是必然的,怎麼會說 01/08 16:30
→ Ruthcat:是作者的問題? 01/08 16:30
噓 thisispika:人家IP是香港,很明顯的是用香港的法律概念 01/08 17:48
→ thisispika:人家至少也還有提出實務問題,你不過是在做名詞解釋... 01/08 17:49
→ thisispika:或許法律名詞有差異,可是法理上應該相差不遠的 01/08 17:52